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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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的实施细则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的实施细则

关于《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的实施细则2006-8-29 9:28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评标活动;工程建设项目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评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评标委员会]评标活动应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和依法在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确定的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

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应为本单位在职人员,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从事相关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工作满8年,且从事过三项以上工程技术、工程管理或评标工作;国家及本市重点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代表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招标人应当在拟定评标开始时间的前两个工作日,向招标办提交《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表8),招标人拟派评标代表的,应同时提交《招标人拟派评标代表资格条件登记表》(表9)、招标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招标人与招标人代表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人事合同以及招标人为招标人代表缴纳养老保险的相关证明。

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评标活动应当在有形市场内进行。

三、[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及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应当实行暗标评审。

对技术复杂、施工难度较大,单体建筑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或施工工期要求超过两年的建设工程,评标办法中应当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就技术标中每项评分写出详细评审意见。

四、[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招标文件中应当依法将重大偏差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用醒目的方式标示,并在评标办法中逐一设立对应的废标条件;也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凡属在招标文件中界定为不得、应、应当、必须等(可用特定方式醒目显示)强制性措辞的内容均属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凡违反上述强制性措辞内容要求的投标文件,均属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并按废标处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施行《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施行《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施行《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20•【字号】京建发[2011]229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施行《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1〕229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各有关单位:为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推进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经我委研究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施行动态监督管理,现将《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咨询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咨询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

本办法所称技术负责人,是指咨询企业在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上列明的技术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企业法人书面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活动的负责人。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1.11
•【字号】京建法[2013]18号
•【施行日期】2013.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京建法〔2013〕18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我委对2012年12月31日前由我委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我委共清理655件规范性文件,其中决定保留580件,决定废止75件,具体文件名称见附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1月11日附件1。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依法发包给其它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参照《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89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进行招标的,其施工分包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一)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工程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融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劳务作业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施工分包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依据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依法发包给其它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参照《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89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进行招标的,其施工分包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一)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工程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融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劳务作业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施工分包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依据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制细则.doc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制细则.doc

市交易中心。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一)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社会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依法被取消评标资格的。

第二十条评标专家应当遵守下列评标纪律:(一)应准时在指定的评标室参加评标,不迟到、早退、无故缺席或委托他人。

已约定参加评标的专家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评标,应及时通知选聘其作为评标专家的相关交易中心,并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说明材料;(二)出席评标活动时,应随带有效身份证明,依法接受有关监管人员的核验和监督;(三)不得向招标人探询授标意图,不得因个人成见影响评标的公正性;(四)严格遵守廉洁规定和保密纪律。

从接到评标通知到中标通知书发放之前,不得与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任何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任何财物好处,不得向投标人透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

评标会议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标有关的任何资料;(五)评标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评标现场。

如有特殊情况,需暂离评标现场的,应事先征得有关监管部门和招标人同意。

第四章专家的选聘第二十一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专家应当从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聘。

因项目特殊,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满足条件的备选专家不足的,招标人经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同意,可从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聘评标专家。

个别特殊项目,经有关监管部门(机构)核准,可由招标人提供3倍以上备选专家名单并从中随机选聘,或由招标人从有关专业单位直接聘请。

第二十二条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适用其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评标专家选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评标专家的随机选聘应当在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设的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由招标人代表在有关监管部门(机构)现场监督下,通过评标专家电子选聘系统进行。

北京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北京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04-12-21 实施日期:根据《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和市人事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29号令),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立全市统一的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为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项目的评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资源。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建立后,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及其部门不再另行设置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市人事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北京市评标专家库;认定专家库的专家,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培训、考核评标专家;按照整合资源、适当集中、方便招标人的原则合理确定网络终端,监督网络终端抽取评标专家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推荐评标专家人选;监督评标专家在有关评标活动中的行为。

第六条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为社会各界开展招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资源,各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以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免费抽取评标专家。

第七条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建立后,本市政府投资、政府融资和政府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政府项目)的评标专家,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以及重点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不能提供上述项目所需特殊专业评标专家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出具的书面通知,从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陕西:发布两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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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穿 越地 裂缝 段技 术规 范 》 由长 安 大
重庆 :提升规 划法制化水平再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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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重庆市 四届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对 《重庆市城 乡规划条例 (修 中铁 第一 勘察 设计 院 集 团有限 公 司主
订草 案 )》进行审议 。修订 草案强化 了规划 的刚性 ,在 规划管理范 围、改变建筑 编。这 两项 标 准 已经 陕西 省住 房 和城
26 工程建设标准化 -2o16年第6期
标准计入成本。该费用主要用于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BIM 技术应用的咨询服务防水 施 工 软硬件 以及设计施工建模和分析模拟等增加 的费用,并应 当专款专用。 (伊 迪 ) 技 术 规程 》和 《城市 轨道 交 通隧 道 穿
越地 裂缝 段 技术 规 范 》。据 了懈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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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栏目编辑:钱进
北京 :首发建设工程评标专家 动态 管理 办法
近 日,北京市住 房和城 乡建设委 员会 、北 京市发展和 改革委 员会 、北 京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和北京市 园林绿化 局 四部 门联 合 出台 《北 京市 建设工程评标专 家动态监督管理办 法 》,这是北 京市 首次针对建设 工程评标专 家制定相应动 态监 督管理 办法。 《办法 》自 7月 1日起 施行 ,试行期 两年。 《办法 》旨在加强北京市建设 工程评标专 家监 督管理 ,规范 建设 工程评 标专家评 标行为 ,维护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有序进 行。 (李文娟 )
上海 :BIM技术服务明码标价
陕西 :发布两项城 市
近 日,上海市住房和城 乡建设管理委 员会下发通知 ,对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项 目 轨道交通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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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16〕9号附件
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资格预审评审和评标活动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其评审、评标行为动态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园林绿化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已进入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且申报专业为建设工程及其相关专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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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综合管理评标专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建立“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记分平台”(以下简称“记分平台”),对评标专家在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除外)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记分,并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通报。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对评标专家在园林绿化工程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记分,并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通报。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园林绿化局依据职责,对参与所监管工程评标活动中的评标专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评标专家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纳入人员执业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六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发现评标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掌握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应采用书面的方式、实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章记分标准和记分
第七条《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记分标- 2 -
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记分标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适时予以补充调整。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评标专家出现《记分标准》中所列行为的,应当依据本办法对评标专家予以行政处罚、处理和记分,并将记分结果上传至记分平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通报市人力社保局和市发展改革委。

第九条评标专家一次评审、评标过程中存在两个及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并累加分值。

评标专家被依法取消评标专家资格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再进行记分处理。

第十条评标专家主动报告其他专家存在违法违规等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加分。

第十一条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记分周期届满,评标专家年度积分清零。

记分周期内的奖励加分可与违规记分相冲抵。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可以通过记分平台,查询本人积分情况。

第三章评标专家积分处理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积分达到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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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6分)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市园林绿化局对该专家进行约谈。

评标专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积分达到本条第(一)至(四)项规定分值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市园林绿化局作出暂停其建设工程评标资格的决定。

暂停期满后,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可恢复建设工程评标资格。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市园林绿化局作出暂停或恢复建设工程评标资格决定的,应当在北京市工程建设交易信息网和北京市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同时通报市人力社保局和市发展改革委。

(一)累计积分达到9分(含9分)的,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1个月;恢复评标后,累计积分达到12分(含12分)的,再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2个月;恢复评标后,累计积分达到18分(含18分)的,再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3个月;恢复评标后,累计积分达到24分(含24分)的,再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6个月。

(二)累计积分直接达到12分(含12分)的,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3个月;恢复评标后,累计积分达到18分(含18分)的,再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3个月;恢复评标后,累计积分达到24分(含24分)的,再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6个月。

(三)累计积分直接达到18分(含18分)的,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6个月;恢复评标后,累计积分达到24分(含24分)的,再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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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累计积分直接达到24分(含24分)的,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12个月。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在一个聘期内出现下述情形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市园林绿化局提出对专家的处理建议,市人力社保局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累计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超过12个月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且3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北京市评标专家。

(二)累计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超过15个月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且不得再次申报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依法被暂停或恢复评标、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市人力社保局应当通知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及时落实有关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六条探索建立专家记分情况与抽取概率的关联机制,评标专家在一个记分周期的积分将影响其抽取概率。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评标专家对本办法中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处理和记分结论有异议的,可向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申诉。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查并答复评标专家,涉及疑难复杂事项的,可提交北京市招投标行政监督协调机制研究。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行政处罚、处理、记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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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记分标准- 6 -
附件
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记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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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5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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