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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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1997.7〔1998年经中国保险监视管理委员会核预备案〕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凡在国际经铁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以下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商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画、古书、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以下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植物。

第四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区分承当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五条基本险由于以下保险事故形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商定担任赔偿:(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二)由于运输工具发作碰撞、出轨或桥梁、隧道、码头坍塌;(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不测事故形成的损失;(四)在发作上述灾祸、事故时,因施救或维护货物而形成货物的损失及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第六条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担任赔偿:(一)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形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二)因包装分裂致使货物流失的损失;(三)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形成保藏货物腐朽蜕变的损失;(四)遭受偷盗的损失;(五)因外来缘由致使提货不着的损失;(六)契合平安运输规则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责任免除第七条由于以下缘由形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担任赔偿:(一)战争、军事举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二)地震形成的损失;(三)核反响、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四)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实质缺陷、特性所惹起的污染、蜕变、损坏,以及货物包装不善;(五)在保险责任末尾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质量不良或数量短差所形成的损失;(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惹起的损失;(七)属于发货人责任惹起的损失;(八)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立功行为。

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1. 保险责任范围本保险条款适用于铁路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或损害。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盗窃、抢劫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2.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应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货物价值的80%。

货物价值应以货物的购买价格、市场价值或双方约定的价值为准。

3.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自货物装上铁路运输工具时起,至货物卸下铁路运输工具时止。

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需要转运,保险期限应涵盖整个转运过程。

4. 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根据货物的种类、价值、运输路线等因素确定。

保险费率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5. 保险索赔在货物发生损失或损害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应尽快进行现场勘查和损失评估,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6. 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对于以下情况造成的货物损失或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a. 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

b. 货物本身的自然损耗、变质或损坏。

c.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正常操作造成的损失。

7. 争议解决合同双方因本保险条款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合同签订地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8. 其他约定合同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保险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具体保险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在实际操作中,应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保险公司,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铁路运输合同(通用)(带附加条款)

铁路运输合同(通用)(带附加条款)

铁路运输合同(通用)甲方(发货人):[甲方名称]地质:[甲方地质]联系人:[甲方联系人]:[甲方]乙方(收货人):[乙方名称]地质:[乙方地质]联系人:[乙方联系人]:[乙方]鉴于甲方希望将货物通过铁路运输从[出发地]运输至[目的地],乙方同意作为收货人接收货物,因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货物描述和数量1.1甲方应提供货物名称、数量、重量、体积等相关信息,并在本合同附件中详细列出。

1.2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描述和数量准确无误,如因甲方提供的信息不实或不准确导致运输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运输方式和路线2.1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选择合适的铁路运输方式和路线,并在本合同中明确说明。

2.2乙方应保证所选择的运输方式和路线能够满足货物的安全和时效要求,如因乙方选择不当导致货物损失或延误,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运输费用3.1甲方应按照乙方提供的费用标准支付运输费用,具体费用在本合同附件中详细列出。

3.2甲方应在货物交付给乙方之前支付全部运输费用,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

4.货物交付和接收4.1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内将货物交付给乙方,具体交货时间和地点在本合同附件中详细列出。

4.2乙方应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及时通知甲方,并在本合同约定的收货时间内接收货物。

5.货物保险5.1甲方可以选择是否购买货物保险,如购买保险,甲方应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支付保险费用。

5.2如甲方未购买货物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损失或损坏,乙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中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6.违约责任6.1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货物,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在本合同附件中详细列出。

6.2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收货物,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在本合同附件中详细列出。

7.争议解决7.1如双方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通用条款(精选3篇)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通用条款(精选3篇)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通用条款(篇一)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患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难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平安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其次章保险责任其次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患病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患病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难、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爱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惊、碰撞、挤压而造成破裂、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裂开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惊、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患病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平安运输规定而患病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的责任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终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假如收货人未准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缘由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斗或军事行动;2.核大事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或过失;5.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通用条款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通用条款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通用条款引言:随着国内贸易的不断发展和水路、铁路货物运输的广泛应用,货物运输保险成为了保障货物安全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探讨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的通用条款,以期为相关保险合同的签订和理赔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1. 被保险人:指货物的所有人或拥有货物运输权益的人。

2. 保险人:指承担货物运输风险的保险公司。

3. 保险标的:指被保险货物及其相关的附属设备、包装材料等。

4. 保险金额: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承担的责任限额。

5. 保险费: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用。

二、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1. 保险责任:a. 损失赔偿:保险人将根据保险金额承担被保险货物因运输途中发生的损失赔偿责任。

b. 运输延误赔偿:保险人将根据保险金额承担因运输延误导致的货物价值损失赔偿责任。

c. 第三方责任赔偿:保险人将根据保险金额承担因货物运输过程中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2. 免责条款:a. 不可抗力:对于因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货物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b. 货物自身缺陷:对于因货物自身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c. 未按约定包装:对于未按约定包装导致的货物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三、保险事故的理赔程序1. 报案: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向保险人报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损失清单。

2. 查勘:保险人将派出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查勘,核实损失情况和责任归属。

3. 理赔:保险人在核实损失情况后,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方式和金额进行理赔。

4. 争议解决:如对保险理赔结果有异议,被保险人可以与保险人进行协商,或者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四、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 解除:保险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a. 被保险人提前解除合同,并支付相应的解约违约金。

b. 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严重影响保险合同履行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 终止:保险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终止:a. 保险期限届满。

2024版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2024版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保险条款1.1 保险范围1.2 保险金额1.3 保险费用1.4 保险期限第二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2.1 投保人的义务2.2 被保险人的义务2.3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第三条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3.1 保险人的权利3.2 保险人的义务第四条保险事故的处理4.1 保险事故的申报4.2 保险事故的调查4.3 保险赔付的计算和支付第五条保险责任的免除5.1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5.2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责任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6.2 合同的解除第七条争议的解决7.1 协商解决7.2 仲裁解决7.3 诉讼解决第八条合同的生效、终止和续约8.1 合同的生效8.2 合同的终止8.3 合同的续约第九条保险事故的证明和文件9.1 保险事故的证明9.2 需要的文件和资料第十条保险合同的保管10.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责任10.2 保险人的责任第十一条通知和送达11.1 通知的义务11.2 送达的方式和时间第十二条合同的附则12.1 合同的解释12.2 合同的适用法律第十三条合同的附件13.1 保险单13.2 保险条款13.3 其他重要文件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双方的其他约定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保险条款1.1 保险范围1.1.1 水路运输保险范围1.1.2 铁路运输保险范围1.1.3 货物在装卸、转运过程中的保险范围1.2 保险金额1.2.1 保险金额的确定1.2.2 保险金额的调整1.3 保险费用1.3.1 保险费用的计算1.3.2 保险费用的支付1.3.3 保险费用的退还1.4 保险期限1.4.1 保险期限的确定1.4.2 保险期限的延长1.4.3 保险期限的终止第二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2.1 投保人的义务2.1.1 提供真实、完整的投保信息2.1.2 缴纳保险费用2.1.3 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的发生2.2 被保险人的义务2.2.1 维护货物安全2.2.2 配合保险人处理保险事故2.2.3 提供保险事故的证明和资料2.3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2.3.1 要求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2.3.2 查询保险合同的详情2.3.3 要求解除或者变更保险合同第三条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3.1 保险人的权利3.1.1 调查保险事故的真实性3.1.2 拒绝赔偿虚假保险事故3.1.3 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3.2 保险人的义务3.2.1 履行赔偿义务3.2.2 提供保险单和保险凭证3.2.3 保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信息第四条保险事故的处理4.1 保险事故的申报4.1.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4.1.2 通知的方式和时间要求4.2 保险事故的调查4.2.1 保险人可以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4.2.2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配合义务4.3 保险赔付的计算和支付4.3.1 保险赔付的计算方式4.3.2 保险赔付的支付时间和要求第五条保险责任的免除5.1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5.1.1 货物自然损耗、市价下跌等情况5.1.2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5.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5.2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责任5.2.1 因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5.2.2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6.1 合同的变更6.1.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提出合同变更申请6.1.2 保险人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后及时处理6.2 合同的解除6.2.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6.2.2 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第八条合同的生效、终止和续约8.1 合同的生效8.1.1 合同自保险单签发之日起生效8.1.2 保险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提供保险单和保险凭证8.2 合同的终止8.2.1 合同在保险期限届满后自动终止8.2.2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8.2.3 合同终止后的赔付处理8.3 合同的续约8.3.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权在保险期限届满前申请续约8.3.2 保险人应当在收到续约申请后及时处理第九条保险事故的证明和文件9.1 保险事故的证明9.1.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事故的证明文件9.1.2 证明文件的要求和格式9.2 需要的文件和资料9.2.1 保险事故发生时的现场情况记录9.2.2 货物损失或者损坏的详细情况记录9.2.3 相关费用和赔偿的计算依据和证明文件第十条保险合同的保管10.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责任10.1.1 妥善保管保险合同和相关文件10.1.2 及时更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联系信息10.2 保险人的责任10.2.1 妥善保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信息10.2.2 提供保险合同的查阅和复制服务第十一条通知和送达11.1 通知的义务11.1.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的发生11.1.2 通知的方式和时间要求11.2 送达的方式和时间11.2.1 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送达可以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11.2.2 送达时间和地址的要求第十二条合同的附则12.1 合同的解释12.1.1 本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合同条款的通常含义和行业的习惯12.1.2 合同中的专业术语应当按照行业的标准解释12.2 合同的适用法律12.2.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12.2.2 如果法律、法规有变化,应当按照变化后的法律、法规执行12.3 合同的修订12.3.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提出合同修订的建议12.3.2 保险人应当在收到修订建议后及时处理第十三条合同的附件13.1 保险单13.1.1 保险单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1.2 保险单上的内容应当与合同条款一致13.2 保险条款13.2.1 保险条款是本合同的核心内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认真阅读和理解13.2.2 保险条款的修改和更新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13.3 其他重要文件13.3.1 其他重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投保申请、保险事故报告、赔偿计算依据等13.3.2 这些文件都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妥善保管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双方的其他约定14.1.1 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其他条款,补充和完善合同的内容14.1.2 双方的其他约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部分:其他补充性说明和解释说明一:附件列表:附件一:保险单附件二:保险条款附件三:投保申请附件四:保险事故报告附件五:赔偿计算依据附件六:合同修订建议书附件一:保险单详细要求和说明:保险单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包含保险人名称、投保人名称、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货物描述、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事故通知义务、保险赔付计算和支付、保险责任的免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终止和续约、合同的附则、合同的附件等条款。

铁路货运保价规章制度内容

铁路货运保价规章制度内容

铁路货运保价规章制度内容一、总则为了规范铁路货运保价制度,保障货物运输利益,提高货运效率,保持良好运输秩序,特制订本规章。

二、保价的基本原则1.依法保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保价标准。

2.公平保价,对同一种货物、同一线路,实行统一保价标准。

3.合理保价,考虑到货物种类、距离、数量等因素,制定适当的保价标准。

4.依据运输方便,经济、安全为原则,确定货运保价。

三、保价的适用范围1.适用范围本规章适用于铁路货运中的一切货物,包括散装货物、集装箱货物等。

2.不适用范围(1)免保价货物:国家规定免保价的货物,不适用本规章。

(2)其他情况。

四、保价的标准1.保价标准按每吨每公里计算,根据货物种类、线路距离等因素确定。

2.不同种类货物的保价标准,由铁路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外公布。

3.货物损坏、丢失、延误等情况,按照规定赔偿标准计算。

五、保价的计算方法1.保价的计算方法(1)货物的保价=货物数量(吨)× 运输距离(公里)× 保价标准(元/吨.公里)。

(2)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丢失等情况,根据实际损失量计算赔偿金额。

2.保价的结算方式(1)运输结束后,货主可凭运输单据向铁路部门办理保险理赔。

(2)铁路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六、保价的执行1.货主在确定运输货物时,应根据货物性质、价值确定是否需要保险。

2.货主在办理货物运输手续时,应填写保价申请表,并缴纳相应的保价费。

3.铁路部门在接到保价申请后,应根据实际情况核实货物保价信息,并向货主确认。

4.铁路部门应加强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工作,确保货物安全运输。

七、保价的监督与检查1.铁路部门应定期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保价情况进行检查。

2.货主及时向铁路部门反映货物运输中出现的问题,要求及时处理。

3.铁路部门应建立健全保价监督制度,确保保价制度规范执行。

八、保价的违规处理1.货主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有违规行为,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铁路货物运输是经济货运方式中最重要的一种方式之一,也是许多公司的生命线。

为了保护货物不受损失,许多公司选择购买保险。

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是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保障措施,它可以在货物被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的情况下保护货主利益。

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是一份保险合同文件,定义了保险的范围和条款。

这个文件包含了许多信息,包括被保险货物的价值、保险费用和保险的期限等。

被保险货物的价值是制定保险费用和推断保险责任与赔偿的基础。

根据货物的类型和价值,保险公司会制定出相应的保险费率。

货物的品质和运输条件对货物价值和保险费用有直接影响。

如果货物品质差,或在运输中没有得到适当的保护,保险公司将可能采取更高的保险费率。

保险费用是根据被保险货物的价值、风险的大小和保险期限来确定的。

保费的金额与所保货物的价值成正比。

根据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障范围,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种类也有所不同,因此保险费率也有区别。

保险的期限是指保险的有效期限。

期限的长短通常与被保险货物的一个运输周期有关。

在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通常会包括保险开始的日期和时间、保险期限、保险费缴纳周期等信息。

在铁路货物保险条款中常见的保障条款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对货物的保障对于货物来说,它的质量、状态以及遭受损失的原因都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

所以,在被保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常见的保障条款一般包括:商品包装的完好性、货物的类别和价值、货物在车站存放期限等方面。

同时,在保障条款中,还会明确保险公司只对铁路货物运输中发生的损失负责,对货物在运输前或者运输结束后发生的损失不负责任。

二、对保障期限的限制在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也常常涉及到保障期限的限制。

最常见的保障时间限制是“含义逮捕之日起至货物到达目的地库站或依据本栏中注明的发货单号、目的站货商名地址及标记数等信息在站内保管后5天止”。

但是,在货物运输环境中,发生的损失并不一定能够及时地被发现,所以在保障期限问题上需要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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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试行稿)1997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在国内经铁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性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第四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五条基本险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或桥梁、隧道、码头坍塌;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而造成货物损失及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第六条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还负责赔偿:
(一)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二)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三)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造成的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四)遭受盗窃的损失;
(五)因外来原因致使提货不着的损失。

(六)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责任免除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
(二)地震造成的损失;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以及货物包装不善;
(五)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八)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条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十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单(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单(凭证)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以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四条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10天)。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当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四)其他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赔偿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

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十天内赔付。

第十八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九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
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

被保险人若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条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从获悉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二年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凡经铁路与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保险货物,按相应的运输方式分别适用本条款及《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国内航空运输保险条款》。

第二十四条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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