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头支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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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案例(空白票据)

票据法案例(空白票据)

票据支票遭拒付案情简介某有限责任公司遗失空白转帐支票一张。

2003年4月1日,青年甲持该空白转帐支票到某百汇商厦购买物品,价值合人民币1万2千4百元。

某百汇商厦售货员根据该青年提示填写了支票,包括开户银行名称、签发人帐户、用途及大小写金额等事项。

其中大写金额中的“百”字错写。

4月2日,某百汇商厦财务持该支票到银行转帐,银行以帐户不符退回支票。

某百汇商厦凭支票上的印鉴要求某有限责任公司偿付货款。

某有限责任公司以该支票已作废为由拒绝绝支付,某百汇商厦遂起诉。

有2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某有限责任公司违反有关金融法规,擅自签发预留印鉴的空白支票,且未妥善保管该支票。

在该支票遗失后,又未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宣告票据无效,致使他人冒用该支票购物,对此某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某有限责任公司遗失空白转帐支票,但是,某百汇商厦不能仅凭一张作废的支票,请求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

本案参考结论某有限责任公司应对此负责。

参考理论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谁应对空白转帐支票被他人冒用购物负法律责任。

(1)某有限责任公司签发预留印鉴的空白转帐支票系违法行为。

国务院1988年12月19日发布的《银行结算办法》明确规定支票应按规定填写,“未按规定填写,被涂改冒领的,由签发人负责。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的补充规定》以及《转帐支票使用须知》均强调“不得签发预留印鉴的空白支票。

”某有限责任公司却无视上述规定,违法签发预留印鉴的空白支票。

(2)某有限责任公司未妥善保管支票,支票遗失后,又未按法定公示催告程序宣告票据无效。

某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支票已作废没有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第197条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

【法律】江苏高院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法律】江苏高院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江苏高院合同纠纷典型案例Hey小伙伴们,今天咱们来聊聊一个既严肃又接地气的话题——合同纠纷! 是不是听起来就让人头大?别担心,江苏高院最近放了个大招,公布了三大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简直就是法律界的“避坑指南”啊! 赶紧搬好小板凳,咱们一起围观学习,说不定哪天就能派上用场呢!一、 “口头协议”变“空头支票”——警惕无书面合同的陷阱!想象一下,你和朋友合伙开了个小店,信心满满地口头约定了出资比例、分红规则,结果生意火了,朋友却突然变脸,说当初没签合同,不认账了! 这时候,你是不是觉得自己仿佛被雷劈中?江苏高院的这个案例就告诉你,无论关系多铁,合同一定要书面化!白纸黑字,才是硬道理!✍️这个案例里,双方因为缺乏明确的书面合同,导致后续纠纷不断,最终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所以啊,小伙伴们,记得签合同,签好合同,别让自己的辛苦钱打了水漂!二、 “霸王条款”横行霸道——学会识别并拒绝不平等条约!你是否遇到过这样的场景:签合同时,对方拿出一大沓厚厚的文件,说:“你只需签这里就行。

”等你稀里糊涂签了,才发现里面藏着不少“坑”! 江苏高院的第二个案例,就是关于“霸王条款”的。

这些条款往往单方面保护某一方利益,对另一方极其不利。

记住,签合同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遇到不懂的、不合理的,一定要问清楚,必要时请律师把关! ✍️别因为一时的疏忽,让自己陷入被动的境地。

三、 “违约成本”低到尘埃——设定合理的违约责任至关重要!有些人啊,签合同的时候爽快得很,一到履行义务就各种推诿。

为啥?因为违约成本太低,他们觉得无所谓! 江苏高院的第三个案例,就是关于违约责任的。

合同里如果没有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或者违约责任设置得过于宽松,那么一旦对方违约,你的权益将很难得到保障。

所以啊,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明确违约责任,设定合理的赔偿标准。

这样,即使对方想违约,也得好好掂量掂量!总结一下,江苏高院的这三大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就像三堂生动的法律课,教会我们如何规避风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空头支票_法律后果(3篇)

空头支票_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刑事责任1. 刑法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使用空头支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 刑事责任主体空头支票的刑事责任主体包括出票人、持票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

其中,出票人是直接责任人,持票人作为受害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追究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民事责任1. 民事责任概述空头支票的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赔偿损失。

当持票人因空头支票遭受损失时,可以向出票人主张赔偿。

2. 赔偿范围空头支票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支票金额:持票人因空头支票遭受的损失,包括支票金额及利息。

(2)实际损失:持票人因空头支票遭受的其他损失,如交通费、通讯费等。

(3)诉讼费用:持票人在追究出票人民事责任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用。

3. 赔偿方式空头支票的赔偿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现金赔偿:出票人直接以现金方式赔偿持票人的损失。

(2)财产折价赔偿:出票人以其财产折价赔偿持票人的损失。

(3)担保赔偿:出票人提供担保,由担保人代为赔偿持票人的损失。

三、行政责任1. 行政责任概述空头支票的行政责任主要表现为行政处罚。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使用空头支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 行政处罚措施(1)罚款: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使用空头支票的出票人处以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使用空头支票的出票人停业整顿。

(3)吊销营业执照:对于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吊销使用空头支票的出票人的营业执照。

四、其他法律后果1. 信用记录受损使用空头支票的出票人,其信用记录将受到严重影响,这将对今后的经济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2. 诉讼风险增加使用空头支票的出票人,在面临持票人的诉讼时,将面临较高的诉讼风险。

票据法律制度支票案例(3篇)

票据法律制度支票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在我国,票据法律制度是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权利、维护金融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

支票作为票据的一种,因其使用简便、支付迅速等特点,在个人和企业中广泛应用。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支票案例,分析票据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案例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贸易的公司,乙银行是甲公司的开户银行。

2021年3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支票,收款人为丙公司。

丙公司收到支票后,于同年4月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

丁公司持票向乙银行请求付款,但乙银行以甲公司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二、案例分析1. 支票的出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作为出票人,向乙银行开具了支票,符合支票的出票要求。

2. 支票的背书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支票可以背书转让,但出票人在支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不得背书转让。

在本案例中,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符合支票背书转让的规定。

3. 支票的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条规定,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背书人、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例中,乙银行作为付款人,有义务按照支票记载的金额支付给持票人丁公司。

4. 拒绝付款的理由乙银行以甲公司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付款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承担付款责任:(一)出票人账户余额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应当支付;(二)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支票金额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承担付款责任。

在本案例中,乙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5.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付款人拒绝付款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赔偿持票人因此遭受的损失;(二)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在本案例中,乙银行拒绝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补充的三个关于支付结算的案例

补充的三个关于支付结算的案例

让知识带有温度。

补充的三个关于支付结算的案例补充的三个案例案例一:A公司和B公司签订一项购销合同,A公司向B公司开出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汇票。

B公司将汇票背书后向C公司转让,C公司又背书向D公司转让。

请按照现行规矩,回答下列问题:1、假如B公司未履行供货义务,A公司有无权利要求银行停止支付该汇票?2、假如银行否决支付,D公司作为持票人能否直接向A公司要求赔偿?B公司和C公司对票据债务应否负责?3、假如D公司在遭银行否决付款后未按法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对其追索权有何影响?答:(1)若B公司未履行供货义务,A公司无权利要求银行停止支付该汇票,由于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根据汇票记载事项支付汇票金额,对汇票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担当责任,而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其与持票人之间的抗辩理由对抗持票人。

(2)假如银行否决支付,D公司作为持票人可以直接向A公司要求赔偿,B和C公司对票据债务担当连带责任。

(3)D公司未按法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仍可行使追索权,但因此给其前手或出票人造成的损失要自行担当赔偿责任,不过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案例二:第1页/共3页千里之行,始于足下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于8月20日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B 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但A公司在支票上款记载收款人名称,商定由B 公司自行填写,B公司取得支票后,在支票收款人处填写上B 公司名称,并于8月26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

C公司于9月1日向付款银行提醒付款。

A公司在付款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

要求:按照上述状况和《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公司签发的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支票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2、A公司签发的支票能否向付款银行支取现金?简要说明理由。

3、付款银行能否否决向C公司付款?简要说明理由。

答:(1)支票有效。

(按照《票据法》的规定,)收款人名称并非支票的肯定须要记载事项,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或:未填写收款人名称的可以补填;或:可由收款人补记。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二、会计档案销毁案例
12月5日,该公司会计科同档案科销毁了一批保 管期限已满的会计档案,未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也未报经公司领导批准。销毁后未履行任何手续。 问题:该公司会计科会同档案科销毁保管期满 的会计档案在程序上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三、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案例Βιβλιοθήκη 三、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案例
二、签发空头支票案例
二、签发空头支票案例
6月,某供货商多次到公司催要货款。合同约定 交货时付款。货物早已验收入库,但货款一直未付。 为了解决当时困境,王某签发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 转账支票,交给供货商。供货商到银行☎【提示】 付款时,发现该支票是空头支票。遂要求该公司给 予经济赔偿。 问题。 供货商要求该公司因签发空头支票而承 担经济赔偿责任是否符合规定?银行对该公司签发空 头支票应如何处理?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第三节 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三
一、会计工作交接案例
C公司2010年发生的部分经济事项:
一、会计工作交接案例
3月,公司财会科长张某脱产学习12个月。公司 经理办公会认为张某脱产学习时间较长,决定由会 计王某负责财务科工作。随后在出纳赵某的配合下, 张某与王某办理了会计交接手续。 问题:张某与王某办理会计交接手续是否符合 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8月,厂长李某对厂行政机构和人员进行了调整 和精简。撤销档案科,原由档案科保管的会计档案 移交会计科保管。档案科移交会计档案前,会同会 计科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进行销毁。档案科长与 会计科长张某共同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并 进行了监销。因厂长李某在外地出差,故未将此事 报告厂长李某。之后,会计科长张某指定出纳王某 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问题:档案科与会计科在销毁会计档案过程中 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会计科长张某指定出纳 王某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会计职业道德案例六

会计职业道德案例六

会计职业道德案例审计人员在审查某公司12月份应收账款记账凭证时,发现1024转账凭证的会计分录是:“借:应收账款—××公司,贷:主营业务收入”。

这张转账凭证未附销货发票。

经审计人员进一步的审查,发现这笔业务的原始凭证销货发票是会计人员工作疏忽而丢失。

请分析说明:(1)该公司会计人员工作上的疏忽是违反会计法律制度规定还是缺乏会计职业道德?说明理由。

(2)简要说明爱岗敬业有哪些基本要求。

【分析】(1)该公司会计人员工作上的疏忽是缺乏会计职业道德。

根据《会计工作基础规范》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批准后代做原始凭证。

该公司会计人员丢失原始凭证后并未尽职尽责进行补救,因此是缺乏职业道德的体现。

(2)爱岗敬业的基本要求是:热爱会计工作,敬重会计职业;安心本职岗位,任劳任怨;忠于职守,尽职尽责;严肃认真,尽心尽力。

会计职业道德案例B公司是一家股份制企业,本年度,会计部门发生了一下事项:(12分)(1)B公司的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均有会计主管签字、盖章后报出。

(2)B公司为促进销售,扩大市场占有份额,规定销售人员自己联系销售渠道,自找客户,谁销售谁负责收款,工资与销售额挂钩。

(3)B公司设置了大小两套账,大账对外,小账对内。

(4)B公司从外地购买一批原材料,收到发票后,与实际支付款项进行核对,发现发票金额错误,经办人员在原始凭证上进行了更正,并加盖了自己的印章,作为报销凭证。

请指出该公司上述做法的错误并说明理由。

【分析】(1)B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报送不符合有关会计法律制度规定。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盖章,设置总会计使得还应有总会计师签名盖章。

(2)B公司的规定违反了《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造成了内控缺陷,销售工作与收款工作是两个不相容职务,不符合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要求。

空头支票案例

空头支票案例

空头支票案例
空头支票是指在支付时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的支票。

这种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会给受益人带来经济损失,因此在法律上是被严格禁止的。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关于空头支票的案例。

某甲与某乙因业务往来,某甲欠某乙10000元钱未还,某乙向某甲索要款项,
某甲却一再推脱不还。

最后,某乙给某甲一张10000元的支票,某甲接过支票后又说,“我没现金,你先拿着这张支票,等我有钱了再补上。

”某乙信任某甲,便将支票收下。

然而,当某乙拿着这张支票去银行兑现时,却发现账户里根本没有足够的资金,这就是一张空头支票。

在这个案例中,某甲的行为构成了欺诈行为。

他故意给某乙一张没有资金支持
的支票,以此来推脱债务。

这种行为不仅是对某乙的欺骗,也是对法律的藐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签发、转让伪造、变造的有价票据,骗取金钱、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空头支票给受益人带来了经济损失,也对社会信用体系造成了不良影响。

因此,对于空头支票行为,法律是零容忍的。

在生活中,我们要谨慎对待他人给予的支票,尤其是要核实对方的信用状况,以免受到损失。

总之,空头支票是一种违法行为,给受益人带来了经济损失,也对社会信用体
系造成了不良影响。

因此,我们要加强对空头支票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同时在生活中也要谨慎对待他人给予的支票,以免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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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0日,某城市信用社收到某轮胎厂送存的某经销部开出的转账支票一张,金额为20万元,信用社于当日将支票送到该市工商银行某办事处,要求付款,经办人员收票后,盖了当日转账章。

晚上结账时发现该账户空头,没有给信用社划款,也没有及时通知信用社。

信用社凭办事处盖章的进账单于2006年6月27日,将款记入轮胎厂账户,形成信用社垫款。

经信用社与办事处多次交涉,办事处于2006年7月5日复函信用社,答应由办事处负责追款。

因经销部根本无款可付,办事处还派人随经销部业务员到外地追款。

虽然多次催付,经销部一直无钱可付。

信用社于是在2006年8月6日向本市东郊区人民法院起诉办事处,要求赔偿20万元。

(1)主要问题:签发空头支票。

(2)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与民法的侵权责任由签发空头支票者承担。

(3)办事处承担连带责任。

在赔偿信用社损失后,以不当得利为由向经销部追偿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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