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正义战争理论及其当代论争
浅析美军的正义战争论

者主要是政 治责任 问题 ,是从宏观 角度 来探讨军 事伦 理问题;后者 涉及指 导战争如何进行 的规 则 ,涉及战场上 军人 的个体行 为, 主要是 军事责任 问题 ,是从微观角度来探讨军事伦理 问题。 【 关键词】 美国 军事伦 理 正 义战争论
[ 中图 分 类 号 ] E 0[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 编 号】 1 0 0 2 - 2 5 6 2( 2 0 1 4) - 1 2 - 1 0 2 - 2
正 义 战争论来 源 已久 ,在 古罗 马时期就 已初 见端倪 。圣 ・ 不 道德 的手段 进行战争 ,即使 它有正 当的理 由和高尚的意 图。 奥古斯 丁为正义 战争论 的形成奠定 了基础 ,他 曾试 图证 明基督 美军制订 了许 多规则来指 导 、约束 军人的行 为 ,以保证其在 军 教参 与罗 马帝 国战争 的正当性 。托 马斯 ・ 阿奎那 在其 思想 的基 事活动 中行为 的正确性和正 当性 。 五是 战争 作为是最后 解决途径 。美军事伦 理学界认 为 ,由 础上 ,注人 了伊斯 兰教的思想 ,对 正义战争论 进行 了丰 富和发 展 。当前 ,正义 战争论为多方 面的人士所倡导 和推崇 ,国际法 于 战争 常带来毁灭性 后果 ,因此 不到万不得 已的情况下 决不能 在正义 战争论 的发展 中也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 诉诸 武力。在诉诸 武力前 ,必 须通过协商 、妥协 、经济 制裁 、 1 战争 的正 义性 问题 求助 于 国际组织 等途径来解决 冲突和争端 。只有在通过 这些途 战争的正义性 问题 ,主要涉 及战争如何 才算是正义 的 ,怎 径不能解决 的情况下 ,才可最终诉诸武力 。 样使武力运用合乎道义 的条件 。 对 于正义战争来 说 ,上述 五个条件缺 一不可 。因此 ,即使 是合法 当局的公开宣 战。战争要成 为正义 的 ,首先必须 个 国家有 投入战争 的正 当理 由 ,如果 它有不正 当的意 图 ,那 由合法 当局 来领导并予 以公 开宣布 。只有合法 当局 才有权将其 么战争也是 不道德 的。然 而 ,从这 些条件 的相互 比较来看 ,正 国 民投入 战争 。一个在 道德上没有合 法主权 的政府 是不能公开 当理 由条件 最为重要 。从 一定意义 上讲 ,其它 条件都源 于它 。 地要 其 国民投入 战争 以保卫其政权 的 ,无论进攻 来 自内部还 如果没有 正当理 由的首先存在 ,无 论是什么合 法当局 的宣战都 是外 部 。美 军军 事伦 理学 界认 为 ,公 开宣 战意 义有 三 点 :首 是不合法 的 、非正义 的。 同样 ,如果没有正 当理 由,无论 目标 先 ,清 楚说 明宣 战的理 由能够 为敌国提供矫正 错误的 机会 ,这 多么崇 高也不能通过 战争来取得 ,甚至可 以说 ,如果没 有正 当 也是 为寻求和平所作 的最后努力 ;其次 ,可 以向本 国人 民说 明 理 由 ,即使试 图在地 球上建立 天国 ,动用 战争 也是不道 德的 。 将其投 入战争 的理 由,有利 于动员群众 ;最后 ,还有利 于赢得 如果没 有正 当理 由 ,即使所采 取的手段是 正当 的 ,也 不能改变 国际社会 的认 同和支持。 战争 的非正 义性质 。 二 是 正 当理 由。战争 要 成为 正义 战争 ,必须 有 正 当的理 2 战 争 中 的 正 义 性 问 题 由。这通 常被 理解为正 义战争只能是 对敌对 国家 已造 成罪行 的 战争 中的正 义性 问 题主 要涉 及 战争 应如 何 进行 的 规则 问 反应 。正 义战争在本质 上是反应性 、被动性 的,而不 是主动性 题 ,这些规 则指导着 战争 进行 的方式 ,以期保证 战争 以道德 的 的。对不 正当侵略行 为的 自卫战争 ,也是现行 国际法所认可 的 方式或手段 进行 。传统 上 ,战争 中的正义性 问题 主要包括 两个 唯一 的正 当理 由。但 问题不止于此 ,美军事伦理 学界认为 ,除 原则 ,即区分或非作 战人员豁免原则 和 比例原则 ,这两个 原则 对侵略行 为进行 自卫外 ,有时甚 至发动战争在道 义上也是允许 都为现行 国际战争法所 吸取 。此外 ,战争法对 战争 中的正义性 的 。因为存在着这种 情况 :如果 一个国家不 主动首先 出击 、任 问题还 有其他一 些规定 。在此 ,仅就涉及 战争 中正义性 问题的 由敌 人继续畅通无 阻地进行 战备 ,当战争 的确爆发时 ,它就有 基本原则作些介绍 。 可能 陷入不能进行 快速反应 的危险 。在这种 情况下还抱 守 “ 发 是 区分 或非 作 战人 员豁 免 原则 。该 原 则要 求 ,在 战争 动 战争是不正 当的”而坚持 即将成为受 害者的 国家必 须等待敌 中 ,军人必须 区分作战人员 和非作战人员 ,敌方作 战人员是合 对 国家首先发 动进攻是不正 当的 。一个 国家要发动 战争而又是 法 的攻击 目标 ,而非作 战人 员通常是不应 受到攻击 的 。可 以故 正义 的,需要 满足什么条件 呢?美军军 事伦理学界提 出必须满 意攻击作 战人员 ,但不 可攻 击非作 战人 员 ,这一 区分原则架起 足四个条件 :( 1 ) 战争极 可能迫在眉 睫 ;( 2 ) 如果 消极等待敌人首 了一座道德 桥梁 ,一方 面 ,它禁止对无 辜人员 的蓄意伤害 ,另 先发动进 攻 ,将遭 到极大 的破 坏 ;( 3 ) 没有 其他方式 消除此危 方面 ,它赋予 了个 人保 护 自己和团体 的 自然权 利。 机 ;( 4 ) 其敌对 国没有发动 战争 的正 当理 由。美军军事伦理 学界 但是 ,区分作 战人 员和非作 战人 员决非易 事 。现代 战争 , 还认 为 ,一个 国家 不能对其他 国家公 民的幸福 持完全漠不 关心 尤其是 游击战争 ,模糊 了作 战人 员和非作 战人 员 的界 限。有些 的态度 ,他们 的生命 幸福也是 至关 重要 的 ,尤 其 当其处 于极度 人员尽 管不直接参 加战斗 ,但对 战争 的延续具 有重要作用 。这 危险 中时 ,这就 意味着一个 国家有 义务代表 其他 国家 的公 民发 些人 员应被视为作 战人员还是 非作战人员 呢?1 7 世纪 荷兰著名 动 战争。显然 ,干涉一个主权 国家 的内政决 非儿戏 ,在 这种情 政治家 、法学家胡戈 ・ 格劳秀斯在 《 战争和平法 》中探讨 了未直 况下 要获得道义上 的辩 护 ,必须满 足下列条件 :( 1 ) 他 国为数众 接 卷入战争 、但 同交战 国之 一有贸易往来 的第三 国的地位确定 多 的人民 的生命 和幸福正遭到剥夺 ,且这种剥夺 是持久 的;f 2 ) 问题。要确定其地 位 ,他将 进行贸易 的产 品分为三类 : “ 一些 他 国人 民明显 无力 自己摆脱生命 和幸福遭 到破坏 的命 运 ,且他 东西 ,比如武器 ,是用 于战争的 ;一些 东西 ,在 战争 中是无 用 们明确渴望得 到外来援 助。 的 ;还有一些 东西 ,在 战争和平 时期 都是有用 的。”美 国军事 这样一来在美 国战争 的正 当理 由有如下 三条 :( 1 ) X f 侵 略活 伦理学界认 为 ,这一 区分方法为判别 平 民中谁可 被视为作 战人 动 的 自我 防卫 ;( 2 ) 对 可能 发生 的侵 略进 行先发 制人 的首先 进 员奠定 了基础 。它将 与第一类产 品有联系 的平 民 ,也就是 说生 攻 ;( 3 ) 当他 国人 民的生命幸福 受到威胁 时采 取行动 。事实上 , 产军人 以军人身份使 用 的产 品的人员视为作 战人员 ,将 生产被 在美军 军事伦理 中 ,还存 在一种所 谓正 当理 由 ,那就是 :为保 军人使用 ,但并不 是直接 以军人 身份使用 的产品 的人员 视为非 护其基本意识形态而采取行动的权利 。 作战人员 ,因而后者应免于成为攻击对象 。 三是 正当意 图。战争若是正义 的 ,必须 有正 当的意 图 ,也 作 战人员 、非 作战人员 的区分是相对 的 ,在一定 的条件下 就 是说 参战 国通 过战争所追求 的 目标必须 是正 当的。战争的正 可 以相互转化 。比如 ,在 被俘 、投 降或 受伤失去 战斗力后 ,军 当意图可能是保 障正 当的和平或是追求 公正 ,以及 消除战争所 人作为 战斗人员 的身份 就结束 了 ,他 就应被视 为非作 战人 员 。 造成的恶果 ,或创造条件 避免再次受 到侵略 。而报 复 、攫取 自 在论及这 一问题时 ,一 些学者认 为 ,这并未免 除军人在作 为作 己主权外 的权力 、毁灭一 个种族或 国家决不可能成 为道德可 接 战人员或非作战人员时为所犯罪行所担负 的责任 。 受的正 当意 图。总之 ,任 何正义 战争 的最终 目的应 该是追�
正义战争的影响

美国霸权主义对正义战争理论的践踏兼论对中国和平崛起政策的影响西方正义战争理论主要源于自然法和基督教传统,即战争的进行必须符合神的意志。
真正从学理层次上对正义战争进行阐释的是公元四世纪的奥古斯丁。
作为基督教第一个现实主义者,他主张和平为善。
他的这一概念是以善的自我完善为核心的,认为人天生以群居为本,人的自然天性要求人与人之间的和睦合作。
其共生共荣的实用性进而得到了普世戒律性的表述。
爱你的邻人犹如爱你自己,经过几世纪的发展演变后,西方的正义战争理论得到了系统化,体系化,有了完备的界定条件和检查标准。
这主要是指正义战争理论的开战正义和交战正义原则,通过这些原则的限定,使得西方正义战争理论更具可操作性。
1,正当的理由西方正义战争理论认为正义战争的理由必须提供明晰而准确的是非判断,必须从根本上基于受到伤害这个基本事实。
所要求恢复的不可争议的权利应得到国际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公认而不得凭一己之辞,所惩罚的罪责必须是明显的和得到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
2,正当的动机要求不得将战争简单视为政策工具,战争的最终结果必须是更好的和平秩序和正义,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利益而绝不仅仅满足一己私利,即不能将正义战争变成侵略的霸权战争。
3,合法的权威西方正义战争理论认为战争是国家和国际的行为,它既不是集团和私人利益,也不针对私人和集团,涉及单个国家利益的正义战争,由国家及其代表政府来执行,涉及国际社会利益以及维护他国利益为目的的正义战争由国际社会及其组织机构执行,或授权特定国家或国家集团执行。
4,对称原则西方正义战争理论中的对称原则只在开战前要根据战争目标和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战争方法和手段,使用相称的暴力,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小代价结束战争。
5,成功的可能性以不至于造成对和平秩序和正义的更大破坏和伤害为度。
6,最后手段正义战争要求战争始终是最后考虑的,不得已而为之的考虑手段。
7,区分原则保护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西方正义战争中的区分原则是指区分军事人员和平民,区分军事设施和民用设施,对民用生活基础及生存环境不造成不必要的破坏。
西方新正义战争理论的发展及其当代争论

第25卷第7期 2017年7月太平洋学报PACIFIC JOURNALVol.25, No. 7July 2017DOI:10.14015/ki.1004-8049.2017.7.002李若瀚:“西方新正义战争理论的发展及其当代争论”,《太平洋学报》,2017年第7期,第9-16页。
LI Ruohan, “On the Development of New Just War Theor^r and Contemporaiy Issues” , Pacific Journal,Vol.25, No.7, 2017, pp.9-16.西方新正义战争理论的发展及其当代争论李若瀚1(1.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湖南长沙410074)摘要:新正义战争理论的提出是基于在战后阶段重建和平问题日益突出这一国际现实,该理论 通过将战争过程分为开战、交战和战后三个阶段,创造性地提出了“战后正义”的概念及标准,从而突破了传统正义战争理论遵循的“开战正义”和“交战正义”的两分法研究思路,该理论的 提出对国际政治和国际法律实践也产生了深远影响,但另一方面,新正义战争理论存在的一些 固有缺陷也决定了其仍不能摆脱传统正义战争理论的理想主义框架。
关键词:正义战争;战后阶段;战后安排;战后正义中图分类号:D8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4-8049(2017)07-0009-08一、西方正义战争理论的思想脉络:以探讨战争的“正义性”为主题正义战争理论流派主要研究战争的正义性 问题,即“什么样的战争是正义的”。
该理论最早 由中世纪思想家奥古斯丁(Aurelius Augustinus)提出,他从基督教义出发,提出以和平为目的的 战争是伸张正义的方式。
该思想被阿奎那(Thomas Aquinas)、巴特鲁斯(Bartolus de Saxofer-rato)、维多利亚(Francisco de Vitoria)等思想家继 承并进一步发展成为古典正义战争理论。
论当代西方正义理论-2019年文档

论当代西方正义理论正义可以与公平或公正的任一概念相当 , 三者英文为justice 。
正义是人类社会具有永恒意义的基本价值追求和基本行为准则 , 是千百年来人类不懈追求的永恒价值理想。
正义对于实现社会发展的基本宗旨、对于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 人们对未来理想社会的期待和设计 , 始终贯穿着对正义的向往与追求。
正义是社会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 , 也是现代社会的制度设计的基本依据。
只有遵循正义的规则 , 才能使社会各个阶层之间实现良性的互动 ,才能形成有效的、持续的整合与合作 ;才能使绝大多数社会成员都受益 , 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发展 ;才能充分激发各个阶层以及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潜能 ; 才能使社会成员按照各自具体的贡献得到有所差别的回报。
正义也是一个艰难的理论问题。
自古希腊哲人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以来 ,思想家们就从未停止过理论探讨 , 而且至今仍聚讼不已、莫衷一是。
正义既是当今世界的热点问题 , 又是个伦理学、政治学、法理学以及经济学的跨学科难题。
博登海默说 : “正义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 , 可随心所欲地呈现出极不相同的模样。
当我们仔细辨认它并试图解开隐藏于其后的秘密时 , 往往会陷入迷惑。
”①、当代西方正义理论概况当代西方对正义的研究有很多不同的流派和观点 , 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第一, 根据建立正义理论的逻辑基点或重心的差异分为个人基本权利正义论、社会团体理念正义论和人类德性正义论三大派别。
个人基本权利正义论是指以个人基本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为理论基点的正义论。
它强调 , 个人的自由是个人最基本的权利 ,是一切社会权益的中心。
其代表人物和理论有 : 美国道德哲学家罗尔斯的“社会正义论”、诺齐克的“秩序正义论”和加拿大哲学家尼尔森的“激进平等主义正义论”。
社会团体理念正义论 , 是以共同理解的社会意义为理论基点的正义论 , 即以特定社会团体成员对如何分配其所生产的社会产品而形成的共同理解为基础。
当代西方正义理论的深层分裂及其哲学根源_以哈贝马斯和罗尔斯为视角_崔平

政治哲学研究当代西方正义理论的深层分裂及其哲学根源———以哈贝马斯和罗尔斯为视角崔 平摘 要 围绕现代民主法治国之合理性问题,罗尔斯和哈贝马斯提供了两种截然不同的道德论证,二者之间存在思维方法、哲学立场、论证结构上的根本差异,以致互相之间实际上不可对话和难以融通。
因此,尽管他们表面上一致肯定民主、自由等现代政治理念,但却赋予它们以不同的根据和本质,相应地,政治正义也在其中获得了不同的定义。
作为一般正义概念下的一种特殊正义,政治正义的这种理解方式的逻辑冲突必然损害普遍正义概念的统一要求,构成对人类理性的挑战。
为了能够提供统一的正义理论,当务之急在于构造比他们的正义理论具有更强论证力量的正义理论,方法就是把正义理论建立在能够提供更充分根据和完备论证形式的新哲学之上。
关键词 正义 思维结构 论证方式 哲学立场 如果以社会关注和思想传播为尺度,那么认定当代西方正义理论存在两大代表性话语体系,大概不会有太多的反对意见,此即罗尔斯新自由主义正义论和哈贝马斯的程序主义正义论。
对于渴望创新和追求话语权的中国学术界来说,分析二者的分歧并评估它们之间的竞争的意义和前途,从而探索和确认有希望的学术研究方向和起点,就不失为一种踏实可取的具体行动。
一、两种正义理论的思维结构比较尽管哈贝马斯没有以“正义”为标题之关键词的著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没有自己的正义研究和正义理论。
他在对合法性的追问中,尤其是更彻底地对法律的合法性的追问中,深深地触及了正义问题,并让正义最终作为合法性的基础或充分条件。
按照哈贝马斯对当代资本主义社会合法化危机的诊断,危机的实质是认同危机,而不是在违背法律规定意义上的危机,即虽然具备符合法律的形式,但却缺少人们的认同。
而要得到人们的认同,就必须具有合理性,这种合理性就是被人们认为符合道德要求而可以普遍有效的属性,它只能被正义这种道德合理性所陈述,即只有是正义的才能被普遍接受。
哈贝马斯说:“合法律性的合法性是不能用一种独立的、可以说与道德分离地居住在法律形式之中的合理性来解释的;相反它必须追溯到法律和道德之间的一种内在关系。
中西正义战争思想比较分析

人 ,是一定要胜利的 。强调“人和“的孟子肯定了反 击暴虐的战争的合理性 ,其“天时不如地利 ,地利不 如人和 ……得道者多助 ,失道者寡助”《( 孟子·公孙 丑下》) 的思想最根本地说明了战争的限制性条件之 一就是作为“民本”思想内核的普遍正义原则 。
“性恶”以儒家的荀子 、法家的韩非子为代表 。 在人性论问题上 ,他们主张人性本恶 。荀子认为 ,作 为自然的人性 ,是生而有之 、无待而然的东西 。换言 之 ,就是人的肌体所具有的生理的需要与欲求 。“凡 人有所一同 ,饥而欲食 ,寒而欲暖 ,劳而欲息 ,好利而 恶害 ,是人之所生而有也 。”《( 荀子·荣辱》) 每个人生 下来就有“目好色 ,耳好声 ,口好味 ,心好利”《( 荀子· 性恶》) 的自然本性 ,如果不加克制 ,发展下去就会产 生争夺 、犯上 、淫乱等各种恶行 ,届时辞让 、忠信 、礼 义等这些道德品质也就没有了 。一句话 “, 人之性 恶 ,其善者伪也 。”①《( 荀子·性恶》) 荀子的这一思想 在韩非子那里得到了共鸣 。在对道家所主张的“人 兽同质”说认可的基础上 ,韩非子发展出了彻底的性 恶论 。韩非子认为 ,人是绝对自私的 ,人性就是兽 性 ,人性是不可改变的 。② 只知道爱护自己 、只懂得 关心自己的利益的“人”,一旦利益发生冲突 ,斗争就 不可避免 。为此 ,韩非子以“人独知兕虎之有爪角 也 ,而莫知万物之尽有爪角也 。”《( 韩非子·解老》) 来 警示世人及当政者 。尽管韩非子冷酷的现实主义思 想与文艺复兴时期马基雅弗利在《君主论》中的现实 主义思想如出一辙 ,但他十分强调战争的伦理评判 和伦理限制 。在强调“兵不厌诈”的同时 ,韩非子主 张“用兵者 ,服战于民心”、“兵战其心者胜”《( 韩非 子·心度》) 。荀子则认为 ,纯粹为私忿而开战 ,就如 同为争夺名利一样 ,都是不义的 “: 凡攻人者 ,非以为 名 ,则案以为利也 ,不然则忿之也 。”《( 荀子·富国》) “故兵者 ,所以禁暴除害也 ,非争夺也 。”《( 荀子·议 兵》) 法家学派的管仲同样是“性恶”派伦理观的重要
战争的伦理书写与正义边界--迈克尔?沃尔泽的正义战争论解读

制的无政府状态 , 是‘ ‘ 人 对人像狼” 的状态。 奉 马基
基金项目: 江苏省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 基金项目( 1 2 B K S 0 0 9 ) 作者简介: 徐峰 ( 1 9 8 7 一 ) , 男, 江苏溧阳人 , 南京大学哲学系 博士研究生。
一
7 2 —
“ 孤独、 贫 困、 可憎、 野蛮和短暂” 所 统治的 “ 自然 在对待战争的态度上, 存在着两种历史悠久 的 传统 : 和平主义 和现实主义 。 和平主义 , 即拒 斥一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0 4 - 0 5
状 态 ”, 它是 人 的 自私 本 性 没有外力 、 权 威 制 约和 控
沃尔泽驳斥了所谓的自然必然性他认为把战争描述为不受具体背景环境限制的暴力行为是没有意义的关于什么是战争什么不是战争实际是由人决定的我们从人类学和历史学著作知道人们可以决定并且在各种完全不同的文化中人们已经决定了战争是有限的战争即关于谁能参战什么战术是可接受的什么时候战争必须终止获胜在战争自身的观念中有什么优先地位人们确立了哪些观念把同意看成是限制战争手段逐步升级的重要屏障
策略 , 因而很 难成 为社会 主导方 案 。
德相关 。 他不是 空谈战争伦理 , 而是通过丰富的历 史实 例 对 战争 进 行 了系统化 的道 德论 证 , 讨 论 了开 战、 作战和战后责任 等战争 中具体的伦理 规约, 厘 清在不同情境中战争应当遵守的正义边界。 沃尔泽 的研究是极 富创见 的, 在他的名著 《 正义与非正义 战争》 的封底上 《 大西洋月刊 》 和《 华盛顿邮报 》 这 样评论道 : 他的研究是对使 当代战争思想复杂化的 道德 问题 的 一次 清 晰 而令人 吃惊 的原创 性 研 究 , 是 作者对一个非常复杂的主题作出彻底而有说服力的
战争观中的科学与伦理

战争观中的科学与伦理2005-10-06王建民点击: 3176战争观中的科学与伦理战争理论中有一种人们熟知的观点,即战争按其性质可分为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
但是,谈论战争的性质,这是客观地看待战争,是把它作为认识的对象、科学的对象,而正义和非正义概念只是一种主观立场的表达,因此,这对概念是否适于在科学上为战争定性,有重新研讨之必要。
照西方某些辞书所云,正义战争的概念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基督教思想,早期由公元4世纪古罗马基督教思想家奥古斯丁所倡导。
这大约是指他的《上帝之城》一书中的言论。
1[1]然而,人们使用“正义”“非正义”概念谈论战争问题,时间上要早的多。
例如,约公元前5世纪的古希腊历史学家修昔底德在其《伯罗奔尼撒战争史》中载有大量演说词,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参战各方频频使用“正义”“非正义”的用语为自己辩护或抨击对方。
1[2]中国古代思想家也早就对战争有了“义”与“不义”之分。
1[3]我们今天有关“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的说法,似乎可以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找到根据。
例如,列宁曾经说:“战争与战争不同,有正义的战争和非正义的战争,有进步的战争和反动的战争,有先进阶级进行的战争和落后阶级进行的战争,有巩固阶级压迫的战争和推翻阶级压迫的战争”;1[4]革命战争“是历史上所有一切战争中唯一合理的、正当的、正义的、真正伟大的战争。
”1[5]经斯大林审定的《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对正义和非正义战争作了如下概括:“布尔什维克认为战争有两种:(一)正义的、非掠夺性的、解放性的战争,其目的或者是保卫人民抵御外来的侵犯和奴人民的企图,或者是把人民从资本主义奴隶制度下解放出来,或者是把殖民地和附属国从帝国主义者压迫下解放出来;(二)非正义的、掠夺性的战争,其目的是掠夺和奴役别的国家和别国人民。
布尔什维克拥护前一种战争。
至于后一种战争,布尔什维克认为必须对它进行坚决的斗争,直到举行革命和推翻本国帝国主义政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西方正义战争理论及其当代论争”内容提要:本文考察了以奥古斯丁、阿奎那和格老秀斯为主要代表和前后承递关系的西方正义战争理论的传统及其变迁。
文章指出了西方正义战争理论的立场、困境及其合理的基本原则。
在此基础上,作者指出了当代正义战争理论的三大主要倾向,批判了当前西方世界流行的道德主义正义战争观,强调必须正确理解和运用正义战争原则,恢复其伦理道德思考的本质,而不应简单地将其视为道德主义的政策工具。
关键词:正义战争战争伦理国际法国际关系人道主义干涉正义战争的概念多少被认为是含糊其辞的,这不仅因为战争本身的内涵相当复杂,而且在于正义一词至少包含了政治、法律、伦理的三层含义。
因此,关于战争合理性、合法性、正义性的争论,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从未停止过。
但是,在人类理性思考的发展史上,特别是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脉流中,仍然存在着一种考察战争合理性、合法性、正义性的思想传统,这就是正义战争理论。
本文试图展示西方正义战争理论的主要代表的思想内容,在历史和现实两个层次上理解和分析该理论传统及其变迁。
之所以将选题限定为西方,首先是因为确实存在不同文化背景和价值观念体系的正义战争,无论在文明、地理还是在意识形态意义上,东西方世界对于正义战争有着各自独特的、迥然不同的见解,尽管两者的题中之义有着诸多共同之处,但显然不能将东西方的观念笼统地混为一谈。
其次,在当代国际关系中,西方正义战争理论明显居于强势地位,其原因不仅在于西方权势与文化在近代以来占据着主导地位,更重要的是,西方正义战争理论始终具有更强的规范性、体系性和连贯性,当代国际法和战争伦理的理论与实践深受该理论传统及其规范标准的影响。
基于上述考虑,本文重点考察西方“话语”体制中的正义战争理论传统及其当代表现,由此揭示正义战争的普适性内涵和标准,以求更加深刻透彻地理解当前国际关系中的某些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一西方正义战争理论虽然起源于中世纪教会时期,但其基本要素和源流则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代。
在很大程度上,西方正义战争理论有着浓重的斯多葛学理色彩,即以自然理性作为核心理念的哲学传统和众人皆兄弟的普世主义思想精神。
因而,这一理论包含着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等一系列西方文明史上早期思想家关于国家、正义和法的基本理念,而正是这些理念构成了正义战争理论的基本态度和立场,即战争的目的是为了和平,而秩序、公益、善意和人类正义永远是高于战争的一种必要性。
①正义战争概念最早由基督教哲学家安布罗斯(Ambrose,3-7)和奥古斯丁(Augustine,354-430)提出,他们所探讨的许多问题涉及为在一定条件下合法合理地进行战争而创造道德规则和义务。
安布罗斯并没有留下系统的理论著作,但由于早年的良好教育和行政法律职业经历的影响,他继承了西塞罗等古罗马思想家的遗产:正义和法的概念、对政府职责的认知、对道德和尊严的诉求。
他的言行和作品展示了一种基督教和平思想,即反对暴力和仇恨,主张耶稣式的宽容与忍耐,要求人们在不放弃信仰的情况下寻求和平解决冲突的方法。
②安布罗斯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成就,不仅表现为他在罗马帝国走向衰落之际极大地扩展了基督教的影响力,更在于他于387年让那个在米兰担任大学教职的奥古斯丁重新皈依基督教,由此造就了一位影响了基督教世界甚至整个人类历史的伟大思想家。
奥古斯丁被公认为是从亚里士多德到阿奎那这个时代的最伟大的政治思想家。
作为第一位基督教历史哲学家,他提出了对基督教社会和政治哲学的一种总体分析,因而成为西方古典思想向现代思想过渡进程中的最重要的学者和思想家之一。
他的作品广泛讨论了人性、法、正义、道德责任和罪恶,其中对于人的局限性的强调使其被认为是第一位基督教政治现实主义者。
③在蛮族大入侵时代,以基督教作为主要信仰的罗马帝国遭异族洗劫,因而迫切需要教会形成一套关于基督教国家和信徒参与进攻性或防御性战争的理论,为帝国政策找到神学的和道德伦理的支持。
奥古斯丁以一个新柏拉图主义者的姿态,建立了一种典型的善恶二元论的理论体系。
在《上帝之城》这部神学%D哲学著作中,他创造了“上帝之城”和“人类之城”两个概念,将正义归之于上帝,认为千年和平只存在于上帝之城,法和战争的目的在于维护人类之城的和平与秩序。
由此,奥古斯丁“试图根据理论或超道德的原则来推论或演绎出人类行为的准则”,即人类社会、国家和人应当有何种正义。
他说,正义有两个标准,一是永恒的法,它等同于上帝的意志和智慧,它是正义的最高标准;一是人类的法,它使永恒的法的共同原则适应特殊社会的不断变化的要求。
永恒的法是政府和公道的普遍而神圣的源泉,人类的法中的正义和善正是从此而来。
人类的法是为了维持公益,它必须是公正的,否则就不成其为法。
人类的法容忍小恶,但阻止大恶和不正义,从而强迫人们采取正义的行为。
①战争作为国家用来确保公益、秩序、和平的手段,自然成为奥古斯丁道德论说的关注对象。
他的《上帝之城》及其他作品绝少有对战争的军事浪漫主义赞颂,而是着力描绘战争的苦难、人类“无休止的野心”、国家对战争与和平之选择的不可靠。
奥古斯丁指出,正义的战争是允许的,但战争确系出于必须,而且只能以和平为目的。
在他那里,正义战争包括抵抗入侵、恢复不可争议的权利和惩罚他者的过失,正义战争尽管是悲剧,但有时却是“必要的恶”。
奥古斯丁强调,在国家面对“圣约”和生存的两难选择时,为了生存而战斗是合理的,尽管战争不可避免地带来权力欲望和人的堕落,但它毕竟可以惩罚恶行。
②他还指出,战争既是罪恶的结果,又是罪恶结果的一种补救,真正邪恶的不是战争本身,而是战争中的暴力倾向、残忍的复仇、顽固的敌意、野蛮的抵抗和权力的欲望。
所以,如果战争是不可避免的话,也要抱着仁慈的目的进行战争而不能过分残忍。
③他赞同“罗马治下的和平”,但反对足以造成自我灭亡的帝国扩张。
他理想中的人类秩序是温和抱负与完全权势平等的国家的和谐与和平共存。
概言之,奥古斯丁以一种悲观主义的情调理解人、国家和战争,认为人类世界只有偶然休战而争斗永远不会停息,因而国家间的道德是近似的而非绝对的正义。
④二阿奎那深受亚里士多德的影响,他强调人具有理性,而理性是上帝赋予的,它使万物有序,使法、正义和公共幸福得以实现;正义和最高的善就是维护和保障基督教国家的统一与和平以及安全和福利。
阿奎那把正义区分为自然的正义和实在的正义:前者是无须证明的天经地义,它是普世的道德律令,适用于人类和国家的一切领域;后者则是可以证明的契约和制度,它从属于自然的正义。
正义的目的在于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促成人们致力于公共幸福。
秩序、和平以及公共幸福,是公共的善,它高于个人的善;国家的意义,在于通过法和制度保障公共的善。
①与奥古斯丁相同的是,阿奎那也认为存在着两种法,即永” 恒的法和人类的法:永恒的法是上帝的理性,包含着善与幸福的真实涵义,永远高于自然法和人类的法;人类的法是低于神法的实证法,它是维持社会秩序的世俗法。
但阿奎那比奥古斯丁更进一步。
他认为,一旦人类的法违背了神法和自然法,人们就无须接受这种不正义的人法的约束,这就是所谓的“反抗暴政的权利”。
②因此,他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革命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阿奎那以理性主义的态度表达了对战争选择的道德思考,但他并非反战,也不止是安布罗斯式的和平主义,而是提出了相对于暴力及其强制使用的道德责任和义务,即有条件地承认战争存在的合理性,强调从事战争以及战争行为的结果必须受道德准则的制约。
这一基本思想成为后来的正义战争理论的核心内容,构成了该思想传统持久不变的基本线索。
然而,当神学家们着手创立关于战争的道德理论时,教会却以此鼓吹圣战,这不仅有悖于正义战争的基本概念,更远离了奥古斯丁和阿奎那的思想传统,即对邪恶行为的现实反应以及对耶稣的和平倾向的信仰。
在阿奎那之后的350余年,正义战争理论未得重大发展,直到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HugoGrotius,1583-1645)的《战争与和平法》一书的问世。
三以奥古斯丁和阿奎那为代表的早期正义战争理论并不关注战争执行过程中的正义性问题。
在阿奎那等一系列著名经院学者的思想中,战争的正义前提条件是根本,战争实践中的正义不构成问题的重点,它已由上帝的爱与仁慈、教会的神圣性、中世纪的骑士制度及其精神所解决。
但是,随着近代的到来,战争技术和组织方式大大发展,战争形态出现了重大变化,战争日益频繁,战争过程中的暴力日益增大。
与此相应,战争实践中的正义问题,即战争执行和运作中的正义问题,逐渐为人们所重视。
理论家和实践家们对正义战争的伦理考察,逐渐集中到两个方面,即战争的正义前提和战争实践的正义,由此引出了正义战争理论的两大主要体系:“正义的战争”(jusadbellum)和“战争的正义”(jusinbello)。
荷兰法学家、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这两大体系。
格老秀斯反对当时欧洲社会普遍流行的国家享有绝对战争权利的观念。
这种观念认为,国家有权规定其目标和利益,有权根据“国家理由”①发动战争,有权以自己拥有的所有手段进行战争,并且无论战争理由和执行方式怎样,国家的战争行为及其结果都具有法律效应。
格老秀斯承认,在国际无政府状态下,战争是不可避免的,国家有权为保护本国人民及其财产而发动战争,但是,他对这种绝对权利提出了重大保留和限制。
他借用前人的正义战争概念区分了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
他说,公共权威发动的战争,即使有确定的司法程序可依,并造成了法律后果,然而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这些战争就“并不少一点罪恶”②。
由此,格老秀斯通过强调正义战争的先决条件而拒绝了国家对绝对战争权利的要求,认为国家只能为正当理由而发动并进行战争,而正当理由则基于自然法的权利或义务,即自卫、收回合法所有物、实施正当惩罚。
格老秀斯还指出,为正当理由发动和进行战争的国家不应局限于受害国,“任何正当理由,如果适用于那个根据自身利益发动战争的人,同样也适用于他为了帮助他人而战争”③,因此,国家具有参加正义战争的普遍权利,不管它是不是不正义行为的直接受害者。
正如英国学派的思想大师赫德利·布尔所指出,格老秀斯的这一观点,成为当代集体安全思想的萌芽。
④争,在这种情况下,无所作为就是恪守正义。
与此同时,格老秀斯还反对“只要有正当理由就可以随时发动战争”的观点,主张不应因为每一个正当理由都进行战争,而是强调除非必要,否则不应战争。
⑤格老秀斯强调说,国家的战争权利必须是基于自然法的伦理和法律,应当是有限的和相对的,否则国际社会就无秩序和正义可言。
自然法的根本内容包括不侵占他人所有物、将侵占以及侵占所得归还其所有者、信守承诺、补偿因自身过错而造成的损失、按他人过错实施适当的惩罚⑥,因此相应地,正义战争必须尊重关于国际责任和义务的共同同意,即尊重国家主权、恢复他国被损之权益、遵守国际承诺、补偿因自己的过错给他国造成的损害、按其罪过制裁他国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