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经贸信息委、深圳市国税局关于发布首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
深圳初次出口退税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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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退税流程

深圳退税流程
深圳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吸引了大量的国内外游客
和商务人士。
对于外国游客来说,除了购物之外,退税也是他们来
深圳的一大诱因。
那么,深圳的退税流程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我
们将为您详细介绍深圳的退税流程。
首先,游客需要在购物时选择参与退税的商店购买商品。
在结
账时,务必向商家索取退税申请表格,并在表格上填写个人信息以
及购买商品的相关信息。
请注意,购买的商品必须是属于退税政策
范围内的商品,通常包括服装、饰品、化妆品等。
其次,游客需要在离境前进行退税申报。
在深圳宝安国际机场、深圳福永口岸等退税点,游客需要提前到达,准备好购物凭证、护
照等相关文件,并在退税窗口进行申报。
工作人员会对申请表格进
行审核,并核对购买商品的真实性。
随后,游客需要在退税单上盖章。
在通过审核后,工作人员会
在退税申请表格上盖上退税专用章,并将退税单和购物凭证一并退
还给游客。
请务必妥善保管好退税单和购物凭证,因为这是后续退
税流程的重要凭证。
最后,游客需要在离境时进行退税退款。
在办理出境手续时,游客需要携带好退税单、购物凭证、护照等文件,前往退税窗口进行退款操作。
工作人员会核对相关信息后,将退税款项以现金或退款到信用卡上的方式进行退还。
总的来说,深圳的退税流程相对简单顺畅。
但是游客在办理退税时,务必要注意保管好相关文件,如购物凭证、退税单等,以免影响后续的退税退款流程。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为您在深圳办理退税提供一些帮助,祝您在深圳的旅途愉快!。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8号--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8号--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优惠【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8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0.12.24【实施日期】2011.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8号)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的公告为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和发展,确保在海南省顺利试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经商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制定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2.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定点商店认定申请表3.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认定申请表4.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5.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确保在海南省顺利试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8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外旅客在退税定点商店购物后,按规定应取得的退税凭证包括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见附件1)和销售发票。
第三条境外旅客在办理退税时,可选择的退税币种包括人民币、美元、欧元和日元。
第二章退税定点商店的认定、变更与终止第四条退税定点商店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具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信息;(三)安装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或者使用普通发票“网上开票系统”;(四)营业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五)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资格认定前两年内未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以及欠税行为;(六)商店经营管理服务规范,符合《百货店等级划分及评定》(国家标准)中达标百货店的要求;(七)具备涉外服务接待能力,能用外语提供服务,商品标签及公共设施同时标注中英文;(八)经营商品品种丰富,基本包含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88号附件《退税物品目录》中所列商品。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9.02.25
•【字号】深国税发[1999]81号
•【施行日期】1999.0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关税
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9]81号1999年2月25日)
各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深圳市出口企业户数较多和我局出口退税工作的具体情况,市局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对外贸(工贸)企业在上一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清算。
二、主管征收分局、区局负责对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1994年1月1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上一年度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情况进行清算。
三、各主管征收分局、区局应于每年度清算期结束后15日内(即4月15日以前)将清算结果的书面报告和有关报表,一并报送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汇总、统计、上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自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公告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自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4.06.27•【文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7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7号关于提高自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公告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相关修订条款,现就提高自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自香港、澳门进境,年满18周岁的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2000元以内(含12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
同时,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允许上述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一定数量的免税商品,连同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5000元以内(含15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
二、从澳门经“一线”进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时,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按现行规定执行;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二线”进入内地时,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按照本公告第一条执行。
三、除上述涉及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调整外,对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现有规定维持不变。
四、上述有关措施自2024年7月1日起,先行在罗湖、福田、深圳湾、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拱北、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等6个口岸实施;自2024年8月1日起,推广至全部进境口岸(横琴“一线”口岸除外)。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24年6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5(0)27
【摘要】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决定,经商财政部、海关总署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
请各省级人民政府依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相关准备工作,制定实施方案,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总页数】5页(P76-80)
【关键词】国家税务总局;退税管理;购物;旅客;境外;公告;海关总署;省级人民政府【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的公告[J], ;
2.财政部关于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的公告 [J],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
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的公告 [J], 无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3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 [J],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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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内容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内容(7学时)》一、政策背景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研究完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将实施范围扩大至全国符合条件的地区”的要求,经商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于2015年1月16日发布了《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是指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的政策,体现了增值税消费地征税原则,是国际上征收增值税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
该项政策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促进了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国际接轨,必将有力促进我国入境旅游的发展,推动我国特色商品的出口。
为探索建立离境退税制度,我国自2011年1月1日起在海南开展了离境退税政策试点。
4年来试点的实践证明,在海南实施的离境退税政策和相关管理办法已经成熟,具备了在全国范围推广的条件。
此次财政部印发的《公告》,就是在海南试点政策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后出台的。
主要内容包括:离境退税政策的定义、境外旅客申请退税的条件、退税率、应退税额计算公式、离境退税流程、退税币种、退税方式、退税代理机构、退税商店、离境退税备案制度、退税款分担机制等。
下一步,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还将分别就退税管理办法、海关监管办法等印发具体的操作文件。
与海南试点政策相比,此次将在全国符合条件的地区实施的离境退税政策,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调整:一是扩大了离境口岸范围,在航空口岸的基础上,新增了水运口岸和陆地口岸。
二是扩大了退税物品范围,将海南试点时的正面列举方式调整为以负面清单方式,退税物品范围由21类物品扩大到除禁止、限制出境和增值税免税物品外的所有物品。
三是降低了起退点,由800元下调至500元。
《公告》的印发,标志着我国离境退税政策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启动。
自公布之日起,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开始受理符合条件地区的备案,并将及时发布纳入离境退税政策范围的地区名单和实施时间。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附填表说明

主管退税机关
企业填表人:
财务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
受理人:
审核人:
核准人:
(公司印章)
受理日期: 审核日期:
核准日期:
年月日
【表单说明】 无。
A06268《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
【分类索引】 业务部门 货物和劳务税司 业务类别 税务管理基础事项 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41号) 【表单】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
纳税人识别号: 退税代理机构名称:
序号
退税申请单号码
开单日期
销售发票号码
商品金 额
退税 率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应退税 退税日 实退税 收款回执单合计 申报人声明:此表各栏填报内容是真实的、合法的,与实际情况相符。否则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 产生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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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贸信息委、深圳市国税局关于发布首批境外旅客购
物离境退税商店名单的公告
【法规类别】出口退税
【发文字号】深经贸信息市场字[2016]6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3.14
【实施日期】2016.03.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深圳市国税局关于发布首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名单的公告
(深经贸信息市场字〔2016〕63号)
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工作部署,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于2016年2月3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的通告》,面向全市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有关规定以及我市实际,经企业自愿申报,并经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审核,现将首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名单(共69家商店)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首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名单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14日
附件
深圳市首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