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建发【2011】2号)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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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9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9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9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山东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鲁政发[1996]77号)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各类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开始走上法制化轨道,但在实施过程中,有的地方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带来一系列问题。

少数城市将开发区的规划管理权擅自下放给开发区管委会,破坏了城市规划管理的集中统一,造成城市规划建设各自为政、缺乏协调,给依法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带来很大的隐患;有的开发区从局部利益出发,在开发建设中急功近利,自我封闭,影响了城市用地的合理布局;有的开发区道路和工程管线与城市路网、管线衔接不够,造成诸多矛盾;有的开发区盲目追求“小而全”,浪费了宝贵的建设用地和资金。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城市规划整体性、协调性、长远性综合调控作用的发挥,影响了城市的健康、有序发展,而且阻碍了开发区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理顺体制,加强开发区的集中统一规划管理各类开发区是城市整体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城市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建设的热点地区,其规划建设水平与城市未来的发展密切相关,其用地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等能否与整个城市保持协调统一,对城市的健康、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只有对开发区实行集中统一的规划管理,才能发挥城市规划全局性、长远性的作用,保证开发区和整个城市协调、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0]25号文件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163号)都明确规定,城市规划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下放规划管理权。

鲁建标字 [2011]12号

鲁建标字 [2011]12号

首页>> 通知通告鲁建标字[2011]12号关于贯彻执行《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工作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则》)于2011年4月1日,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鲁建发[2011]3号文件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为了做好《清单计价规则》的贯彻执行工作,进一步推动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的编制和管理,提高我省工程造价计价的整体业务能力及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把贯彻执行《清单计价规则》当做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来抓《清单计价规则》是我省开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依据,是依法进行招投标工程全过程工程计价的准则。

《清单计价规则》是对国家2008清单计价规范的补充、完善、深化,对于规范和约束工程建设全过程计价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推进和完善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的建设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准确应用。

二、精心组织,搞好《清单计价规则》的宣贯培训今年8月底前,要对全省建设、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进行培训,持有《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的人员和注册造价工程师要全部参加。

不按省、市规定参加《清单计价规则》宣贯培训的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内容记入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

各市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要选择经过培训、业务精熟、理解精确的师资讲解;要使用省统一的宣贯辅导教材;要因地制宜,合理安排,有序开展,注重实效,尽可能地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和负担。

三、认真履责,做好《清单计价规则》的相关管理工作各市要发挥工程造价管理职能,结合当地情况,根据《清单计价规则》的要求,研究确定工作思路,科学计划,针对招标控制价、施工合同价和竣工结算价的监管等重点工作,制定配套的工作制度或程序,及时提供工程计价相关信息,完善工程造价管理机制,确保《清单计价规则》的顺利贯彻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6•【字号】鲁政办发[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3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住房保障工作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工作目标。

到“十二五”期末,全省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基本建立起符合我省实际的住房保障体系,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保障基本,广泛覆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严格标准,确保质量;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一)增加政府投入。

省级财政继续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资金筹集有关政策,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标准筹集建设资金,并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严格落实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比例不低于10%的政策。

资金仍有缺口的地方,要提高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的比重,在按规定程序使用年度超收收入时,要相应增加资金投入,不留资金缺口。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的通知苏建规字〔2011〕1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的通知苏建规字〔2011〕1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的通知苏建规字〔2011〕1号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近年来,各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加强了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工作。

但一些地方仍存在项目选址规划依据不足、审核程序不当、申报材料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依据《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是指依法应当由我厅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包括: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以及跨城市、县且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应遵循依法管理、合理布局、资源节约等原则,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为依据,充分考虑项目与城市用地、镇村布局、交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资源环境等方面的协调,并符合公共安全、综合防灾等要求。

三、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在报我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应当由所在地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及建设项目拟选位置图,初审意见及附图应一式3份。

根据项目情况,选址初审意见应包括:1、拟选地点的具体位置、走向和范围,用地现状情况;2、选址的规划依据及其拟用地范围(规模)的测算依据;3、与城市用地、镇村布局的关系;4、与交通、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协调情况;5、是否满足环境、生态、历史文化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安全和综合防灾等方面的要求;6、项目选址后续的规划要求;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建设项目拟选位置图应包括:(1)能清晰准确反映项目拟选位置与周围关系的现势地形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1:2000,线型基础设施项目比例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现势地形图由建设单位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图纸上签署意见盖章;(2)视项目选址实际需要选择城市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规划图、市域空间利用规划图、镇村布局规划图、基础设施等专项规划图等相关图纸,必要时应附详细规划图纸。

选址管理办法

选址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建规字[2006]126号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为适应城镇化快速发展和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保障我省城乡发展和建设的健康有序进行,省建设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了《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做好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

《实施办法》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山西省建设厅二○○六年四月十二日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含技改和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选址审批,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申请人在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下简称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对申请人提出的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进行审查,依法确定是否核发选址意见书,同意的,书,同意的,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条选址意见书按照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审批权限实行分级核发。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由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先向项目所在市、县(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由其初审后,报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1年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鲁政发[2011]1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1年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鲁政发[2011]1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1年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1年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鲁政发〔2011〕1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省政府确定的2011年省重点建设项目下达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全省重点项目建设要全面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突出科学发展主题,把握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对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和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等重点区域发展的带动作用。

二、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结转项目要科学组织施工,加快建设进度,尽早建成投产,发挥效益。

新列入项目要积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加快前期准备工作,加快项目开工建设,确保全面完成年度投资建设计划。

三、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

重点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建设程序,严禁违规建设,不得擅自更改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

健全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切实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严把工程质量、安全关,实行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责任制。

落实建设资金,加强资金管理。

四、强化协调服务和检查调度。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协调配合,为重点项目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要及时办理各项审批手续,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和资金需求,优先保证重点项目建设需要的供电、供水、交通运输等配套条件。

加强现场调研,完善调度分析制度,准确把握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推进重点项目顺利建设实施。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的通知苏建规字〔2011〕1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的通知苏建规字〔2011〕1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的通知苏建规字〔2011〕1号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近年来,各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加强了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工作。

但一些地方仍存在项目选址规划依据不足、审核程序不当、申报材料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依据《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是指依法应当由我厅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包括: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以及跨城市、县且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应遵循依法管理、合理布局、资源节约等原则,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为依据,充分考虑项目与城市用地、镇村布局、交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资源环境等方面的协调,并符合公共安全、综合防灾等要求。

三、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在报我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应当由所在地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及建设项目拟选位置图,初审意见及附图应一式3份。

根据项目情况,选址初审意见应包括:1、拟选地点的具体位置、走向和范围,用地现状情况;2、选址的规划依据及其拟用地范围(规模)的测算依据;3、与城市用地、镇村布局的关系;4、与交通、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协调情况;5、是否满足环境、生态、历史文化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安全和综合防灾等方面的要求;6、项目选址后续的规划要求;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建设项目拟选位置图应包括:(1)能清晰准确反映项目拟选位置与周围关系的现势地形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1:2000,线型基础设施项目比例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现势地形图由建设单位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图纸上签署意见盖章;(2)视项目选址实际需要选择城市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规划图、市域空间利用规划图、镇村布局规划图、基础设施等专项规划图等相关图纸,必要时应附详细规划图纸。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建设部/国家计委【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1-08-23【生效日期】1991-08-2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1991年8月23日)现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与城市规划密切结合,科学合理,提高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页脚内容1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了解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对拟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要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对确定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从城市规划方面提出选址意见书。

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页脚内容2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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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通知
(鲁建发【2011】2号)
各市规划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查审批管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将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原则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保护耕地、节约土地、集约用地的原则,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规划许可,应当遵守本通知。

二、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
(一)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

(二)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对申请人提出的选址申请进行审查,依法确定是否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逐级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设区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提报的材料
(一)申请人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
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填写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意见,准确表述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和用地范围。

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要求填写审查意见,说明建设项目拟选址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是否同意该建设项目选址。

2.有关城乡规划材料
法定城乡规划的相关图纸、文本及批准文件。

标明拟选址位置、用地边界(坐标)的现状地形图(比例尺为1:500-1:5000, 线性基础设施图纸比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3.有关支持性文件
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省政府及省发展改革、国土、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支持性文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申请报告。

4.需编制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

5.需报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关于该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请示文件,并在相关图纸上加盖公章。

6.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人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
材料份数:
1.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一式5份。

2.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一式4份。

3.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一式3份。

4.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一式2份。

(三)申请人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审核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规划选址申请后,经初审,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条件对选址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2.是否符合城乡规划;
3.是否对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造成不利影响;
4.是否对公共利益和直接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三)建设项目拟选址不符合法定城乡规划的,不得做出规划许可。

(四)法定城乡规划没有涵盖的建设项目(如跨区域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因公共利益确需进行建设的项目等),应当编制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

(五)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六)对编制选址论证报告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选址论证报告组织评审。

评审通过的,方可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七)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应当在网站、报刊等媒体上对项目名称、申请人名称、项目基本情况、选址方案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五、《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时限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

(二)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申请人可以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

原核发机关应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同意延期的,延长期限最长为1年。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届满后,申请人未
申请延期或者延期后在有效期间仍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作废。

附件:山东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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