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汉琦教授: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提纲)
民事诉讼证据的原理及应用

民事诉讼证据的原理及应用1. 介绍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指用于证明事实真实性或争议的材料和信息。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帮助法院了解案件的真相和相关的法律关系,对于判决一个案件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证据的原理和应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证据。
2. 民事诉讼证据的原理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原理主要包括充分性原理和合法性原理。
2.1 充分性原理充分性原理要求证据必须充分证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
也就是说,证据必须能够提供充足的事实依据,以使法院能够准确地了解案件的真相和相关的法律关系。
如果证据不充分,法院将难以做出公正的判决。
2.2 合法性原理合法性原理要求证据必须合法、合规的获取和收集。
合法性原则的目的是保护人权,防止非法侵入和非法取证行为。
按照法律规定,证据应当依法取得,并符合证据的规定,例如合法取证的途径、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等。
3. 民事诉讼证据的应用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通过收集、提供和使用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证据类型及其应用。
3.1 书证书证是以书面形式存在的证据,包括合同、票据、凭证、信件等。
书证是最为常见和重要的证据形式,它可以直接表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证明案件的真实性。
应用: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合同或者票据等书证来证明自己的权益或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法院可以对书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根据其内容判定相关的法律关系。
3.2 物证物证是指可以直接触目可见的证据,包括实物、文件、照片等。
物证能够提供实际的物质证明,对于证明案件的真实性起着重要的作用。
应用: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相关的物证,例如照片、录像等来证明案件的事实。
法院可以对物证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并根据其证明的内容作出判断。
3.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第三人对案件事实作出的口头陈述。
证人证言可以提供直接参与事件或具有相关知识的人的观点和记忆,对于证明案件的真实性具有重要意义。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民事诉讼是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
然而,要真正理解民事诉讼,就需要深入探究其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
其目的是通过公正的司法程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法院。
原告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方;被告则是被原告指控侵犯其权益的一方;法院则是居中裁判的中立机构,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在民事诉讼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叫做“谁主张,谁举证”。
这意味着提出主张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求。
如果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其主张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例如,张三起诉李四欠钱不还,那么张三就需要拿出证据,如借条、转账记录等,来证明李四确实欠了他的钱。
民事诉讼的程序通常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判决和执行等阶段。
起诉是诉讼的起点,原告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如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确定开庭时间等。
开庭审理是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
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法官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查明事实真相,并依据法律作出判决。
判决生效后,如果一方不履行判决义务,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还有一些重要的制度,如管辖制度、回避制度、诉讼时效制度等。
管辖制度确定了不同的法院对不同案件的管辖权,避免当事人因管辖权问题而四处奔波。
回避制度则是为了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防止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参与案件的审理。
诉讼时效制度则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证据灭失、事实难以查清等问题。
民事诉讼的价值追求包括公正、效率和效益。
公正是民事诉讼的首要价值,只有通过公正的审判,才能让当事人信服,维护法律的权威。
民事诉权论纲

2003年4月现代法学vol25,No.2箜签鲞笙2塑丛垒d£婴L业塞:i£Ⅱ堡垒丝::垫盟文章编号:1001—239712003)02—0084—08・观点回应・民事诉权论纲李龙(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摘要:诉权是当事人因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者处于不正常的状态,从而请求法院予以裁判解决的权利诉权与诉讼标的是联系非常紧密的一对概念,诉权学说与诉讼标的学说更是迈着同样的理论发展脚步;诉权学说经历了从私法诉权说到公法诉权说,再到诉权否认说的三个阶段,实际上每一种诉权学说都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一种完美的诉权学说至今仍然没有出现,但是公法诉权说的一些观点已经成为世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通说;诉权必须具备程序上和央体上的要件,否则诉权便不能正常行使和切实实现。
关键词:诉讼标的;诉权;诉权保护要件中图分类号:DF728文献标识码:A当事人因其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者处于不正常的状态,请求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加以裁判,这种请求就叫做诉;向法院提出这种请求,从而启动诉讼程序,这就叫做起诉;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以判决保护其私权的权利就叫做诉权,因此,有人将诉权称为判决请求权或者司法保护请求权。
“无诉权便无当事人”,“无诉权便无诉”,“无诉权便无民事诉讼”。
诉权对于当事人来讲,它是进行诉讼的前提,同时也是胜诉、败诉的关键;诉权对于民事诉讼程序来讲,诉讼是民事诉讼启动、发展和终结的重要动力;诉权对于审判权来讲是审判权行使的条件,审判权是诉权行使的结果。
而诉权总是就某一个具体的纠纷而言的,“无争议便无诉权”,作为一个争议的事实,当事人总是以其对法律的理解,以一定诉讼标的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院的司法保护。
诉权总是就某一诉讼标的而言,离开某一诉讼标的,诉权便无从谈起。
纠纷发生以后,就某一诉讼标的而言,当事人有诉权,另一个诉讼标的或许当事人就没有诉权。
因此.诉讼标的与诉权是紧密联系的一对概念,离开诉讼标的的诉权和离开诉权的诉讼标的都是不能想象的。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和实践应用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和实践应用民事诉讼法是指导和规范我国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文件。
它明确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和实践应用,以便更好地了解我国民事诉讼制度。
一、基本原理1. 合法性原则民事诉讼法以合法性原则为基础,确保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根据这一原则,只有法律规定的涉及民事权益的纠纷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当事人必须依法主张自己的权益,法院只能在合法程序下作出判决。
2.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原则之一,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所有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
法官应中立公正地对待案件,遵循平等原则处理纠纷,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3. 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民事诉讼过程应对社会公开透明,让公众了解案件的情况和审判的公正性。
除非按法律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法院将开庭审理及判决结果向公众公开,以促进司法公正和公众监督。
4. 审判主导原则审判主导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官是案件审理和判决的主体,负责指导和组织整个诉讼过程。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主动发现事实、查明真相,确保判决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5. 程序公正原则程序公正原则注重保证诉讼活动的公正性和程序的合法性。
它要求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确保当事人有权利进行辩论和举证,确保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平性。
二、实践应用1. 起诉阶段在起诉阶段,原告应提供证据材料和起诉状,明确要求法院判决并申请进行调解。
法院对于符合证据规定的起诉状,会受理案件并进行立案登记。
在这个阶段,被告可以提出答辩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支持。
2. 举证阶段在举证阶段,当事人应当通过书证、证人证言、物证及鉴定意见等方式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法院会根据证据的适用规则,进行认定和鉴定,并组织庭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
3. 审判阶段在审判阶段,法官会对案件进行综合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

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导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民事纠纷的频发已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
为了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正的实现,民事诉讼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民事诉讼法的原理出发,深入探讨其实务应用,以及如何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民事诉讼法的原理1.1 独立性原则民事诉讼法以其独立于行政、刑事诉讼,确保民事纠纷通过合法程序进行解决。
独立性原则体现了民事诉讼法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1.2 平等原则民事诉讼法坚持平等各方主体地位的原则,确保诉讼双方在程序和结果上平等对待。
平等原则是法治社会的基石,维护公正和裁判公正的重要保障。
1.3 公开原则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案件审理程序应当公开进行,以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
公开原则可以提高司法透明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促使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1.4 即时性原则民事诉讼法追求即时、高效的诉讼程序,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即时性原则在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好的讼述环境。
二、民事诉讼法的实务应用2.1 案件受理阶段在案件受理阶段,诉讼参与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诉讼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证据。
法院应当主动履行审查职责,确保案件受理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2 审理阶段在审理阶段,法院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允许当事人提出合法请求,并及时召开庭审,听取双方意见。
法庭上,当事人应当能够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辩护意见。
2.3 判决阶段在判决阶段,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公正、准确的判决。
判决结果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权益,确保诉讼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当事人有权对判决结果提出上诉,寻求更高程度的司法保护。
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措施3.1 法律援助制度为解决弱势当事人面临的经济、文化差异等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律援助制度。
通过该制度,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获得免费法律服务,确保诉讼的平等和公正。
3.2 公证制度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为了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公证材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它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要深入理解民事诉讼法,就需要掌握其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首先包括民事诉讼目的论。
民事诉讼的目的究竟是什么?这是一个核心的理论问题。
有的观点认为,民事诉讼的目的是解决纠纷,通过公正的程序和裁决,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恢复社会秩序的稳定。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权利,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维护。
还有观点强调,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通过对个案的处理,确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不同的目的论观点,会影响到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和具体的诉讼实践。
民事诉讼价值论也是基本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正、效率和效益是民事诉讼价值的主要方面。
公正是民事诉讼的首要价值,它要求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能够得到平等对待,裁判结果应当基于事实和法律,做到公平合理。
效率则强调诉讼程序应当迅速、及时地解决纠纷,避免当事人陷入冗长的诉讼过程,节省司法资源。
效益不仅关注诉讼结果对当事人的实际利益影响,还考虑整个诉讼过程中所投入的成本与所获得的收益之间的关系。
民事诉讼主体论涉及到民事诉讼中的各方参与者。
当事人是民事诉讼的核心主体,他们是因民事纠纷而寻求司法救济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如起诉权、答辩权、上诉权等,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如如实陈述事实、遵守诉讼程序等。
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关键作用,负责主持诉讼程序、审查证据、作出裁判。
此外,还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诉讼参与人,他们在特定的诉讼环节中发挥着辅助作用。
民事诉讼证据论是民事诉讼法中的关键内容。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决定着诉讼的胜负。
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则需要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确定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民事诉讼程序讲座资料

民事诉讼程序讲座资料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民事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了民事纠纷,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来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程序。
民事诉讼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公权性:民事诉讼是由国家公权力介入解决民事纠纷,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2、程序性: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从起诉、受理、审理到判决,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规定。
3、强制性:一旦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果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平等的诉讼义务。
比如,都有平等的起诉权、答辩权、反诉权等。
2、辩论原则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
3、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但处分权的行使不能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滥用诉讼权利,不得故意作虚假陈述等。
三、民事诉讼的管辖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级别管辖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繁简程度,民事诉讼案件分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还有特殊地域管辖,比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2023 年民诉主观精讲之核心原理及解题技巧复盘

2023 年民诉主观精讲之核心原理及解题技巧复盘2023 年民诉主观精讲之核心原理及解题技巧复盘在深入探讨 2023 年民诉主观精讲之核心原理及解题技巧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民事诉讼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其权利义务或者排除其不当权利义务纠纷。
在民事诉讼中,主观方面的精讲则关乎当事人的主观故意、过失和其他心理因素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了解其核心原理和解题技巧对于提高解决纠纷问题的能力和效率至关重要。
我们来探讨民诉主观精讲的核心原理。
在民事诉讼中,主观方面的精讲主要涉及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和过失。
主观故意是指当事人明知或者应该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侵权后果,但仍然故意实施行为的情形。
而过失是指当事人由于疏忽、粗心或者违反特定的注意义务,导致侵权后果发生的情形。
主观精讲的核心原理在于审查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从而确定当事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我们要了解解题技巧。
在解决民事纠纷过程中,掌握解题技巧对于有效解决纠纷问题至关重要。
需要充分了解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认真审查证据,从中找出与主观精讲相关的关键信息。
要善于运用法律知识,结合实际案例分析,找出案件中涉及的法律规定和裁判理由,据此加以分析。
需要注意审查法律文书和判决书对于主观精讲相关内容的表述,从而得出准确的解决纠纷问题的结论。
在总结回顾性的内容中,应该强调对于 2023 年民诉主观精讲的核心原理及解题技巧的全面、深刻和灵活的理解。
通过深入思考和学习,我们将能更好地理解民事诉讼中主观方面的精讲,提高解决纠纷问题的能力和效率。
我个人认为,只有在深入理解和掌握民诉主观精讲的核心原理及解题技巧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在实际应用中更好地解决复杂的民事纠纷问题。
本文立足于 2023 年民诉主观精讲之核心原理及解题技巧,从深度和广度兼具的角度进行了全面评估,并根据主题要求撰写了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提纲)一、民事诉讼的意义*与民事相关的诉讼(Zivilprozess, civil procedure)1. 民事案件(Zivilsache, civil case)(1)平等当事人之间的纠纷(2)有关生活关系的纠纷(3)法律方面的纠纷2. 诉讼(Prozess, Procedure)(1)作为程序的诉讼(Verfahren:诉讼的事实层面)提起诉讼---------------|------------->终局判决|需要程序安定——禁止任意诉讼(私法自治的后退)(2)诉讼的法律层面(把握程序的法律含义:对现象的法律评价以及分析)1)诉讼法律关系说(Oskar Bülow提出)2)诉讼法律状态说(James Goldschmidt提出)二、民事诉讼制度的理念与诚实信用原则1. 民事诉讼的理念(1)公平(2)适正(正确;没有误判)(3)迅速(4)经济2. 诚实信用原则(Grundsatz von Treu und Glauben)(1)含义(2)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适用1)法院、当事人以及相关人之间的适用2)当事人相互间的适用(3)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后果三、诉的提起1000万元例)甲------------> 乙(1000万的抵消抗辩)②部分请求与重复起诉③对同一债权的确认请求与履行请求3)前诉系属中提起后诉* 不管前后诉的法院是否相同* 到后诉辩论终结时为止,前诉被驳回或者撤诉的情况下不会发生重复起诉的问题(3)效果* 是消极的诉讼要件,也是职权调查事项,有瑕疵时,因不合法被驳回六、处分权主义(Dispositionsmaxime)1. 含义┏程序的开始(wenn)━┓┠审判的对象、范围的确定(soweit)┣─交给当事人确定(第203条)┗程序的终结(solange)━┛2. 程序的开始* 不告不理(Wo keinKläger, istkein Richter)3. 审判的对象以及裁判范围的确定(1)审判的对象例)基于侵权行为而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案件中,能否以债务不履行为由进行裁判?┏旧理论——不可* ┃┗新理论——可以(2)审判的范围* 不能突破原告请求的上限进行裁判┏积极损害━┓*交通事故╋消极损害┣根据3分说,受限于各个名目的上限,(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处分权主义)--不能突破任何一个名目的请求上限<部分请求与处分权主义(诉讼标的的范围:审判对象的范围)>*基于侵权行为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1中,原告对损害赔偿的一部分提出请求时,过失抵消的方法┏外测说(判例,多数说)┗按分说(3)受限于当事人提起的审判的形式以及审理顺序*对于履行之诉不能做出确认判决或者在先审查预备请求再审查主请求。
4. 程序的终结* 当事人可以不依据终局判决终结程序。
*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撤回起诉或上诉、请求的承认和放弃、和解、不上诉契约、放弃上诉权等。
5. 处分权主义的限制*在家事诉讼、行政诉讼、公司关系诉讼等中,处分权主义也受到限制。
即使受限,程序的开始、审判范围的确定以及撤回起诉方面仍然适用处分权主义。
七、辩论主义(Verhandlungsmaxime)1. 含义*诉讼资料(事实与证据)的收集与提交是当事人的权利,由当事人负责的原则<--> 职权探知主义(纠问主义,Untersuchungsmaxime)┏本质说*原则的根据╋手段说┣程序保障说┗多元说2. 辩论主义的内容(1)对主要事实的主张责任* 主张共通的原则1基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的特征. ⓵确定请求额的难处, ⓶原因与数额两面的争论. ⓷与请求额无关,法院计算全部的损害额, ⓸必须过失抵消.2当事人在辩论中提出的事实(主要事实、间接事实、辅助事实等)。
3法院在当事人辩论之外、通过证据调查知道的事实。
<释明权的不行使和上告理由(释明义务)>┏消极说┣积极说┗折中说(多)(2)释明权行使的范围* 诉讼标的理论与释明权的范围┏旧理论——狭窄┗新理论——宽泛1)一般的释明权的范围(甲)消极的释明(乙)积极的释明-- 超越释明权的范围(判例、通说)2)法的观点的指出义务(1990年新设,第136条第4款)5. 职权探知主义(Untersuchungsmaxime)* 与辩论主义相对的审理原则┏非讼程序┓┏①没有主张的主要事实也作为裁判资料┣破产程序┫┣②解除职权证据调查的补充性*┣行政诉讼┣→┣③否定自白的拘束力┣选举诉讼┫┣④第149条(失机的攻击防御方法的驳回)不适用┗家事诉讼┛┗⑤不能进行请求的放弃、承认,和解八、辩论的准备1. 准备书面*原则上通过法院交换,但是也认可律师之间的送达(民事诉讼规则第47条),修订后的法律中增设了送达箱送达制度(民诉规则第52条)。
(1)不提交的效果①禁止没有预告的事实主张(第276条)——对方不出席的情况②不提交答辩状(一种准备书面)的,有可能会导致无辩论判决(第256条、257条)(2)提交的效果①视为自白的利益(第150条第3款、第1款)②视为陈述的利益(第148条第1款)③发生对撤诉的同意权(第266条第2款)④排除失权效(第285条第3款)2. 辩论准备程序(第258条以及第279条以下)(1)根据书面材料的辩论准备程序*确定期间,安排提交准备书面、其他文书材料或者在当事人之间交换(第280条第1款)(2)辩论准备期日(开庭日)*辩论准备程序进行过程中,为了整理主张以及证据法院认为有必要让当事人出席并为最终进行辩论准备的程序九、开庭日中当事人的行为(辩论的内容)(原告)(被告)┏(1)作为根据的法律上、事实上的主张<----->(1)反对的主张┗(2)提交证据资料(2)提交证据资料(证据申请、立证)┃┏━━┻━━┓┏━━┻━━┓┃攻击方法┃┃防御方法┃┗━━━━━┛┗━━━━━┛*消极的确认之诉中攻击与防御的逆转<对原告的事实主张被告的答辩(态度)>①否认——否认对方的事实主张的陈述┏直接否认┗间接否认②不知③自白④沉默*对于否认与不知的答辩,原告需要证明。
<否认与抗辩(Einrede)>*┏否认-- 否认对方主张的事实的陈述┗抗辩–先承认对方的主张,为了驳斥对方的主张,陈述能与对方主张的事实并存的其他事实4“基于故意或过失的侵权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者承担赔偿损害的责任”。
1)法律基准说——例)即使主张饮酒,也可能以超速为由认定过失。
2)准主要事实说——例)在主张饮酒的案件中,不能以超速为由进行裁判。
3)要件事实与主要事实的区别说4)标准再构成说(个别说)3. 裁判上的自白(Geständnis)(1)含义(2)自白的要件1)以主要事实为对象2)陈述不利于己的事实3)与对方主张一致的陈述┏附理由的否认(间接否认)┏┫┃┗附条件的自白(抗辩)┗→在一致的限度内认定为自白(否认中不一致的部分原告证明,抗辩中不一致的部分被告证明)4)在辩论或者辩论准备期日中作为诉讼行为进行陈述(3)自白的效力1)免除证明责任(第288条本文)2)对法院的约束力3)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撤回的限制十一、对书证的证据调查(第343条以下)* 阅览文书并了解其记载的内容的证据调查1. 文书的种类(1)公文书与私文书(2)原件与复印件(3)处分文书与报告文书①处分文书指的是公法上(诉讼法上)或者私法上的法律行为以文书制作方式完成的文书。
例如:合同书、借条等。
②报告文书记载自己的判断、意见、鉴赏等内容的文书。
例如,商业账簿、户口复印件、诊断书、信件、发票等。
3. 书证的申请(1)直接提交(2)申请下达提交命令*对方或者第三人负有提交其持有的书证的义务时(第344条)*提交文书的义务┏当事人-- 则认定对方当事人有关文书的主张真实(第349条)*不回应提交命令━┫┗第三人不提交文书时,处以500万韩币的罚款(第351条)(3)申请嘱咐送达文书(第352条)*对于没有提交文书义务者(特别是公文书或者法人的情况下),没有制裁方法。
(4)在保存文书的场所申请书证(民诉规112条)3. 文书的证明力(证据价值)的判断*证明力的判断-- 首先判断形式证明力,只有在具备形式证明力的情况下才讨论是否具备实质证明力。
(1)形式的证明力*从基于被称为称制作人的意思制作的文书(真实成立),这一点产生的强化记载内容真实性的力量(辅助事实)<确认是否真正成立的程序>*询问对方是否认可真实性的程序┏认可真实性对方的态度-┣沉默┣否认┗不知(2)实质的证明力*原来是全权交付自由心证。
*判例认可如下所示的一种证据法则。
(甲)法律上的事实推定(推定法规)甲事实的证明----------------------------->推定乙事实(前提事实:间接事实)(推定事实:主要事实)(民法第198条)前后两个时刻的占有事实--------------------------->持续占有的事实(乙)法律上的权利推定(推定规定)甲事实的证明--------------------------->乙权利的推定↓(民法第200条)↓占有事实----------------------------->推定享有权利<大致推定(表见证明)与间接反证>1)大致推定*首先充分证明(Prima facie Beweis)或者表见证明(Anscheinbeweis)<具有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前提事实 -------------------------------> 推定主要事实(间接事实)(推定事实)↓↓(机动车进入人行道)(推定驾驶人存在过失)2)间接反证(indirekterGegenweis)* 例如承认机动车进入人行道的同时,主张是因后面的货车冲撞导致进入人行道进行证明。
<公害诉讼与因果关系的证明><医疗过失诉讼与判例><产品诉讼与因果关系>十三、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导致诉讼终结①撤诉,②请求的承认与放弃,③裁判上的和解1. 撤诉(Zurücknahme der Klage)与再诉禁止原则(1)含义*向法院陈述撤回审判请求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单独诉讼行为,对方同意只是生效要件)(2)撤诉的自由与被告同意*被告的同意(第266条第2款)只是撤诉的生效要件(3)再诉禁止原则(第267条第2款)*作出本案终局判决后撤诉的,不能再次提起同一诉讼。
1)要件①前诉与再诉是同一诉讼*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也相同。
*权利保护的利益相同。
2)在作出本案终局判决后撤回起诉*诉讼判决(例如:驳回起诉)后撤诉,可以再次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