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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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贡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自府发〔2019〕16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贡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自府发〔2019〕16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贡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正文:----------------------------------------------------------------------------------------------------------------------------------------------------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贡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自府发〔2019〕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自贡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已经自贡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自贡市人民政府2019年8月12日自贡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为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营造良好人居环境,满足群众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以及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等规定,结合自贡市城市建设现状和未来发展规划,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和实施要求本方案适用于自贡市城市建成区(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本方案未覆盖区域如有管理需要,可由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进行划定,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二、划分依据本方案通过引用下列法律法规及文件中的条款而形成的文本内容,当所引用法律法规及文件修订时,适用法律法规及文件修订后的条款。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二)相关标准及政策性文件。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88)《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方法》(GB9661—88)《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自贡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三、执行标准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各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标准限值见下表:环境噪声限值单位:dB(A)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时段昼间夜间0类50401类55452类60503类65554类4a类70554b类706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昼间时段为6:00—22:00,夜间时段为22:00—次日6:00。

自贡市 城市森林花园住宅设计标准

自贡市 城市森林花园住宅设计标准

自贡市城市森林花园住宅设计标准自贡市是一座拥有悠久历史和丰富文化底蕴的城市,位于四川盆地中部,是著名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自贡市以其独特的地理环境和人文景观而闻名,吸引着众多游客前来观光旅游。

而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自贡市也秉承着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一直在不断探索创新,致力于打造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

在自贡市的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城市森林花园住宅设计标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城市森林花园住宅设计标准,旨在创建绿色、生态、宜居的居住环境,提高人们的生活品质,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自贡市城市森林花园住宅设计标准,从多个角度和层面来分析其中的深度和广度。

一、规划理念城市森林花园住宅设计标准的首要目标是遵循绿色发展理念,以人为本,注重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

在规划理念上,自贡市积极倡导绿色建筑,注重利用当地资源,有效节约能源,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在建筑布局上,注重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打造宜居的居住环境。

二、设计要求城市森林花园住宅设计标准在设计要求上,不仅注重建筑外观的美观与功能性,更注重室内外空间的合理利用和舒适度。

注重住宅采光、通风和景观设计,确保每一位居民都能享受到自然光线和清新空气,感受自然环境的美好。

设计要求还关注建筑材料的环保性和可持续性,提倡低能耗、高效能的建筑设计,以减少对环境的损害。

三、配套设施城市森林花园住宅设计标准在配套设施上注重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满足居民多样化的生活需求。

规划建设社区健身设施、休闲娱乐设施、绿化景观等,为居民提供健康、便利的居住环境。

还注重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如交通便利、供水供电等,保障居民的生活便利性和安全性。

总结回顾城市森林花园住宅设计标准的实施,为自贡市的城市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和活力。

它不仅提高了自贡市居民的生活品质,也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通过规划理念的引领、设计要求的规划和配套设施的完善,自贡市打造了一个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展现出了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的新风貌。

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标准》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标准》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9•【字号】自府发[2007]29号•【施行日期】2007.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标准》的通知(自府发〔2007〕2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现将修订后的《自贡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原《自贡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自府发〔2004〕56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自贡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标准为加强我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塑造现代、文明、清洁、有序的城市形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结合自贡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市容市貌,是指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由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园林绿地、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公共场所、户外广告及标志、夜景灯饰、施工工地、水域环境和临街商店等构成的城市整体容貌。

本标准适用于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四城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一、城市道路管理标准(一)城市道路、桥梁应保持平整、完好、畅通,出现破损、坑凼、沉陷、积水等现象应及时修复。

(二)排水沟(管)畅通,无渗水、无堵塞。

窨井盖、水窗板等无破损、移位或缺失。

临街各类建(构)筑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采用暗沟暗管与地下排水管道接通,无污水溢流。

(三)道路铺装率达100%,重点街道、繁华区域街道和新建街道的人行道应采用彩色地砖或其他新型材料铺设。

重点街道、繁华区域道路应铺设残疾人盲道。

(四)道路指路牌、路名牌、地下通道、人行通道等交通标志、标线应规范、完整、清晰、醒目。

交通隔离护栏、隔离墩、绿化带应保持完好、整洁。

(五)城区范围内无新建架空电话线、电缆线及其他管线,已架空的各类管线要逐步移入地下。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带附表全面版)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带附表全面版)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2016年6月10日执行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第三章建筑间距 (7)第四章建筑退让 (10)第五章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 (17)第六章道路交通与停车设臵 (19)第七章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 (24)第八章市政工程 (27)第九章乡村规划建设 (36)第十章附则 (39)附录一名词解释 (40)附录二计算规则 (43)附录三建设项目日照分析规则 (46)附录四道路红线切角示意 (54)附图城市规划区各类范围线示意图 (55)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56)—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其他各县(市、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城市功能和发展有特殊要求的地段或区域,应当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执行。

第三条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各项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

第四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执行。

— 2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约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环境”的原则合理布局。

第六条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使用性质,其适建范围应当符合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

《城市停车规划规范》(51149-2016)

《城市停车规划规范》(51149-2016)

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4)4停车需求预测与停车位供给 (6)4.1停车需求预测 (6)4.2停车位供给 (7)5停车场规划 (8)5.1停车场规模 (8)5.2停车场规划要求 (8)6建筑物配建停车位 (11)本规范用词说明 (14)引用标准名录 (15)Contents1General Provisions (1)2Terms (2)3Basic Requirements (4)4Parking Demand Forecasting and Supply (6)4.1Parking Demand Forecasting (6)4.2Parking Space Supply (7)5Parking Lot Planning Requirements (8)5.1Size of Parking Lot (8)5.2Planning Requirements (8)6Parking Space for Buildings (11)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4)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15)1总则1.0.1为科学合理安排停车设施,构建有序的停车环境,规范城市停车规划,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所涵盖的停车规划。

1.0.3城市停车规划应贯彻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社会公平、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应以城市发展及交通发展战略为指导,统筹现状停车供需关系,考虑未来机动车发展水平,结合交通需求管理措施,制定停车位总量控制和区域差别化的供给策略,划分城市停车分区,统筹配置城市停车资源,并应满足交通安全、综合防灾等要求。

1.0.4城市停车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2术语2.0.1停车场parking lot供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及地上、地下构筑物。

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含2017补充规定)

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含2017补充规定)

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资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修改及补充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部分条款作出如下修改及补充。

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集中绿地)住宅用地或兼容住宅的用地内,应设集中绿地。

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小于用地规定绿地面积的15%,且居住项目的内部环境应当对城市开敞。

滨江(河)或者临规划道路布局的居住项目,其建设用地沿江(河)或者沿道路长度大于或者等于100米的,该侧应当留出不小于建设用地长度30%的开敞空间,各开敞空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宽度不得小于20米;(二)进深自建设用地红线起算不得小于20米;(三)地面以上不得布置建筑。

二、将第二十五条涉及居住(商品房)机动车停车位配套标准条款修改为: S建≥220㎡为2个/户,144㎡≤S建<220㎡为1.5个/户,S建<144㎡为1.0个/户。

三、将第二十五条中第五点的“居住建设项目内的地面机动车停车位不得大于总停车位的10%;”修改补充为:居住建设项目设置的地面机动车停车位不纳入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套计算;在小区适当位置设置不小于10个访客机动车停车位,并纳入小区统一管理,不得出售或出租。

四、将第二十五条中第七点修改为:新建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其中不少于10%的停车位应与建设项目同步建设完成充电设施,达到同步使用要求。

五、将第三十一条涉及建筑后退城市绿地、林地距离条款修改补充为:用地界限的另一侧为城市公园绿地(G1)、广场(G3)和保留山体绿地(E2)的,建筑后退该用地界限的最小距离在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基础上增加3米;临防护绿地(G2)的,最小退让距离按照8米控制。

六、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商住混合楼,商业用房须独立设置,并不得与居住建筑拼接。

关于《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修订情况的说明

关于《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修订情况的说明

关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的修订情况说明为进一步完善规划管理制度、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建设美丽,我局制订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版)的基础上进行了二十六处修订,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容:一、与国家、地方法规同步更新(共8处调整)调整一原13版规定第八章第一百八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调整为:第一百八十二条在本规定印发前,地块已出让的可按出让时的规划条件对应的技术规定版本执行;旧城改造项目可按政府批复时间对应的技术规定版本执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理由及依据:为保证规划管理的严肃性和延续性、减少16版规定印发后可能产生的矛盾,对16版规定执行有关事项进行明确。

调整二原13版规定第二章第八条表2-1注2.当商业金融业用地兼容居住时,居住建筑面积必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且应为城市无偿提供不低于净用地面积5% 的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当控规中明确表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时,则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且必须提供集中绿地及全民健身活动场地;控规中未明确表示时,居住用地一般可兼容部分商业用地,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的15%(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调整为:2.当商业金融业用地兼容居住时,商业建筑面积必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当控规中明确表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时,居住建筑面积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控规中未明确表示时,居住用地一般可兼容部分商业用地,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的15%(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根据城市规划需要,在土地出让时应明确为城市提供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容)。

理由及依据:规语句,使表述更严谨。

此外,原文“应为城市无偿提供不低于净用地面积5% 的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的要求无法律依据,故调整为引导性的“鼓励为城市提供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26•【字号】自府办函〔2022〕61号•【施行日期】2022.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自府办函〔2022〕6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积金中心、市税务局《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0月26日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城市主体责任,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已有政策和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措施。

一、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购房需求(一)支持特定人群购房。

对我市进城务工人员、农村居民、军人、退役军人、教师、医护工作人员、社区基层工作者、客货运驾驶员、环卫工人、产业工人、物业从业人员、中专及以上毕业生、自由职业者购买中心城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给予20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

对来我市购买中心城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省外和市外群体,在享受前有购房补贴基础上,分别再给予每套商品住房20000元和10000元的一次性财政补贴。

(二)支持改善性购房需求。

推动居民住房需求向改善性住房需求迭代更新,通过“以旧换新”“以小换大”等方式购买改善性新建商品住房,并在住房按揭贷款、网签备案和不动产登记手续办理等方面提供便利。

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银行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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