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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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二)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二)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二)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个人身份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年满18周岁。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考试报名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学历背景,根据不同级别的考试,学历条件也不同。

•一级初级会计师考试报名要求:具有中级会计职称或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级中级会计师考试报名要求:具有初级会计师职称或大专及以上学历。

•三级高级会计师考试报名要求:具有中级会计师职称或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工作经验条件
•不同级别的考试对工作经验有不同的要求。

•一级初级会计师考试报名要求:无工作经验要求。

•二级中级会计师考试报名要求: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在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等相关领域从事工作满3年。

•三级高级会计师考试报名要求: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在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等相关领域从事工作满5年。

四、缴费条件
•考试报名人员需按规定缴纳报名费用,具体费用以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或会计职称评审机构规定为准。

•缴费时间、地点和方式将在报名通知中进行公布。

五、其他要求
•遵守考试纪律,不得违规作弊。

•各级别考试通过者均需参加相应级别的继续教育,满足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方可更新职称。

以上,是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概述。

如果您对报名条件有进一步的疑问,建议您前往当地会计职称评审机构咨询,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祝您顺利通过考试,取得理想的成绩!。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
二、会计账簿的分类
(一)按用途分类
1.序时账簿
2.分类账簿
3.备查账簿
(二)按账页格式分类
1.两栏式账簿
(二)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
(三)审核原始凭证的合理性
(四)审核原始凭证的完整性
(五)审核原始凭证的正确性
(六)审核原始凭证的及时性
第三节记账凭证
一、记账凭证的种类
(一)按内容可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
1.收款凭证
2.付款凭证
3.转账凭证
(二)按填列方式可分为复式记账凭证和单式记账凭证
1.复式凭证
2.相关性原则:指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当为提供有关各方所需要的会计信息服务,满足对外报告与对内管理的要求。
3.实用性原则:指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符合单位自身特点,满足单位实际需要。
(二)常用会计科目
第三章会计等式与复式记账
第一节 会计等式
一、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一)会计恒等式
资产=权益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2.费用的分类
(六)利润
1.利润的定义
2.利润的分类
二、会计要素的计量
(一)历史成本
(二)重置成本
(三)可变现净值
(四)现值
(五)公允价值
第二节 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的概念
二、会计科目的分类
(一)按其归属的会计要素分类
1.资产类科目:按资产的流动性分为反映流动资产的科目和反映非流动资产的科目。
2.负债类科目:按负债的偿还期限分为反映流动负债的科目和反映长期负债的科目。
第七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一、考试的目的和依据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国家用于评价和认定会计专业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的标准化考试。

考试的核心目的是促进会计人才培养,提高会计专业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

考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考试的内容和形式1. 考试内容•会计基础理论•会计实务能力•财务管理与会计信息系统•会计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2. 考试形式•笔试:包括选择题、填空题和简答题等多种形式,主要考查考生对会计基础理论和实务能力的掌握情况。

•实务操作:考生需要通过计算、分析和解决实际案例等方式来验证其会计实务能力。

•口试:针对会计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考核,要求考生能准确解读相关法规并能应对法律和职业道德等情境问题。

三、报名和考试要求1. 报名条件•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会计学或相关专业毕业;•有2年以上会计或审计相关工作经验;•无违法违纪行为记录。

2. 考试要求•理论考试科目必须全部通过,方能参加实务考试和口试。

•实务考试和口试考核通过分数线为60分以上。

四、考试的命题和出题方式1. 命题原则•以职业能力为导向,注重实际应用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综合考察考生的基础知识和实践能力。

•注重知识的前瞻性和创新性。

2. 出题方式•笔试题通过计算、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案例题来考查考生的综合能力。

•实务操作考试通过考生在一定时间内进行会计实操,验证其实际操作能力。

•口试题通过模拟面试场景来考查考生对会计法规和职业道德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五、考试的评卷和结果公布1. 评卷方式•笔试题采用自动化评卷系统进行批改。

•实务操作考试由评委组进行评分。

•口试题由专业评委组成的小组进行评分。

2. 结果公布•考试成绩将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官方网站公布。

•考试合格者可获得国家颁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未通过考试的考生可以申请下次考试。

六、考试的监督和违规处理1. 考试监督•考试过程中进行监考,确保公平公正。

财政部、人事部关于1999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字[1998]15号

财政部、人事部关于1999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字[1998]15号

财政部、人事部关于1999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人事部关于1999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字[1998]15号)财政部、人事部于1997年9月印发了《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字[1997]31号),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工作做了调整。

据此,现就1999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有关财政经济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2、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3、取得会计证并在会计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除具备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高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2、中等专业学校非财经专业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3、中等专业学校财经专业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4、大学专科以上学历非财经专业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财经专业毕业。

三、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除具备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大学专科非财经专业毕业,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大学专科财经专业毕业,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大学本科非财经专业毕业,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4、大学本科财经专业毕业,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三年。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计人员【发文字号】会考[2008]46号【发布部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日期】2008.11.06【实施日期】2008.1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的通知(会考[2008]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经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决定,200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定于2009年5月16、17日举行。

现就2009年度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试报名考试报名条件按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港澳居民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填写报考人员登记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证明材料。

各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组织考试报名工作时,应按照规定的报名条件,认真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

在报名资格审查中,应审查报考人员登记表、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的原件。

在2009年度考试报名工作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应进一步推广网上报名工作,条件具备的地区,可取消手工报名,实行全省范围的网上报名。

财政部、人事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财政部、人事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财政部、人事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3.21•【文号】•【施行日期】1992.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发布日期:2000年9月8日实施日期:2000年9月8日)废止财政部人事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1992年3月21日)废止第一条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充分发挥会计人员在社会主义四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专业职务聘任制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资格考试按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分为: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考试。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为评定相应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所进行的考试一律停止。

第三条按本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会计专业职务的水平和能力,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

单位在岗位需要时,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首次已评聘会计专业职务的,经考核合格,可按规定续聘原专业职务。

晋升专业职务时,应按本规定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四条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具有正规全日制院校财经专业毕业学历的会计人员,可依据下列条件,按规定经考核合格可聘任相应的会计专业职务: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或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胜任主要会计岗位工作的,可聘任会计职务;大学专科毕业见习期满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或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经考核胜任一般会计岗位工作的,可聘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见习期满,经考核胜任所任工作的,可聘任会计员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许多报名会计考试的小伙伴应该在准备着迎接考试考试的到来,在这之前大家一定要多了解相关政策,毕竟“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下文是关于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根据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商财政部,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与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核对数据,并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抓紧做好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依据《关于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18〕9号,以下简称《通知》),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网上报名即将开始。

近日,财政部会计司、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有关负责人就中、高级会计资格考生关心的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通知》印发以来,广大考生十分关注。

请您介绍一下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情况。

答:由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组织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会计资格考试)是我国评价选拔会计人才、促进会计人员成长成才的重要手段,也是落实会计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措施,为我国财税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选拔培养了大批会计人才。

会计资格考试自1992年实施以来,考生报名人数持续增长,是我国目前报考人数最多、规模最大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截至当前,累计有706万余人通过考试取得了初、中级会计资格证书,16万余人取得了高级会计师评审资格。

2019年度全国初级会计资格考试将在5月11日起进行,报名工作已于2019年12月初顺利结束。

2020年度全国中、高级会计资格考试将在9月7日至8日进行,报名工作将于3月份进行。

问:2020年度全国中、高级会计资格考试报名方式和报名时间是如何安排的?答:2020年度全国中、高级会计资格考试全部实行网上报名。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9.07•【文号】人办发[2000]71号•【施行日期】2000.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办发〔2000〕71号)现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00年9月7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执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依据人事部有关资格考试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以下简称部考试中心)组织或参与组织的各类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本地区资格考试考务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各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必须严格按人事部资格考试年度工作计划和有关考务文件的要求,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组织。

第五条在实施资格考试工作中,各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要积极与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并按确定的分工,各司其职。

第六条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实行计算机管理。

考试的信息管理工作统一使用部考试中心《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并按有关文件的要求进行操作和管理。

第七条认真落实《关于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监督巡视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人发〔1997〕51号)精神,发挥监督巡视员作用,加强在资格考试组织、运作过程中的监督,保证资格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

第八条各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应严格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核准审批的收费标准收缴考试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收支管理。

第三章报名第九条各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应在规定的报名日期前20天向社会发布《考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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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2000年9月8日财政部、人事部财会[2000]11号)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取得初级资格,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一)助理会计师:大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二年;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四年;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五
年。

(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会计员职务。

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会计师职务。

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第八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第九条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负责。

财政部负责拟定的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命题、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财政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二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

资格证书每三年登记一次。

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二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本规定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

第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境外人员申请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财政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人事部于1992年3月21日联合颁布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人事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下发的有关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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