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
2020年税率调整通知

2020年税率调整通知尊敬的各位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税率进行调整。
本通知将详细介绍有关税率调整的内容和注意事项,以便各位纳税人做好准备。
一、增值税税率调整2020年起,我国将对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如下: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 原15%税率降至13%;(2) 原13%税率降至11%。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1) 原3%税率降至2%;(2) 原5%税率降至4%。
此次增值税税率调整旨在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
各企业应及时调整相关会计核算和发票开具工作。
二、个人所得税税率调整为了更好地调整收入分配结构,2020年起个人所得税税率也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内容如下:1. 级数调整:(1) 纳税起征点不变,仍为每月5000元;(2) 现行7级递进税率将调整为6级。
2. 税率调整:(1) 3%税率调整为3%;(2) 10%税率调整为10%;(3) 20%税率调整为25%;(4) 25%税率调整为30%;(5) 30%税率调整为35%;(6) 35%税率调整为45%。
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调整将有助于提高个人所得税制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同时,为了避免对少数高收入人群产生过大影响,将适度调高高收入群体的税率。
三、关税税率调整2020年,我国还对关税税率进行了调整。
主要内容如下:1. 一部分进口产品关税降低:(1) 对于一些符合我国国内需求的商品,将适度降低进口关税;(2) 降低关税后,将增加进口商品的供应量,满足国内市场需求。
2. 部分进口产品关税上调:(1) 针对一些竞争激烈的行业,适度上调关税,以保护国内产业发展。
关税税率调整的目的是优化进出口贸易结构,促进国内产业的发展,同时也考虑了国际市场的竞争压力。
四、其他税种调整此次税率调整还涵盖了其他税种,包括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
具体调整内容如下:1. 消费税:(1) 部分高消费商品将适度调高消费税;(2) 适度调低一些生产生活必需品的消费税。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11.11
•【字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施行日期】2011.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结合深圳实际,现将深圳市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本公告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深国税发〔2005〕14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企业职工食堂依据性质分为三类

企业职工食堂依据性质分为三类:第一类属于独立经营的职工食堂。
这类食堂除了为本单位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外,还同时对外提供餐饮服务,犹如饭店或餐饮公司。
依据现行“同一法人企业内部可能会有多个独立的营业税纳税人”的营业税制度,这类食堂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就其收入缴纳营业税,并按税法规定购买、使用餐饮业发票。
第二类是入驻企业的餐饮公司开办的职工食堂。
这类食堂实质上是“外援”——企业将餐饮事务外包,引进餐饮公司为本企业员工提供餐饮服务。
这些餐饮公司都是正规的企业,工商、税务登记手续齐全,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可以购买、使用餐饮业发票。
第三类为企业内部食堂。
这类食堂只为本企业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功能重在服务而不在经营,属于单位内部行为,不属于提供了《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范畴,无需办理税务登记,也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当然也没有购买、使用餐饮业发票的权力。
本文主要讨论第三类——企业内部食堂的涉税问题及其财税处理。
一、相关政策分析1〃现行财税政策描述企业内部食堂属于职工福利的范畴,国家财政、税收政策对此均有明确规定。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上述两条均提到了“职工食堂”。
这在强调职工食堂是企业员工的重要福利外,也给广大财务人员处理职工食堂的收支,指明了方向。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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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
【标 签】增值税,调整,起征点
【颁布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日期】2011-12-05
【实施时间】2011-1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65号令,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调整后的增值税起征点公告如下:
个人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按月征税的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到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调整为每次(日)500元。
本公告自2011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10.1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施行日期】201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认真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增设“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等栏次。
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填写说明见附件2。
二、本公告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3、4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0月13日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至角分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主管税务机关:接收人:接收日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以下简称本表及填写说明)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名词解释(一)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应税货物”,是指增值税的应税货物。
(二)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的应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应税服务”,是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
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有效)
说明:
1.本表所列政策为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制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中央机关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减免税政策。
地方政府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发布的适用于本地的减免税政策,以各地税务机关发布的内容为准。
2.现行有效的减免税政策未在本表中单独列示的,在减免税业务办理过程中,可选用相应收入种类下减免政策大类为“支持其他各项事业”,减免政策小类为“其他”的减免性质代码。
3.“减免性质代码”按减免收入种类、政策优惠领域类别细分政策条款编制代码,用于减免税申报、备案、核准、减免退税等业务事项办理中“减免性质代码”栏目的填报。
享受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减免同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相应代码可以采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政策相应减免性质代码。
4.未列明“优惠条款”的,表示政策对当前行对应税种全文适用同一代码。
5.“减免项目名称”是减免税政策条款的简称,用于减免税申报、备案、核准、减免退税等业务事项办理中“减免项目”等栏目的填报。
6.“关联政策条款”列有政策的,表示所列政策与当前行政策条款属同一减免项目,办理相应减免税事项采用当前行减免性质代码。
7.本表将根据政策发布、废止等调整情况,适时更新。
其他
个人所得税
396支持其他各项
事业
0512999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3.01.0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相关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答:没有变化。
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
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3年4月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200万元。
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18万元(=10+20-12+200),超过30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18万元(=10+20-12),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政策?答:此前,税务总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0]6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0]6号](https://img.taocdn.com/s3/m/2059fd9d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3c.png)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正文: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深地税告〔2010〕6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要求,我市从2010年8月1日(征收期)开始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具体调整如下:普通标准住宅按销售收入2%预征,别墅为4%,其他类型房产为3%。
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按照《关于对我市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进行调整的批复》(深府办函〔2006〕86号)规定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深地税发〔2008〕300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告》(深地税告〔2008〕5号)自2010年8月1日起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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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
【标 签】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废止有关税收文件
【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发文日期】2011-11-11
【实施时间】2011-11-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 结合深圳实际,现将深圳市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本公告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深国税发﹝2005﹞14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关联知识:
1.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