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责任保险合同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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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协议模板6篇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协议模板6篇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协议模板6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对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投保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协议目的鉴于甲方作为注册会计师,在从事审计、财务报表编制等职业活动中可能因过失或疏忽导致损失,为保障自身权益,甲方选择向乙方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的职业责任保险行为。

二、保险范围乙方对甲方在从事注册会计师职业过程中因过失或疏忽导致的第三方损失进行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因审计失败、财务报表错误等引起的经济损失。

保险范围不包括甲方故意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

三、保险金额及期限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元整),保险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四、保险费用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用,保险费用为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元整)。

甲方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用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五、保险理赔1. 若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乙方在收到理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及时进行核实。

3. 乙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理赔审核,并向甲方支付赔款。

4. 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理赔调查,提供必要的协助。

六、投保人声明与保证1. 甲方声明,其已充分了解本保险协议的内容,并同意遵守各项规定。

2. 甲方保证其从事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3. 甲方保证在保险期间发生任何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

七、保险公司责任1.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及时向甲方支付赔款。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协议6篇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协议6篇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协议6篇篇1本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签订: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注册会计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乙方作为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审查等职业活动过程中可能因疏忽、过失或错误导致第三方损失,为转移和分散相关风险,确保公众利益,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以下保险协议:一、保险标的本协议保险标的是乙方在从事注册会计师职业活动中因疏忽、过失或错误导致的第三方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二、保险期限本协议保险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本协议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2. 保费:乙方应支付的保费总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四、保险责任1. 乙方在从事注册会计师职业活动中,因疏忽、过失或错误导致第三方损失时,由甲方按照本协议及保险单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 甲方赔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职业责任导致的经济损失、法律费用等。

五、投保人义务1. 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供与投保有关的一切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乙方应按时足额支付保费。

3. 乙方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尽职尽责履行注册会计师职责。

六、保险公司义务1. 甲方应按协议及保险单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投保信息进行核实。

3. 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的投保信息,并遵守保密义务。

七、免责条款1. 因乙方故意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 本协议规定的免责事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 其他根据本协议及保险单约定免于赔偿的情形。

八、争议解决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条款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

有关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协议7篇

有关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协议7篇

有关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协议7篇篇1本协议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由以下双方签订: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一位注册会计师,为加强职业风险管理,减少因职业责任引发的经济损失,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保险协议:一、保险标的本协议保险标的是甲方作为注册会计师在执行职业过程中因工作失误、疏忽、遗漏等行为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保险期间与金额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

三、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甲方应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

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或按照年度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另行约定。

四、保险责任与范围(一)保险责任范围包括:甲方因职业行为造成的对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以及因此产生的仲裁或诉讼费用。

(二)本保险的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被指控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疏忽大意导致的经济损失等。

但不包括甲方故意违法行为导致的赔偿责任。

(三)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发生的任何可能导致保险赔偿的事件,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乙方有权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据此做出理赔决定。

五、赔偿处理与理赔程序(一)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件,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相关文件和证据。

会计师责任保险合同5篇

会计师责任保险合同5篇

会计师责任保险合同5篇篇1甲方(委托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住址: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鉴于甲方系一位注册会计师,为保障甲方因从事会计服务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责任风险,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达成如下会计师责任保险合同协议:第一条保险标的本合同保险标的是甲方作为注册会计师从事会计服务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责任风险。

具体包括甲方在进行财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咨询等活动中,因疏忽、过失等行为导致第三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二条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限本合同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保险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三条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甲方应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支付保险费用。

本合同的保险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支付方式为_________(如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乙方在收到保险费用后,将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责任范围1. 甲方因从事会计服务过程中产生的赔偿责任;2. 因甲方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规范导致的赔偿责任;3. 因甲方在从事会计服务过程中过失或疏忽导致的赔偿责任;4. 其他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赔偿责任。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上述责任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除外责任以下情形不属于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1. 甲方从事非法活动导致的损失;2. 甲方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3. 甲方与他人的共同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失;4. 因战争、军事冲突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5. 其他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除外责任情形。

第六条保险赔偿处理1. 在保险期间内,若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将根据事故情况及时进行处理;2. 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核实后,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3. 若甲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乙方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4. 若甲方要求赔偿的金额超过保险金额,超出部分由甲方自行承担。

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协议

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协议

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协议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签订:甲方(保险公司):公司名称: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号码:乙方(被保险人):姓名/公司名称:地址:电话: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丙方(律师):姓名:执业证号:地址: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并在此规定双方义务、权利及违约责任等问题。

第一条保险责任甲方按照本协议规定承担乙方因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而产生的损失赔偿责任。

第二条保险期间本协议所规定的保险期间自乙方缴纳保险费之时起至本协议规定的期限止,期限可按照需求灵活设定。

第三条保险金额本协议所规定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此金额应以保单为准。

第四条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向甲方支付保险费,支付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付清或分期支付。

保险费的具体数额应按照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程度及保险费率核算。

第五条保险标的、附加条款及责任免除1、本协议保险标的为乙方作为注册会计师所产生的职业责任损失,不包括其它责任。

2、本协议不承担如下所列情况下的责任:(1)保险事故与乙方违法、违规行为有关;(2)保险事故与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承担的业务有关;(3)保险事故与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有关;(4)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同时被保险公司及其它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行为主体双重投保、保险合同相互抵触等情况;(5)因乙方未及时向甲方及有关部门报告,导致甲方无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赔偿责任增加的情况。

第六条通知、索赔及赔偿责任追究1、乙方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时及时通知甲方,并且配合甲方调查处理该保险事故。

2、乙方应对保险事故负责赔偿责任,如有需要,应积极协助甲方与第三方解决保险事故产生的分歧。

3、乙方应受理甲方的催告或要求,协助甲方追究第三方赔偿责任,并且保障甲方的权益。

第七条保密条款本协议的签订及相关的商业资料、技术资料等均应保密,任何一方不得向未获得授权的人士提供有关资料。

会计师责任保险合同6篇

会计师责任保险合同6篇

会计师责任保险合同6篇篇1甲方(委托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地址: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保险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地址: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一位持有有效会计师执业证书的会计师,且乙方同意就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可能面临的职业责任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甲方作为会计师因从事相关职业活动而产生的责任风险。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因提供财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评估、税务咨询等专业服务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

第二条保险范围1. 甲方在履行会计师职责过程中因过失或疏忽导致的第三方索赔或损失,乙方将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 甲方因职业行为被提起民事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乙方将按照合同约定承担。

3. 甲方在履行合同中遭受的恶意攻击、诽谤、欺诈等侵权行为产生的责任风险,乙方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限及续保本合同保险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合同到期前,双方可协商续签本合同。

第四条保险金额与保费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甲方应支付乙方相应的保险费,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详见附件《保费支付协议》。

第五条赔偿处理1. 甲方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2.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索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及时审核。

如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3. 赔偿范围及金额依据合同约定及实际损失情况确定,赔偿程序按照乙方相关理赔规定执行。

第六条除外责任本保险合同不涵盖以下损失或责任:1. 甲方故意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2. 战争、军事行动、核辐射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3. 甲方从事超越执业范围的活动所产生的责任风险;4. 其他非因提供会计师服务导致的损失或责任。

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协议书范文(七篇)

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协议书范文(七篇)

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协议书范文甲方: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乙方:_____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了更好地发展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业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就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责任保险条款问题进行研究,共同制定有关条款。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在双方确定的条款基础上,对保监会批复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中不明确和不具体的地方在本协议中作进一步的解释和规定,此解释和规定具有法律效刀。

一、《条款》第三条被保险人定义为:本保险所指被保险人为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正式聘用的注册会计师。

二、《条款》第三条国内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修改为:审计业务是指被保险人出具的审计报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规范和管辖的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规定的必须由注册会计师承办的会计报表审计、企业资本验证、企业改组、合并、分立、整顿、解散清算审计、净资产验证、纳税申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三、《条款》第三条利害关系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有权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投资人,债权人及政府部门。

四、《条款》第三条每次保险事故,是指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因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的过失行为导致出具的审计业务报告失实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单个索赔或系列索赔。

五、《条款》第四条修改为:在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被保险人在承办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过失行为造成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公司依照本条款及补充条款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六、《条款》第六条删除第十一项,第三项修改为: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自接纳的审计业务。

第五项修改为:被保险人在本保险生效日期之前已知道的索赔情况。

第六项修改为:“在保险单规定的追溯期之前被保险人签署的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合作协议书5篇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合作协议书5篇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合作协议书5篇篇1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合作协议书甲方:(执业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乙方:(保险公司名称)为明确双方在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事项上的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合作协议:第一条目的为保障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产生的责任和风险,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执业责任保险服务。

第二条保险范围1. 执业责任保险的范围覆盖甲方所提供的全部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审计、会计、税务咨询等业务。

2. 保险承保范围包括甲方及其从业人员因执行业务而导致的责任事故,如遗漏、误导、疏忽等。

3. 保险金额、承保期限及保险责任范围详见保险单。

第三条保险费用1. 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支付方式为年度一次性缴纳。

2. 保险费用计算以甲方的业务规模、风险等级为依据,具体金额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条保险理赔1. 发生责任事故时,甲方有责任及时通知乙方,提交理赔申请材料。

2. 乙方在收到完整的理赔申请材料后,将依据保险合同规定,对承保范围内的责任事故进行理赔处理。

3. 乙方承诺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审核,向甲方支付理赔款项。

第五条保密条款1. 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保险合同及保险单,避免泄露。

2. 甲、乙双方及相关的第三方在合作过程中应保护双方的商业机密及敏感信息,不得擅自公开或泄露。

第六条保险监督1. 乙方应按照保险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合法经营执业责任保险业务。

2. 甲、乙双方及监管部门有权监督协议的履行情况,保障保险服务的合规性和质量。

第七条合同变更1. 在协议有效期内,如需变更合同内容,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2. 双方承诺在变更后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第八条争议解决1. 合作过程中出现争议时,双方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2. 如协商无果,应提交至相关法律机构进行裁决。

第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具体有效期)。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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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DARD CONTRACT SAMPLE(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W-BH-009341会计师责任保险合同正式版会计师责任保险合同正式版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为提高_________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防范能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事业的发展,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在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本协议可作为乙方与其被保险人签订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的补充说明,与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合作范围甲乙双方合作为甲方的团体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办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适用条款为_________《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二、合作方式1、在坚持自愿投保的前提下,甲方向其会员推荐乙方作为办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人。

2、甲方向乙方提供其全部会员的有关资料。

具体保险业务(承保、理赔)由乙方直接与甲方的会员办理,必要时可由甲方出面协调。

3、保险合同双方就保险赔偿事宜产生争议时,可委托甲方进行调解,调解结果对保险合同的双方具有约束力。

如调解不能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双方可提起仲裁或诉讼。

三、保险合同内容说明(一)除本协议特别约定的事项外,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限额、保险费计收等方面内容,均按已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费率规章》办理。

(二)关于追溯期问题1、追溯期连续投保连续计算,最长不超过5年。

2、首次投保的业务,在补交以前年度保险费后可给予追溯期。

补交的年份最长不超过3年。

在最初连续投保的5个年度内,其追溯期均可扩展至补交保险费的最早年度。

3、投保人中断保险后重新投保,在补交中断期间的保险费后可按最长不超过5年的原则确定追溯期,乙方对中断期间签发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但对中断期间已获悉发生的过失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但赔偿责任。

4、本协议签定之前,已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改在乙方投保,已投保年份视同在乙方投保,追溯期连续计算,乙方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三)保险条款中有关词语的解释:1、被保险人:指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2、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指被保险人正式聘用的注册会计师。

3、委托人:指与被保险人签有审计业务约定书,委托被保险人为其办理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4、利害关系人: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有权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使用人。

5、失真:指验资、审计报告具有重大遗漏,或验资、审计结果虚假失实。

6、在追溯期或保险期内完成验资、审计的业务:指验资报告日、审计报告日在保险合同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并已列入投保业务清单的验资、审计业务。

7、非职业行为: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以普通民事主体身份所实施的与其法定职责无关的任何行为,如交通肇事、购置办公用品、租赁房屋以及与职责无关的民事侵权行为等。

8、私自接受委托业务:指注册会计师所接受的业务未经过被保险人登记、认可,或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兼职所接受的业务。

9、协议约定的责任:本条款中协议所约定的责任指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协议所特别约定的、超出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民事责任。

10、首次索赔:委托方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于追溯期内所完成的业务提出索赔,第一次提出索赔的时间必须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予以负责。

对于起保日期之前,被保险人已就某项业务接到索赔,视为保险期限开始之前索赔已提出,即使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又因此项业务接到索赔,保险人不予赔偿。

11、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名义执业: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以外的机构或个人,冒用被保险人或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人的名义执行业务,因被保险人对此项业务没有保险利益,保险人不予负责。

12、过失与故意:本条款中的疏忽与过失均指过失。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四、保险服务(一)全过程服务:乙方应积极与甲方的会员进行业务合作。

乙方做到具体业务专人负责,承保前设计承保方案,承保后定期回访。

保险期限内,与被保险人保持密切联系,为被保险人提供全过程的保险服务。

(二)理赔服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索赔单证齐全,保险合同双方就赔款金额达成一致的,保险人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如单证不齐,但保险责任明确,损害事实清楚,保险人可预付部分赔款。

(三)风险管理服务1、乙方将不定期的与甲方召开风险管理会议,聘请有关专家对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并协助改进。

2、乙方可负责为被保险人员工提供保险培训,提高风险意识。

3、乙方可负责向被保险人提供其他类似项目的风险管理经验及损失信息,共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四)乙方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悉的被保险人的有关业务和财产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五)乙方与甲方共同定期组织被保险人进行交流。

(六)乙方每年定期组织被保险人(人数视被保险人规模而定)开展国内外学习交流。

五、协议的变更或补充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经甲方会员认可,可对本协议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变更或补充,变更或补充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六、争议处理甲乙双方应自觉遵守协议中的各项约定。

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七、协议终止如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确认,合同终止。

如不提出终止,协议持续有效。

八、附则(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二)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三)本协议与原已备案的保险条款存在差异时,由乙方负责及时向有关管理机构申请变更原条款。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约地点: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附件一: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凡依法设立的各会计师事务所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二条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承办审计业务时,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该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首次在本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并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时,保险人负责赔偿。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此项费用与上述经济赔偿的每次索赔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非职业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盗窃、抢劫;(三)政府有关*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六)火灾、爆炸。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委托人提供的账册、报表、文件或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盗窃、抢劫、丢失;(二)被保险人被指控对委托人的诽谤或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经法院判决指控成立的;(三)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私自接受委托业务或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四)被保险人从事的非审计业务;(五)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对外担保所承担的连带责任;(六)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的名义执行业务。

第五条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身体伤害及有形财产的毁损或灭失;(二)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精神损害;(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或违约金;(四)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起始日之前执行业务所致的赔偿责任;(五)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定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不在此列;(六)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2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七)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索赔免赔额。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提供全部在册执业会计师名单,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八条被保险人应按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的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办理批改手续或增收保险费。

第十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缩小或减少损失;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

否则,对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送交保险人。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就有关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进行检查应予以协助,对保险人提出的合理建议,被保险人应认真实施。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中的各项规定,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并要求其执业人员恪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尽责尽力维护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七条至第十三条的各项义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十五日后终止本保险。

第十五条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自行对索赔方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均不承担责任。

必要时,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第十六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索赔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的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调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多次索赔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十七条保险人根据上述第二条的规定,对每次索赔中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证明执业人员责任的法律文件、索赔报告、损失清单、执业人员的《注册会计师证书》、与委托人签定的委托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单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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