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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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添加时间:[2004-05-27]创建人:管理员GB 3095-1996 (代替GB 3095-82)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1-18批准1996-10-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防止生态破坏,创造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3095-82。

本标准在下列内容和章节有改变:-标准名称;-3.1-3.14(增加了14种术语的定义);-4.1-4.2(调整了分区和分级的有关内容);-5.(补充和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和浓度限值);-7.(增加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2 引用标准GB/T 15262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 8970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T 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测定──重量法GB 6921空气质量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GB/T 15436环境空气氮氧化物的测定──Saltzman法GB/T 15435环境空气二氧化氮的测定──Saltzman法GB/T 15437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15438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GB 9801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GB 8971空气质量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GB/T 15439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15264空气质量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434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5433环境空气氰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3、定义1.总悬浮颗粒物(Total Suspended Particicular,T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微米的颗粒物。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2012 年《重防范大气污染物卫生标准》(简称 GB3095-2012)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一套描述室内和室外大气污染物的防治标准,将取代2003年发表的《重防范大气污染物卫生标准》(gb3095-2003)。

GB 3095-2012 标准规定,我国室外空气质量应符合下列四类百分位级,以清洁度由高到低分别为:
一、第四类(优/IV)
第四类(优/IV)是符合国家空气质量标准的最高类别,表现为空气中各项污染物的浓度均低于标准规定的最低质量指标,也称“优秀”和“纯净”类,空气质量优良。

二、第三类(良/III)
第三类(良/III)是符合国家空气质量标准的、空气质量较好的类别。

浓度低于或等于国家空气质量标准限量指标或最严格限量指标规定,但高于或等于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以上就是gb3095-2012标准对室内和室外空气质量的要求,也是我国空气质量的评价最终评价标准。

标准的实施,有助于中国环境和大气污染的防控,保护人们的健康和生存环境。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6.2分析方法
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见表2。
表2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
污染物名称
分析方法
来源
二氧化硫
(1)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2)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3)紫外荧光法
GB/T 15262-94
GB8970-88
总悬浮颗粒物
重量法
GB/T6921-86
可吸入颗粒物
重量法
GB6921-8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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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
GB 3095-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0.50
0.10
0.25
0.70
总悬浮颗粒物TSP
年平均
日平均
0.08
0.12
0.20
0.30
0.30
0.50
可吸入颗粒物PM10
年平均
日平均
0.04
0.05
0.10
0.15
0.15
0.25
氮氧化物
NOx
年平均
日平均
1小时平均
0.05
0.10
0.15
0.05
0.10
0.15
0.10
0.15
0.30
mg/m3
GB/T15439环境空气 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环境空气质量检测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检测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检测标准1. 引言环境空气质量检测是评估一个地区空气质量状况的重要手段,也是预防和控制空气污染的重要依据。

为了规范环境空气质量检测工作,提高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制定本标准。

2. 术语和定义2.1 环境空气质量:指环境中空气的无毒、无害、无异常性质的整体状态,是保障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基本条件。

2.2 空气污染指数:用于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根据环境中主要污染物的浓度水平进行计算。

2.3 首要污染物:在一段时间内对空气质量影响最大的污染物。

2.4 二氧化硫:主要来源于煤、石油等燃料的燃烧,是一种无色、有刺激性气味的气体。

2.5 二氧化氮:主要来源于汽车尾气和工业生产,是一种红棕色、有刺激性气味的气体。

2.6 一氧化碳:主要来源于汽车尾气和工业生产,是一种无色、无味的有毒气体。

2.7 臭氧:是一种蓝色、有特殊气味的气体,主要存在于光化学烟雾中。

2.8 颗粒物:指空气中悬浮的固体或液体颗粒,包括PM2.5和PM10等。

2.9 苯并[a]芘:一种多环芳烃化合物,具有致癌性和致突变性,主要来源于工业生产过程中的排放。

2.10 氟化物:主要来源于工业生产过程中的排放,包括无机氟化物和有机氟化物。

2.11 铅及其化合物:主要来源于工业生产过程中的排放,是一种对人体有害的重金属元素。

2.12 镉及其化合物:一种对人体有害的金属元素,主要来源于工业生产过程中的排放。

2.13 砷及其化合物:一种有毒的化学物质,主要来源于工业生产过程中的排放。

2.14 汞及其化合物:一种有毒的金属元素,主要来源于工业生产过程中的排放。

2.15 挥发性有机物:指在常温下容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主要来源于石油化工等行业的排放。

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空气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即达到国家质量二级标准是指空气污染指数小于等于100,如果空气污染指数小于等于50,说明空气质量为优。

空气污染指数大于50且小于等于100时,说明空气质量为良好。

具体如何判断,下面就给出空气质量的评定标准。

我国空气质量采用了空气污染指数进行评价。

空气污染指数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各项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影响来确定污染指数的分级及相应的污染物浓度值。

我国目前采用的空气污染指数(API)分为五个等级:API值小于等于50,说明空气质量为优,相当于国家空气质量一级标准,符合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地区的空气质量要求;
API值大于50且小于等于100,表明空气质量良好,相当于达到国家质量二级标准;
API值大于100且小于等于200,表明空气质量为轻度污染,相当于国家空气质量三级标准;
API值大于200表明空气质量差,称之为中度污染,为国家空气质量四级标准;
API大于300表明空气质量极差,已严重污染。

根据我国空气污染特点和污染防治重点,目前计入空气污染指数的项目暂定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总悬浮颗粒
物。

随着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和监测技术水平的提高,将调整增加其它污染项目,以便更为客观地反映污染状况。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防止生态破坏,创造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3095-82。

本标准在下列内容和章节有改变:-标准名称;--(增加了14种术语的定义);--(调整了分区和分级的有关内容);'-5.(补充和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和浓度限值);-7.(增加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引用标准^GB/T 15262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 8970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测定--重量法GB 6921 空气质量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GB/T 15436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的测定--Saltzman法GB/T 15435 环境空气二氧化氮的测定--Saltzman法GB/T 15437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15438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GB 9801 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GB 8971 空气质量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GB/T 15439 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15264 空气质量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434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5433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引用标准]定义总悬浮颗粒物(Total Suspended Particicular,T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微米的颗粒物。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GB 3095-1996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2引用标准GB/T 15262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 8970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测定--重量法GB 6921 空气质量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GB/T 15436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的测定--Saltzman法GB/T 15435 环境空气二氧化氮的测定--Saltzman法GB/T 15437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15438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GB 9801 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GB 8971 空气质量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GB/T 15439 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15264 空气质量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434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5433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3 定义3.1 总悬浮颗粒物(T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μm的颗粒物。

3.2 可吸入颗粒物(PM10):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μm的颗粒物。

3.3 氮氧化物(以NO2计):指空气中主要以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形式存在的氮的氧化物。

3.4 铅(Pb):指存在于总悬浮颗粒物中的铅及其化合物。

3.5 苯并[a]芘(B[a]P):指存在于可吸入颗粒物中的苯并[a]芘。

3.6 氟化物(以F计):以气态及颗粒态形式存在的无机氟化物。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氮氧化物(NOx) 铅(Pb)
苯并[a]芘(BaP)
平均时间
年平均 24 小时平均
年平均 24 小时平均 1 小时平均
年平均 季平均 年平均 24 小时平均
浓度限值
一级
二级
80
200
120
300
50
50
100
100
250
250
0.5
0.5
1
1
0.001
0.001
0.002 5
0.002 5
单位 μg/m3
iii
GB 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 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1 空气质量 飘尘中苯并[a]芘的测定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 9801 空气质量 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法 GB/T 15264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9 环境空气 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479 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482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504 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HJ 539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90 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紫外光度法 HJ 618 环境空气 PM10 和 PM2.5 的测定 重量法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T 193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 年第 4 号) 《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3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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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1 术语和定义
1.1 环境空气ambient air
指人群、植物、动物和建筑物所暴露的室外空气。

1.2 总悬浮颗粒物total suspended particle(TSP)
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0μm 的颗粒物。

1.3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μm)particulate matter(PM10)
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 μm 的颗粒物,也称可吸入颗粒物。

1.4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
2.5μm)particulate matter(PM2.5)
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2.5μm 的颗粒物,也称细颗粒物。

1.5 铅lead
指存在于总悬浮颗粒物中的铅及其化合物。

1.6 苯并[a]芘benzo[a]pyrene(BaP)
指存在于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μm)中的苯并[a]芘。

1.7 氟化物fluoride
指以气态和颗粒态形式存在的无机氟化物。

1.8 1小时平均1-hour average
指任何1小时污染物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1.9 8小时平均8-hour average
指连续8小时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也称8 小时滑动平均。

1.10 24小时平均24-hour average
指一个自然日24小时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也称为日平均。

1.11 月平均monthly average
指一个日历月内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1.12 季平均quarterly average
指一个日历季内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1.13 年平均annual mean
指一个日历年内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1.14 标准状态standard state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浓度。

2 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和质量要求
2.1 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
环境空气功能区分为二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二类区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2.2 环境空气功能区质量要求
一类区适用一级浓度限值,二类区适用二级浓度限值。

一、二类环境空气功能区质量要求见表1和表2。

表1 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浓度限值
表2 环境空气污染物其他项目浓度限值
2.3 本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

基本项目(表1)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其他项目(表2)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实施方式。

2.4 在全国实施本标准之前,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指定部分地区提前实施本标准,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地域范围、时间等)另行公告;各省级人民政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提前实施本标准。

3 监测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应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

3.1 监测点位布设
表1 和表2 中环境空气污染物监测点位的设置,应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中的要求执行。

3.2 样品采集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中的采样环境、采样高度及采样频率等要求,按HJ/T 193 或HJ/T 194 的要求执行。

3.3 分析方法
应按表3 的要求,采用相应的方法分析各项污染物的浓度。

表3 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
4 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4.1 应采取措施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连续性和完整性,确保全面、客观地反映监测结果。

所有有效数据均应参加统计和评价,不得选择性地舍弃不利数据以及人为干预监测和评价结果。

4.2 采用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时,监测仪器应全年365天(闰年366天)连续运行。

在监测仪器校准、停电和设备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不能获得连续监测数据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

4.3 异常值的判断和处理应符合HJ 630的规定。

对于监测过程中缺失和删除的数据均应说明原因,并保留详细的原始数据记录,以备数据审核。

4.4 任何情况下,有效的污染物浓度数据均应符合表4 中的最低要求,否则应视为无效数据。

表4 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的最低要求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环境空气中镉、汞、砷、六价铬和氟化物参考浓度限值
污染物限值
表A.1 环境空气中镉、汞、砷、六价铬和氟化物参考浓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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