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总承包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epc总承包验收流程

epc总承包验收流程一、组织架构EPC总承包验收应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总工、生产经理、安全总监为副组长,各业务部门为组员的工作小组,以小组工作的形式推进EPC总承包验收的工作推进。
二、验收计划验收前应根据施工总进度计划以及现场施工实施的进度情况具体分析,编制EPC总承包验收专项计划,明确各专项验收及竣工验收的具体时间,根据确定的计划进行现场及资料准备工作的推进。
三、验收准备(1)在工程验收前,总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标准,完成工程项目的各项建设任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达到规定要求。
此外,还需整理、汇总工程项目的各类资料,如设计文件、施工记录、质量检验报告、竣工报告等,以便于验收时提交给业主。
(2)正式验收前,需向验收组织提交验收申请书,包括项目概况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案等信息。
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设计单位参与,进行预验收相关工作,确保正式验收能一次验收合格。
四、现场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包括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参与,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验收报告总承包单位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等进行验收报告的编制,并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同意后进行资料审查。
六、资料审查建设单位审查竣工报告,并组织勘察、设计、总承包和监理等单位制定验收方案;听取各单位的工作报告和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检查工作是否按批准的规模进行建设,及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检查工程外观质量和有关资料,鉴定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检查历次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和已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确定尾工清单及其完工期限和责任单位等;对重大技术问题做出评价;检查和审阅工程档案资料;提出竣工验收的建议日期;并对验收检查记录签字。
七、验收文件归档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一套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
工程项目EPC总承包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EPC总承包管理办法第1条范围1.1本办法规定了管理EPC项目的目的、原则、职能划分、工作要求等,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子(分)公司作为EPC总承包方(即乙方)承建的项目,其他管理模式承包项目参照执行。
第2条引用标准1.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2.2工程建设项目EPC总承包合同;2.3GB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第3条原则3.1EPC项目按照“分级管理、统一协调、全面规范”的原则实行管理,实现安全、质量、工期、造价、环保五大控制目标。
实行集团公司、子(分)公司、EPe项目部三级管理,三级责任主体逐级负责。
集团公司对EPC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子(分)公司对EPC项目负有全面管理责任,EPC项目部对EPC项目负有直接责任。
第4条主要职责划分4.1集团工程部金、电力、热解及其它专业EPC项目的建设工作。
4.1.2负责制定集团公司EPC项目管理相关制度,并监督、检查制度的落实与执行情况。
4.1.3负责对子(分)公司管理的EPC项目目标进行监督、协调、指导、考评;负责组织汇总、监督EPC项目安全、质量、工期、造价、环保控制总目标,对目标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4.1.4负责对EPC项目初步设计至机械竣工及工程中间交接期间的项目过程管理进行监督、协调、指导、考评;对工程联动试车(预试车)、投料试车及生产性能考核工作进行协调。
4.1.5负责在集团公司层面协调与建设单位在EPC项目管理方面的工作。
4.1.6负责收集集团范围内EPC项目工程建设信息,统计汇总、分析对比形成工程建设月报,供集团公司相关领导决策。
4.1.7组织季节性、重要时段安全大检查工作,对安全大检查进行复检,督促安全整改措施的落实;组织或参与重点工程EPC项目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质量检查,并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4.1.8组织召开EPC项目现场协调会。
4.1.9督促子(分)公司加强EPC项目的管理,并对子(分)公司进行检查、考评。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标准竣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的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分为三个阶段:前期准备阶段、验收阶段和整改阶段。
第四条前期准备阶段包括竣工验收申请、组织筹备和审批准备等工作。
1. 项目相关部门根据工程进度和计划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2. 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竣工验收的筹备工作。
3. 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开始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条验收阶段包括验收准备、现场验收和整改措施等工作。
1. 竣工验收小组成员按照任务分工准备验收资料及相关工具。
2. 现场验收包括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检查。
3. 如发现问题,需要立即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
第六条整改阶段包括整改落实、验收意见汇总和确定验收结果等工作。
1. 各相关单位按照整改计划进行整改工作。
2. 竣工验收小组汇总各方意见,确定最终验收结果。
3. 发现的问题需整改到位后才能进行最终验收。
第七条各阶段工作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章工程竣工验收的责任和义务第八条项目管理部门是主要负责竣工验收工作的单位,需要确保整个验收过程顺利进行。
第九条竣工验收小组成员需要严格执行工作任务,做到客观公正、审慎认真。
第十条各相关单位需积极配合竣工验收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支持。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需对竣工验收工作负责,确保工程质量和验收合格。
第四章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二条监督部门是对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的组织,需要确保验收工作公正、合法。
第十三条监督部门有权对竣工验收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监督部门对不符合规定和标准的项目工程有权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五章工程竣工验收的结果与评定第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必须经过相关单位和主管部门认定。
工程建设EPC总承包项目试运行与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EPC总承包项目试运行与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运行与竣工验收是总承包项目实施目标的检验阶段,是项目转入投产使用阶段的必备程序。
1.1工程总承包项目试运行1.1.1工程总承包项目试运行概述试运行始于机械竣工,包括预试运行和投料试运行两个阶段。
为了缩短试运行周期,试运行工作可以在部分单元或系统的试运行准备工作完成,且已经达到机械竣工标准后立即开始。
其中,机械竣工是EPC总承包商向业主转移项目管理权的交接点。
此外,在签订机械竣工证书前,业主和EPC 总承包商可就部分先行试运行的工程进行交接,即进行中间交接,其目的是为了解决EPC总承包商尚未将工程整体移交之前业主有权对部分工程进行试运行的问题。
并不解除EPC 总承包商的质量责任,遗留的施工问题仍由EPC总承包商负责。
在工程中间交接前EPC总承包商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单机试车。
总承包项目试运行服务的范围和深度由业主决定,并在合同文件的有关条款中载明,一般包括编制试运行计划、协助业主编制试运行方案、试运行培训、试运行准备、试运行过程指导和服务等。
试运行工作由业主组织、指挥,由EPC 总承包商进行指导,试运行资源由业主提供,同时,为了组织好试运行工作,业主、专利商、EPC总承包商、供应商应进行明确的责任分工,并进行密切协调配合。
1.1.2试运行部的岗位设置与职责范围项目试运行部的岗位设置如图1.1所示。
(1)项目试运行经理项目试运行经理在项目经理领导下,负责项目试运行的指导服务工作。
其主要职责和任务如下:>编制项目试运行计划,明确试运行指导服务内容、工作原则和程序等.>组织试运行服务人员参加项目设计方案的研究,对设计中有关试运行操作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根据项目的工艺技术情况向业主建议试运行的委托形式,例如是否聘请试运行队等。
>协助业主编制试运行方案,组织编制或委托编制操作手册。
>根据合同要求组织培训服务,提出培训计划,推荐和联系培训单位,协助业主组织培训。
EPC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管理要点

EPC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管理要点一、工程项目开竣工、停复工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保证工程项目依据合同约定,完成工期履约,按时开工、竣工,保证按时交付业主。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的开、竣工及过程中停、复工管理。
(三)程序1、项目开工管理(1)开工日期确定:项目开始正式施工(即开始基础挖槽或工程桩开始打桩)为实际开工日期。
实际开工日期与合同规定开工日期不符,须经过甲方、监理确认,作为履行工期责任的起始日期。
(2)确定实际开工日期后,由项目经理部填写开工报告,依次上报分公司生产科、公司生产管理部,报告期为开工前七日内。
(3)分公司生产科复核开工条件,合格后,报公司生产管理部盖章,开工报告留存分公司生产科、公司生产管理部备查。
(4)实际开工日期之前必须完成项目的各类前期策划(包括生产组织策划、经济策划、安全生产策划、质量策划)并完成进场开工所需的分包队伍的合同签订,方可开工。
2、工程完工管理(1)竣工日期确定:工程项目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施工内容,进行竣工验收合格,提交甲方验收申请的日期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或工程项目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施工内容,提交验收申请,未组织竣工验收,但已移交甲方并投入使用的,办理移交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肯定实践完工日期后,由项目经理部填报完工报告,依次上报分公司生产科、公司生产管理部,报告期为完工后七日内。
(3)分公司生产科复核完工报告,报公司生产管理部盖章,完工报告留存分公司生产科、公司生产管理部备查。
(4)工程工期发生延误,实行延误报告制度,对影响竣工工期的,向分公司生产科、公司生产管理部备案。
对涉及工期违约造成索赔的,上报公司生产管理部备案。
3、工程停工管理(1)项目现场出现停工事项(包括甲方原因、政府原因、春节期间民工返乡、不可抗力原因等原因停工),要及时向分公司、公司报告。
(2)停工在7天以上的工程项目,项目经理部填写停工报告,依次上报分公司生产科、公司生产管理部,报告期为停工发生前三日内。
EPC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流程管理办法

EPC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流程管理办法1.4.1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应在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竣工验收开始前,完成相应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施工作业(不包括:为竣工验收、竣工后验收必须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竣工验收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工程);并在竣工验收开始前,按合同约定需完成对施工作业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
(2)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开始前,根据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的质检资料及其竣工资料。
(3)根据竣工后验收的约定,由承包人指导发包人进行竣工后验收的,承包人须完成操作维修人员培训,并在竣工验收前提交操作手册。
(4)承包人应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20日前,将竣工验收方案提交给发包人。
发包人在10日内对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自费对竣工验收方案进行修正。
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5)承包人的竣工验收包括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竣工验收,及发包人委托给承包人进行工程物资的竣工验收。
(6)承包人应按照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及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完成竣工验收。
1.4.2竣工数据采集管理办法数据采集分两类:项目建设过程数据和完整性、运行单位所需的技术数据。
项目建设过程数据: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如设计图纸完成进度,管廊施工进度数据、外协征地情况等等,该类数据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过程管理工作,监控项目进展,分析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保质按时完成项目所用。
该类数据要求参建单位按各业务处室统一要求格式,以日报、周报形式通过信息应用系统或电子邮件方式上报。
完整性、运行单位所需的技术数据:该类数据为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永久性技术数据,能够辅助完整性管理和运行单位进行数据分析和运营管理,部分设备数据等要进入专业公司ERP系统。
该类数据一个显著特点是,建设期过后采集难度大或者数据无法采集,如设计图纸、桥梁沉降观测、坐标等等。
该类数据采集工作主要是EPC承包商、设计院、、物资供应商等等参建单位完成。
建设项目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竣工后试验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竣工后试验管理办法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1.1 权力与义务1.1.1 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1)发包人有权对第1.1.2款第(2)项约定的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编制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2)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由发包人组建,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知道,依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分工、组织完成竣工后试验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
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其分工职责等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1.1.2款第(4)项提出的建议,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不接受或接受的通知。
发包人未能接受承包人的上述建议,承包人有义务扔按本款第(2)项的组织安排执行。
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此项安排而发生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时,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
(4)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向承包人发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收到日期、时间和签名。
(5)发包人有权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紧急指令,承包人应立即执行。
如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的指令执行,因此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应在发出口头指令后12小时内,将该口头指令再以书面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
(6)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2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1)承包人在发包人组建的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统一安排下,派出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人员指导竣工后试验。
承包人派出的开车经理或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期间开现场,必须事先得到发包人批准。
(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竣工后试验的特点,协助发包人编制竣工后试验方案,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编制完成。
竣工后试验方案应包括:工程、单项工程及其相关部位的操作试验程序、资源条件、试验条件、操作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程序及进度计划等。
4 EPC总承包建设项目验工计价管理办法

中铁二院昆明公司EPC总承包建设项目验工计价管理办法中铁二院昆明公司EPC总承包工程项目部2019年10月27日EPC总承包建设项目验工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铁二院昆明公司EPC建设项目建设投资管理,规范验工计价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合理验工计价合同价款,维护建设项目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总承包建设项目的特点,结合公司总承包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铁二院昆明公司EPC总承包管辖内的各建设项目验工计价。
第三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变更时,按《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办法》及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词语解释第四条工程项目:指与各项目部建设有关的所有建筑、安装工程、系统集成、设备/材料采购、各类设计、咨询服务及前期工程等相关项目。
第五条验工计价:指对质量合格、单证齐全、证帐相符并符合有关合同验工与计价原则的各项目部承包合同(包括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等)已完合格的工程数量或工作量进行验收、计量,并进行计价审核。
第六条合同内:指在各项目部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量、单价、合价、总价。
第七条合同外:指在上述第六条以外建设单位(总承包)委托签认的工程数量和相应的费用。
第八条验工计价申请表:按照本验工计价管理办法规定的格式,由各项目部提报,并经规定程序审批的价款清单报表。
第九条验工计价证书:各项目部管段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的规定及本办法要求的格式提报的,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业主审批的工程量计量及价款验工计价文件材料。
第十条工程量:包括概算工程量、施工图工程量、实际完成工程量,其中概算工程量指经造价单位评审确认的设计概算所列工程量;施工图工程量指经评审后施工图所列工程数量;实际完成工程量指实际完成并经监理及业主代表确认的合格工程量。
第三章验工计价的职责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单位的职责(一)各项目部应按照合同约定、技术规范、经建设单位(总承包)确认的初步设计文件、经评审的施工设计图纸、各项目合同清单及本《办法》的规定,对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已完工程进行计量,按规定填报有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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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总承包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12.1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
12.1.1工程符合9.1款工程接收的相关约定,和(或)发包人已按10.7款的约定颁发了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且承包人完成了922款约定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
经发包人或监理人验收后,承包人应依据8.1.1款(1)、(2)、
(3)项、8.2款竣工试验的检验与验收、10.3.3款第(4)项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等资料,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
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约定。
12.1.2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
料后25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或予以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对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进行修改。
25日内发包人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已被确认。
12.1.3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12.1.1款及12.1.2款的约定办理。
12.2 竣工验收
12.2.1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并根据12.1.2款的约定被确认后的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1222 延后组织的竣工验收
发包人未能根据12.2.1款的约定,在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时,按照14.12.1至14.12.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在12.2.1款约定的时间之后,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承包人有义务参加。
发包人在验收后的25日内,对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资料提出的进一步修改意见,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修改。
12.2.3分期竣工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
按12.1.3款、12.2.1款的约定,分期组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