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8.24•【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施行日期】2021.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现将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1.对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有关规定执行。
2.对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有关规定执行。
3.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有关规定执行。
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有关规定执行。
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
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
税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深地税发[2003]938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3.11.06
【实施日期】1998.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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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https://img.taocdn.com/s3/m/f82ae826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5ce7b37.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2003年7月9日)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特点,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确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以后用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应根据收入来源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下列原则分别确认收入的实现:(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于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包销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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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标 签】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发﹝1998﹞390号
【发文日期】1998-06-29
【实施时间】1998-06-29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营业税
201634
注释:自2016年5月29日起,全文废止。
参见《)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8〕1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
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深圳市粤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系专门从事电梯保养、维修的专业公司。
因此,对其所取得的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关联知识: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3a0ab7e4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70.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
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12月15日国税发〔1998〕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现通知如下:
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维修基金,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基字〔1998〕7号)的规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维修大型成套装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2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维修大型成套装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257号](https://img.taocdn.com/s3/m/0f95d43b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e47e28c.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维修大型成套装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维修大型成套装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9]25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设备检修业务征收营业税等问题的请示》(京地税营[1998]594号)收悉。
关于为化工等生产企业的大型成套装置提供的维修服务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鉴于你市维修化工等生产企业所用的大型成套装置的维修费,是参照建筑行业的收费标准确定的,因此,维修单位为化工等生产企业维修塔、罐、管道等装置取得的维修费收入,暂按“建筑业”税目中的“修缮”项目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不得比照。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
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8.08.23
【实施日期】2018.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现就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
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通知
(1985年6月8日)
中国工商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西藏不发),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分行: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9号文,发布的通知及(以下简称)的规定,现将中国工商银行系统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我行缴纳城建税的纳税人为基层独立核算行处.计税依据为营业税税额.纳税时间与营业税缴纳时间相同,即每季度最后月份的下旬。
二、根据规定,城建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三、税款列支科目和账户。
城建税款支出列“营业支出”科目的“税款”账户。
该户从今年起设两个子户,即“营业税”户及“其他税款”户(城建税等)。
四、规定:开征城建税后,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再向纳税人摊派资金或物资。
各行处如再遇到摊派情况,应据理拒绝支付。
五、我行从1985年起缴纳城建税,具体纳税手续由各行处与当地税务部门联系办理。
以上各项请各行贯彻执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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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
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8.06.29
•【文号】国税函[1998]390号
•【施行日期】1998.06.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
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1998年6月29日国税函[1998]390
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8]144)收悉,现批复如下:
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
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深圳市粤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系专门从事电梯保养、维修的专业公司。
因此,对其所取得的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