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总局73号
职业病危害风险管控制度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一、概述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是在对本公司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全面辨识和检测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风险分类、危害因素的危害性、暴露强度、接触时间、接触人数、防护水平、健康效应、管理措施等因素,通过合适的风险模型,进行风险评估分级,并据此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二、编制依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一部分:生产性粉尘》(GBZ/T 229.1-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二部分:化学物》(GBZ/T 229.2-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三部分:高温》(GBZ/T 229.3-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四部分:噪声》(GBZ/T 229.4-2012)电离辐射的测量按照《GBZ125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的方法进行。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分级》(GBZ230-2010)《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0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Z/T 189.1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2011]第52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2012]第47号令《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安监总局令[2015]第76号)《山东省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76号)三、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目标1、企业层面:建立风险等级管控标准,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效能;2、监管层面:建立职业卫生风险等级管控和职业病预警、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对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科学精准、动态有效的等级管理,提高监管效能。
四、单位职业卫生概况**********************************1、粉尘工业园:2,6-二溴-4-硝基苯胺车间(北厂区)投料口最高浓度0.9 mg/m³;2,6-二溴-4-硝基苯胺车间(北厂区)包装工段最高浓度0.7mg/m³;2,6-二溴-4-硝基苯胺车间(北厂区)反应工全工段0.4mg/m³;2,6-二溴-4-硝基苯胺车间(北厂区)干燥包装全工段<0.4mg/m³。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发文字号:安监总安健〔2012〕73号颁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法律效力:部门规章颁布日期:2012-05-31生效日期:2012-05-3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及《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六条的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录》是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分类监督管理的依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目录》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指导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
二、《目录》是在综合考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的基础上,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主要行业进行的分类。
《目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期修订公布。
在实际运用中,如果建设项目拟采用的原材料、主要生产工艺和产品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与其在《目录》中所列行业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有明显区别的,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通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作出综合判断,根据评价结果确定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
三、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实际情况,对《目录》作出调整补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精选文档-----------------可编辑。
某混凝土搅拌站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

某混凝土搅拌站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摘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通过职业卫生现场调查、工程分析对某混凝土搅拌站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存在的环节进行识别,分析其对人体的危害,在一定程度上为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关键词: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前言混凝土是建筑业大量使用的人造建材,由于国家已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因而远离施工现场的混凝土集中搅拌站应运而生。
受混凝土搅拌站生产工艺及设备条件的制约,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存在着职业病危害。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1],混凝土制造属于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是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项目,本文对某混凝土搅拌站工作场所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存在的环节进行识别,分析其对人体的危害,为职业病防治的日常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为政府监管部门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1 对象与方法1.1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2]、《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3]、《职业病分类和目录》[4]、《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5]、《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6]、《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7]等法规、规范、标准及相关法律文件。
1.2 研究范围混凝土搅拌站及其辅助工程。
1.3 研究内容对混凝土搅拌站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存在的环节进行识别。
1.4 研究方法通过职业卫生现场调查、工程分析法等方法收集数据和资料,通过分析调查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对正常生产过程中存在和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环节进行识别。
2 结果2.1原辅材料混凝土搅拌站主要原辅材料见表1。
2.3.2工艺介绍⑴原材料进场检验碎石、河沙、粉煤灰、矿渣粉、水泥、萘系高效减水剂在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备用。
其中在萘系高效减水剂检验过程中可能接触萘系高效减水剂挥发的少量萘和甲醛。
⑵原材料入仓将原料运输进入仓库。
骨料(碎石、河沙等)入仓时物料碰撞、一定物料落差撞击以及设备运行产生噪声。
制氧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

制氧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报告2016年11月03日1 分级管控依据和范围(1)分级管控依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指导手册》省安监局2016.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分级》GBZ 230-2010《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0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Z/T 189.10-2007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二部分:化学物》GBZ/T229.2-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四部分:噪声》GBZ/T229.4-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 159-2004《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有害因素》GBZ 2.2-2007《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测定钠及其化合物》GBZ/T 160.18-2004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GBZ/T 189.8-2007(2)分级管控内容和范围对运行期间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对职业病危害的健康效应、防护水平以及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等进行分析,确定各岗位、作业场所和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制定针对性的管控措施方案。
2 用人单位概况位于。
联系人:联系方式:3 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分析(1)原辅料及产品用人单位以空气为原料生产液氧、液氮、液氩。
各种辅料年用量详细情况见表3-1。
(2)职业病防护设施及运行情况表3-2 用人单位设置的防护措施情况(3)个体防护用品及使用情况用人单位为车间作业人员配发了安全帽、防噪声耳塞等防护用品,具体情况见表3-3。
表3-3 用人单位个体防护用品配备一览表(4)岗位设置及作业人员数量用人单位制氧运行人员、化水操作工实行四班三运转工作制,每班工作8小时,年工作300天,其余人员实行常白班工作制。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文件解读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文件解读一、修订背景《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由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5月31日公布实施。
近年来,随着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广泛应用,部分行业风险分类存在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实际不相适应的情况,有必要进行适当调整。
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将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到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标准陆续修订,尤其是为了适应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新修订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简化为严重和一般两类。
为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有效衔接,我委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形成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主要修订内容1.将《目录》的适用范围由“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分类监督管理”拓展为“适用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分类监督管理和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频次确定”。
2.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由原来的严重、较重、一般三类简化调整为严重和一般两类,删除较重等级。
3.增加补充条款,“建设单位(或用人单位)所属行业存在职业病危害但未纳入本《目录》风险分类的,可根据职业病危害评价结果确定风险类别”。
4.根据最新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结合全国职业病报告数据、行业特点以及文献报道资料,纳入《目录》的行业领域补充了建筑业、农业、林业、渔业、开采专业及辅助活动、水产品加工、饮料制造、精制茶加工、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等行业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完善了需纳入管控的行业类别。
三、需要注意的事项1.如果一般风险行业的建设项目(或用人单位工作场所)采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和产品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与其在本《目录》中所列行业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有明显区别的,建设单位(或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职业病危害评价结果,确定该建设项目(或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和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指南

南平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和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指南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职业健康监管实效,强化高风险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防控,有效、高效遏制新发、高发、群发职业病例事件,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卫生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函〔2014〕161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分级》(GBZT229)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进行风险分类,分类结果作为分级监管的依据。
第三条各县(市、区)安监局根据本指南,负责对所属管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实施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监管工作,并接受市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由各县(市、区)安监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对照分类标准进行评定(详见第八条),具体方式统一按下面方式(第五—八条)进行。
第五条推动开展和做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分级工作。
自2017年9月份起凡在南平市辖区内开展检测、评价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分级》(GBZT229)分级方法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各危害岗位做出职业病危害分级,分级结果应在检测、评价报告书中应明确(报告范例见附表1),各地安监部门、用人单位应积极督促检测、评价机构按要求完成分级报告。
对GBZ/T229.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中对“相对无害”作业的分级评判需要3次连续监测要求,可沿用用人单位连续三年来的检测报告数据,也可连续3次监测(间隔1个月以上)取得的数据进行评判。
第六条各地安监部门要督促落实辖区内从事检测、评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场所岗位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各用人单位要积极配合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作业分级工作,如实提供所需要的计算数据(如各岗位工人的劳动强度、工作时间等)。
工作场所岗位职业病危害分级完成后,应将粉尘作业岗位中的“中度危害”和“重度危害”、有毒作业岗位中的“中度危害”和“重度危害”、噪音作业岗位中的“极度危害”,高温作业的“重度危害和极重度危害”、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列为关键风险岗位。
安监总安健〔2012〕7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及《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六条的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录》是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分类监督管理的依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目录》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指导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
二、《目录》是在综合考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的基础上,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主要行业进行的分类。
《目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期修订公布。
在实际运用中,如果建设项目拟采用的原材料、主要生产工艺和产品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与其在《目录》中所列行业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有明显区别的,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通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作出综合判断,根据评价结果确定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
三、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实际情况,对《目录》作出调整补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及《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六条的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录》是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分类监督管理的依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目录》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指导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
二、《目录》是在综合考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的基础上,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 ),对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主要行业进行的分类。
《目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期修订公布。
在实际运用中,如果建设项目拟采用的原材料、主要生产工艺和产品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与其在《目录》中所列行业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有明显区别的,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能够经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作出综合判断,根据评价结果确定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
三、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能够根据本地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实际情况,对《目录》作出调整补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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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
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2〕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及《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六条的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是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分类监督管理的依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目录》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指导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
二、《目录》是在综合考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的基础上,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主要行业进行的分类。
《目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期修订公布。
在实际运用中,如果建设项目拟采用的原材料、主要生产工艺和产品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与其在《目录》中所列行业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有明显区别的,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通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作出综合判断,根据评价结果确定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
三、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实际情况,对《目录》作出调整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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