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电压质量是电能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电力系统的无功补偿与无功平衡,是保证电压质量的基本条件,对保证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与经济运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保证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电压质量,降低电网损耗,向用户提供电压质量合格的电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及相关技术标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各级电网企业。
所属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电网有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章电压质量标准第四条本规定中电压质量是指缓慢变化(电压变化率小于每秒1%时的实际电压值与系统标称电压值之差)的电压偏差值指标。
第五条用户受电端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值(一)35kV及以上用户供电电压正、负偏差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电压的10%。
(二)1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
(三)220V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10%。
第六条电力网电压质量控制标准(一)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母线电压允许偏差值1.500(330)kV及以上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最高运行电压不得超过系统额定电压的+10%;最低运行电压不应影响电力系统同步稳定、电压稳定、厂用电的正常使用及下一级电压的调节。
2.发电厂220kV母线和500(330)kV及以上变电站的中压侧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电压允许偏差为系统额定电压的0%—+10%;事故运行方式时为系统额定电压的-5%—+10%。
3.发电厂和220kV变电站的110kV—35kV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电压允许偏差为系统额定电压的-3%—+7%;事故运行方式时为系统额定电压的±10%。
4.带地区供电负荷的变电站和发电厂(直属)的10(6)kV母线正常运行方式下的电压允许偏差为系统额定电压的0%—+7%。
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制度(doc 8页)

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制度(doc 8页)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家电网生[2004]203号公司系统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电科院、武高所,宜昌、常州、惠州超高压管理处:为适应厂网分开、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工作,提高电网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水平,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在广泛征求公司系统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详见附件),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电网公司生产运营部反映。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作,并明确电压无功专业归口管理部门。
第九条各级归口部门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改善电压质量的计划及措施,电网(地区电网)无功平衡、补偿容量、设备和调压装置选型、参数、配置地点的审核、工程质量验收及试运行等工作。
(四)负责对电压质量和无功补偿装置及调压装置的运行状况进行监督、统计、分析、考核。
(五)定期召开专业工作会议,并组织相关技术培训。
(六)每年进行电压无功专业的技术和工作总结,总结报告于次年2月15日前向国家电网公司上报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电子版,2月底前以正式文件上报。
第十条各级调度部门负责所辖电网运行中的无功电力平衡和电压质量。
电网运行方式应包括无功电力平衡、电压调整等保证电压质量的内容。
值班调度员在进行有功电力调度和频率调整的同时,应进行无功电力调度和电压调整。
第十一条各级电力营销部门负责电力用户根据其负荷的无功需求设计和安装无功补偿装置,按有关规定确定无功补偿容量,保证功率因数达到规定要求。
监督电力用户采取措施,防止向电网倒送无功电力。
第四章电压无功管理第十二条电网企业的电压无功管理(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调度命令,负责做好本地区无功补偿装置的合理配置、安全运行及调压工作,保证电网无功分层分区就地平衡和各结点的电压质量合格。
无功管理办法

无功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保证电网供电质量、降低供电损耗,根据《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管理条例》、《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办法》、《供电营业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局电网内所有专变专线用电客户及公用线路、公用变压器。
各有关部门、客户服务中心、供电所在用电客户新装增容,以及对用电客户进行无功管理、力率电费考核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三、标准在我局电网高峰负荷时,各类用电客户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1、高压供电的专变专线用户,功率因数不低于0.9。
2、其余100KVA(KW)及以上电力用户和大、中型电力排灌站、趸购转售电企业,功率因数不低于0.85。
3、公用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功率因数不低于0.85。
4、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不低于0.8。
5、功率因数标准0.9,适用于高压供电用户、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电力用户和3200KVA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
6、功率因数标准0.85,适用于100 KVA(KW)及以上的其他工业用户、100KVA(KW)及以上的公用配电变压器及非工业用户和100 KVA(KW)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
7、功率因数标准0.8,适用于农业用电客户。
功率因数不能达到上述规定的新用户,我局可拒绝接电。
对已送电的用户,我局应督促和帮助用户采取措施,提高功率因数。
对在规定期限内仍未采取措施达到上述要求的用户,我局可终止或限制供电。
四、对用户无功补偿的要求1、专变专线高压供电用户,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按有关标准设计安装无功自动补偿设备,做到随负荷和电压的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
2、各专变专线用户,应按标准设计逐台电机安装随器电容补偿装置,补偿容量可按电机额定容量的50%-60%确定,随器补偿电容应安装在电机控制开关的出线侧,防止电机在不工作时向电网倒送无功。
如用户电机较多,不方便逐台电机安装随器补偿时,应采取根据负荷变化自动投切的电容补偿装置。
2009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规定

(四)为便于无功补偿装置的运行管理,电容器组、电 抗器组、调相机等无功补偿装置应配齐相应的无功功率表, 开展无功补偿装置运行情况分析工作。
(五)应根据调度下达的电压曲线及时投入或切除无功 补偿装置,并逐步实现自动控制方式。
第二章 电压质量标准
第四条 本规定中电压质量是指缓慢变化(电压变化率 小于每秒 1%时的实际电压值与系统标称电压值之差)的电压 偏差值指标。
第五条 用户受电端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值 (一)35 千伏及以上用户供电电压正、负偏差绝对值之 和不超过额定电压的 10%。 (二)10 千伏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 的±7%。 (三)220 伏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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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发电厂和变电站母线电压波动率允许值 电压波动率是指在一段时间内母线电压的变化限度。本 规定中电压波动率按日进行计算,即每日母线电压变化幅度 与系统标称电压值之比的百分数为日电压波动率。日电压波 动率及电压波动合格率计算公式见附录 A。 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母线电压在满足第六条规定的电压 偏差的基础上,日电压波动率应满足以下要求: 1.500(330)千伏变电站高压母线:3%; 2.发电厂 220 千伏母线和 500 千伏(330 千伏)变电站 中压母线电压:3.5%; 3.特殊运行方式下的日电压波动率由调度部门确定。
3.500(330)千伏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最高运行电 压不得超过系统额定电压的+10%;最低运行电压不应影响电 力系统同步稳定、电压稳定、厂用电的正常使用及下一级电 压的调节。
4.发电厂 220 千伏母线和 500(330)千伏变电站的中 压侧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电压允许偏差为系统额定电压的 0%~+10%;事故运行方式时为系统额定电压的-5%~+10%。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电压质量是电能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电力系统的无功补偿与无功平衡,是保证电压质量的基本条件,对保证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与经济运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保证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电压质量,降低电网损耗,向用户提供电压质量合格的电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及相关技术标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各级电网企业。
所属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电网有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章电压质量标准第四条本规定中电压质量是指缓慢变化(电压变化率小于每秒1%时的实际电压值与系统标称电压值之差)的电压偏差值指标。
第五条用户受电端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值(一)35kV及以上用户供电电压正、负偏差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电压的10%。
(二)1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
(三)220V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10%。
第六条电力网电压质量控制标准(一)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母线电压允许偏差值1.500(330)kV及以上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最高运行电压不得超过系统额定电压的+10%;最低运行电压不应影响电力系统同步稳定、电压稳定、厂用电的正常使用及下一级电压的调节。
2.发电厂220kV母线和500(330)kV及以上变电站的中压侧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电压允许偏差为系统额定电压的0%—+10%;事故运行方式时为系统额定电压的-5%—+10%。
3.发电厂和220kV变电站的110kV—35kV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电压允许偏差为系统额定电压的-3%—+7%;事故运行方式时为系统额定电压的±10%。
4.带地区供电负荷的变电站和发电厂(直属)的10(6)kV母线正常运行方式下的电压允许偏差为系统额定电压的0%—+7%。
电压质量与无功管理办法

电压质量与无功电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提高电压质量、保持无功电力平衡是保证电网稳定、经济运行和供用电设备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
各职能部室要加强对所辖电网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的综合管理,不断提高电压质量和功率因数合格率水平。
1.2坚持电压质量和无功平衡综合治理的原则,充分利用调压和无功补偿手段,改善农网电压质量和功率因数。
1.3本办法依据原电力部颁发《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管理条例》、《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技术导则》及省电力公司对农村电网电压质量和无功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4本办法适用于上蔡县电业局电网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压质量标准2.1农网各级标称电压值为:110KV、35KV、10KV、6KV、380V、220V。
2.2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值:35KV及以上供电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标称电压的10%。
1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标称电压的-7%-+7%。
220V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值为标称电压的-10%-+7%。
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用户,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值由供用电协议确定。
第三章无功补偿3.1农网无功补偿的原则和方式3.1.1农网无功补偿的原则为: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级补偿,就地平衡。
3.1.2农网无功补偿的方式为:集中补偿与分散补偿相结合,以分散补偿为主;高压补偿与低压补偿相结合,以低压补偿为主;调压与降损相结合,以降损为主。
3.2功率因数要求变电站主变压器二次侧功率因数在0.9及以上;10(6)KV出线功率因数在0.9及以上;公用配电变压器二次侧功率因数在0.85及以上;100KVA及以上容量的用户变压器二次侧功率因数在0.9及以上;3.3 无功补偿容量的确定3.3.1 35KV及以上变电站的容性无功补偿装置以补偿变压器无功损耗为主,并适当兼顾负荷侧的无功补偿。
无功补偿装置容量按主变压器容量的10%-30%补偿,并满足35KV-110KV主变最大负荷时,其高压侧功率因数不低于0.95。
国家电网公司管理系统电力系统电压高质量和无功电压管理系统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电压质量是电能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电力系统的无功补偿与无功平衡,是保证电压质量的基本条件,对保证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与经济运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保证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电压质量,降低电网损耗,向用户提供电压质量合格的电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及相关技术标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各级电网企业。
所属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电网有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章电压质量标准第四条本规定中电压质量是指缓慢变化(电压变化率小于每秒1%时的实际电压值与系统标称电压值之差)的电压偏差值指标。
第五条用户受电端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值(一)35kV及以上用户供电电压正、负偏差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电压的10%。
(二)1OKV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
(三)220V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10%。
第六条电力网电压质量控制标准(一)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母线电压允许偏差值1. 500(330)kV及以上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最高运行电压不得超过系统额定电压的+10%;最低运行电压不应影响电力系统同步稳定、电压稳定、厂用电的正常使用及下一级电压的调节。
2. 发电厂220kV母线和500(330)kV及以上变电站的中压侧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电压允许偏差为系统额定电压的0%——+10%;事故运行方式时为系统额定电压的-5%——+10%。
3. 发电厂和220kV变电站的110kV—35kV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电压允许偏差为系统额定电压的-3%—+7%;事故运行方式时为系统额定电压的±10%。
4. 带地区供电负荷的变电站和发电厂(直属)的10(6)kV母线正常运行方式下的电压允许偏差为系统额定电压的0%—+7%。
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管理条例
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电压是电能主要质量指标之一。
电压质量对电网稳定及电力设备安全运行、线路损失、工农业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用电单耗和人民生活用电都有直接影响。
无功电力是影响电压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
各级电力部门和各用电单位都要加强电压和无功电力的管理,切实改善电网电压和用户端受电电压。
第二条为使各级电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各级电力部门要做好电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电网结构、布局、供电半径、潮流分布经济合理。
各级电压的电力网和电力用户都要提高自然功率因数,并按无功分层分区和就地平衡以及便于调整电压的原则,安装无功补偿设备和必要的调压装置。
第三条电压和无功电力实行分级管理。
各网、省局、地(市)县供电(电业)局都要切实做好所属供电区的无功电力和电压质量管理工作。
制订职责范围和协作制度,并指定一个职能部门设专(兼)职负责归口管理。
各级电力部门要对所管辖电网(包括输配电线路、变电站和用户)的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功率因数和补偿设备的运行进行监察、考核。
各电力用户都要向当地供电部门按期报送电压质量和无功补偿设备的安装容量和投入情况,以及无功电力和功率因数等有关资料。
电网和用户都要提高调压装置和无功补偿设备的运行水平。
第二章电力系统和用户受电端的电压监测与考核第四条电网各级调度部门对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网进行电压的监测并由归口单位进行考核,并选定一批能反映电网电压水平的监测点。
一、二次网的电压监测点电压应根据满足正常条件下的下级供电电压(或用户受电端)的要求,并应根据系统安全、经济运行、负荷变化和发电方式变化及有关规程等要求规定高峰、低谷时的正常电压数值和允许的电压偏移范围,并进行监测。
所有变电站和带地区供电负荷发电厂10(6)kV母线是中压配电网的电压监测点。
其电压应根据保证中、低压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的要求,规定其高峰、低谷电压值和允许的电压偏移范围并进行监测。
当运行电压超过规定范围时,各级电力调度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措施进行调整。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压管理规定》
公司系统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电科院、武高所,宜昌、常州、惠州超高压管理处:为适应厂网分开、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工作,提高电网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水平,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在广泛征求公司系统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详见附件),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电网公司生产运营部反映。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压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电压质量是电能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电力系统的无功补偿与无功平衡,是保证电压质量的基本条件,对保证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与经济运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保证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电压质量,降低电网损耗,向用户提供电压质量合格的电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及相关技术标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各级电网企业。
所属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电网有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章电压质量标准第四条本规定中电压质量是指缓慢变化(电压变化率小于每秒1%时的实际电压值与系统标称电压值之差)的电压偏差值指标。
第五条用户受电端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值(一)35kV及以上用户供电电压正、负偏差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电压的10%。
(二)1OKV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
(三)220V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10%。
第六条电力网电压质量控制标准(一)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母线电压允许偏差值1. 500(330)kV及以上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最高运行电压不得超过系统额定电压的+10%;最低运行电压不应影响电力系统同步稳定、电压稳定、厂用电的正常使用及下一级电压的调节。
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办法
电压质量与无功电力管理办法收藏此信息打印该信息添加:用户发布来源:未知第一节总则电压质量和功率因数是农电企业的重要技术指标,电压是电能的主要质量指标之一,电压质量对电网稳定及电力设备安全运行、线路损失、工农业用电和人民生活用电都起着直接影响作用。
而无功电力又是影响电压质量和电网经济运行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坚持电压质量和无功补偿综合治理原则,充分利用有载调压手段,并根据无功情况及时投切电容补偿装置,切实改善电压质量和搞好无功电力补偿。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电网电压质量管理工作,提高用户供电电压质量,尤其是重点改善居民用户端电压质量,根据国家及省电力公司对农村电网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办法结合我局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节职责分工1.生产计划部负责局电压质量的综合管理,负责电压监测点的配置、数据汇总上报及综合协调工作。
2.生计部负责变电站10kV、35kV母线电压的管理。
(1)对局所属变电站电压和无功实行调度管理,保证电网电压处于合格范围之内。
(2)加强有载调压开关的日常维护管理,当操作次数达到规定次数时,要及时进行检修维护。
(3)按规定加强设备的定期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设备可靠运行。
(4)掌握电压检测装置的正确操作方法,并加强对电压检测装置运状况的巡视检查,对不合格的装置及时进行校验或更换,提高监测的准确性。
(5)做好管辖范围内电压和无功数据的统计分析,并于每月27日前将汇总后的数据报市场营销部。
3。
农电服务部负责lOkV及以下电压等级无功电压的管理工作。
(1)负责购进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负责局lOkV及以下电压等级无功补偿装置的运行维护,确保设备可靠运行。
(3)负责配电变压器的运行管理,及时调整配电变压器分接头,保证电压质量合格。
(4)对供电所、用户实行无功考核,并进行力率多奖罚。
(5)掌握客户用电力率和无功补偿设备安装投运情况并指导和帮助客户提高用电力率,合理投切无功补偿设备,改善电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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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办法发布日期:〔08-02-16〕内容摘要:前言为了加强农村电网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的管理,提高农村电网电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及相关技术标准,参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规定》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无功补偿配置技术原则》,结合我国农村电网特点和实际情况而制定。
本办法解释权属国家电网公司。
目次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电压质量和无功补偿基本要求4、电压质量标准5、无功补偿6、专业管理及职责分工7、调压设备管理8、电压监测9、统计考核10、考核与奖惩11、附则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办法1 范围本办法规定了农村电网电压质量和无功补偿的基本要求和管理标准,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农村电网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56 标准电压GB12325 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允许偏差SD325-1989 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3 电压质量与无功补偿基本要求3.1 农村电网电压质量合格率应达到下列要求县供电企业综合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D类居民用户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0%。
3.2 功率因数应达到以下要求变电所主变压器低压侧功率因数不低于0.90;变电所10(6)kV出线功率因数不低于0.9;用户变压器功率因数不低于0.9;公用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功率因数不低于0.85;农业用户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功率因数不低于0.85。
4 4 电压质量标准4.1农村电网各级标称电压值为:110kV、66kV、35kV、10kV、6kV、3kV、380V、220V。
4.2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值35kV及以上供电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标称电压的10%。
1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标称电压的-7%~+7%。
220V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值为标称电压的-10%~+7%。
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用户,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值根据供用电协议确定。
5 无功补偿5.1农村电网无功补偿的原则和方式5.1.1农村电网无功补偿的原则为: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级补偿,就地平衡。
5.1.2 农村电网无功补偿的方式为:集中补偿与分散补偿相结合,以分散补偿为主;高压补偿与低压补偿相结合,以低压补偿为主;调压与降损相结合,以降损为主。
5.2无功补偿容量的确定5.2.1 35kV及以上变电所原则上补偿主变压器无功损耗,补偿容量根据主变容量的10%~15%确定。
5.2.2 10(6)kV配电变压器应进行无功补偿,补偿容量根据负荷性质确定。
容量在100kVA 及以上的专用配电变压器,宜采用分组自动投切补偿装置。
5.2.3 10(6)kV配电线路的无功补偿应根据无功负荷情况采取分散补偿。
5.2.4 5kW及以上的交流异步电动机应进行随机补偿,补偿容量依据电动机空载无功损耗确定。
6 6 专业管理及职责分工6.1农村电网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做到分工明确,强化责任制。
6.2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作部负责公司系统农村电网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6.3区域电网有限公司、省(市、自治区)公司(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及其下属地(市、区)公司(以下简称市公司)农电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农村电网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的管理,其职责为:6.3.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颁发的有关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的管理标准、规程、制度等。
6.3.2建立健全以分管领导负责的农村电网电压和无功管理体系。
农电管理部门应设电压和无功管理专责人员。
6.3.3编制上报农村电网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指标。
审批下级公司农村电网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指标。
6.3.4了解和掌握农村电网电压质量状况及电压调控和监测设备的运行情况,做好日常统计报表的管理工作。
6.3.5检查、指导和考核下级公司电压质量、无功电力和功率因数管理工作。
6.3.6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工作,总结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成果、新经验。
6.4县供电企业(以下简称县公司)负责所辖电网的电压和无功管理,其职责为:6.4.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颁发的有关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的管理标准、规程、制度等。
6.4.2建立以分管领导负责,由有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的电压和无功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电压和无功管理办法、考核标准和定期分析制度。
县供电企业设电压和无功管理专责人,供电所设相应的电压和无功管理专责人。
6.4.3编制上报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和落实改进电压质量的技术措施,完成上级下达的考核指标。
6.4.4加强电压和无功电力调度管理,制定电压曲线并及时调整电压,保证电网电压处于合格范围之内。
6.4.5做好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中电压和无功的优化管理工作,把好设备质量关、施工质量关和工程验收关。
6.4.6加强电压调控和监测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提高设备投运率和健康水平。
6.4.7做好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工作的统计、分析、总结工作,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统计报表。
6.4.8对供电所、高压用户等相关人员进行电压和无功专业的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工作,总结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成果、新经验,提高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水平。
7 7 调压设备管理7.1加强电压质量调控和监测设备定期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检修维护,确保电压监测设备投运率不低于95%,变电所无功补偿装置可用率不低于96%。
7.2农网新建变电所应采用节能型有载调压变压器,对已投运的无载调压变压器要逐步进行有载调压改造。
7.3用户端电压过高或过低时,应及时调整变压器分接头位置。
7.4积极应用地区电网和变电所无功电压优化控制技术,努力提高各类电压合格率水平。
7.5 县公司应制订电压监测装置安装、位置变更、定期检查和校验制度。
电压和无功专责人员应掌握电压监测装置的正确操作方法,并应加强对电压监测装置的运行巡视检查,对不合格的装置及时进行更换,提高电压监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8 电压监测8.1各类电压监测点的定义:A类:带地区供电负荷的变电站和发电厂(直属)的10(6)kV母线电压;B类:35(66)kV专业供电和110kV及以上供电的用户端电压;C类:35kV(66 )kV非专线供电的和10(6)kV供电的用户端电压;D类:380/220V低压网络和用户端的电压。
8.2电压监测点设置原则8.2.1变电所的10(6)kV母线及35(66)kV用户受电端,都应设定电压监测点。
并列运行的主变,可选其中一台主变的低压侧母线为电压监测点。
8.2.2变电所供电区内有10 kV高压用户时,至少设一个高压用户监测点。
该监测点应设在具有代表性的高压用户分界点。
8.2.3 小火(水)电厂与农村电网并网的联结处应设一个电压监测点,以监测小火(水)电厂的电压质量。
8.2.4每座变电所供电区至少设两个低压监测点,其中一个监测点设在配电变压器二次侧出口,另一个设在具有代表性的低压线客户端。
8.2.5供电所每百台配电变压器设一个低压监测点,但不得少于一个电压监测点;县公司配电变压器总数超过2000台时,超过部分每两百台设一个监测点。
县城低压居民用户电压监测点不得少于3个,设在负荷性质不同的低压客户端。
8.2.6各类电压监测点应进行定期轮换。
8.2.7为抽测典型时间段居民用户电压质量状况,宜另行设置移动式统计型电压监测点,作为调查分析的补充。
8.3电压监测装置8.3.1各类电压监测点,都必须装设自动记录型电压监测仪。
变电所已装设具有电压监测和统计功能的自动化设备,可以不再装设电压监测装置。
8.3.2运行中的电压监测仪测量精度不应低于0.5级,能按要求打印各项功能数据,每天24小时连续不间断地进行监测记录,并至少保证停电72小时不丢失已监测数据。
8.3.3电压监测仪器应进行定期轮测,以确保测量准确度。
9 统计考核9.1电压合格率是指实际运行电压在允许电压偏差范围内累计运行时间与对应的总运行统计时间之比的百分值。
9.2电压合格率计算方法9.2.1某监测点电压合格率=[1-监测点电压超限时间(分钟)/监测点运行时间(分钟)]*100%9.2.2某基层单位同类监测点电压合格率=[1-(∑超上限时间+∑超下限时间)/∑运行总时间]9.2.3某基层单位农村电网综合电压合格率Kz=0.5Ka +0.5(Kb+Kc+Kd)/N———————————(1)其中:Ka : 为A类电压监测点电压合格率。
Kb :为B类电压监测点电压合格率。
Kc:为C类电压监测点电压合格率。
Kd:为D类电压监测点电压合格率。
N:指Kb 、Kc、Kd类别数。
9.2.4某网省公司的各类电压合格率分别为其各所属单位相应电压合格率与其对应监测点数的加权平均值:Ki=∑NijKij/∑Nij其中:j=1,2,---n;i=a,b,c,d;N为监测点数9.2.5某网省公司的综合电压合格率在计算出网省公司的各类电压合格率后,利用公式(1)计算求出。
9.3农村电网电压和无功统计报表实行分级管理逐级上报的方式。
县公司实行月报制,市公司实行季报制,网省公司实行季报制,每季度首月3日前向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作部报出上一季度报表。
10 考核与奖惩10.1国家电网公司对农村电网电压和无功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10.2网省公司应将农村电网电压合格率指标列为各级供电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考核主要指标。
10.3网省公司应对农村电网电压和无功管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批评、纠正,或给予处理。
10.4县公司应将农村电网电压合格率列为下级部门的奖惩考核指标,并制订详细的考核办法。
11 附则11.1网省公司可依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作部备案。
11.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