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支付扣缴税款关键点
境外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登记

境外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登记【原创实用版】目录一、境外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登记的概述二、境外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登记的适用范围三、境外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登记的办理流程四、境外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登记的注意事项五、境外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登记的重要性正文一、境外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登记的概述境外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登记是指我国税务机关对境外个人在我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实行源泉扣缴的一种税收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境外个人在我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当按照法定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确保税收政策的有效执行,我国税务机关实施境外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登记制度,要求相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二、境外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登记的适用范围境外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登记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1.境外个人在我国境内从事劳务报酬所得。
2.境外个人在我国境内从事稿酬所得。
3.境外个人在我国境内从事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4.境外个人在我国境内从事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5.境外个人在我国境内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
6.境外个人在我国境内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三、境外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登记的办理流程1.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需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交境外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登记申请表,同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税务机关收到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告知理由。
3.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办理登记后,需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四、境外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登记的注意事项1.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当如实填写境外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登记申请表,并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证明材料。
2.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登记手续,否则将影响税收政策的享受。
3.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扣缴义务,确保税款的及时足额缴纳。
五、境外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登记的重要性境外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登记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维护税收公平和促进国际间税收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向境外支付利息税前扣除须满足四个条件

向境外支付利息税前扣除须满足四个条件向境外支付利息税前扣除须满足四个条件税屋2015-05-17 00:00A公司为境内从事电子产品生产的外商独资企业,母公司为美国B 公司(非金融机构)。
B公司在境内无机构、场所。
A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拟于2014年3月15日向B公司借款5000万美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期限半年,利率为10%,到期一次还本。
A公司向B公司支付的利息能否税前扣除?A公司作为借款人向B公司支付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应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条件一:已按规定扣缴B公司的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其中,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境内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支付利息时,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条件二:从境外贷款人处取得利息发票或者凭证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向境外支付劳务费应履行增值税扣缴义务

向境外支付劳务费应履行增值税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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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支付劳务费应履行增值税扣缴义务
营改增后,我国居民企业向境外支付劳务费或无形资产使用费等,需要按现行增值税规定依法扣缴增值税并办理相关扣缴手续。
否则,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责令企业补扣补收并依法处理。
企业支付境外费用时,要注意哪些涉税事项?税收法规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文件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主要指三个方面的行为:一是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是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是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但下列三种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不需要扣缴增值税:一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二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三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进项税额抵扣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一般计税方法的,其按规定扣缴的增值税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按规定抵扣其销项税额。
企业对境外支付需注意八大涉税问题

企业对境外支付需注意八大涉税问题2012年7月9日信息来源:会计网校点击次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等实体税法,都作出了境外机构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应税的,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即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支付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资金时,应承担税款代扣代缴义务。
2008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以下简称64号《通知》)出台,规定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和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
2009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以下简称52号《通知》)出台,对64号《通知》执行中的有关事宜予以明确。
相关的规定还有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等。
问题之一:对外支付金额的标准根据64号《通知》规定,需要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的对外支付金额标准为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
在此,“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是指《税务证明》文本中的“合同总金额”,而是“本次支付金额”。
问题之二:对外支付项目的界定1.服务贸易(ServiceTrade),指国与国之间互相提供服务的经济交换活动。
64号《通知》将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服务贸易收入列举为从事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所取得的收入。
2.收益(Receipts)。
64号《通知》中将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收益列举为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等。
境外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登记

境外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登记摘要:一、境外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概念二、境外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三、境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四、境外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五、境外个人所得税的登记流程六、注意事项正文:境外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登记是涉及境外个人在我国境内取得所得时,税务部门要求雇主或支付方履行扣缴义务的一项制度。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遵守这一制度,本文将对境外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概念、纳税义务人、征收范围、扣缴义务及登记流程进行详细解析。
一、境外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概念境外个人所得税是指非我国居民在我国境内取得的各种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这类税收旨在对在我国境内有所得的境外个人实现公平负担。
二、境外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境外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个人、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
三、境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境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
四、境外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根据我国税法规定,雇主或支付方向境外个人支付所得时,应依法履行扣缴义务。
扣缴义务人应在支付时,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部门报送扣缴申报表。
五、境外个人所得税的登记流程1.境外个人应在所得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部门办理个人所得税登记。
2.境外个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在中国境内居住证明等材料。
3.税务部门对境外个人的登记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个人所得税登记证》。
4.境外个人在登记有效期内,如个人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六、注意事项1.境外个人在我国境内居住超过90天的,需按照我国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境外个人如未在我国境内居住,但所得来源于我国境内,同样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工作人员应该注意的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税处理

税务工作人员应该注意的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税处理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涉足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
对于税务工作人员来说,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税处理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
在处理这类情况时,税务工作人员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了解国内外税收协定税务工作人员首先需要了解国内与境外国家之间的税收协定。
税收协定是两国之间签订的一项协议,旨在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
这些协定规定了在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税的处理方式,包括税率、税基和纳税义务等。
税务工作人员应该熟悉这些协定的内容,并在处理境外所得时按照协定的规定进行操作。
二、判断境外所得的性质境外所得的性质可以分为两种:居民所得和非居民所得。
居民所得是指在境外工作或经商的个人所得,通常需要在境外国家缴纳所得税。
非居民所得是指在境外投资或从境外获得的收入,根据国内法律规定,应在国内缴纳所得税。
税务工作人员需要准确判断境外所得的性质,以确定纳税义务和税率。
三、核实境外所得的来源和金额税务工作人员在处理境外所得时,需要核实所得的来源和金额。
这包括查看相关的合同、发票、银行对账单和财务报表等文件,以确保所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税务工作人员还需要了解境外所得的结算方式和汇率,以便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税。
四、遵守相关的申报和缴税要求根据国内法律规定,境外所得需要在国内申报并缴纳所得税。
税务工作人员应该及时向纳税人提供相关的申报和缴税要求,包括填写申报表格、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缴纳税款等。
同时,税务工作人员还需要关注境外所得的申报和缴税期限,以确保纳税人按时履行义务。
五、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税处理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合作和信息共享。
税务工作人员应该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合作,与境外税务机构进行信息交流和合作,以便更好地处理境外所得的税务事务。
同时,税务工作人员还需要关注国内外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更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操作指南。
六、加强纳税人教育和宣传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税处理对于纳税人来说可能是一个复杂而陌生的问题。
支付境外费用如何扣缴所得税

支付境外费用如何扣缴所得税支付境外费用如何扣缴所得税•发布日期:2015/05/19•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郑杰现行税法关于对外支付扣缴所得税的规定多而散,企业碰到支付境外费用时,该如何履行扣缴义务以及如何代扣代缴?笔者对一些常见的支付境外费用代扣代缴所得税相关政策及操作要点做一简单归结梳理,希望对涉外企业有所帮助。
区分对外支付对象2008年起,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开始施行,采取了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相结合的税收管辖权,把纳税人分成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类方法及适用税率见附表)。
从附表可以看出,非居民企业依据其是否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所得是否和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可划分成三类,三类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不同,适用所得税率也不同。
第③类企业,应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企业所得税应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该类企业一般负有主动纳税义务,不需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适用25%所得税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
而对于第④、⑤类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即第④、⑤类企业)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故附表中第④、⑤类企业不具有主动纳税的义务,其纳税义务应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区分对外支付项目(一)免征项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二)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规定:对非居民企业(第④、⑤类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的跨境支付与预扣预缴制度

所得税的跨境支付与预扣预缴制度在国际贸易和跨国企业日益频繁的情况下,了解和适应不同国家的税收制度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所得税的跨境支付与预扣预缴制度是一个关键的话题,它涉及到了跨国支付的税收规定以及如何提前预缴税款。
本文将对这一话题进行深入探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跨境支付中的所得税问题。
一、跨境支付的税收规定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参与到国际贸易中。
然而,不同国家对于跨境支付的税收规定有所不同,这可能会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一些困扰。
因此,了解不同国家的税收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对于跨境支付中的所得税,大多数国家都会采用源泉税制度。
源泉税是指在付款时,跨境支付方必须向税务机关扣除一定比例的税款,并依法上缴给税务机关。
这种制度可以确保税收的及时收取,并防止跨境支付的资金外流。
不同国家对于跨境支付的源泉税比例是有差异的,企业和个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计算和申报。
此外,一些国家还会在源泉税基础上添加其他税费,如增值税、关税等,这需要进一步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二、预扣预缴制度的作用与原理预扣预缴制度是指在所得者获得收入之前,由支付方按照一定比例提前扣除应缴税款,并上缴给税务机关。
这种制度可以确保纳税人提前履行纳税义务,减少逃税和偷漏税的可能性。
对于跨境支付中的所得税,预扣预缴制度也适用。
在国际贸易中,支付方需要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扣除应缴税款,并在一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上缴。
预扣预缴制度的作用是保障税收的及时收取,并防止企业和个人在跨境支付中逃税和避税。
三、应对跨境支付中的所得税问题在跨境支付中,合理应对所得税问题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一些建议:1.了解税法规定:企业和个人需要了解目标国家的税法规定,包括跨境支付的税收规定和预扣预缴制度等。
2.合理规划财务:在跨境支付前,应该对财务进行合理规划,包括预估应缴税款、优化结构等,以减少税负。
3.寻求专业帮助:如果遇到复杂的跨境支付问题,建议寻求专业税务咨询师的帮助,以便更好地应对税务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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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泉扣缴,是企业开展跨境业务时涉及的“高频”税务事项
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款项时,简单地以合同价款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
案例
2018年1月,境内A企业向境外B企业购买一项先进专有技术使用权,合同价款900万元。
合同未约定税款实际承担方,且B企业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A企业向B企业支付款项后,财务人员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扣代缴税款90万元。
解析
A企业向B企业购买专有技术使用权支付的款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合同总价900万元。
当税款实际承担方为非居民企业时,应纳税额=900×10%=90(万元),B企业实际收到款项为810万元。
当税款实际由居民企业负担时,B企业实际收到款项为900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的规定,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实际承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计算并解缴应扣税款,应纳税额=900÷(1-10%)×10%=100
(万元),A企业应向税务机关申报代扣代缴税款100万元。
税率适用“想当然”
不少企业财务人员片面地认为,只要企业涉及对外支付业务,就统一适用10%的扣缴税率代扣代缴。
案例
D国C企业派员工为境内E企业提供鞋样设计服务,E企业向C企业支付服务费用折合人民币60万元(不考虑其他费用,且实际税负由境内E企业承担)。
E企业按10%的税率填写代扣代缴申报表,应纳税额=60÷(1-10%)×10%=6.67(万元)。
解析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实际征管过程中,税务机关会就境外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消极投资类所得,按照源泉扣缴的方式扣缴企业所得税。
对境外企业在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等经营性所得,适用《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的规定,即视具体情况
作税务登记,由非居民自行申报或按核定利润率作指定扣缴,扣缴税率为25%。
若C企业派遣员工在华停留时间超过中国与D国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条款规定的时间,C企业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假定利润率为15%,则E企业应扣缴税款=60×15%×25%=2.25(万元);若C企业派员在华活动持续时间未达规定标准,则不构成常设机构,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外币折算“想当然”
在处理境外企业对境内企业的投资转让业务时,片面地将外币汇率变动因素考虑在内,导致应税收入计算有误。
案例
2008年,境外F企业投资境内G企业,总投资额100 万美元(假设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为1∶8,折合人民币800万元)。
2018年,F企业将G企业的股权转让给境内H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入300万美元(假设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为1∶6,折合人民币1800万元)。
H企业财务人员在申报代扣代缴时,计算F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300×6-100×8=1000(万元)。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37号公告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转让收入或财产净值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先将以
非人民币计价项目金额比照本公告第四条规定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及相关规定,计算非居民企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正确的处理方式为,先将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净值统一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即1:6)转换为人民币,再将折算后的收入减去折算后的净值,即得出应纳税所得额。
F企业股权转让所得=300×6-100×6=1200(万元),再按照10%的扣缴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扣缴时间“想当然”
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分配权益性投资收益时,扣缴义务时间是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还是利润实际支付的日期?不少企业财务人员对此有疑问。
案例
2018年5月,境内J企业与其境外股东K企业经过协商,决定于2018年12月向K企业分配股息收益。
J企业财务人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在决议通过的第二天,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扣代缴。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37号公告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37号公告,统一将利润实际支付日作为源泉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对企业而言是一项利好,不仅有助于企业有效盘活资金要素,而且方便财务人员办理代扣代缴。
因此,J企业财务人员应当在实际汇出股息当日起的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