【法学】自考中国法制史笔记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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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考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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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司法考试笔记中国法制史【西周以来的法律思想和法律】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一)内容:1、背景:(1)为谋求长治久安,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2)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2、“天”涵义:(1)夏商以来的一直奉的“上天”;(2)周初统治者的新认识: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

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

3、“德”的要求: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

——具体要求:统治者要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4、“明德慎罚”:(1)在“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提出的具体法律主张。

(2)要点: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具体要求:“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注意:“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

(3)“德教”的具体内容:“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二)影响:1、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的基本政治和基本的治国方针;2、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代商的理论问题,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3、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

4、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

5、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中国法制史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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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1)中国法制史发生和发展基本线索:中国法制的雏形,宗法制的法制,封建君主专制的法制,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法制,人民民主法制(革命根据地法制)。

(2)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特点(即中华法系的主要特征):①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②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③法律以刑法为主,④司法从属于行政。

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1)中国法的起源:中国法起源的特点,对中国法发展的影响。

(2)夏朝法制的简况:“奉天罚罪”的法律观,“禹刑”及“肉刑”。

(3)商朝的神权政治与法制:“率民以事神”的法制指导思想及其主要表现、特点。

(4)商朗法律的主要内容:“天命”、“祖命”与“王命”,“五刑”,神明裁判。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1)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其产生的历史背景,其主要内容:“敬天保民”,“明檀慎罚”,“亲亲”、“尊尊”。

(2)宗法制与西周法制:宗法制的概念,宗法制的基本原则,宗法制与西周法制的关系。

(3)西周的礼与刑:“周公制礼”,礼的性质、主要内容及其作用,礼与刑的关系,“出礼入刑”,西周刑法的主要原则,“九刑”。

(4)西周的所有权和契约关系:土地所有权及其演变,契约关系:“质刑”、“傅别”。

(5)西周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婚姻成立的要件,“六礼”;解除婚姻的要件:“七出”,“七出”的限制:“三不去”;嫡长子继承制。

(6)西周的诉讼和审判:“狱”、“讼”有别,“五听”。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1)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争论及其意义:郑国子产“铸刑书”及其争论,晋国“铸刑鼎”及其争论、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2)战国时期法制的指导思想:①推行法治,“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②公布法律:“布之于百姓”;③“行刑,重其轻者”。

(3)魏国李悝的《法经》:《法经》的结构、主要内容、意义;《法经》的编制体例及其对后世封建法典的影响。

(4)秦国商鞅的法制改革:其改革的性质、主要内容和对于秦始皇统一天下的意义。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1)法制指导思想:以商鞅、韩非法家理论为主的法制指导思想:“法令由一统”,“事皆决于法”,以刑杀为威。

中国法制史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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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一章、奴隶制法律制度一、夏朝、商朝(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二)、夏、商法制指导思想(三)、夏、商立法概况(四)、夏、商的主要罪名(一)、西周的法制思想1西汉初年,文帝、景帝时曾宣布废除肉刑,以笞、杖等来代替。

但终汉之世,肉刑并未真正废除。

不过夏、商、周以来的传统五刑制度,已经开始发生变化。

自汉以后,历朝对五刑屡加更定,至北齐,已确定鞭、杖、耐(后为徒)、流、死为五刑。

到隋、唐时期,商周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制度,终于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

通常把商周以来的五刑,称之为“前五刑”、“旧五刑”或“奴隶制五刑”,隋唐以来的五刑,通常称之为“后五刑”、“新五刑”或“封建制五刑。

”(三)、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第二章、封建制前期(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一、东周之战国时期——(前475-前221)——以刑(法)治国、明法重刑(二)李悝制《法经》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这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二、秦朝——(前221-前206)——严刑峻法(二)、秦朝的立法概况(三)、秦朝的刑事法律制度1、刑法之罪名与刑罚B、刑罚。

种类极为繁多,主要包括8大类: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其中前5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3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且刑罚极为残酷,一切都呈三、两汉(西汉:前202-公元23年,东汉25-220)——“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一)、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1)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体现黄老无为而治。

(汉初)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体现儒家思想(汉武帝)(四)、汉朝的司法制度四、三国两晋(魏晋)南北朝时期——为证明自身统治的“正统”性,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法律形式的变化:南北朝(南朝420-589,北朝386-581)——刑罚制度改革。

第三章、封建中期的法律制度(隋唐宋)一、隋朝(581-618)二、唐朝(618-907)——“礼法合一”、“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三)、唐朝的刑事法律制度1、五刑与刑罚原则2、十恶见前述“三国两晋(魏晋)南北朝时期之北齐”(四)、唐朝的司法制度四、两宋之北宋(960-1127)(三)、宋朝的刑事法律制度刑罚的变化(四)、宋朝的民事法律制度(五)、宋朝的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宋沿唐制,皇帝以下,在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

中国法制史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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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法制”我国古代已有之,在现代,人们对于法制概念的理解和使用是不一样的。

法制史: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及相关制度的发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科学。

狭义的法律史仅着重于法律本身的演进,而广义的法制史所包含的范围较广,除法律本身、法律相关制度以及法律实行的情况外,还包括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史的内容丰富,涵盖了几千年的传统法律文化主要的发展变化过程。

本教材将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分为十二个时期,引用了大量的文献资料、史书记载等来阐述每个时期的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对当时中国社会各方面的影响,并在每章都设了“学习目标”、“本章小结”、“参考案例”、“关键概念”和“思考题”等栏目,使读者能对本教材内容提纲挈领、加强理解。

夏商:内容特点关于夏代的刑罚制度的实际情况,多是后人的臆断或揣测,如“夏后氏之王天下也,则五刑之属三千“、“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条三千“、“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墨各千”等说法。

商代的常用刑罚主要有墨、劓、刖、宫、大辟等。

夏商刑罚制度的主要特点是野蛮严酷,随意擅断,明显具有“临事制刑”的特点。

基本特征1、夏商两代的司法体制及其职能,尚未从行政、军事体制及其职能中分离出来,它们基本上是合而为一体。

2、夏商两代属于中国早期的神权法时代,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天讨、天罚、神判的特色。

3、随着司法审判制度的产生,作为刑罚执行机构的监狱也开始出现。

西周:刑罚体系①死刑、和肉刑:②赎刑:③圜土之制:相当于后世的监狱制度。

④嘉石之制类似于拘役刑。

适用制度①三赦之法:《周礼.秋官.司刺》:“一赦曰幼弱,二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

”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②三宥之法:《周礼.秋官.司刺》中有“一宥曰不识,二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犯罪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中国法制史完整版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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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完整版笔记(内容较简)第一章奴隶制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主要证据1、夏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

2、夏已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

3、夏已建立了完备的国家机器,包括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制度。

4、夏还建立了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国家与旧的氏族组织的区别1、按地域划分国民2、公共权利的设立二、中国国家与法的起源的特点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互相结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第二节法制指导思想一、夏、商法制指导思想神权法思想一直是占统治地位的法制指导思想,他是原始自然宗教与阶级社会有政治目的的天神崇拜和祖先崇拜相结合的产物。

影响了后世家天下的政治理论和社会格局。

神权法的主要内容是1、王权神授(听命于天,听命于神是夏商法制的主导思想)2、天讨与天罚二、西周法制指导思想1、以德配天(上天只把天命交给有德者,德包括3个方面:敬天、敬宗、保民。

认为民心向背决定王朝的盛衰,能否实行德政又关系到民心向背。

)2、明德慎罚(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周公制礼形成西周时期礼、刑相结合的特点。

)3、刑罚世轻世重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轻与重。

刑新国用轻典(以安定人心),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维持社会秩序)。

4、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影响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被后世奉为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后被儒家发展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三、春秋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第三节立法活动一、夏、商立法概况除夏、商王发布的各种命令外,主要表现为不成文的习惯法,由于没有成熟的文字,主要靠代代口传而流传和遵循的。

1、禹刑(不是成文法,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罚。

除习惯法外,夏王针对各种具体情况发布的王命和誓也是法律渊源之一)2、汤刑(商有乱政而汤作刑不成文的习惯法仍占很大比重,除此誓、诰、命也是当时重要的法律渊源。

自考中 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自考中 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学科,对于自考的同学来说,掌握重点知识点至关重要。

以下是为大家梳理的一些关键内容。

一、夏商时期的法制夏商时期处于中国法律起源的阶段。

夏朝的法律主要是习惯法,“禹刑”被认为是夏朝法律的总称。

商朝在法律制度上有所发展,“汤刑”是其代表性的法律。

在司法制度方面,夏商时期的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

二、西周时期的法制西周时期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

“明德慎罚”是其主要的立法指导思想。

在法律形式上,西周有“礼”与“刑”。

“礼”起到规范社会行为的作用,“刑”则是惩罚犯罪的手段。

“九刑”是西周时期的刑书。

而“吕刑”则是对刑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西周在婚姻制度上有着严格的规定,实行“同姓不婚”,强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在继承制度上,采用嫡长子继承制。

三、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法律制度变革的重要时期。

郑国子产“铸刑书”,开创了公布成文法的先例。

晋国赵鞅“铸刑鼎”,进一步推动了成文法的公布。

这一时期,法家思想逐渐兴起。

商鞅在秦国变法,主张“以法治国”,实行严刑峻法。

四、秦朝的法制秦朝以法家思想为指导,建立了统一的法律制度。

《秦律》包括《盗律》《贼律》等多种律篇。

秦朝在刑罚制度上十分严酷,有笞、杖、徒、流、死等多种刑罚。

在司法制度上,推行廷尉制度。

五、汉朝的法制汉朝初期,统治者奉行“无为而治”,法律制度相对宽松。

随着社会的发展,汉朝的法律逐渐完善。

“约法三章”之后,萧何制定了《九章律》。

汉朝在刑罚制度上进行了改革,文帝、景帝时期废除了肉刑。

六、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这一时期,法律制度有了较大的发展。

曹魏时期的《新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西晋的《泰始律》在篇章结构和法律内容上都有所创新。

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进一步融合和发展。

七、隋唐时期的法制隋朝虽然短暂,但《开皇律》在法律制度的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

唐朝的法律制度达到了很高的水平。

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笔记

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笔记

中国法制史2008年版一、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专门研究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学科。

研究对象包括:各个时期比较重要的法律思想、立法和司法活动等在内的各种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交叉学科。

法学与史学交叉在一起。

1999年出版的多卷本《中国法制通史》是对这一研究的阶段性总结,它标志着这一学科在中国已有了相当大的发展。

今天,把中国法制史作为学习对象有其重要的意义:首先:可了解中国法制发展的历史;其次:可为今天的法治建设提供借鉴;最后:还可在国际学术交流中发挥作用;二、中国法制史的学习方法唯物辩证法是基本的、主要的方法。

其次还有一些具体方法主要是:归纳、联系和比较等方法。

这些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起来使用。

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线索大体可分为古代和近现代两大部分中国法制史的古代部分,是中国传统法制部分,由奴隶制法制和封建制法制两个部分组成。

从整个发展过程来看可分为五个阶段:第一阶段:初创阶段,从夏至西周。

第二阶段:确立阶段,从春秋至秦。

第三阶段:发展阶段,从汉至魏晋南北朝。

第四阶段:成熟阶段,隋唐两朝。

第五阶段:调整阶段,五代至清。

综观中国古代的法制,在以下四个方面比较突出:首先:法制的指导思想以儒家思想为主,强调德主刑辅。

其次:法典的结构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

再次:法律的内容是礼法结合,维护等级特权。

最后:在司法上,则是行政与司法合一,也无权威。

中国近现代法制也可分为两个部分:剥削阶级法制和人民民主法制在剥削阶级法制中还可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初创阶段,鸦片战争到清末。

第二阶段:发展阶段,南京临时政府到北洋政府时期。

第三阶段:成熟阶段,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综观中国近现代法制,在以下四个方面表现得比较明显:首先:法制的指导思想以西方的法制思想为主,主张自由、平等、民主,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人权、树立法制的权威等。

其次:法典的结构不再诸法合体,而是各法独立,都以宪法或部门法法典(除行政法以外)的形式出现。

中国法制史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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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一章、奴隶制法律制度一、夏朝、商朝(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主要证据1)夏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

2)夏已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

3)夏已建立了完备的国家机器,包括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制度。

4)夏还建立了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国家与旧的氏族组织的区别1)按地域划分国民2)公共权利的设立中国国家与法的起源的特点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互相结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二)、夏、商法制指导思想神权法思想一直是占统治地位的法制指导思想,他是原始自然宗教与阶级社会有政治目的的天神崇拜和祖先崇拜相结合的产物。

影响了后世家天下的政治理论和社会格局。

神权法的主要内容是1、王权神授(听命于天,听命于神是夏商法制的主导思想)2、天讨与天罚(三)、夏、商立法概况除夏、商王发布的各种命令外,主要表现为不成文的习惯法,由于没有成熟的文字,主要靠代代口传而流传和遵循的。

1、禹刑(不是成文法,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罚。

除习惯法外,夏王针对各种具体情况发布的王命和誓也是法律渊源之一)2、汤刑(商有乱政而汤作刑不成文的习惯法仍占很大比重,除此誓、诰、命也是当时重要的法律渊源。

誓是约束的意思,相当于军法;诰,含义告诫,偏重于国王对权臣、大臣、诸侯或下属发布的命令、指示或训诰;命是国王对具体事情发布的命令)商王朝建立后法律制度随国家政治制度的变迁也进行过几次大的修改。

(四)、夏、商的主要罪名1)“昏、墨、贼,杀”“己恶而掠人之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2)文献记载的最早的军法“不用命戮于社”不执行王命者在土地庙前处决。

3)“刑名从商”商朝的罪名已比夏朝极大完善。

最为突出的是对于政治性犯罪的惩罚。

最突出的是镇压乱政罪和疑众罪,属于思想政治罪范畴,可以任意解释,后世历代王朝都在不同程度上和不同形式上以此来诛杀异己,这也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主要特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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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讲义中国历代主要法律一、奴隶制社会的主要法律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吕命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

此外,注意郑国铸刑书;竹刑。

二、封建社会的主要法律(一战国时期-《法经》掌握其作者、篇目、意义,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最系统的封建法典。

(二秦朝-《睡虎地秦墓竹简》(三汉朝-约法三章的原始意义;九章律;(四三国、两晋、南北朝主要是分裂割据的时期,但法制建树较大1.魏律注意改具律为刑名2.晋律又称泰始律,分刑名为刑名和法例两篇。

3.南朝法律沿用晋律4.北朝律5.麟趾格改科为格6.大统式提高式的地位7.北齐律定律12篇,影响深远;合刑名、法例为名例律;规定重罪十条;规范刑罚。

注意从战国法经的具法;战国秦以及秦汉的具律;到曹魏时改为刑名;到晋律中分为刑名和法例两篇;北齐律又合为名例律的发展过程。

8.北周律建树不大(五隋1.开皇律定十恶;定五刑(笞、杖、徒、流、死2.大业律(六唐(七五代(八宋掌握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刷的法典;编敕;编例(九元1.《至元新格》元朝第一部法律2.《风宪宏纲》有关纲纪、吏治3.《大元通制》元朝比较完备的法律4.《元典章》地方官府所汇的法律5.《至正条格》最后一部(十明1.《大明律》改篇目为7篇,被后世沿用。

2.明大诰重典治民,重典治吏的体现3.大明会典(十一清1.《大清律例》共7篇,436条2.《大清会典》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一太平天国1.《天朝田亩制度》体现平等、平均的思想。

2.《太平刑律》主要规定太平天国所定的一些罪名和一些刑罚。

3.《资政新篇》超前的成分很大,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尤其是战乱的环境下,无法实现。

(二清末(1840-1912年1.宪法性法律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2.刑法大清现行刑律的特点:根据大清律例删改而成;对民事条款予以分出,不再科刑;解除同姓相婚的禁令。

它是过渡性的刑律。

大清新刑律是新型刑律。

分总则和分则两编;规定了新式的刑法原则;规定新刑罚,区分主刑,从刑;规定了一些新罪名。

这些内容要重点掌握。

3.民律草案共五编,1911年完成,未及公布实行。

4.商律(略5.《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6.《法院编制法》规定各级审判厅的设置,实行四级三审制。

(三南京临时政府1.宪法性法律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重点掌握:背景,公布时间,五点内容,三个特点,意义;(2不要认为是孙中山亲自制定的第一部正式宪法-孙中山没有亲自制定;也不是第一部正式宪法(尽管革命派说相当于宪法,但毕竟不是宪法。

2.其他法令:保护人权,保护私产,废除陋习,保护华侨,废除刑讯逼供,废除体罚,反对株连等。

(大体上看一下(四北洋政府(1912-19281.宪法性法律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1923年10月10号:它是中国近代第一部正式宪法-虽然在程序上是贿赂的结果,但在形式上和名称上,并非一无是处。

2.刑事法律暂行新刑律:基础是《大清新刑律》,其刑法原则,刑罚制度都一样,仅仅把一些帝制下的用语,改成民国下的用语。

(五国民政府1.宪法性法律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党治下的产物,其基本精神是维护国民党的一党专政。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虽于1936年5月5号公布了,但没有实施,理由是日本侵华使得没有条件实施。

中华民国宪法:了解基本内容及条文。

2.民法五编。

注意与清朝的五编(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不一样,而是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

采取国家本位主义和民商合一制,大量抄袭外国的。

3.刑法1928年和1935年两部。

新的内容主要是规定了保安处分。

4.民事诉讼法注意其当事人进行主义。

5.刑事诉讼法注意自由心证原则。

其他如行政法和法院组织法,一般性了解。

(六人民民主政权1.工农民主政权时期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法律文件,其特点是由劳动人民当家作主;规定的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制。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主要掌握它反映了一些左倾的影响,即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

2.抗日民主政权时期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为代表规定的参议会制。

3.人民民主政权时期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最大的建树是规定了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奠定了以后共和国政治制度的基础。

中国历代民事法制一、所有权制度(主要是土地所有权问题(一奴隶制时期土地王有制,土地不可以买卖。

(二封建制时期私田可以买卖,国家保有一部分官田。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在民法的物权编里具体规定。

二、契约(一奴隶制时期西周时期买卖契约:质,剂;借贷契约:傅别(二封建社会(略(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略三、婚姻制度历史上变化不大掌握内容:六礼的内容和影响。

在这部分,上的第七到第十二部分属于误印,应删去。

同姓不婚的内容和目的。

目的:生育健康的后代;附远,扩大本家族的势力;厚别,严格区别同宗,防止紊乱纲常。

这一规定影响深远,到大清现行刑律才开禁。

七去和三不去的具体内容。

四、家庭制度:父权制、夫权制五、继承制度:嫡长子继承制度(始于西周成王后,与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有关。

中国历代刑事法制一、罪名1.昏、墨、贼、杀(夏2.寇攘奸宄(西周3.五过之疵:审判官在五等过失免人之罪时所出现的五种弊病:惟官(旧僚属惟反(恩人惟内(亲属惟货(行贿惟来(故交,从而把不该开脱的人开脱了,这要以开脱之罪治之。

(西周4.漏泄省中语:泄密(汉5.重罪十条(北齐6.十恶(隋开皇律二、刑罚旧五刑;新五刑(笞、杖、徒、流、死;清末过渡刑罚(现行刑律规定的:罚金、徒、流、遣、死;近代刑罚(主刑: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三、刑法原则1.区分过失和故意:惟眚和非眚(眚即过失(西周2.区分偶犯和惯犯:惟终和非终(西周3.区分主犯和从犯:造意和非造意(汉4.罪疑惟轻(吕刑5.株连:缘坐(株连亲属;连坐(株连非亲属6.赎:也可以认为是刑罚,区别罚金7.宽严适中8.诉讼时效和法律时效9.因时因地制宜:“刑罚世轻世重”(因时:“三国三典”(因地: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10.老幼残疾犯罪减免刑罚11.据实定罪和论心(动机定罪:汉武帝独尊儒术后至唐朝之前的春秋决狱,特别强调当事人的动机。

12.考虑犯罪的情节和认罪的态度13.类推:吕刑中的“上下比罪”,一直沿用到新刑法的颁布前。

14.正当防卫原则:最早可以推到西周15.诬告反坐:最早起码可追溯到战国的秦国16.更犯(累犯加重17.数罪并罚18.自首减刑或免刑19.上请(请:某些人的犯罪和某些情况下的犯罪必须报请皇帝裁决的原则,起源于西汉汉高祖刘邦,一直到清朝。

20.议(八议:周礼中有“八辟”,三国《曹魏律》始入律;八种贵族官僚犯罪可免死,一般犯罪可减等;亲故贤能功勤贵宾。

重点21.亲亲得相首匿(汉)和同居有罪相为隐(唐朝及以后):后者的范围更大,甚至包括部曲和奴婢。

其共同的理论源头:孔子的父子相隐的思想。

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重视伦理的特点 22.五服治罪:晋律首先将服制作为定罪量刑的规定。

23.区分公罪和私罪(唐律):前者是官吏因公事而犯,可以从轻处罚,保障官吏积极履行公务;后者是官吏因私事或因假公济私而犯,要从严惩处,打击官吏徇私枉法和贪赃枉法。

24.官当:用官品抵销刑罚。

最早由南朝的陈律规定下来,在后来唐律和宋律中也有反映,但在明清律中就没有了。

因为当徒刑的比较多,故又称“以官当徒”,但不仅仅是这样。

25.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的处理原则:唐律: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表现了既尊重外国习俗和法律的友好态度,又坚决维护主权的精神。

原因在于唐的强大。

)明朝:化外人犯罪以律拟断。

清末:《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首先攫取领事裁判权;大清新刑律第八条承认了领事裁判权; 1943 年才真正废除。

26.同罪异罚:在我国存在了很久,从奴隶社会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甚至民主政权时期,都有此类规定。

27.罪刑法定:最先由大清新刑律规定。

中国历代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一)奴隶制社会传说的成分较重。

西周的内容较肯定,西周的大司寇,小司寇,士师。

(二)封建制社会战国时期:秦的廷尉;齐的大理;楚国的廷理。

秦朝至南北朝的北齐前:基本上是廷尉。

北齐改为大理寺。

在隋、唐、宋时期,主要是三法司,大理寺负责审判,刑部负责复核,御史台负责监察。

元朝较特殊。

在明清时期,大理寺负责复核,刑部负责审判,都察院负责监察。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主要类型:清末,中央刑部改为法部,负责司法行政;大理寺改为大理院,负责审判。

地方省设高等审判厅,府设地方审判厅,县设初级审判厅。

审级制度为四级三审。

与此相对应,设立了四级检察机关,分别是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初级检察厅。

北洋政府普通法院的设置与清末相同,北洋政府实行审检合一制,在各级审判厅设立各级检察厅。

在中华民国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审判机关中央设最高法院,省设高等法院,县市设地方法院,实行三级三审制。

人民民主政权时期设置较复杂。

注意隋唐和明清三法司的区别;廷尉到大理寺的变化;清末,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变化。

二、诉讼制度(一)奴隶制社会(二)封建制社会重点掌握:秦的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汉朝的秋冬行刑,春秋决狱。

登闻鼓制度确立于西晋。

北魏开始实行死刑奏报制度。

明清时期的三司会审,九卿圆审,热审,秋审,朝审及厂卫制度。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制度重点掌握领事裁判权、会审公廨。

此外掌握马锡五审判方式。

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是社会科学的一门重要学科。

法学思想最早渊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哲学思想。

法学一词,在中国先秦时被称为“刑名之学” 自汉代开始有,“律学” 的名称。

在西方,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us)对“法学” (古代拉丁语中的Jurisprudentia)一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

现代的法学,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学。

但是关于法学与科学的关系有不同的看法,这主要涉及价值论的研究是不是科学的问题。

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在现代社会中,法在调整人们行为方面的作用极为广泛。

法学和包括自然科学在内的各门学科都有不同程度的关系。

法学与哲学的关系任何阶级或学派的法学都以某种哲学作为其理论基础。

当代中国的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的。

法学与社会学的关系二者存在着极为密切并相互交错的关系。

法律社会学既是法学的分支学科,又是社会学的分支学科,是介乎法学和社会学之间的边缘学科。

作为法学分支的法律社会学和作为社会学分支的法律社会学,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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