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检修维护工作的人员,包括员工、劳务人员以及第三方承包商,且在检维修作业现场执行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三条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全面、防范为主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安全管理方案,并及时调整和改进。
第四条本规定应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相配合,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五条所有参与检维修作业的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了解和掌握本规定的内容,并遵守执行。
违反本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本规定经过讨论和审议后,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发布和实施,并及时与相关单位沟通和交流。
第二章作业前的准备工作第七条在进行任何检维修作业之前,必须确保以下准备工作已完成:(一)确定作业现场的周围环境是否安全,不存在危险物品或隐患。
(二)对作业现场相关设备和机械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明确各人员的职责和任务。
(四)核实所需的工具、设备和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经过检测合格。
(五)安排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让其了解和掌握相关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在作业现场的周边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警示作业现场及附近人员。
第九条作业现场应有明确的安全警戒线,并设置专人负责警戒。
第十条对可能发生危险的作业区域,应设置必要的隔离设备或围栏,确保无关人员禁止进入。
第十一条使用电气设备时,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接地保护。
第十二条作业现场应有所需的消防设备和急救设备,并有专人负责检查、维护和使用。
第十三条作业现场的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以便车辆急救。
第十四条在有危险品存在的作业现场,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合理储存和使用,并要有专人负责监管。
第十五条作业前应进行必要的安全示范和实际操作演练,确保人员熟悉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
检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5篇)

检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一、日常检修1、进入检修场所之前,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和防护器具。
2、在前往检修现场的途中尽量不要奔跑,应注意各种障碍,应尽量走安全通道,避免跌倒、撞击和车祸。
在登高时,应注意控制身体重心,上下陡梯时,应双手把持梯子,防止身体坠落。
3、检修用的器具、备件、材料等应使用适宜的方式运送和传递,禁止空中抛投,放置应稳定。
4、检修用电气设备和电动工具应可靠接地,检修用手持照明灯必须采用安全电压。
5、计划性检修及风险性较大的检修项目必须办理相关的许可作业证,具体操作按《检修作业许可管理规定》执行。
6、计划性检修及风险性较大的检修项目相关单位应办理好《检修工作票》,检修前检修单位针对检修的项目进行危险因素排查,对排查出来的危险因素按作业人员上、下、左、右、前、后六个方位制订防范措施,并将防范措施列入到《检修工作票》中再进行逐级审核、审批后进行现场落实,具体操作按《检修安全措施确认规定》执行。
7、检修前,应和操作工取得联系,由操作工停机后,进行有效的共同安全锁定,并填写《检修工作票》中涉及内容。
具体锁定操作按《安全锁定管理程序》执行。
8、所有车间、站检修计划的申报,必须根据区域内设备承包所属班组而指定由该班组安全员作为检修安全负责人,在计划申报表中“安全负责人”一栏内注明。
凡未执行的,由厂部生产办作退回车间处理;凡经检查填报与现实不符的,按____元/次分别考核计划申报人与审核人。
9、所有检修工作票必须由项目班组的安全员进行一次审核、签名(如遇班组安全员休假可由班长临时代替)后再递交车间审核、逐级审批。
所有检修工作票填写规范上出现错误的,按元/1处对填写人、审核人分别进行连带考核。
10、检修前,应确认安全锁定的有效性并进行二次确认,应仔细观察检修现场的危险因素,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11、检修作业时,应严格执行《作业指导书》、《设备检修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
12、进入煤气区域对煤气管网及设施检修时,应携带煤气报警器,应严格执行安全互保,其它有关安全措施按《煤气区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检维修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规范检维修作业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检维修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检维修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切实保护自己的安全和他人的安全。
第二章作业前的准备工作第四条在进行检维修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
第五条检维修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符合规定的劳保用具,包括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服等。
第六条作业前应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技能考核,确保具备进行检维修作业的能力。
第三章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第七条检维修作业人员必须遵守作业规程,执行上级的指令,严禁擅自改变作业方式或停止作业。
第八条在进行高空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带,固定在安全绳上,严禁悬空作业。
第九条在进行电气作业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并使用专用绝缘工具和绝缘手套,保证自身的电气安全。
第十条在进行化学作业时,必须佩戴防护面具和防护服,避免接触有害物质。
第十一条在进行机械作业时,必须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严禁随意接触机械部件,以免造成伤害。
第四章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第十二条发生事故时,检维修作业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第十三条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用灭火器或其他适当的灭火装备进行灭火。
第十四条发生爆炸时,应立即远离危险区域,寻找可靠的掩蔽物保护自己。
第十五条发生人员伤害或触电事故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紧急抢救,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检维修作业人员,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等。
第十七条对于因违规操作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将依法追究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于颁布后生效。
第十九条对于不履行本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监督改正。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检维修作业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检维修作业安全防火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检维修作业的安全和防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检维修作业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检测和维修,确保操作正规、安全。
第三条检维修作业应设立专门的检修作业区域,严禁在非检修区域进行相关作业。
第四条检维修区域应设立密闭的防火门,必要时应配置防火喷淋系统,保障区域内的消防安全。
第五条检维修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防火教育和培训,了解防火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检维修作业区域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品,如有必要需要使用涉及易燃、易爆品的情况,应进行特殊审批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七条检维修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检修作业,不得违规操作或擅自更改设备的工作状态。
第八条检维修作业人员应定期检查设备的防火设施和消防设备是否完好有效,如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进行修复。
第九条检维修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状态,防止故障引发火灾。
第十条检维修作业人员在作业期间应密切注意周边环境的变化,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检维修作业应按照事先制定的作业计划进行,不得擅自更改或跳过其中的安全环节。
第十二条作业结束后,检维修区域应进行彻底的清理,将杂物妥善处理,保持区域整洁干净。
第十三条检维修作业应建立相应的档案记录,包括作业计划、检修记录、故障处理记录等,以备日后查阅和审查。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检维修作业单位和人员,将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五条对于重大事故和火灾的检维修作业单位和人员,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由有关监管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补充说明:本规定的内容适用于各类检维修作业单位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电力、石化、煤炭、建筑等行业。
本规定的主要目的是规范检维修作业的安全和防火管理,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本规定应定期进行检查和修订,以适应监管要求和行业发展的需要。
以上规定是对检维修作业安全和防火管理的基本要求,具体实施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确保检维修作业的安全和防火。
设备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4篇)

设备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设备检维修作业的安全,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设备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适用于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等所有从事设备检维修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设备检维修作业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到人”的原则,明确安全生产目标、标准和要求。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设备包括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工艺设备等各类设备。
第五条设备检维修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知识,经过相关资格认证或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第六条设备检维修作业应制定相应的安全作业方案,合理安排工作流程,规范作业程序。
第七条设备检维修作业应加强安全教育和警示教育,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二章安全管理体制第八条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等设备检维修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体制。
第九条设备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体制应包括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培训等。
第十条安全责任制度应当明确设备检维修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设备检维修作业安全的全面责任。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设备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和设备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方案。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培训应当针对不同的岗位和职责,提供相应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作业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三条设备检维修作业单位应当制定设备检维修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设备检维修作业单位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维护和保养,并记录相应的检修情况。
第十五条设备检维修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对常见的事故情况进行演练和训练。
第十六条设备检维修作业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应急救援装备,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
第十七条设备检维修作业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规范设备操作行为,禁止超负荷操作。
检修工作安全管理规定(5篇)

检修工作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为规范检修人员的安全施工行为,强化安全管理,防止发生检修工作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
2范围适用于公司的检修作业。
3责任各部门负责人、设备部门负责人和机修员。
4程序4.1基本要求4.1.1检修必须有检修计划,检修计划和施工方案中必须有安全要求,措施要具体,具体责任要明确,经有关领导和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4.1.2施工负责人对检修过程的安全工作负责。
4.1.3生产车间要按有关安全规定,为检修工作做好局部和整体的防火、防爆、防毒、防伤害的设备清洗处理工作。
4.1.4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物质和蒸汽的设备、管道检修,必须切断物料出入口。
4.1.5车间负责人要对移交检修的设备清洗、置换处理负责。
4.1.6施工负责人在检修前组织检修人员对检修机具、器材和检修的设备、建筑物及周围环境安全可靠性进行周密检查。
4.1.7车间大修必须执行检修报告制度。
4.1.8检修作业(施工)前,必须办理《安全防护单工作票》。
《安全防护单工作票》必须认真填写,严格审批。
《安全防护单工作票》格式见附件一。
4.1.8.1各车间系统检修、设备大修、关键设备中修、危险性大的检修项目,都必须办理《安全防护单工作票》。
4.1.8.2检查负责人根据设备部制定的检修计划或方案,认真填写《安全防护单工作票》并按照要求,逐级审批。
4.1.8.3检修前,检修负责人要检查《安全防护单工作票》是否履行审批或签发手续,安全措施是否详尽、具体、落实,危险检修项目是否有方案。
4.1.8.4《安全防护单工作票》,检修负责人员要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4.2一般检修安全规定4.2.1检修人员在检修中应严格遵守检修规程和各工种安全规程。
4.2.2所有进入检修现场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凡是具有两人以上的检修项目,必须指派一人负责安全。
4.2.3传动设备和电动设备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卸下传动皮带,并悬挂“禁止合闸”的警告牌。
4.2.4检修现场的电气设备要有可靠的接地、接零。
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4篇)

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维修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工作人员和设备安全,确保检修维修工作高效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检修维修工作中的所有行为和事项。
第三条检修维修工作必须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确保安全环保。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检修维修单位负责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实施和督导。
第五条检修维修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六条检修维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了解本制度和相关安全规定。
第七条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安全操作规程第八条检修维修工作人员必须穿戴符合工作要求的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第九条检修维修工作必须在设定的安全区域内进行,禁止擅自进入未经授权的区域。
第十条检修维修工作前必须全面检查设备和工具的安全性能,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在维修过程中必须遵守维修流程和操作规程,禁止不按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定期对设备和工具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对于有安全隐患的设备和工具,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上报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五章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第十四条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对于设备和工具的检修维修人员必须进行严格的评估和测试,确保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对于检修维修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
第六章应急预案和演练第十七条检修维修单位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明确各项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
第十八条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章安全奖惩制度第十九条检修维修单位必须建立安全奖惩制度,对于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奖励工作中出色的安全表现,鼓励安全工作的积极参与。
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安全规定和制度的人员进行相应处罚,确保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检维修安全管理规定

检维修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保障维修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升维修作业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
二、安全责任1. 维修作业单位(以下简称“修单位”)负责制定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并全面贯彻执行。
2. 维修作业人员负责严格遵守安全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维修工具,确保维修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3. 负责人对维修作业人员的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及时解决维修作业中的安全问题。
4. 维修作业人员发现维修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立即报告负责人,禁止擅自处理。
三、安全培训1. 修单位应对维修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内容包括安全规定、事故案例分析及应急处理等。
2. 维修作业人员在参与维修作业前应参加安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四、现场安全管理1. 维修作业现场要明确划定安全区域,确保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维修区域。
2. 维修作业人员要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等。
3. 维修作业现场不得乱堆放材料和工具,保持通道畅通,确保疏散通路畅通无阻。
4. 维修作业现场应配备灭火器和急救箱,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维护。
五、施工设备和工具安全管理1. 修单位要定期对维修设备和工具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运行正常和安全可靠。
2. 维修作业人员要使用合适的设备和工具进行维修作业,不得随意更换或私自改造。
3. 维修作业结束后,维修设备和工具要及时进行清理和归位,并保持整洁。
六、化学品和危险品的使用和存储1. 维修作业人员在使用化学品和危险品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操作安全。
2. 化学品和危险品要妥善存放,防止泄漏和意外事故发生。
3. 维修作业现场要配备足够的通风设备,确保化学品和危险品的气味及时排出。
七、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1. 修单位要制定维修作业的应急预案,包括事故的紧急处理流程和相关联络方式。
2. 维修作业人员要熟悉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的能力。
3. 维修作业现场要配备相应的救援设备和救援人员,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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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各成员企业各类检、维修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检、维修作业过程中人员和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规定了各成员企业设备检、维修作业以及涉及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作业的安全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成员企业生产单位的计划性检修中的设备大、中、小修、日常检修,抢修作业以及作业中涉及的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规范性引用文件第四条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定,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GB_30871—2014__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2894 安全标志(GB 2894-1996, ISO 3864-1984,MOD)GB 2811 安全帽GB/T 3608 高处作业分级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T 4200 高温作业分级GB 5082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 6067 重机械安全规程(GB/T 6067-1985 NF E52-122:1975, NEQ)GB 6095 安全带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JC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GB 7059 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GB 12142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第三章术语与定义第五条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一)设备检修: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二)计划检修:计划检修是指按一定程序,事先确定时间、内容、作业要求的检修,一般在事前都作过思想、技术、安全、物资、人员等的充分准备。
计划检修分大修、中修、小修和日常维修四类:1、大修:一般指生产系统全面停车,检修内容涉及面广,难度大,并伴有技术改造性质的检修。
2、中修:指检修内容比大修少,但需要生产系统全部或大部分停车的检修项目。
3、小修:小修一般指局部检修,当天对生产系统局部停车或者短期系统停车,就能从事检修作业,且检修内容比较单一或者难度较小的检修项目。
4、日常检修:由维修人员和操作人员为保持生产安全运行和节能减排而进行的保养性维修。
(三)抢修:即非计划检修,是指因突发生产事故,设备故障,自然灾害,外界影响等原因无法使生产安全进行时采取的检修行为。
(四)特殊作业:生产单位设备检修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作业。
(五)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装置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作业。
(六)易燃易爆场所:GB 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七)受限空间: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八)盲板抽堵作业:在设备、管道上安装和拆卸盲板的作业。
(九)高处作业:在距坠落基准面2 m及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坠落基准面:坠落处最低点的水平面。
坠落高度、作业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
(十)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环境温度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2 ℃及以上。
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
(十一)带电高处作业: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的高处作业。
(十二)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十三)临时用电: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
(十四)动土作业: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 m 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十五)断路作业:在生产单位内交通主、支路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第四章基本要求第六条检修项目分级管理(一)计划检修中的大修和中修由各成员企业组织,并实施管理,由各职能部门根据管理的权限具体负责。
(二)小修由各成员企业车间(分厂)提出申请,职能部门经协调后组织实施,有小修项目的部门自行负责检修,无检修项目的部门可维持正常生产或进行预防性维修和检修。
(三)非计划检修一般由各成员企业负责统筹安排。
(四)日常维修由各成员企业车间(分厂)自行安排,但必须符合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和巡回检查制度等所规范的频次和内容,并作相应的纪录,必要时可要求专业管理部门给予技术支持。
(五)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参加检修作业时,其人员除接受派出单位管理外,主要由作业所在成员企业承担管理职责。
第七条作业前的安全要求(一)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
(二)在签订设备检修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三)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检修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经设备使用单位审核。
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
检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
(四)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五)作业前,生产单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1.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2.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3.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4.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5.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六)作业前,生产单位应进行如下工作:1.对设备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安全要求;2.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3.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4.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5.夜间作业的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6.作业现场应根据GB 2894的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七)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1)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2)对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3)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4)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等应安排专人检查,并保证完好。
(5)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6)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并按规定安装和架设。
(八)作业单位负责人应与生产单位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作业安全要求。
生产单位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九)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设备检修作业审批手续,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检修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企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八条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一)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 2811要求的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
(二)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
注:职业禁忌症依据GBZ/T 157-2009。
(三)从事有放射性物质的检修作业时,应通知现场有关操作、检修人员避让,确认好安全防护间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四)当生产装置或作业现场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生产单位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
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单位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
异常情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检修人员方可恢复作业。
(五)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
第九条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一)检修结束后,作业单位、生产单位负责人应认真组织清查检修项目、检测项目是否遗漏,设备、管道、容器内是否存在异物,确认无误后,使装置、设施处于待开车状态。
(二)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
(三)检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
(四)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尽快恢复正常交通等。
(五)作业单位会同生产单位,按规定方案进行试压、试漏,试安全阀等安全设施,试控制仪表和连锁装置,按步骤进行单机试车和联动试车,对检修质量进行验收。
第五章特殊作业第十条动火作业(一)作业分级1.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遇节假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注:各成员企业应划定固定动火区及禁火区。
(1)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3)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二)作业基本要求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