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通用版)
危险物品管理办法(三篇)

危险物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及放射性物品(以下简称危险物品)的管理,预防涉危物品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输、储存、保管、使用、报废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管理规定,达到重大危险源的要分类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政府职能部门备案。
第四条发生涉危物品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第五条涉及危险物品的运输、押运、保管、警卫、使用的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危险物品负全面管理责任。
第七条分管危险物品管理工作的副职对本单位危险物品的管理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八条各单位应明确危险物品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危险物品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物品管理进行综合监管。
第三章危险物品的采购与运输第十条危险物品的采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当地公安等有关部门审批后,到国家许可的专门生产厂家或定点经营单位购买。
第十一条危险物品的运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运输危险物品的驾驶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物品的性能、危害特性、包装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二条危险物品在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施救、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危险物品运达交货地点后,负责运输的人员与收货方要办理交接验收、签字确认手续。
发现短缺、丢失或被盗现象,要在验收签字时记录清楚,明确责任,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从炸药库至施工现场的运输规定:(一)民用爆炸物品应用专用车辆运输,并配备安全员、押运员对运输全程进行监控。
禁止用翻斗车、三轮车、摩托车、自行车、拖拉机等运输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3585-55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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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目部: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安全、社会安定和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和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指挥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各项目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从严管理,全程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实行严格的全过程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民爆物品的丢失、被盗和其它意外情况的发生。
第二条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目标是:杜绝责任爆炸事故,杜绝爆炸物品丢失,确保爆炸物品管理、使用绝对安全。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条指挥部及所属项目部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纳入安全委员会管理。
第四条指挥部安委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纳入到安全生产工作之中,做到与施工生产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爆炸物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爆炸物品的管理,保证施工生产顺利进行,降低工程造价,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参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上级部门对爆炸物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必须认真贯彻“积极预防,从严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抓好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丢失被盗和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敌对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
第三条爆炸物品管理机构设臵1、指挥部成立以指挥长、书记为组长,常务副指挥长、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副指挥长、副书记为副组长,指挥部各部室负责人为组员的爆炸物品管理委员会(见附件一),爆炸物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物资设备部,安质环保部负责监督、检查爆炸物品运输、存储、使用等日常管理部门。
2、二公司项目部、直管施工队成立相应的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爆破作业工班设臵爆破员,配备相应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机构和人员设臵情况报指挥部安质环保部备案。
第四条爆炸物品的验收、发放、运输1、爆炸物品在入库验收时,保管员应认真按入库单和领发审批单查对品种、规格、质量、数量,并办理交接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围观和参与。
2、爆炸物品的发放必须严格遵守收发制度,库房保管员要建立清晰、准确的收、发、存台帐,待爆破作业结束后全部将原始台账及档案资料,交物资设备部存档。
3、施工队领取爆炸物品,必须根据施工技术部门核定的当班使用量,认真填写《爆炸物品审批单》,经现场技术人员、安全员、材料员和工班长核对签字,并经作业队领导签字确认后,再经工程队安质环保部审批后,由安全员或者押运员负责领取当班使用量,并随车或直接护送至爆破作业现场。
4、爆炸物品的运输必须使用专门的爆炸物品运输车(封闭厢式货车),专车专用,运输过程中不允许拉运不相关的人员及物资,雷管和炸药不能混装(车厢隔离)。
5、隧道施工队使用爆炸物品必须做到:爆破器材有帐,发放有领单,使用现场有记录,剩余退库有手续。
爆破物品管理办法模版

爆破物品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爆破物品的管理,确保公众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爆破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爆破物品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条所有从事爆破物品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并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登记备案。
第四条爆破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条爆破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六条爆破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应当依法纳税,并遵守相关税收政策。
第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爆破物品生产管理第八条爆破物品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技术条件,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可控。
第九条爆破物品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职责,保障生产过程中人员安全。
第十条爆破物品生产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紧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爆破物品生产单位应当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和防范。
第十二条爆破物品生产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爆破物品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三章爆破物品销售管理第十四条爆破物品销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销售资质,严禁无证经营。
第十五条爆破物品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确保销售环节安全可控。
第十六条爆破物品销售单位应当对销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七条爆破物品销售单位应当对销售的物品进行标识和追溯,确保销售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十八条爆破物品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户档案,核对客户身份和购买需求,杜绝非法销售行为。
第十九条爆破物品销售单位应当对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销售过程合法合规。
爆炸物品专项管理措施制度

爆炸物品专项管理措施制度为了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1.1 本制度适用于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等各个环节。
1.2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岗位人员的职责。
1.3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二、爆炸物品的购买和销售2.1 购买爆炸物品的企业或个人必须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
2.2 销售爆炸物品的企业必须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数量进行销售。
2.3 销售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销售情况,并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爆炸物品的储存3.1 爆炸物品的储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选择安全可靠、远离居民区的场所。
3.2 储存爆炸物品的场所必须设置专人负责管理,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爆炸物品的安全。
3.3 储存爆炸物品的场所必须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如防火、防盗、防爆等设施,确保爆炸物品的安全。
四、爆炸物品的运输4.1 运输爆炸物品必须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运输。
4.2 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具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如防火、防盗、防爆等设施。
4.3 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驾驶员驾驶,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如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
五、爆炸物品的使用5.1 使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或个人必须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公安机关申请使用许可证。
5.2 使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或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5.3 使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或个人必须建立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使用情况,并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施工单位爆炸物品,预防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发生,防止被敌对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用于破坏活动,保障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炸药等爆破器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公路上、公路下从事各类工程的公路施工企业及其使用的农民工施工队伍。
第四条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
炸药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对炸药的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物资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人负责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工作,爆破作业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为了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逐级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单位的主要领导者任领导小组组长。
第五条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遵守措施和相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执行,并设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对其保管的爆炸物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爆破材料管理第七条使用炸药的单位必须建立验收证书、领发、检查、看守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保证爆炸物品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滥发、误发等问题。
第八条储存和加工爆炸物品的仓库、车间应制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及发生爆炸、火灾、水灾、盗窃和意外自然灾害事故处置计划。
第九条炸药仓库的仓库管理员和看守员应在政治上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正式职工担任。
(一)仓库保管员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和上级关于炸药管理的规定、规定,严格执行领发制度,保管好库内的爆炸物品。
具体任务是:1.负责爆破材料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2.负责领导批准的产品名称、数量发放爆炸物品;3.负责建立并填写炸药收发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4.负责库区的安全防范措施,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等措施;5.负责仓库突发事件的早期处置,并及时报告领导;6.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定向公众或者个人销售或者提供、用于民用目的的炸药、烟火、鞭炮、焰火、烟花、礼花、烟雾剂等具有爆炸或者发射、喷射作用的物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推行安全管理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和使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五条企业、个体经营者、机关和团体应当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义务,保障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和使用。
第六条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当依据科学、合理、经济、保险的原则,做到法规制度、技术标准、安全保障措施、安全防范措施、突发事件应急准备等方面的全面、系统、协调、有序。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生产经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采用合格的爆炸物品原材料和配合配方,合理选择生产设备,严格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保证生产过程的合法、规范、安全。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定,建立爆炸物品生产过程中的规范化管理制度,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督和检查,保证生产情况真实可靠。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生产场地、生产设备和办公场所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条件和规定,设置防爆措施,加强防护措施,保证生产经营地点人员的安全。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设备齐全、工艺先进、环境卫生、有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合格的生产能力,在合法、规范、安全的基础上,才能获得生产许可证。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定,制定员工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加强爆炸物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与能力,确保员工安全生产与保障。
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爆炸物品管理办法一、背景爆炸物品是指能够产生瞬间巨大能量的物质或器具,包括炸药、火药、雷管、烟花等。
由于其具有较高的危害性和安全隐患,对其的管理十分重要。
本文将介绍爆炸物品管理的相关办法,以确保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
二、管理要求1.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不能违反安全、环保、消防等方面的规定。
2.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且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和管理。
3.对于持有和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证照,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备案等操作。
4.爆炸物品必须进行包装、标识和贮存,以确保安全。
包装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标识必须清晰可见,贮存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安全管理1.爆炸物品的储存场所必须独立、封闭、防火、防爆。
储存仓库必须设有专职人员进行管理、巡视和维护。
2.爆炸物品的生产或销售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3.在爆炸物品的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和控制风险,以确保不会发生爆炸和其他安全事故。
4.对于发生爆炸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监督检查为确保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开展工作的有序进行,需要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1.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2.持有和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和证照,并是否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备案等操作。
3.爆炸物品的包装、标识和贮存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4.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备,人员是否经过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五、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具体措施包括:1.吊销相关的资质和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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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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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通用版)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通用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爆炸物品的管理,预防丢失、被盗和爆炸事故的发生,防
止被敌对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破坏活动,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
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破物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浦南高速公路项目部所属各施工队。
第四条爆炸物品使用单位主管领导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负总责。
物
资管理部门负责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爆破作业单位
负责使用过程的安全。
第五条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技术操
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
涉爆作业四大员(看守员、保管员、押运员、爆破员)必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内部职工担任。
第六条公安机关对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按规定督促整改和执行处罚。
公安处每半年、分处每季、派出所每月至少对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填发《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对重大隐患,有权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整改或停用爆炸物品至隐患得到整改,并书面上报主管单位和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管内爆炸物品库要认真制作档案(临时存放点列表分项统计),每库一档并上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章爆破器材的选址建库
第七条爆炸物品选址建库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建库计划,并将库房警卫、保管等人员登记表及库房管理,防火制度等有关资料报经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按指定地点、设计标准建库。
办理《存许可证》。
爆炸物品库未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不准启用。
第八条库房建筑应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爆炸性能。
(一)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两库距离不得少于30米,同时应在库区设置独立的看守值班室。
(二)库房墙体应为24厘米以上的砖石料实心墙,施工中必须用水泥沙浆砌筑;库顶采用混凝土浇铸或摸厚10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层,房檐距地面不小于2米;库房门向外开,并实行双门和双锁设置(既里层为裹包铁皮的木门,外层为防盗门);库墙应设置通风口和防护网。
(三)库房周围应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警戒区内不准架设电线。
严禁在库区内吸烟、用火,严禁将火种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防爆的物品带入仓库。
并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
第九条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的设置。
远离爆炸物品库且用量少的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主管领导批准,并向公安机关备案,可设临时存放点。
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必须配置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防爆(盗)保险柜、铁皮柜、安排专人保管、看守、建帐、登记。
临时存放点爆炸物品的数量要严格控制。
第三章爆破器材的购买和运输
第十条爆炸物品的购买,由使用单位物资部门负责。
必须先向所
在地县
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方准采购。
第十一条采购爆炸物品,应由经过专业培训,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的人员承办,必须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经销部门购买。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的运输、押运由采购单位负责组织。
(一)运输爆炸物品,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跨省、区运输的,应在相应的省、区公安机关办理准运手续。
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在白天按指定线路行驶。
(二)运输爆炸物品必须派公安人员协助、由具有合格证的押运员押运。
沿途不准装卸,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有专人看管,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三)运输爆炸物品到现场库房,由负责运输的人员向库房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四章爆破器材的储存和使用
第十三条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验收合格的专用库房内,由取得合格证的保管员专门管理。
(一)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签字。
库房管理要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二)爆炸物品要分类专库存放,同一库内严禁存放性质相抵触、氧化剂、酸碱和易引起爆炸的其他物品。
爆炸物品堆码应垫高200-300毫米,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堆码整齐,不准超过设计容量或露天存放。
(三)库内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一般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的范围内。
第十四条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要设置明显的标牌,不准靠墙堆码,垛间应留有通道,硝铵炸药垛高一般不超过1.8米,胶质炸药垛高不得超过1.5米。
第十五条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证》后,方准准使用。
(一)使用爆炸物品要认真填写《爆炸物品逐日消耗登记表》,由现场负责人、保管员、爆破员、安全员核对签字领取当班使用量。
(二)爆炸物品作业消耗及剩余回收实行严格的监督制度,每个施工作业组应指定可靠的监督员负责监督,并填写监督卡交库房存档,
备查。
第十六条爆破作业应由经培训合格,取得《爆破员作业证》的正式爆破工担任。
外包工程需要爆破作业的,由使用外包工程队的单位派爆破作业人员组织实施。
爆破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专人组织指挥,按规定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发出爆破、解除警戒信号。
第五章爆破器材的管理
第十七条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保证爆炸物品不被盗、不流失。
(一)爆炸物品库应制定库房管理制度、安全防范措施等规章制度并上墙。
每库选派2名内部职工担负看守任务,保证24小时有人在位值班,严禁脱岗失控。
(二)库房要安装报警器或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
库房值班应配备通讯工具。
第十八条施工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天清退入库。
不准将爆炸物品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放在库外,应认真清点,登记入帐,送回原库。
第十九条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认真清点,登记造册,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指定地点妥善销毁,并及时清
理销毁现场。
禁止随意丢弃或掩埋爆炸物品。
第二十条积压的爆炸物品除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或按规定销毁外,经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和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内外单位调剂、转让。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转让、倒卖、易物、私存、携带危险物品。
第二十一条严禁向外单位提供或者代保管爆炸物品(配属施工的单位除外),外包工程,不得将爆炸物品承包给使用的民工队保管、使用。
第二十二条工程项目在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库和撤库,撤库后由看守保管员负责整理原始台帐档案资料,并移交派出所或公安分处存档。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认真执行本办法,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全年无被盗、丢失、爆炸、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三)预防和制止爆炸物品被盗、丢失、爆炸事故成绩突出的;
(四)检举、揭发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抓获犯罪分子或协助
公安机关
侦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
第二十四条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追究单位和负责人责任,同时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对个人处以最低1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
(一)未经批准,私自设库或临时存放点,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二)库房石棉瓦顶,用单门、明锁,无报警器或其他技防措施不符合安
全规定,经指出不按期整改的;
(三)库内存放性质相抵触的雷管、炸药或其他物品混存的;
(四)超量储存、超过限高或堆放混乱的;
(五)出入库手续不全、帐目不符的;
(六)库区无警戒区或在警戒区域内吸烟,使用明火的;
(七)不按要求设置看守或看守人员擅离岗位造成丢失、被盗的;
(八)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借、转卖爆破器材或使用雷管、炸药
炸鱼、炸兽、易物的;
(九)爆破器材发生丢失、被盗、爆炸和其他事故的;
(十)私自将爆炸物品承包给个人或外包工程施工队的;
(十一)爆炸物品丢失、被盗,爆炸等问题不如实上报或隐瞒不报,除追
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要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触犯刑律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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