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工程电源系统防雷技术规定
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 标准条文说明1总则1.0.1随着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电子信息设备的应用已深入至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各种电子、微电子装备已在各行业大量使用。
由于这些系统和设备耐过电压能力低,雷电高电压以及雷电电磁脉冲器入所产生的电磁效应、热效应都会对系统和设备造成干扰或永久性损坏。
每年我国电子设备引雷击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当惊人。
因此解决电子信息系统对雷电灾害的防护问题,雷电防护标准的制定工作,十分重要。
由于雷击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以及雷击强度的随机性,因此对雷击的防范,难度很大,要达到阻止和完全避免雷击的发生是不可能的。
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61024和国家标准GB50057均明确指出,建筑物安装防雷装置后,并非万无一失。
所以按照本规范要求安装防雷装置和采取防护措施后,可能将雷电灾害降低到最低限度,减小被保护的电子信息系统设备遭受雷击损害的风险。
1.0.4雷电防护设计应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这就是说,凡是影响电子信息系统的雷电侵入通道和途径,都必须预先考虑到,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将雷电高点压、大电流堵截消除在电子信息设备之外,不允许雷电电磁脉冲进入设备,即使漏过来的很小一部分,也要采取有效措施将其疏导入大地,这样才能达到对雷电的有效防护。
科学性是指在进行防雷工程设计时,应认真检查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所在地电的地理、地质以及土壤、气象、环境、雷电或冬、信息设备的重要性和雷击事故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对现场的电磁环境进行风险评估和计算,并根据表4.3.1雷电防护级别的选择确定电子信息系统的防护级别,这样,才能以尽可能低的造价建造一个有效的雷电防护系统,达到合理、科学、经济的效果。
1.0.5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遭受雷电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既有直接雷击,又有从电源线路、信号线路等侵入的雷电电磁脉冲,还有在建筑物附近落雷形成的电磁场干应,以及接闪器接闪后由接地装置引起的地电位反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防雷接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防雷接地标准信息产业部邮电设计院(原邮电部设计院)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防雷接地标准的唯一编制单位上世纪60年代,邮电部设计院的防雷专家就对工程中出现的雷害事故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1986 年开始编制国内外第一个将联合接地理论用于通信局(站)的标准YDJ26-89 《通信局站接地设计技术规定》(综合楼部分)到YD5098-2001《通信局(站)雷电过电压保护工程设计规范》的颁布已经是第五个标准了,YD5098-2001 使通信局(站)的防雷技术进入到一个崭新的阶段,该标准采取广泛与IEC 及ITU 等相关国际标准接轨的编写方法,不但结合了中国国情,也充分考虑了通信局(站)的具体情况而推出的集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与国际接轨的工程设计标准。
目前已经在通信局(站)防雷工程中起到非常明显的效果,全面的解决了占通信局(站)雷击事故85% 以上的雷电过电压保护问题,下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防雷接地标准与移动通信及网络系统的防雷等相关问题进行介绍。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防雷接地标准China national standards on lightning discharges and earthing1) YDJ26-89 《通信局(站)接地设计暂行技术规范》(综合楼部分)Temporary Specifications on Earthing Design for Telecommunication Bureaus(Stations) (T elecom Integrated Building Part) - -- 原邮电部第一个通信局(站)防雷接地标准,在世界上第一个将联合接地的理论写在通信局(站)防雷接地的标准中;2) YD2011-93 《微波站防雷与接地设计规范》Specifications on Lightning Discharges and Earthing Design for Microwave Stations ;3) YD5068-98 《移动通信基站防雷与接地设计规范》Specifications on Lightning Protection and Earthing Design for Mobile Communication Base Stations ;4) YD5078-98 《通信工程电源系统防雷技术规定》Specifications on Lightning Protection for Power Supply System in Engineering of Telecommunications ;5 ) YD5098-2001 《通信局(站)雷电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Specifications for Engineering Design of Lightning Over-Voltage Protection for Communication Bureaus(Stations ), 该规范是为了解决综合通信大楼、交换局、数据局、模块局、接入网站、IP 网站、移动通信基站、卫星地球站、微波站等因雷电感应通过电源线、信号线、网络数据线、天馈线、遥控系统、监控系统引入的雷害,确保通信设备的安全和正常工作而编制的。
通讯板卡防雷标准

通讯板卡的防雷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防雷设计:通讯板卡应采用先进的防雷设计,包括浪涌保护器、气体放电
管、压敏电阻等元件,以有效地抵御雷电过电压和过电流的冲击。
2.电源防雷:通讯板卡的电源部分应采用多级防雷设计,包括隔离变压器、压
敏电阻、滤波器等元件,以有效地抑制雷电产生的电磁干扰,并防止雷电侵入电源系统。
3.信号防雷:通讯板卡应具备信号防雷功能,以防止雷电对信号线路产生干扰
和损坏。
通常采用光耦、TVS管、磁珠等元件来实现信号防雷。
4.接地防雷:通讯板卡应采用可靠的接地系统,将雷电产生的电流引入大地,
以避免对设备造成损坏。
接地系统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5.防护等级:通讯板卡的防护等级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以确保设备
在雷电环境下能够安全运行。
总之,通讯板卡的防雷标准是确保设备在雷电环境下能够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
在设计和使用通讯板卡时,应充分考虑其防雷性能,并采取有效的防雷措施,以避免雷电对设备造成损坏。
通信局(站)电源系统总技术要求

7、故障判断依据 ★电源设备的主要故障判断依据 当设备出现主要技术性能不符合要求,不检修将影响设备和 系统正常工作的障碍,则判定为设备故障。主要电源设备发生如 下障碍时判定为故障: a.整流设备:不能输出额定电流、电压超出允许范围、杂 音电压高、稳压精度低于规定值、影响设备和系统工作或安全的 告警、保护性能异常等。 b.配电设备:不能输出额定电流、电压变化超出规定范围、 动作失灵、影响设备和系统工作或安全的告警、保护性能异常等。
2)大型通信枢纽等局(站)可按不同楼层分层设置多个独立的供 电系统,分别向各种通信机房供电。 3)一般通信局(站)可采用设立一个集中的电力室和电池室的供 电方式,也可以采用分散的供电方式。 4)小容量的通信局(站)可采用一体化供电方式。
六、电源系统可靠性和设备参考配置
1、可靠性是衡量系统和设备的一项重要的综合性质量指标.电 源系统可靠性是衡量通信局(站)电源系统和组成系统各设备的一项 综合性质量指标。 通信局(站)电源系统可靠性是通信局(站)的一个组成部分,也 是通信网总体可靠性的一个组成部分。 2、根据通信局(站)电源系统可靠性指标,可科学地确定组成电 源系统各设备的相应配置.
2)发电机组的参考配置 a.发电机组的容量配置 一类或二类市电供电方式下,发电机组的容量应能同时满足 通信负荷功率、蓄电池组的充电功率、机房保证空调功率以及其 他保证负荷功率:三类市电供电方式应包括部分生活用电;四类 市电供电方式应包括全部生活用电。 b .发电机组的台数配置 一类市电供电方式下,仅考虑主用机组,台数根据总容量大 小和其他条件配置一台或多台;二到四类市电供电方式下,两台 机组互为备用。
三、直流基础电源
向各种通信设备和二次变换电源设备或装置提供直流电压的电 源为直流基础电源。 1、通信局(站)用直流基础电源的电压种类为首选-48V电源电压, 过渡时期暂留的电源电压为-24V。 2、通信机房内每一个机架的直流输入端子处-48V电压允许变动范 围为-40V~-57V。 -48V直流电源输出端子处测量的杂音电压指标如下:
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设计.pdf

共的保护线与电源的中性点直接电气连接;
TN系统又分为:TN-C系统、TN-S系统和TN-C-S系统等三种
TN-S系统
TT系统Βιβλιοθήκη 内容基本概念 综合防雷的措施
¾雷击来源的途径 ¾综合防雷的措施 ¾基站防雷接地示意图
直击雷防护 地网 等电位连接 线缆防雷保护 过电压保护
基站雷击来源示意图
9第四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实行等级管理制度,资质等级分 为丙、乙、甲三级。
9第八条 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 件:
9第九条 申请丙、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的地、市、州、盟气 象主管机构提出正式申请。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的省、自 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正式提出申请。
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9第十四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等级从事防雷
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
施工。
9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
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
9第十二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9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甲级
资质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认定;乙级和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
管机构认定。
9第十三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
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具体
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
通信局(站)雷电过电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通信局(站)雷电过电压保护工程设计规范1. 总则1.0.1 为了解决综合通信大楼、交换局、数据局、模块局、接入网站、IP网站、移动通信基站、卫星地球站、微波站等因雷电感应通过电源线、信号线、网络数据线、天馈线、遥控系统、监控系统引入的雷害,确保通信设备的安全和正常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及原有通信局(站)的雷电过电压保护工程设计。
1.0.3通信局(站)雷电过电压保护工程应建立在联合接地、均压等电位分区保护的基础上。
1.0.4 通信局(站)雷电过电压保护设计应根据电磁兼容原理,按防雷区划分,对电涌保护器的安装位置进行合理规划。
1.0.5通信局(站)雷电过电压保护设计应以现场调查、局址地理环境、年雷暴日分布及通信局(站)类型为依据。
1.0.6本规范是通信局(站)雷电过电压保护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维护和各类保护器件选择的技术依据,通信局(站)雷电过电压保护工程所选用的电涌保护器应符合国家标准及通信行业标准或参照IEC、ITU-T-K系统等国际相关建议,经信息产业部认可的检测部门测试合格的产品。
1.0.7本规范年雷暴日的确定,一般应依椐通信局(站)所在地区的气象部门提供的数据,或者参照本规范附录 C和附录D 的范围确定。
1.0.8通信局(站)雷电过电压保护工程除应执行本规范以外,还应符合国标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及通信行业防雷接地标准。
2. 术语2.0.1防雷区将一个易遭雷击的区域,按照通信局(站)建筑物内外、通信机房及被保护设备所处环境的不同,进行被保护区域划分,这些被保护区域称为防雷区(Lightning Protection Zones 英文缩写LPZ,详见附录B)。
2.0.2雷电活动区根据年平均雷暴日的多少,雷电活动区分为少雷区、中雷区、多雷区和强雷区:少雷区为一年平均雷暴日数不超过25的地区;中雷区为一年平均雷暴日数在25~40以内的地区;多雷区为一年平均雷暴日数在40~90以内的地区;强雷区为一年平均雷暴日数超过90的地区。
DL 548—94电力系统通信站防雷运行管理规程

电力系统通信站防雷运行管理规程DL 548—9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1994-11-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548-94电力系统通信站防雷运行管理规程1总则1.1 电力系统通信站(设施)的雷电过电压及电磁干扰防护,是保护通信线路、设备及人身安全的重要技术手段、是确保通信线路、设备运行率不可缺少的技术环节、是电力通信网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的重点组成部分。
1.2 制定本规程的目的在于阐述电力系统通信站的防雷技术标准及措施(见附录A)、运行及维护管理制度、明确职责,采用有效技术措施,不断提高通信站的防雷运行水平。
1.3 本规程适用于电力系统通信站防雷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
1.4 本规程是电力工业规程的一部分,各单位均须遵照执行。
2管理原则和职责2.1 管理原则2.1.1 电力系统通信站防雷工作应在部、网局、省局、地区局、县局(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通信主管部门为所辖范围通信站防雷主管部门。
2.1.2 各级通信主管部门应设防雷负责人,一般应有主管通信的领导担任。
2.1.3 各级通信主管部门应设防雷专责(专职或兼职)工程师(技术员)。
2.1.4 个通信站均应设防雷专责人,做好本站的防雷工作。
2.1.5 防雷专责工程师(或技术员)和防雷专责人应有经过防雷技术培训的,具有一定防雷知识的通信专业人员担任。
2.2 各级防雷主管部门职责2.2.1 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通信防雷规程、规范及有关技术措施,结合所辖范围实际制定相应的通信防雷规定及措施。
2.2.2 负责编制通信防雷工作计划,经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2.2.3 负责所辖范围新建、改建、扩建和合建通信站的防雷设计审查,防雷工程施工检查及竣工验收审查。
2.2.4 指导和协调所辖通信站的防雷工作,下达工作任务,监督检查各站防雷工作情况。
2.2.5 负责所辖通信站的防雷运行统计,雷害调查分析,逐级上报统计报表。
GB5034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5.4 防雷与接地5.4.1 电源线路防雷与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 进、出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电源线路不宜采用架空线路。
2 电子信息系统设备采用TN 交流配电系统时,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必须采用TN—S 系统的接地方式。
3 配电线路设备的耐冲击过电压额定值应符合表5.4.1-1 规定。
电子信息系统设备配电线路浪涌保护器安装位置及电子信息系统电源设备分类示意图如图5.4.1-1 和图5.4.1-2 所示。
4 在直击雷非防护区(LPZ0A)或直击雷防护区(LPZO B)与第一防护区(LPZ1)交界处应安装通过Ⅰ级分类试验的开关型浪涌保护器或限压型浪涌保护器作为第一级保护;第一防护区之后的各分区(含LPZ1区)交界处应安装限压型浪涌保护器。
使用直流电源的信息设备,视其工作电压要求,宜安装适配的直流电源浪涌保护器。
5 浪涌保护器连接导线应平直,其长度不宜大于0.5m。
当电压开关型浪涌保护器至限压型浪涌保护器之间的线路长度小于10m、限压型浪涌保护器之间的线路长度小于5m时,在两级浪涌保护器之间应加装退耦装置。
当浪涌保护器具有能量自动配合功能时,浪涌保护器之间的线路长度不受限制。
浪涌保护器应有过电流保护装置,并宜有劣化显示功能。
6 浪涌保护器安装的数量,应根据被保护设备的抗扰度和雷电防护分级确定。
7 用于电源线路的浪涌保护器标称放电电流参数值宜符合表5.4.1-2 的规定。
5.4.2 信号线路的防雷与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 进、出建筑物的信号线缆,宜选用有金属屏蔽层的电缆,并宜埋地敷设,在直击雷非防护区(LPZ0A)或直击雷防护区(LPZO B)与第一防护区(LPZ1)交界处,电缆金属屏蔽层应做等电位连接并接地。
电子信息系统设备机房的信号线缆内芯线相应端口,应安装适配的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浪涌保护器的接地端及电缆内芯的空线对应接地。
2 电子信息系统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的选择,应根据线路的工作频率、传输介质、传输速率、传输带宽、工作电压、接口型式、特性阻抗等参数,选用电压驻波比和插入损耗小的适配的浪涌保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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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电源系统防雷技术规定1 总则1.0.1 为确保通信局(站)站内通信设备和工作人员的安全,以及站内通信设备的正常工作,防止通信局(站)由于电源系统引入的雷害,特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对新建通信局(站)电源系统的防雷做出了技术要求,改建、扩建通信局(站)电源系统的雷电防护亦可参照执行。
1.0.3 本规定是通信工程电源系统防雷设计、设备选型、防护器件选择、施工监督和日常维护的技术依据。
通信电源防护器件应采用部级主管部门鉴定合格的产品。
1.0.4 通信电源系统的防雷应根据电源设备类型、运行及接地方式、安装地点环境条件,因地制宜合理制定雷电防护措施,做到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通信电源系统的防雷应统筹设计、统筹施工,加强随工验收和维护管理。
雷电活动特别强烈的地区,还应根据当地的实践经验,适当加强防雷措施。
1.0.5 从交流电力网高压线路开始,到通信设备直流电源入口端,通信电源系统自身除应采取分级协调的防护措施外,还应与通信系统的防雷、建筑物的防雷、通信局(站)的接地及通信系统电磁兼容要求协调配合。
1.0.6 本规定与国家标准、规范相矛盾时,应以国家标准、规范为准。
如执行本规定个别条款有困难时,应充分论述理由,提出采取措施的报告,报主管部门审批。
2 术语2.0.1 避雷器的残压放电电流通过避雷器时,其端子间所呈现的电压。
2.0.2 避雷器的持续运行电压在运行中允许持久地施加在避雷器端子上的工频电压有效值。
2.0.3 雷电活动特别强烈地区年平均雷暴日数超过90天的地区,或根据运行经验,雷害特别严重的地区。
2.0.4 模拟雷电冲击电压波摸拟雷电冲击电压波如图2.0.4所示。
图中:1. 视在原点O1是指通过波前上A点(电压峰值的30%处)和B点(电压峰值的90%处)作一直线与横轴相交之点。
2. 时间T指电压波上A,B两点间的时间间隔。
3. 波前时间T1指由视在原点O1到D点(=1.67T处)的时间间隔。
4. 半峰值时间T2指由视在原点O1到电压峰值,然后再下降到峰值一半处的时间间隔。
2.0.5 模拟雷电冲击电流波模拟雷电冲击电流波如图2.0.5所示。
图中:1. 视在原点O1是指通过波前上C点(电流峰值的10%处)和B点(电流峰值的90%处)作一直线与横轴相交之点。
2. 时间T指电流波上C,B两点间的时间间隔。
3.波前时间T1指由视在原点O1到E点(=1.25T处)的时间间隔。
4. 半峰值时间指由视在原点O1到电流峰值,然后再下降到峰值一半的时间间隔。
3 通信电源系统防雷与接地的组成3.0.1 综合通信局(站)电源系统防雷与接地的组成见图3.0.1。
3.0.2 长途传输有人站电源系统防雷与接地的组成见图3.0.23.0.3 长途传输无人站由市电、太阳电池组成的混合供电系统防雷与接地的组成见图3.0.3。
3.0.4 长途传输无人站太阳电池、风力发电机供电系统防雷与接地的组成见图3.0.4。
4 通信电源系统耐雷电冲击指标4.0.1 高、低压电力电缆耐雷电冲击指标见表4.0.1。
表4.0.1 电力电缆耐雷电冲击指标注:对于高压电力电缆,是指在热状态下的耐受电压值,其雷电冲击耐受电压值应不超过相应电压等级电力设备的最高值。
4.0.2 根据设备安装地点条件和额定工作电压的不同,通信工程电源系统设备按耐雷电冲击指标可分为5类如图4.0.2所示。
4.0.3 通信工程电源系统耐雷电冲击应不小于表4.0.3所示的数值。
表4.0.3 通信工程电源系统耐雷电冲击指标注:当设备安装在不同的环境条件下,应套用相应类别的指标。
5 通信电源系统的防雷措施5.1 电力线路防雷措施5.1.1 通信局(站)的交流供电系统应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方式。
5.1.2 当电力变压器设在站外时,对于地处年雷暴日大于20天、大地电阻率大于100Ω.m的暴露地区的高压(10 kV)电力线路,宜在上方架设良导体避雷线,其长度不宜小于500 m,电力线应在避雷线的25°角保护范围内,避雷线(除终端杆处)应每杆作一次接地。
接地体宜设计成辐射形或环形。
为了确保安全,宜在避雷线终端杆的前一杆上增装一组避雷器。
5.1.3 在架空避雷线的支柱上严禁悬挂电话线、广播线、电视接收天线及低压架空线等。
5.1.4 对已建站的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进行防雷改造需采用避雷线有困难时,可在电力线路终端杆及其前第一、第三或第二、第四杆上各增设一组避雷器,同时在第三杆或第四杆增设一组高压保险丝。
避雷器的接地体宜设计成辐射形或环形。
5.1.5 引入通信局(站)的架空电力线路与其他架空电力线路或架空通信线路交叉跨越时,其交叉隔距应满足表5.1.5中的等级要求。
表5.1.5 架空电力线与架空电力线或架空通信线交叉跨越的隔距5.1.6 当电力变压器设在站内时,其高压电力线应采用地埋电力电缆进入通信局(站),其电缆长度不宜小于200 m;低压地埋电力电缆进入通信局(站),其长度不宜小于50 m (当变压器高压侧已采用电力电缆时,低压侧电力电缆长度不限)。
5.1.7 电力电缆应选用具有金属铠装层的电力电缆或其他护套电缆穿钢管理埋地引入通信局(站)。
5.1.8 在年雷暴日数大于20天,且土壤电阻率大于100Ω.m的地段,高压埋地电力电缆应采用以下防雷措施:在电力电缆上方30 cm 左右敷设防雷线,防雷线宜采用截面积不小于50 mm2的镀锌圆钢,雷害严重的地区其截面积应适当加大或并排敷设两根防雷线。
防雷线不应与电力电缆接地线连通,也不作接地装置,但应将防雷线延至土壤电阻率较小的地方,其延伸最大长度可参照SDJ8-79《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第40条执行。
5.1.9 地埋电力电缆金属护套两端应就近接地。
在架空电力线路与地埋电力电缆连接处应装设避雷器。
避雷器的接地端子、电力电缆金属护层、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就近接地。
5.1.10 通信局(站)建筑物上的航空障碍信号灯、彩灯及其他用电设备的电源线,应采用具有金属护套的电力电缆,或将电源线穿入金属管内布放,其电缆金属护套或金属管道应每隔10 m就近接地一次。
电源芯线在机房入口处应就近对地加装保安器。
5.1.11 地埋电力电缆与地埋通信电缆平行或交叉跨越的隔距应满足表5.1.11要求。
5.1.12 严禁采用架空交、直流电力线引出通信局(站)。
表5.1.11 地埋电力电缆与地埋通信电缆的隔距注:地下电缆采用外加保护措施时,可采用表中括号内数值。
5.1.13 通信局(站)内的工频低压配电线,宜采用金属暗管穿线的布设方式,其垂直部分应尽可能靠近墙,金属暗管两端及中间应就近接地。
5.2 电源设备防雷措施5.2.1 电力变压器高、低压侧均应各装一组避雷器,避雷器应尽量靠近变压器装设。
5.2.2 通信局(站)内交直流配电设备及电源自动倒换控制架,应选用机内有分级防雷措施的产品,即交流屏输入端、自动稳压稳流的控制电路,均应有防雷措施。
5.2.3 在市电油机转换屏(或交流稳压器)的输入端、交流配电屏输入端的三根相线及零线应分别对地加装避雷器,在整流器输入端、不间断电源设备输入端、通信用空调输入端均应按上述要求增装避雷器。
5.2.4 在直流配电屏输出端宜加浪涌吸收装置。
5.2.5 电力变压器低压侧第一级避雷器与第二级避雷器的距离宜大于或等于10m。
5.2.6 通信局(站)内所装设避雷器残压要求见附录B。
5.3 太阳电池、风力发电机组、市电混合供电系统防雷措施5.3.1 装有太阳电池的机房顶平台,其女儿墙应设避雷带,太阳电池的金属支架应与避雷带至少在两个方向上可靠连通,太阳电池和机房应在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内。
5.3.2 太阳电池的输出馈线应采用具有金属护套的电缆线,其金属护套在进入机房入口处应就近与房顶上的避雷带焊接连通;芯线应在进入机房前入口处一一对地就近安装相应电压等级的避雷器。
5.3.3 安装风力发电机组的无人站应安装独立的避雷针,且风力发电机和机房均应处于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内。
避雷针的引下接地线、风力发电机的竖杆及拉线接地线应焊接在同一联合接地网上。
5.3.4 风力发电机的交流引下电线应从金属竖杆里面引下,并在进入机房前入口处安装避雷器,防止感应雷进入机房。
5.3.5 有市电的无人站,电力线路和电源设备的防雷措施见5.1和5.2节。
6 接地6.0.1 通信局(站)的接地方式,应按联合接地的原理设计,即:通信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建筑物防雷接地共同合用一组接地体的联合接地方式。
6.0.2 电力变压器高、低压侧避雷器的接地端、变压器铁壳、零线应就近接在一起再经引下线接地。
6.0.3 电力变压器在站内时,电力变压器地网与通信局(站)的联合地网宜妥善焊接连通。
6.0.4 直流电源工作接地应用单点接地方式,并就近从接地汇集线上引入。
6.0.5 交、直流配电设备的机壳应单独从接地汇集线上引入保护接地,交流配电屏的中性线汇集排应与机架绝缘。
6.0.6 设有避雷线的高压电力线路杆塔的接地电阻应满足表6.0.6的要求。
表6.0.6 电力线路杆塔的接地电阻注;当土壤电阻率超过2 000Ω.m、接地电阻很难降到30Ω时,可采用辐射式接地体的方式,将接地体延伸至土壤导电性较好的地方,此时接地电阻不受限制。
6.0.7 架空电力线与地埋电力电缆接口处,电力电缆金属外护层和避雷器的接地电阻应满足表6.0.6的要求。
6.0.8 微波站架空高压电力线上方的避雷线和高压避雷器的接地电阻,在首端(即进站端)应不大于10Ω,中间和末端应不大于30 Ω。
如果达不到要求,应采取降阻措施。
6.0.9 当电力变压器设在通信局(站)外且设置独立地网时,总容量大于100 k VA的变压器,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 Ω;总容量小于或等于100 k VA的变压器,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 Ω。
当电力变压器与通信局(站)共用同一联合地网时,其接地电阻应满足表6.0.9的要求。
表6.0.9 通信局(站)联合地网的接地电阻6.0.10 当电力变压器设在通信大楼外,且相距大于50 m时,交流中性线在大楼入口处应做重复接地,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6.0.11 避雷器应就近接地,接地引线应尽可能短。
7 避雷器的选择7.0.1 避雷器的选择原则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JB/T5894—91《交流无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使用导则》执行。
7.0.2 可以采用经技术鉴定合格的、并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其他类型的避雷器。
7.0.3 通信局(站)对加在电源系统上的避雷器直流参考电压要求见表7.0.3。
表7.0.3 电源系统上的避雷器直流参考电压要求7.0.4 避雷器参数的选择应执行国际GB11032—89《交流无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