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21世纪被判死刑纪实】山西翼城爆炸案两人被判处死刑
近10年来中国报复社会类犯罪概述

近10年来中国报复社会型犯罪概述摘要:报复社会性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
本文中笔者通过查找资料、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展示了近年来中国报复社会型犯罪的概念、特征、现状、原因和几点建议的解决办法。
笔者学习心理学时日尚短,文中难免有引用不、分析不严谨、不契合之处,因此本文仅供参考,欢迎批评指正!关键词:报复社会型犯罪犯罪特征受剥夺和相对剥夺感挫折-攻击理论正文:一、选题的原因报复社会型犯罪往往被打上“危害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标签。
而近年来,中国的恶性暴力、以报复社会为目的、无特定犯罪目标的犯罪行为层出不穷,关注报复社会型犯罪成为了新时期的焦点之一。
就在2013年6月,在福建省厦门市发生了震惊全国的公交车纵火案,笔者也是该事件的关注者之一,因此,笔者将本次课程小论文的主题锁定在了报复社会型犯罪问题上。
二、报复社会型犯罪的概念报复社会型犯罪是指个人为发泄不满情绪,而对不特定对象实施的凶杀、爆炸、纵火、投毒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些报复性行为指向不特定群体或某一特定群体的不特定对象,被害人与行为人多是素昧平生,多是没有任何纠葛的陌生人,即犯罪行为不遵循“冤有头,债有主”的普遍规律。
三、报复社会型犯罪的特征2001-2013年媒体报道的报复社会性案件据笔者所查得的有50余起,其中较为典型的29起如下表所示:报复社会性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是以行为人实施侵害的内趋力和行为的指向性为基本依据从犯罪现象中划分出来的,其区别于传统犯罪的最基本特点在于犯罪动机的特殊性。
报复社会型犯罪的犯罪者实施犯罪并不是针对受害者本身,而是为了宣泄自我内心中的不满和愤恨,报复某一特殊群体,或者引起社会关注以实现自我诉求,这是与传统犯罪中打击报复特定对象或者图谋利益和钱财的动机不同的。
由此决定了报复社会性犯罪在侵害对象和行为方式的选择等方面,会表现出与此类犯罪动机性质相适应的反传统特征。
从以上表列的29起典型案件中,我们可以概括出现阶段报复社会型犯罪的基本特征如下:(一)从行为人方面看,作案人基本为来自社会底层的成年男性1.在社会背景上,这类行为人在社会经济分层上大多处于社会底层,多数来自农村,大部分人没有固定的工作,或者面临失业状态。
【中国21世纪被判死刑纪实】大兴灭门案庭审纪实

大兴灭门案庭审纪实核心提示:11月23日晚上,北京某大学的学生宿舍里,大学生王某在网上边看电视剧边和女友李灿聊天。
大约十点左右,李灿突然不说话了,王某给她打电话过去,手机也关机了。
令王某感到蹊跷的是,李灿虽然不说话,QQ却一直到后半夜才下线。
第二天李灿没有来学校,第三天也没有出现。
王某有些担心,找到李灿的堂妹妹询问情况,堂妹把李灿家里所有人的电话打了一遍,都没有打通。
堂妹又叫上家人去了大兴区清澄名苑小区的李灿家,按门禁一直没人应答。
种种迹象表明,这家人一定出了什么事情。
堂妹就立即报了警。
但是很快李灿的姑姑从李家开的餐馆里得到消息,说李灿的嫂子王美玲拿到公司3万元的奖金,带着一家人去深圳玩去了。
又过了两天,亲戚朋友们依然无法和这家人取得联系。
27日上午10点左右,他们又来到李家住处,敲了半天门,里边还是没有任何反应。
他们叫来了开锁公司,但是房门太结实,锁没有打开。
物业人员拿来梯子,有人爬上梯子,透过后窗看到惊人的一幕:屋子里的地上躺着一个人!当赶到现场的民警打开房门后,里边的惨状令在场的人都大惊失色:屋里不是仅仅躺着一个人,而是从客厅到三个卧室,整整有6具尸体。
这些人均死于利器,床上、地上到处是血迹。
被害人包括了这家祖孙三代:除了李灿,还有她的父母、嫂子、两个侄子——大的6岁,小的只有一岁多。
究竟是什么人制造了这惨绝人寰的凶案现场?是入室抢劫还是寻仇报复?在现场勘验中,警方发现,现场不仅有翻动痕迹,而且还有清理过的迹象。
客厅地上有一桶污水,水里掺杂着被害人的鲜血,但是墩布却不知去向。
小区监控录像显示,案发后第二天凌晨,一个男子走出单元门,手里拿着墩布和一个口袋,这个人将墩布扔进垃圾桶、口袋放进汽车后备厢后开车离去。
经辨认,这个人不是别人,正是这家人中唯一幸存者,男主人李磊。
警方认定李磊有重大嫌疑。
锁定发罪嫌疑人之后,警方立即出击。
28日下午6时45分,在海南警方的配合下,已经逃往三亚的李磊被抓获归案。
解析山西特大溃坝事故涉案原公安局长韩春喜认罪

山西特大溃坝事故涉案原公安局长韩春喜认罪2月1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陕西省襄汾县9?8特大溃坝事故责任人之一韩春喜受贿一案。
在整个庭审中,韩春喜绝大部门时间双手紧握,对检察机关的指控,韩春喜表示认罪。
事件回眸2008年9月8日,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尾矿库发生了特别重大溃坝事故,淹没面积35.9公顷,造成27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96192000元。
因为此次事故,被问责追究的责任人员多达113人,其中包括省、市、县三级主要领导干部和事故责任人员。
其中,该矿山的实际经营者、对事故负有主管责任的地方行政官员和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小企业局等多部门的官员均已追究了刑事责任。
发生溃坝事故的公司是新塔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佩亮。
从2007年9月至事发期间,该公司一直处于非法采矿状态。
事故发生后3天,国务院立即成立调查组,专门对此次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调查组的报告显示溃坝事故的原因之一是:企业非法开采、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不力。
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房山法院公开审理了该起事故的一位责任人韩春喜受贿一案。
48岁的被告韩春喜是原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公安局局长,由于该案案情重大,涉及面较广,就卷宗就有13本之多。
由于被告认罪态度较好,庭审适用被告人认罪的普通程序审理。
公诉意见在庭审中,检察机关指控韩春喜于2002年9月出任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公安局局长。
其分别于2006年11月、2007年春节前两次收受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大股东张佩亮人民币4万元的贿赂。
2007年11月,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公安局成立了塔矿派出所筹备组,被告人程香民任该筹备组负责人,主要职责是负责新塔矿地区的治安、民爆物品的管理等工作。
2008年1月11日,塔矿派出所筹备组对新塔矿矿区进行执法检查时,新塔矿业有限公司职工暴力抗法,并聚众冲击了筹备组的办公场所。
被告程香民向被告韩春喜报告情况后,韩春喜指示程香民以后不要再上山检查了。
冀中星爆炸案背后的死循环

冀中星爆炸案背后的“死循环”7月20日下午,山东人冀中星在首都机场T3航站楼内引爆炸药,他以最极端的方式发出声音,伤害自己也危及社会公共安全。
和他所用的“黑火药”一样,冀中星的表达方式原始,粗暴,充满破坏性。
他用一种另类的方式登上媒体版面,在新闻洪流中维持了数日热度。
回顾他的过往,这场悲剧本可销匿于无形。
如果地方基层单位能及时应对投诉,如果法律援助能顺畅展开,如果媒体能及时关注监督,或许冀中星的故事不会以爆炸为结局。
投诉无果、报道无用、起诉无门,冀中星陷入了一种死循环,危险的死循环。
冀中星的极端行为理应受到制裁,但我们更该思考还有多少和冀中星一样,投诉陷入困境的人们?如何避免悲剧再次上演?习惯性漠视2005年6月28日,冀中星的命运被一次横祸改变。
在自诉中,他称他在东莞被警车追逐,后被厚街镇新塘治安队治安队员暴打。
他多处重伤,腰椎体暴裂性骨折,完全瘫痪。
从此,他和家人走上了一条讨要说法的漫长道路。
冀家一度寄望通过正常渠道得到说法。
和当年的杨佳以及数月前的厦门陈水总一样,他们最先的选择都是向官方投诉来解决问题。
冀中星受伤几天后,哥哥冀中吉来到东莞照顾他。
冀中吉说,自己是文盲,也不懂法。
他已经忘记第一次上访去了哪个机构,只记得自己未被接见。
对方要他去找东莞厚街镇公安分局。
2005年7月8日,冀中吉来到厚街镇公安分局上访。
东莞官方称,厚街镇公安分局当时告诉冀中吉,正对该事件进行调查,但没有证据证明治安队员殴打冀中星,若有证据,将依法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当时公安局没对我说这些。
”冀中吉告诉记者。
公安分局只是说,此事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要他去交通局找交警,“没有报成案”。
冀中吉又去了交通局,最后也没有结果。
“我们是农民,家里穷又没钱,我们找谁,谁都不愿管……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冀中吉无奈地说。
投诉困难,已成基层信访中长期存在的难题。
在媒体披露陈水总网络“长微博”中,他将自己卑微地称为“草民”,乞求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给条活路”。
郝金安故意杀人案

郝金安故意杀人案郝金安是一位河南农民。
1996他因“抢劫杀人”的罪名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10年的牢狱生活,他无数次的伸冤,但昭雪的路是那样的艰难。
2008年因真凶落网被宣判无罪。
会不会有下一个郝金安?我无法回答这个问题。
一个含冤入狱的无辜百姓,伸冤的路为何如此艰难?他及家人努力后的无奈谁能体会?如果不是真凶落网,他的牢狱是否就坐定了,这是一个极具有现实意义的思考。
含冤入狱郝金安总会一个人坐在走廊尽头,缩着身子,仰头望着树叶后面的阳光,一坐一天,沉默不语。
数天前的2007年12月18日的上午,郝金安终于被取保候审,“自由”的走出了监狱。
他没有立即回家,山西检方为他安排了临时住所,那是太原109医院的一间15平方米的单人病房。
偶尔看到有麻雀落在身旁的草地上,他会缓慢的弯下腰去,并不引逗,只是安静的看着。
经历了10年牢狱,照郝金安的话说,“原本满身的力气,现在抬一下手都吃力。
”“郝金安无罪的事实,现在应该说是很清楚的,但需要走法律程序来确定。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0日,对郝金安一案开庭再审。
郝金安,五旬老汉,知天命之年。
1996年,单身汉郝金安想改变自己的生活,“出去打打工,赚些钱,说不定就能讨个老婆。
”他背着铺盖卷,“挤在一辆大客车里,颠了十几个小时,到了矿上。
”郝金安所谓的矿,名为“全湾子煤矿”,在山西省乡宁县台头镇。
“脑子活络,肯卖力气,老板很看重我。
”提起当年的矿井时光,郝金安才会露出难得的一丝笑容。
那时,他是矿上的一个小工头,手下有十几个人跟着,一起下井拉煤。
一个月800块钱的收入,郝感到满足,“买2两花生米,喝一盅小酒,日子很好过。
”1998年,郝的快乐时光噶然而止。
那年1月24日,晚上8点多钟,郝金安躺在工棚里“喝酒吹牛”,几名警察突然而至。
“你认识刘茵和吗?”警察问他。
“认识。
”郝金安随口应道。
此后,他被警察带到了裴家河煤矿刘茵和曾经的住处。
当时那里的工人都回家过年。
爆破事故案例

河南连霍高速爆炸事故车祸现场图片
河南连霍高速爆炸事故车祸现场图片
河南连霍高速爆炸事故车祸现场图片
爆炸造成路面损毁,裂缝最大宽度有70厘米,最深达1米
被爆炸车辆掀翻的货车
【案例3】山西翼城刘沟煤业公司发生炸药爆炸事故 案例3 2010年7月31日2时40分,坐落在山西临汾翼 城县的阳泉煤业集团刘沟煤业公司发生炸药爆炸 事故,造成该矿10余间职工宿舍被毁。目前,已 造成17人死亡、7人重伤、68人轻伤。 爆炸地点是煤矿炸药库,炸药库未发生事故 前面积为20平方米,位于煤矿南边山脚下,距离 最近矿工宿舍三十米。目前,爆炸地点已成为一 个直径20米,深达五六米的大坑。
爆破事故案例
遇难者家属在矿大门口痛不欲生
遇难者家属在煤矿门口痛不欲生
案例2 【案例2】黑火药车在京珠高速爆炸
2009年12月 5日零时20分左右,一辆由江西开往 河北方向、车牌号为赣G17951装载5吨黑火药的大货 车,在行驶至京珠高速公路1125㎞(湖北省孝感市孝 南区三汊镇涂店村路段)处时,起火发生爆炸,现场4 人死亡,6人受伤,其中重伤1人,损毁车辆3辆。 这次运输炸药属于非法运输。运送炸药,要向当 地安公安部门申报,拿到运输许可证后,要将运输路 线和时间向交管部门报告。
距离爆炸中心300米一处被震毁矿工宿舍
案例4 【案例4】成都爆炸事件伤者自带黑火药
2010年6月10日上午9时19分,一辆由云南镇雄开 往成都荷花池的宇通牌长途客车,行至成都三环路成 渝立交至十陵立交主道时,一名从镇雄上车的男性乘 客下车后随身携带的500克的黑火药手提袋发生爆炸, 造成该名男子受伤。罗某属于爆炸伤,头、胸、腹、 颈、四肢,腹部伤势严重,罗某的左手大拇指已经失去 活力,已实施截肢手术。罗某全身有上千个小洞,每个 洞都在流血,已经出现失血性休克。
【真相大白】3恶魔疯狂枪杀14人

3恶魔疯狂枪杀14人山西警方24小时破获特大杀人案2001年10月26日对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乌金山镇大峪口村来讲,是个黑色的星期五。
因为这天晚上,该村有14名村民被枪杀,3人受重伤!案发后,山西警方布下了天罗地网,不到24小时即将3名犯罪嫌疑人全部缉拿归案。
血案,发生在10月26日晚10月26日23时许,从村外返回大峪口的冀某路过其父母在马路边开的小商店时,发现店内亮着灯,但窗玻璃却碎了一块。
当他凑上前去看时,立即被眼前从未见过的惨状惊呆了,父亲冀金堂头部有个血窟窿,鲜血正汩汩地往外冒,母亲胡拉弟浑身是血,躺在床上动弹不得,嘴里断断续续地发出痛苦而微弱的呻吟声。
血案!枪杀大案!23时35分,榆次区公安局仍有许多办公室亮着灯,刑警大队全体人员刚刚开完一个会。
正当他们准备休息时,郭齐鸣局长、武建苏副局长向他们下达了紧急集合命令:“乌金山镇大峪口村发生一起枪杀案,咱们赶快出发!”旋即,刑警大队大队长田冬虎、副大队长温祁明迅速将刑警集合完毕,连同其他40多名民警很快赶到现场。
很快,警方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温祁明率人赶到大峪口村后,直奔山底煤矿,在那儿,他们找到了身中两枪、两刀的原村支书胡根生。
据胡讲,他是被同村的胡文海、刘海旺持枪、刀致重伤后逃生于此地。
温队长迅速将情况汇报给局领导,并派车将胡根生送往医院抢救。
“迅速搜捕胡文海、刘海旺,还有当时在场的胡清海(胡文海之弟)!”郭齐鸣局长果断下令。
与此同时,民警获悉死亡人数已增至4人。
案情极为重大!当务之急时必须尽快搜捕疑犯!榆次区公安局迅速将案情上报晋中市公安局和山西省公安厅,请求在邻近的太原、阳泉、忻州、寿阳等市、县以及河北石家庄一带设卡搜捕,并开展协查和上网追逃。
稍后,以郭齐鸣局长为指挥的专案指挥部在省厅的统一协调安排下,迅速调集刑警、巡警、交警、禁毒警和派出所等350余名民警及晋中、太原武警支队和驻地650余名武警官兵,围绕大峪口村现场,对通往邻村、乡镇的主要公路、乡村道路设卡37处,局领导分头带队,组织警力采取围追堵截、盘查搜索等方法展开抓捕。
地狱之门

地狱之门作者:上官新华来源:《检察风云》2016年第24期2016年11月11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赵黎平犯故意杀人罪、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死刑。
赵黎平成为十八大以来,第一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大老虎”。
赵黎平不会想到,一年半前扣响扳机的一瞬间,叩开了自己的地狱之门。
公安一号2015年3月20日,曾任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厅长的赵黎平在赤峰市上演了一出亡命追杀的戏码。
两声枪响之后,他为自己“抢”下两个名头——十八大后落马的第100只“老虎”、新中国成立后首个亲手杀人的省部级官员。
赵黎平或许从未想过,自己会在退休两年后,以这样耸人听闻的方式重回公众视野。
赵黎平1951年8月出生于辽宁省建平县。
未满18岁时就到吉林通辽插队,后在通辽市教育印刷厂当工人。
1972年,赵黎平进入哲里木盟公安处成为一名侦查员,此后一路升迁。
1990年,他调至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历任刑侦处副处长、处长,公安厅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副厅长等职。
2005年擢升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厅长。
主政内蒙古警界的7年中,赵黎平这位曾经的“公安一号”留下了不少印记:2005年,赵黎平提出打击刑事犯罪“速决战”概念,即难度小的一周内破案,难度中等的两周内破案,难度大的四周内破案;2009年,他高调介绍“草原110”机制,即借助无线电通信系统,把对讲机配备到每个牧民家庭,24小时开机,随时有事随时呼叫;2012年年初,他着力打造内蒙古警队快速反应能力,规定报警电话等待时间最长不能超过30秒,出警时限则是“城区5分钟、城郊10分钟、农村牧区尽快到达”……一系列举措,都给人们留下了良好的印象。
曾与他在内蒙古公安厅共事过的下属张峰,与赵黎平有过不少工作上的接触。
谈及这位曾经的老领导,张峰说:“他是公安厅的老人了,为人很好,不傲气。
实实在在地讲,这个人很有才,做事也很稳妥。
”还有人介绍,赵黎平口才很好,讲话非常鼓舞士气,能说到人心坎里去,让手下的人振奋精神,精诚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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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翼城爆炸案两人被判处死刑
核心提示: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3日对翼城“7·31”煤矿爆炸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蔡永胜、刘孝军被依法判处死刑。
临汾市中院一审判决认为,蔡永胜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刘孝军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
陈治国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素森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温晓明、郭峰峰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兵、任富龙等7名被告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9年10月,山西阳泉煤业集团与翼城县刘沟煤矿有限公司签订了有关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相关协议。
同年12月,蔡永胜等人经营的翼城县刘沟煤矿被阳煤集团兼并,更名为阳煤集团翼城森杰煤业有限公司刘沟煤矿。
从2009年12月3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该煤矿属于资源整合过渡期,在过渡期间可以生产。
2010年3月,由于刘沟煤矿达不到年产30万吨的生产能力,阳煤集团向刘沟煤矿下发了停止生产的通知。
但蔡永胜为谋取利益,置停产通知于不顾,与另外两名投资人王荣达、陈志波(二人另案处理)协商非法购买炸药、雷管继续生产。
为逃避检查,蔡永胜弃正规炸药库于不用,由王素森选定储存地点,并征得蔡永胜同意后,将蔡永胜多次非法购买的炸药、雷管储存到刘沟煤矿主井口西侧原发电机房内并陆续用于采矿生产。
截至2010年7月31日案发时,该库房内仍有非法储存的炸药1404公斤、雷管9300枚。
由于该库房内存放的是含有氯酸盐的自制硝铵炸药,在通风不良和温度、湿度较高的状况下,导致炸药化学反应热聚积,并于2010年7月31日2时40分左右自燃引发爆炸,造成死亡17人、重伤4人、轻伤22人、轻微伤18人以及多间房屋倒塌的严重后果。
为保护公共安全,依法严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犯罪活动,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重庆高院二审宣判2起贩毒案,2名毒贩被判死刑
今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陈有明等贩毒案,和王德全等贩毒案二审公开宣判,依法驳回陈有明、钟丹,及王德全、孙先铭、杨尚琼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今年3月1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有明、钟丹贩毒案一审宣判,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陈有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钟丹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一审宣判后,陈有明、钟丹不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重庆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重庆高院经二审审理确认,陈有明为贩卖毒品,与钟丹共谋,租赁房屋藏匿所贩卖的毒品,由钟丹保管租赁房内的毒品。
2008年5月至案发前,陈有明、钟丹先后租赁了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某小区8-5号、9-28号房屋。
2009年3月10日,公安机关对上述两套房间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