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忠信《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6章)(圣才出品)
范忠信《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7-11章)(圣才出品)

第七章汉代法制与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始7.1复习笔记一、治国思想、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1.汉代的治国思想(1)汉初以“黄老思想”为治国指导思想经秦末长期战乱,西汉建国之初,天下破败至极,民不堪命。
在这样的背景下,统治者不能不采取“清静无为”的治国指导思想,这就是“黄老思想”,在这样一种思想指导下,汉初统治者实行轻徭薄赋、约法省刑、保障百姓休养生息的国策,其立法和施政都贯彻了这种思想。
(2)汉武帝以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董仲舒向汉武帝建言:“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邪辟之说灭息,然后纪统可一,而法度可明”,此即“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汉武帝接受了他的建议,从此儒学成为朝廷官学,成为国家指导思想。
董仲舒倡导并为朝廷尊崇的儒学,其实已非孔孟原始儒学,而是经过改造加工的新儒学。
新儒学的政治法律主张主要有以下几端:①王权天授,王权至尊②“天人感应”,“王者法天”③大德小刑、德主刑辅、先教后刑④“三纲五常”为国本这些政治法律主张深深地影响了汉代中后期的立法和司法。
武帝以后刑罚的进一步减轻、经常性大赦特赦制度的确立、秋冬行刑制度的确立、以儒家经义注释法律之风兴起、以儒家经义决狱即春秋决狱之风的兴起。
2.两汉立法概况(1)“约法三章”汉初的第一次立法活动——“约法三章”:实际是制定了关于杀人罪、伤害罪、盗罪等三个最常见的犯罪的刑法,规定杀人者处死刑,伤人罪、盗罪各按其情节轻重处以适当刑罚(抵罪,谓罪罚相当)。
与此同时,还宣告废除秦朝的“苛法”,就是废除“诽谤者族,耦语者弃市”之类的残酷刑法。
还规定官吏照常履行职责,百姓照常生活,暂不改变。
(2)九章律、傍章、军法、章程①《晋书·刑法志》说:战国时魏文侯师李悝著《法经》,该法典有《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商君(鞅)受之以相秦。
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八章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八章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两宋的法律思想宋代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行政法律规范 宋代法律制度 宋代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变化 刑事法律规范 民事经济法律规范 宋代司法制度辽金两代立法概况及法制特点 辽代的立法概况及特点金代的立法概况及特点元代法制沿革及特点 元代法律制度 元代法律的主要内容特点 元代的司法制度【重点难点归纳】一、宋代法律制度1.两宋的法律思想(1)两宋的法律思想的主要来源宋学中居首的是理学,其思想的主要来源大致出于三方面: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①汉学以前原始儒学经典,主要是《易》、《春秋》、《周礼》;②佛学,主要是华严宗和禅宗;③道教,主要是太极和阴阳学说。
上述思想内容遂成为两宋法律思想的主要渊源,在立法司法中有着不同程度的反映。
(2)两宋的法律思想的发展从整个两宋的法制变化来看,其法律思想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①北宋初至仁宗朝末年这一时期立法基本指导思想在于强化中央集权,重在刑事和行政立法。
不仅在行政上以文官知州县事,在司法上强调武人不得干预,同时注重法律的修订和司法体制、诉讼程序的设置,以达到强化集权中央的目的。
此外,北宋前期对官吏犯罪惩治较重。
②神宗熙丰变法以后到北宋末年这一时期在政治上经历了“庆历新政”和“元佑党争”,以王安石为首进行的“熙丰变法”对宋初以来法制影响颇大。
其立法思想由以法律强化中央集权,变为以法律来适应封建商品经济的畸形发展。
③南渡后至宋亡于元这一时期立法思想主要受程朱理学和“永嘉”功利学派的影响,在当时的司法中,表现为对一般犯罪刑罚有所宽缓,注重狱事和清理民诉,以此缓和内外矛盾。
随着商品经济畸形发展,以大量敕例、指挥变通旧律,在有关婚姻、财产继承等方面的律法中尤其如此。
债法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2.宋代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1)《宋刑统》的编纂及其特点①《宋刑统》的编纂宋太祖时期开始修订宋代新的法典,刊印颁行历史上第一部法典。
全称《宋建隆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第⼆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及其影响“礼治”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特征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礼的渊源、性质与作⽤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西周时期的继承制度西周时期的主要司法机关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西周时期的主要诉讼制度西周时期的监狱制度【重点难点归纳】⼀、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及其影响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在商代达到顶峰的神权法思想,被西周统治者继承发展,并发⽣了重⼤的变化。
以周公等为代表的西周奴⾪主贵族,总结并吸取夏代、商代灭亡的教训,提出“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
这⼀思想的提出,显然是在为西周取商代制造舆论,但同时也意味着神权的动摇。
因⽽,西周统治者感到仅靠神权已不⾜以刍系其统治,还必须兼顾⼈事,重视民⼼的向背,既“敬天”,⼜“保民”。
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治国⽅略运⽤于法制⽅⾯,就是要求“明德慎罚”。
即重视道德教化的作⽤,⽴法、司法都必须宽缓、审慎,执⾏刑罚更要慎重。
(2)“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影响“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①意味着神权的第⼀次动摇。
②从对⽴⾯的⾓度反映了“民”⼒量的强⼤和其对历史的推动作⽤,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重民”、“重德”、“仁政”的传统,为春秋战国时期神权思想进⼀步衰落和儒家思想的产⽣提供了条件。
2.“礼治”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特征(1)“礼治”的基本原则周礼所确⽴的全部规范和制度中,始终贯穿着“亲亲”、“尊尊”、“长长”、“男⼥有别”四个原则。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曹魏《新律》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西晋的《晋律》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概况 《北魏律》和《北齐律》 法律形式的发展 律学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及立法技术的提高 世族门阀特权的法律化 “八议”入律 “官当”制度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重罪十条”的确立及其影响 “五服制罪”原则及“存留养亲”制度的形成 刑罚制度的发展司法机关的沿革与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死刑奏报制度的建立 诉讼制度的发展 刑讯制度的发展“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建立【重点难点归纳】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概况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1.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成就突出、内容详备、对后世影响比较大的封建法典有以下几部:(1)曹魏《新律》魏明帝即位后,制《新律》十八篇,史称曹魏《新律》。
这次修律对秦汉以来相沿的旧律进行了重大改革:①在法典体例上,把《汉律》中规定刑法原则的“具律”改为“刑名”,首次“冠于律首”,使法典体例更为科学合理,被后来历代封建法典所沿用,这是我国古代法典编纂史上的一次重大进步;②首次将“八议”制度写入法律,使封建贵族官僚的等级特权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③在内容上,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增加劫略、断狱等九篇,使法典的内容更丰富,调整了法典中与篇目不统一的内容;增加了维护礼教的规定,并对私复仇和诬告予以限制;还改定了刑罚制度。
(2)西晋的《晋律》魏文帝时期制定《晋律》,前后经过三年,至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于次年正式颁行天下,史称“泰始律”。
晋律完成后,著名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一并颁行,注解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此,后人把张、杜的注解与《晋律》视为一体,称之为“张杜律”。
《晋律》在汉魏律的基础上,形式和内容均有新的重大发展:①体例更严谨,结构更合理《晋律》将《魏律》的“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仍置于篇首,同时,对篇章的设置进行了调整,使其更加合理完善。
中国法制史(完整版)笔记(上)

第⼀章奴⾪制法律制度 第⼀节中国法的起源 ⼀、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主要证据 1、夏启是中国历第⼀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
2、夏已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
3、夏已建⽴了完备的国家机器,包括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制度。
4、夏还建⽴了以国家强制⼒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国家与旧的⽒族组织的区别1、按地域划分国民2、公共权利的设⽴⼆、中国国家与法的起源的特点1、浓厚的宗法⽒族⾎缘⾊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式。
3、法律与道德互相结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第⼆节法制指导思想 ⼀、夏、商法制指导思想神权法思想⼀直是占统治地位的法制指导思想,他是原始⾃然宗教与阶级社会有政治⽬的的天神崇拜和祖先崇拜相结合的产物。
影响了后世家天下的政治理论和社会格局。
神权法的主要内容是 1、王权神授(听命于天,听命于神是夏商法制的主导思想) 2、天讨与天罚⼆、西周法制指导思想1、以德配天(上天只把天命交给有德者,德包括3个⽅⾯:敬天、敬宗、保民。
认为民⼼向背决定王朝的盛衰,能否实⾏德政⼜关系到民⼼向背。
) 2、明德慎罚(实施德教,⽤刑宽缓,周公制礼形成西周时期礼、刑相结合的特点。
) 3、刑罚世轻世重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刑的轻与重。
刑新国⽤轻典(以安定⼈⼼),刑平国⽤中典,刑乱国⽤重典(维持社会秩序)。
4、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影响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被后世奉为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后被儒家发展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的基本策略,从⽽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三、春秋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第三节⽴法活动 ⼀、夏、商⽴法概况除夏、商王发布的各种命令外,主要表现为不成⽂的习惯法,由于没有成熟的⽂字,主要靠代代⼝传⽽流传和遵循的。
1、禹刑(不是成⽂法,⽽是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罚。
除习惯法外,夏王针对各种具体情况发布的王命和誓也是法律渊源之⼀) 2、汤刑(商有乱政⽽汤作刑不成⽂的习惯法仍占很⼤⽐重,除此誓、诰、命也是当时重要的法律渊源。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7.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隋代法制概况 隋代的立法活动及其成果隋代的司法状况及隋代法制的历史教训唐初立法指导思想唐代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唐代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唐代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唐律疏议》的体例结构《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 《名例律》的主要内容 五刑、十恶、八议 主要的刑法适用原则 《唐律疏议》其他各篇的主要内容 维护皇权、特权及等级秩序 唐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 维护宗法伦理道德 维护小农经济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唐律的特点 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依礼制律,礼法合一 立法技术空前完善隋唐的法律制度唐律的历史地位司法机关唐代的主要司法制度主要诉讼审判制度监察制度【重点难点归纳】一、隋代法制概况1.隋代的立法活动及其成果(1)隋代立法概述①隋文帝以《北齐律》为蓝本,以“宽简”为原则,制定出了历史上著名的《开皇律》。
《开皇律》共12篇,500条,在中国法制史上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而著称。
《开皇律》在体例和内容方面都有所改革和创新,成为制定唐律的蓝本。
②隋炀帝修订刑律,称为《大业律》。
《大业律》仍为12篇,500条,与《开皇律》相比,内容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仅仅在于:a.篇目稍有改动,由l2篇增至18篇,将户婚、厩库、贼盗三篇一分为二,新增了关市、请赇、告劾三篇。
b.刑罚有所减轻,删除了《名例》中的“十恶”之目;减轻了五刑之内的刑罚二百余条;枷杖、决罚、讯囚之制也轻于旧律。
(2)《开皇律》的内容及其历史地位《开皇律》的成就和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①篇章体例更加简要《开皇律》体例上仍为十二篇,第一篇仍为总则性质的“名例”,其他十一篇的篇名稍有变化。
其内容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这种篇章体例为唐律所全部继承。
②刑罚简明宽平,确立了五刑隋代的刑罚制度在整个中国刑罚制度发展史上可谓简明宽平:a.其“简明”表现在:其一,减少了条数,删除了死罪81条,流罪l54条,徒、杖等罪1000余条,全律定留500条。
范忠信《中国法制史》-宋代法制与传统人文精神的发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圣才出品)
笫四编定型时期的中国法制(隋唐至明清时期的法制)第九章隋唐代法制与中华法系的形成9.1复习笔记一、隋朝法制因袭北朝及其启后意义1.隋朝立法概况及主要法律形式(1)隋代正式进行的修律活动主要有三次。
①开皇元年(581年)隋文帝即位之初,即命大臣高颊、郑译、杨素等七人制定新律。
律成奏上,诏颁天下,是为《开皇律》。
②开皇三年(583年),文帝“以为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又命大臣苏威、牛弘等人更定新律,凡十二篇;是为《开皇律》之修定版。
③大业元年(605年),炀帝“以高祖禁网深刻,又敕修律令”。
大业三年(607年),新律成,颁行天下,凡十八篇,五百条,是为《大业律》。
(2)隋朝已经确立了“律、令、格、式”四者并存的法律规范体系,此为唐代所继承。
(3)隋代曾专门进行过“修礼”的立法活动。
2.隋律的进步之处隋律上承秦汉至北齐近八百年法制发展成就,合南北法制之长,体现了重大的法制进步。
这些进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律典十二篇体例的最后确定《开皇律》继承了北齐律的基本体例,稍作变更,定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十二篇。
这一律典编纂体例,为《唐律》、《宋刑统》所承袭,奠定了中国此后近七百年律典的基本框架或体例。
不仅如此,从法典条文数量规模看,隋律也有奠基性。
(2)新五刑体例的最后确定《开皇律》承继北朝“五刑”体制,确定为笞、杖、徒、流、死五刑。
这一体系,为《唐律》所继承,奠定了自隋初至清末近十四个世纪中国刑罚的基本体系框架。
(3)“十恶”制度的最后确定《《开皇律》承袭了“重罪十条”,略加修改,正式定名为“十恶”。
于律首列举“十恶”并强调加重打击的制度,自隋至清末变法前一直是中国传统律典的最基本制度之一。
其变化为:①从“十罪”改称“十恶”。
②将“降”并入“叛”中,不再单列,并增列“不睦”。
③在北齐的“反逆”、“大逆”、“叛”三罪名之前增加“谋”字,意在加大对于危害国家和皇权之行为的防范力度。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第一章~第四章【圣才出品】
第一部分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1.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关于国家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中国法的起源中国国家和法的起源及其依据中国古代关于法律起源的几种观点中国古代“刑”、“法”、“律”字的演变及其含义“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夏代的法律制度夏代的《禹刑》文献记载所见中国古代最早的军法夏代的监狱商代法律思想的发展《汤刑》及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商代的法律制度主要罪名及刑名商代的民事、婚姻、继承制度商代的司法制度【重点难点归纳】夏商的法律制度一、中国法的起源1.关于国家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
它和其他社会现象一样,也有其产生、发展直到最后消亡的客观历史过程。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律产生的共同规律在于:(1)法律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上,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2)法律的产生过程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3)法律产生的过程受宗教、道德的极大影响,因此刚刚产生的法律几乎总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
2.中国国家和法的起源及其依据中国国家和法起源于文献记载中的夏代。
从夏代的开创者“启”开始,中国便正式进入文明社会,出现了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夏,同时也产生了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
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我们可以在中国古代的部分文献记载中找到可靠的依据。
可见,夏代是中国历史上文献记载中的第一个奴隶制国家。
3.中国古代关于法律起源的几种观点从传世文献记载看,关于法律起源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1)起源于黄帝时代说(2)起源于尧舜时代说(3)起源于夏代说(4)“刑起于兵”、“兵刑合一”说4.中国古代“刑”、“法”、“律”字的演变及其含义(1)“刑”字的演变及其含义迄今为止,商代甲骨文中还未发现有“刑”字,但已有表示刑罚之字。
后世所谓“五刑”在甲骨文中均能找到。
在西周铜器铭文中,已发现有“刑”字。
范忠信《中国法制史》-整合时期的中国法制(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第三编整合时期的中国法制(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第六章秦代法制与中央集权、君主专制的确立6.1复习笔记一、秦代的基本政治制度1.皇帝制度秦朝政治制度的一项重大变化是确立了君主的皇帝名号以及皇帝集权专制体制。
(1)秦王赢政采上古“三皇”和“五帝”位号,创造了“皇帝”名号。
(2)秦朝创立的皇帝制度,除了皇帝的名号外,还包括诏令制度、皇位继承、后宫制度、宗庙陵寝等制度一系列制度,它涉及朝仪、礼制、宫室、封禅、祭祀、舆服、陵寝等方面的内容,借以强化皇权专制的政治统治。
(3)秦朝还规定皇帝使用的词汇以及乘舆器物称谓都要赋予其独占的专用名词,任何人不得僭越,否则将受到严厉的制裁。
(4)作为国家最高统治者,皇帝“乾纲独断”,一人独制天下。
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监察、祭祀等国家一切大权,最终无不由皇帝主宰,“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
2.三公九卿制(1)“三公”,即辅佐皇帝的三个最高职位。
丞相,“掌丞天子,助理万机”,辅佐皇帝处理全国政务;太尉,协助皇帝统领全国军事;御史大夫,作为丞相之副,掌监察并协助丞相处理全国政务。
①秦朝建立之后,正式在中央政府确立了丞相制度。
丞相制度的确立,完成了战国以来政治制度的重要创建。
它标志着“世卿世禄”制度的彻底废除,也标志着权力进一步向君主集中,成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行政体制发展过程的重要一环。
②太尉一职,《汉书·百官公卿表》认为始于秦:“太尉,秦官,金印紫绶,掌武事”。
③御史大夫是秦始皇统治时期设立的官职。
由于御史大夫有按章举劾之责,秦时皇帝经常派遣其查处诏狱(钦定重案)。
(2)在三公之下设有九卿,分别执掌行政、司法、财政、经济、礼仪、文化、军事等具体事务。
它们依次为:①奉常,为九卿之首,掌管宗庙礼仪。
②郎中令,掌宫殿掖庭门户,负责宫殿门户守卫和传达事务。
③卫尉,掌宫门卫屯兵,负责统领卫士护卫宫阙。
④太仆,掌舆马,负责管理皇帝的车马乘舆。
⑤廷尉,掌刑辟,是秦时中央司法机构。
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司法考试完整版)
中国法制史绪论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一)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一)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二)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三)隋唐法制的完善(四)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五)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六)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三、关于中华法系【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一)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三)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四)鲜明的专制特性?(五)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六)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
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
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
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司考考点: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神话传说时代——习惯法·夏商周——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原始人的法·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一)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二)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二、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二)战争产生了刑罚----奴隶制五刑的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弗用命.不从誓言罪等;(四)刑官产生于战争----皋陶作士.第二节夏商西周的礼一、周公制礼★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史称周公制礼.二、周礼的分类(一)可分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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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起源时期的中国法制(远古至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制)第一章关于中国法律起源的传说与事实1.1复习笔记一、关于上古无法制时代的追忆古代贤哲们认为,上古时代起初是没有法制的。
《管子》云:“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匹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
”《商君书》云:“古之民朴以厚”,“黄帝之世,官无供备之民。
”“神农之世,男耕而食,妇织而衣。
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
”《淮南子》云:“神农无制令而民从。
”《孝经》云:“三皇设言而民不违。
”二、关于中国法制起源的猜度和观念关于中国法制起源的猜度和观念,古代哲人们大多是通过谈论法律产生的紧迫必要性——“禁暴止乱”、“定分止争”——来表达,从下面的逻辑思路来讨论礼乐制度或法制文明的起源。
1.人类早期曾有过如禽兽一般相互争斗、暴乱不已的野蛮时期。
《管子》说:“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配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
于是智者诈愚,强者凌弱;老幼孤独不得其所。
”2.争斗祸乱产生的原因这些争斗祸乱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人性恶,天生好利恶害,损人利己;(2)生存资源不足以养活众多人口,不能不争;(3)个人之间因“义”主张)不同而互相非难。
《荀子》说:“礼起于何?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
争则乱,乱则穷。
”“古之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立君上之势以临之。
”3.制定礼乐法制定纷止争必须赶快创立礼乐制度或法制来确定每个人的名分和利益,制止暴乱或禽兽般生活,使人类不至于同归于尽,进而升华至文明境界。
《管子》说:“故智者假众力以禁强虐,而暴人止;为民兴利除害,正民之德,而民师之。
是故道术德行出于贤人,名物处违是非之分,则赏罚行矣。
”故“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4.有能力来制定礼乐法制拯救人类的,只有圣人。
《商君书》说:“故贤者立中正,设无私,而民说(悦)仁。
当此时也,亲亲废,上(尚)贤立矣。
”5.圣人是依据天地自然之暗藏法则来制定人类社会的礼乐制度的。
《尚书·皋陶谟》说:“天叙有典,勒我五典五悖哉;天秩有礼,自我五礼有庸哉。
同寅协恭和衷哉。
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
”“天叙”、“天秩”、“天命”就是上天的意志和法则,“五礼”、“五服”、“五刑”是人类的法制。
把天法变成人法的是圣人,他们是天人之间的桥梁,上天把他的委任和法则授予圣人。
三、关于中国法制起源的事实追忆关于中国法制起源的事实,古人的追忆常常主要是追忆刑法或者刑罚的起源,而常常无法追忆更重要的法制——“礼义”、“礼乐”的起源。
这些追忆,大致有以下三类。
1.刑罚或刑法的最先创制第一类是讲哪个帝王最先创制刑罚或刑法。
主要有几说:(1)黄帝制刑说《史记·五帝本纪》说:“轩辕之时,神农氏世衰,诸侯相侵伐,暴虐百姓,而神农氏弗能征。
于是黄帝习用于戈,以征不享。
诸侯咸来宾从。
”(2)皋陶制刑或尧舜制刑说《尚书·尧典》载尧帝时就有刑法:“象以典刑,流宥五刑。
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
眚灾肆赦,怙终贼刑。
”帝舜继位后,又命大臣皋陶起草法律。
“帝曰:皋陶,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
惟明克允。
”(3)夏禹制刑说《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尚书大传》:“夏刑三千条。
”(4)苗民制刑说《尚书·吕刑》:“蚩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民;罔不寇贼,鸱义奸宄,夺攘矫虔。
苗民弗用灵,制以刑。
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
爰始淫为劓耳椽黥。
”一般认为,华夏民族在征服苗民以后,袭用了苗人的五刑,以其为华夏的刑法。
2.“兵刑同源”、“兵刑合一”第二类说法是讲最初的刑罚(法)与军事征讨不分,本质上是一回事。
此即“兵刑同源”、“兵刑合一”说。
(1)《周易正义》云:“师出以律者,律法也。
……是整师齐众者也。
既齐整师众,使师出之时,当须以其法制整齐之,故云师出以律也。
”军伍之律,即今人所谓军事刑法,就是中国最早的刑法,标志着中国刑法之起源。
(2)《史记·周本纪》:“先王之顺祀也,有不祭则修意,有不祀则修言,有不享则修文,有不贡则修名,有不王则修德,序成而有不至则修刑。
于是有刑不祭,伐不祀,征不享,让不贡,告不王。
于是有刑罚之辟,有攻伐之兵,有征讨之备,有威让之命,有文告之辞。
”“刑、伐、征、让、告”,不过是五种制裁有害国家行为的手段而已;只有轻重之分,没有本质区别。
(3)《汉书·刑法志》:“黄帝以兵定天下,此刑之大者也。
”所以中国早期司法官称为士师、司寇、廷尉,显然皆系军官名称之蜕变。
3.以服饰象征刑法(罚)第三类说法是讲上古最初的刑法(罚)是以服饰来象征,并不是真的用肉刑死刑。
(1)《尚书·舜典》“象以典刑。
”《太平御览》引《慎子》说:“有虞氏之诛,以檬巾当墨,以草缨当劓,以菲屦当刖,以艾稗(bi)当宫,布衣无领以当大辟。
”这种法律起源于“象刑”或者耻辱刑的说法,与人类早期曾经有过“画地为牢”的徒刑或徒刑执行方式的事实联系起来,也许是可信的。
(2)对于“象刑”说,也有人提出怀疑。
《荀子》说:“世俗之为说者曰:治古无肉刑,而有象刑;墨黥经婴共艾稗菲履,杀赭衣而不纯。
是不然。
以为治耶?则人固莫触罪,岂当无肉刑,亦不待象刑矣。
以为轻刑耶?人触罪矣,而直轻其刑,是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罪至重而刑至轻,民无所畏,乱莫大焉!”四、中国法制起源的主要特征1.法制起源与部族之间的征战有密切关系,与军事行为有密切联系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最早记录下来的法律,几乎都是军法,是战场上的刑法。
如《尚书》的“甘誓”、“汤誓”、“牧誓”、“泰誓”等等作记载的军法。
(2)执行刑法(罚)与用兵讨伐,在人们心目中只有规模大小之分(使用对象多少之分),没有本质区别。
此即“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大者陈诸原野,小者致之市朝”。
2.伟人决定了法制的起源法制起源于人类的英明领袖人物的伟大创造,或者起源于强有力人物的强行设定并督行;他们怀着救世济民、禁暴止乱的目的创造了最早的法制。
这些伟大的人物,如黄帝、尧、舜、皋陶、禹等圣人,是上天派来救民化民的;他们在上天的启示下创制的法律;是圣人制礼作法,引导他们进入文明社会。
3.法制起源主要体现为礼义秩序和刑罚(特别是肉刑)二者的出现(1)《商君书》说:“黄帝作为君臣上下之义、夫妇妃匹之合,内行刀锯、外用甲兵。
”,承认“礼义”是构造引导社会秩序的更为根本的法制,就如我们今天讲的行政、经济和民事的法制。
(2)《汉书·刑法志》说“故制礼以崇敬,作刑以明威也”,《商君书》说“智者作法而愚者制焉,贤者更礼而不肖者拘焉”,都是强调礼、刑并起并存、相互为用。
1.2课后习题详解1.历史上所谓无国家无法制的时代实际上是一个什么样的时代?答:历史上所谓无国家无法制的时代实际上是一个无法无政的时代,在古代中国贤哲们看来,并不一定只是一个“不营不竞”的黄金时代。
可能也是一个“兽处群居,以力相征”的恐怖时代。
理由分析如下:(1)古代贤哲们认为,上古时代起初是没有法制的。
①《管子》云:“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匹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
”②《商君书》云:“古之民朴以厚”,“黄帝之世,官无供备之民。
”“神农之世,男耕而食,妇织而衣。
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
”③《淮南子》云:“神农无制令而民从。
”《孝经》云:“三皇设言而民不违。
”(2)关于这个时代的社会生活①《老子》第八十章所描绘的“小国寡民”景象或许可见一斑:“使有什伯人之器而不用;使民重死而不远徙。
虽有舟舆,无所乘之;虽有甲兵,无所陈之。
使民复结绳而用之。
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
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
”②儒家的《礼记》作过另一种追忆式描述:“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
选贤与能,讲信修睦。
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
男有分,女有归。
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不必为己。
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
”2.为什么“圣人制礼作乐”说是古人关于法制起源的一种认识?答:关于中国法制起源的猜度和观念,古代哲人们大多是通过谈论法律产生的紧迫必要性——“禁暴止乱”、“定分止争”——来表达的。
这些说法,大致可以总结为以下的逻辑,或者说,中国古代贤哲们是从下面的逻辑思路来讨论礼乐制度或法制文明的起源的。
(1)人类早期曾有过如禽兽一般相互争斗、暴乱不已的野蛮时期。
《管子》说:“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配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
于是智者诈愚,强者凌弱;老幼孤独不得其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