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企业收入确认比较
软件企业水平评估标准

软件企业水平评估标准软件企业水平评估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研发能力:软件企业应具备核心关键技术,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同时,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2. 业务收入占比:软件企业年软件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年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3. 市场地位和竞争力:这包括市场份额、客户群体、品牌知名度、技术创新能力等方面的因素。
了解软件企业在市场上的地位和竞争力有助于评估其未来的发展潜力。
4. 产品和技术:软件企业的产品和技术水平是其价值评估的关键要素。
评估软件企业时,需要考虑其产品的市场需求、技术特点、独特性以及产品的竞争优势。
具有创新性、技术先进和有竞争力的产品通常会增加企业的价值。
5. 客户关系和合同:软件企业的客户关系和合同也是评估的重要因素。
评估时需要考虑客户的忠诚度、合同条款、客户满意度等。
稳定的客户关系和合同能够增加企业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6. 团队和人才:软件企业的团队和人才是其长期发展的关键因素。
7. 经营环境: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软件开发企业收入确认问题研究

软件开发企业收入确认问题研究软件开发企业的收入确认首先需要确定是采用“销售商品模式”還是“建造合同模式”。
本文对软件开发企业确定收入确认方式时应考虑的因素进行了研究,给出了相应建议,并举例进行了说明。
标签:软件开发企业收入确认软件开发企业的业务模式千差万别,其收入确认方式也是许多财务人员疑惑的,首先需要确定是采用“销售商品模式”还是“建造合同模式”。
然后分别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等相关规定确认收入,一般而言,如果以硬件为主或软件是通用型的一般不需要专门开发,则应考虑销售商品模式确认收入,如果以软件为主,且需要针对每个客户进行开发,可以考虑采用建造合同模式。
实务中应从下面几个因素考虑:1.合同中所约定的软件和硬件结合的紧密程度,例如软件是否为特定硬件和设备专门配套的嵌入式软件,还是可以在任何通用的硬件平台上运行;软硬件的集成和调试是否需要发生重大的工作量和成本;合同中对外购的通用设备和系统软件的报价是否与其单独采购时的市场价格基本一致。
如果软件和硬件结合紧密,集成和调试不需要重大的工作量和成本,外购的通用设备主要是为了系统配套,采用销售商品模式更符合会计准则的。
2.合同履行结果中软件、硬件两部分的互相影响程度。
例如,如果硬件部分已经先行交货,并且硬件平台搭建完成,但后续软件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则是否会影响到已确认的硬件收入,对方是否可能要求退货等。
如果软件、硬件两部分的互相影响程度互相影响程度比较高,才有建造合同方式比较合适。
3.硬件是否主要为通用设备;软件是否需在公司现有软件产品的基础上作出大量的定制修改(二次开发)以符合客户的具体要求。
如果需要软件作出大量的定制修改(二次开发)才能符合客户的具体要求,应考虑采用建造合同。
4.合同总价中以下几部分的相对价值大小:①外购的硬件、通用设备和系统软件;②根据客户需求定制的专用设备和硬件;③公司自行研发的应用软件。
软件与系统集成业务收入确认

超图软件:招股说明书1、收入确认原则及具体方法(1)自行开发软件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及具体方法公司在已将所销售的软件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或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并不再对该软件产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相关的收入已经取得或取得了收款的凭据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与销售该商品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
公司销售的自行开发软件均为通用型的GIS 基础平台软件,按照与用户签订的销售合同向用户交付软件产品(产品的载体一般是光盘或密钥)时,即确认收入。
(2)技术开发服务收入的确认原则及具体方法公司从事的技术开发服务业务系向用户提供技术开发劳务,即为客户定制GIS应用系统。
公司的技术开发服务业务实质上属于提供劳务,适用收入准则中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原则。
在资产负债表日技术开发服务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确定的前提下,公司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
公司为每一技术开发服务项目建立《项目工程进度控制表》,按统计的实际工时/整个项目的预算工时,确定完工进度并据此确认每技术开发服务项目的收入。
上述收入确认原则与IT 外包服务业务中常见的系统集成业务根据与用户约定的某一时点分阶段确认收入存在本质区别。
系统集成项目中,合同金额的绝大部分是从第三方直接采购产品,如采购服务器、PC 机、磁盘阵列、操作系统及数据库等软硬件产品。
而公司提供的技术开发服务是为了满足用户定制个性化应用系统的需求,只涉及少量的软硬件采购。
在系统集成项目中,为使设备达到客户要求的可使用状态,系统集成商需要提供设备调试、网络布线、机房装修等服务,由于用户需要的是整套可使用的设备而非单独采购这些服务,因此这些服务的金额通常只占合同总金额很小的部分且无法与软硬件采购分离出来单独向用户提供。
根据集成业务的上述特点,系统集成项目本质上属于销售商品,附带的服务只是为了使销售的商品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而必须提供的简单劳务。
软件产品的收入确认及相关税收政策浅析

软件产品的收入确认及相关税收政策浅析作者:王业甄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4年第15期摘要:软件产品的发展标志着社会正步入一个以知识资源为依托的经济时代,我国软件产品日趋凸显出极具潜力的市场竞争力。
具有技术领先优势和市场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竞相进入资本市场时,证监会对IPO公司的各项税收优惠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成果是否对税收优惠存在严重依赖,均为IPO核查的重点关注对象。
本文仅就在企业IPO过程中遇到的软件产品收入确认的核算问题及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软件产品收入的确认软硬件收入的划分相关税收优惠分析软件企业从事的业务类型、经营项目,其产品大致销售类型:销售软件产品、提供劳务、系统集成业务。
一是销售软件产品可细分两种:通用软件产品,如市场上流通的杀毒软件、财务软件等,企业提供简单安装、适当培训,不承担其他有风险性的义务,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这类软件产品在验收交付后一次性确认收入。
其二,根据顾客需求而特别定制软件产品。
该类软件产品,其绝大部分产品是从第三方直接采购,如服务器、操作系统及数据库等软硬件产品,企业提供自行设计的软件驱动,为满足用户定制个性化应用系统的需求服务,只涉及少量的软硬件采购。
二是提供劳务,企业在提供软件品的同时提供相关的劳务服务,主要是指软件技术开发、软件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等,此类劳务收入确定可根据会计准则中提供劳务的规定执行。
三是系统集成业务,企业自主开发的软件和外购软硬件集成后的整体解决方案,该类业务一般包括软硬件设备的配置、采购与到货验收、自主软件功能的开发、现场安装、联网测试、移交、系统培训、系统试运行和验收等环节。
以下主要对实务中常见的、业务较为复杂的定制软件产品和系统集成业务的收入确认的问题,其软、硬件收入划分问题以及由此引起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进行浅析。
一、特别定制软件产品、系统集成项目收入的确认特别定制产品或系统集成项目,无论是根据客户的需求创新式地开发,还是开发企业将已有的自主开发的半成品继续深加工,都是针对特定应用领域,基于某一固定硬件平台,按照客户目标要求开发的计算机软件。
新准则下软件行业系统集成业务收入

新准则下软件行业系统集成业务收入发布时间:2022-05-07T05:48:30.475Z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2年第2期作者:蒋顺文[导读] 软件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灵魂蒋顺文南宁超创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南宁530000摘要:软件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灵魂,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是制造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的关键支撑。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应用的不断深化,软件与互联网深度耦合,与硬件、应用和服务紧密融合,使得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产业向网络化、服务化、体系化和融合化方向加快发展。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准则”),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由于准则偏向于原则性阐述,故对于某类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更多基于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
各行业的收入确认方法千差万别,而系统集成业务由于其普遍性、复杂性以及多样性,在各业务类型中具有典型性。
本文以软件行业为切入点,对新收入准则下的系统集成业务的收入确认问题进行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软件行业;系统集成业务;收入政策引言软件产业是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的核心源泉,也是推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重要引擎。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中强调,“要全面推进产业化、规模化应用,重点突破关键软件,推动软件产业做大做强,提升关键软件技术创新和供给能力”。
由于软件行业的会计处理方法和使用模型并不统一,特别是在收入确认以及计量方面,加之缺乏纸质媒介来记录交易实现的过程等固有问题,从业人员只能依靠专业判断和过往经历来处理特定情景的应用问题,即使不同的软件公司提供了同一种日常业务模式,也可能因为会计政策的选择和会计估计的方法不同,造成收入确认的时间不一致和收入确认的金额有较大的差异,影响行业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财务舞弊风险增加,也不利于投资者做出理性决策,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软件行业的蓬勃发展和持续进。
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企业收入确认比较(1)

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企业收入确认比较推荐以下是从部分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业务的上市公司公告中摘录的其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超图软件:1、收入确认原则及具体方法(1)自行开发软件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及具体方法公司在已将所销售的软件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或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并不再对该软件产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相关的收入已经取得或取得了收款的凭据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与销售该商品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
公司销售的自行开发软件均为通用型的GIS 基础平台软件,按照与用户签订的销售合同向用户交付软件产品(产品的载体一般是光盘或密钥)时,即确认收入。
(2)技术开发服务收入的确认原则及具体方法公司从事的技术开发服务业务系向用户提供技术开发劳务,即为客户定制GIS应用系统。
公司的技术开发服务业务实质上属于提供劳务,适用收入准则中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原则。
在资产负债表日技术开发服务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确定的前提下,公司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
公司为每一技术开发服务项目建立《项目工程进度控制表》,按统计的实际工时/整个项目的预算工时,确定完工进度并据此确认每技术开发服务项目的收入。
上述收入确认原则与IT 外包服务业务中常见的系统集成业务根据与用户约定的某一时点分阶段确认收入存在本质区别。
系统集成项目中,合同金额的绝大部分是从第三方直接采购产品,如采购服务器、PC 机、磁盘阵列、操作系统及数据库等软硬件产品。
而公司提供的技术开发服务是为了满足用户定制个性化应用系统的需求,只涉及少量的软硬件采购。
在系统集成项目中,为使设备达到客户要求的可使用状态,系统集成商需要提供设备调试、网络布线、机房装修等服务,由于用户需要的是整套可使用的设备而非单独采购这些服务,因此这些服务的金额通常只占合同总金额很小的部分且无法与软硬件采购分离出来单独向用户提供。
关于软件企业收入确认问题探讨

关于软件企业收入确认问题探讨作者:张婷婷来源:《经营管理者·中旬刊》2016年第11期摘要:确认收入问题是企业当中的重要问题,关于对企业收入确认问题的探讨,先要对企业的经营模式有一个具体的了解。
对于软件开发企业来说,企业的经营模式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建造合同模式,另外一个是销售商品模式。
也就是说,软件企业的收入确认问题必须对这两种模式进行综合的研究和探讨。
本文以软件企业为基础进行研究,注重分析其收入确认方式,以及各种收入确认方式对其的影响,并分析和研究了两组基本模式的案例,以供参考。
关键词:软件企业收入确认问题探讨本身来说,企业的业务模式种类非常多样化,而软件企业,在业务模式上也各不相同。
在以往对于企业相关问题的研究当中,其收入确认问题的研究其实是相当棘手的。
首先在其业务模式上就要进行一个区分,软件企业的业务模式到底是选用建造合同模式还是基本的销售商品模式进行经营,这个问题值得我们商榷。
在基本业务模式确立的基础上,再以相关会计准则为基础,进行确认收入问题的相关规定。
当然,软件企业也需要细分来看,一般而言,有的软件企业根据业务模式选择销售商品模式来进行收入确定更为合适;而有的软件企业应该主要选择建造合同模式进行收入确定更为合适。
本文将对这些与软件企业收入确认问题有关的因素进行具体的探讨。
一、软件企业业务分类及收入确认概述在国际市场上,软件行业通常由产品和服务组成。
软件产品又分为应用软件、支撑软件以及系统软件。
而后两者软件产品已经被国外市场垄断,如IBM和微软。
那么国内软件企业主要从事的业务为应用软件。
在应用软件中,又有企业管理软件、CAD软件、信息安全类软件、教育软件、中文信息处理软件、财会软件等几类。
而软件企业的业务分类,在国内主要有应用软件的开发和销售、技术支持和服务以及系统的集成等。
应用软件的开发通常是以行业特点为基础,开发出来的产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主要视为了满足客户的基本需求;技术的支持和服务主要是为客户提供一些技术帮助和技术咨询等服务方面的业务;而系统的集成,需要以客户的具体需求为基础,对软件产品进行集成设计、安装调试以及应用开发,使其具有满足客户需求的业务功能。
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企业收入确认比较

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企业收入确认比较推荐以下是从部分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业务的上市公司公告中摘录的其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超图软件:1、收入确认原则及具体方法(1)自行开发软件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及具体方法公司在已将所销售的软件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或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并不再对该软件产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相关的收入已经取得或取得了收款的凭据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与销售该商品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
公司销售的自行开发软件均为通用型的GIS 基础平台软件,按照与用户签订的销售合同向用户交付软件产品(产品的载体一般是光盘或密钥)时,即确认收入。
(2)技术开发服务收入的确认原则及具体方法公司从事的技术开发服务业务系向用户提供技术开发劳务,即为客户定制GIS应用系统。
公司的技术开发服务业务实质上属于提供劳务,适用收入准则中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原则。
在资产负债表日技术开发服务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确定的前提下,公司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
公司为每一技术开发服务项目建立《项目工程进度控制表》,按统计的实际工时/整个项目的预算工时,确定完工进度并据此确认每技术开发服务项目的收入。
上述收入确认原则与IT 外包服务业务中常见的系统集成业务根据与用户约定的某一时点分阶段确认收入存在本质区别。
系统集成项目中,合同金额的绝大部分是从第三方直接采购产品,如采购服务器、PC 机、磁盘阵列、操作系统及数据库等软硬件产品。
而公司提供的技术开发服务是为了满足用户定制个性化应用系统的需求,只涉及少量的软硬件采购。
在系统集成项目中,为使设备达到客户要求的可使用状态,系统集成商需要提供设备调试、网络布线、机房装修等服务,由于用户需要的是整套可使用的设备而非单独采购这些服务,因此这些服务的金额通常只占合同总金额很小的部分且无法与软硬件采购分离出来单独向用户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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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企业收入确认比较推荐以下是从部分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业务的上市公司公告中摘录的其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超图软件:1、收入确认原则及具体方法(1)自行开发软件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及具体方法公司在已将所销售的软GIS 表》每技术开发服务项目的收入。
上述收入确认原则与IT 外包服务业务中常见的系统集成业务根据与用户约定的某一时点分阶段确认收入存在本质区别。
系统集成项目中,合同金额的绝大部分是从第三方直接采购产品,如采购服务器、PC 机、磁盘阵列、操作系统及数据库等软硬件产品。
而公司提供的技术开发服务是为了满足用户定制个性化应用系统的需求,只涉及少量的软硬件采购。
在系统集成项目中,为使设备达到客户要求的可使用状态,系统集成商需要提供设备调试、网络布线、机房装修等服务,由于用户需要的是整套可使用的设备而非单独采购这些服务,因此这些服务的金额通常只占合同总金额很小的部分且无法与软硬件采购分离出来单独向用户提供。
根据集成业务的上述特点,系统集成项目本质上属于销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相关的收入已经取得或取得了收款的凭据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与销售该商品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
公司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系根据部分用户的具体要求,从软件供应商(如微软或甲骨文等公司)采购软件再销售给最终用户,或在提供技术服务过程中代用户采购非发行人研发的其他类基础软件、数据库产品,代理软件产品按照商品销售原则确认收入。
公司在将自其他厂商采购的软件产品交付给用户后,即确认收入。
2、成本确认的具体方法(1)自行开发软件产品销售成本确认的具体方法公司自行开发软件产品的研发费用未予资本化。
销售时向用户提供的光盘和加密设备金额很小,公司在采购光盘和加密设备时一次计入损益,因此自行开发软件产包。
40%完工进度结转,成本结转比例与收入确认的完工进度比例一致;软硬件和地理数据采购成本因其金额很小,采购时一次结转成本。
(3)代理软件产品销售成本确认具体方法代理软件产品的销售成本为公司自其他厂商采购软件产品时发生的实际支出,公司按采购的实际成本结转相应代理软件产品的销售成本。
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收入、成本的确认原则及收入、成本确认的具体方法是恰当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定制软件是指根据与客户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对用户的业务进行充分实地调查,并根据用户的实际需求进行专门的软件设计与开发,由此开发出来的软件不具有通用性。
定制软件业务实质上是提供劳务,公司按照劳务收入确认原则进行确认:①则系统集成包括外购商品、软件产品的销售与安装。
公司在已将外购商品、软件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公司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系统安装调试完毕已投入试运行或取得购货方的初验报告;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可靠计量时,确认收入实现。
(3)技术支持与服务收入确认原则技术支持与服务主要指根据合同规定向用户提供的有偿后续服务,包括系统维护、技术应用与支持、产品升级等。
本公司根据与用户签订的相关合同签订的合同总额与服务期间,按提供服务的进度确认收入。
(4)技术开发收入技术开发收入是指根据用户的需求,对自行研究开发的软件产品再次开发取得的收入。
公司在劳务已经3见“法一致。
(2)系统集成收入该项收入是指根据用户需要将整个系统中的外购软件、硬件按照合理的方式进行集成,将整体方案提交给客户所获得的收入。
此类业务一般分为项目立项、集成实施测试、上线运行验收、运维四个阶段,具体内容可参见“第六节业务和技术/四、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具体情况/(三)主要产品生产和服务流程”。
结合本业务的特点和主要合同条款看,会计上将完成集成实施测试阶段(以下简称初验)作为收入确认的标准,依据如下:①在初验完成后,公司已将所有外购的硬件和软件移交给客户并已全部安装完毕,投入试运行,同时试运行也已获得客户的初步确认,公司需要履行的主要合同责任和义务已经基本完成。
结合公司情况看,公司自成立以来从未发生已经经过初验而最终客户不予认可导致交定的,根据合同规定在服务期间内分期确认收入;其他服务合同在劳务已经提供,收到价款或取得收取款项的证据时,确认劳务收入,跨年度的,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半年度报告本公司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
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具体地,本公司的收入确认原则方法:1)系统集成项目收入1)一般系统集成项目为一次性确认收入,即服务已经提供,并经接受服务方验收合格,取得相关的收款依据时确认为收,制权,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时,确认营业收入实现。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为:自行开发研制的软件产品销售收入、系统集成收入、定制软件收入、系统维护收入。
其中自行开发研制的软件产品销售收入、系统集成收入合计数为上图中的软件及集成收入;定制软件收入、系统维护收入合计数为上图中的技术开发及服务收入。
各项业务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如下:①自行开发研制的软件产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本公司自行开发研制的软件产品业务是指由本公司开发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
其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为:按签订的软件销售合同进行核算。
本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本公司系统维护业务是指本公司对出售的产品在一年免费服务期后的技术服务、二次开发服务业务以及其他为客户(包括使用非本公司产品)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支持等服务。
其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为:按签订的系统维护合同进行核算。
在系统维护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神州泰岳再回头来说说上面的数据差异。
一个很直观的感受是:两任会计师对2006年和2007年收入确认有分歧,并进入导致两份报告对同一期间的成本/费用也产生差异,相应地资产负债表的部分科目自然也有差异。
考察神州泰岳2006年~2007年的收入构成,我们可以发现,尽管以飞信为代表的技术服务收入在2007年已占到接近三分之一的份额,但在此两年期间,软硬件销售和系统集成仍是公司的主要业务。
作为前任券商员工,本人亦“系统品的销售及安装。
对于系统集成,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在系统集成中的外购软硬件产品和公司软件产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买方,不再保留与之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和控制权,系统已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安装调试、取得了买方的验收确认,相关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按照完工比例确认收入。
公司签署该类业务的合同一般为约定验收条款的合同。
对于约定验收条款的软件产品开发与销售、技术服务以及系统集成合同,公司具体按如下规则确认收入:①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总金额中包含质保金的,在确认收入时,先扣除质保金部分,然后按如下方法确认收入;质保期届满后,再将该质保金确认收入。
②取得初验报告开始确认收入。
公司的销售合同一般包括软硬件设备的配置、采购与到货验收、软件功能的开发、80%确认的比例后,将其余部分确认收入。
”由上看出,郭的观点反映在了第二次申报中。
由于收入确认原则发生了变化,自然两次申报的收入数会产生差异。
进一步推论:证监会对神州泰岳两次申报时的会计数据差异是了解的,而且很可能收入确认问题是导致该公司首次上会被毙的原因之一。
1998年11月,中国证监会认定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在其1997年年度报告中一笔销售收入的确认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和《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国嘉实业处以罚款50万元,对国嘉实业董事长王英玲处以警告。
单位:元97年96年95年1.主营业务收入490,703,951.0327,737,365.8312,901,772.532.3.4.5.6.7.年12月4润1; 2证监会认定虚假确认的收入就是国软科技从事电子商务数据库开发与销售所实现的营业收入9600万。
该交易是国软科技向某化工品销售软件产品,将某化工品公司在1997年12月31日支付的9600万元计入当年收入,并向某化工品公司开具软件销售发票,同时,于1997年12月24日向美国IMS-NETCORP购买了供开发使用的软件、硬件计3189万元,与北京康茂国际网络系统有限公司签订人工费用包干协议,向其支付包干人工费用计311万元,两笔费用合计3500万元记入1997年度销售。
但截止1997年的12月31日,国软科技所销售的产品才开始开发。
尽管1997年收入准则并没有发布,但仍可根据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认定国软科技是在尚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商品所有权没有转移的情况下提前确例如公司受托开发某系统,并约定有1年免费维护期,约定安装调试验收后付款90%,维护期满后再付10%收入该如何确认?是否应在预计总工作量时即考虑免费维护的工作量?然后按每期实际发生的工作量占总工作量的比例来确认收入?谢谢!1、销售通用软件一般采用销售商品模式确认收入。
能否在验收合格后即确认100%收入,取决于企业能否在验收合格的时点对未来质保期满后能否收回该部分尾款的可能性的估计。
要考虑公司在质保期内违反合同约定的质保条款(例如因产品在运行中暴露出质量缺陷导致买方拒付尾款)的2其实有点类似商品和劳务的混合销售,只是其中劳务的时间长达1年,且合同中对销售价款和劳务价款未予分开列明。
我看准则要求是混合销售未分列的,应全部作为销售处理。
但这个实例中维护劳务尚未提供,一次全部确认是否不妥?所以我想是按结算条款把剩下10%等劳务提供后再确认,还是先确认100%,并预计将来要发生的劳务成本?谢谢陈老师指导!如果该10%尾款或者合同款项中的一部分所对应的是后续升级、维护等服务,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质量保证的,应当按照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原则确认后续的该等服务收入。
理论上应当按照相对公允价值把合同价款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