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的评估问题(国浩 郭里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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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700字

国有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700字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和基础性工作,是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推动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制度保障。

因此,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切实维护所有者的利益,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创造条件。

本文拟就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进行一些探讨。

一、当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资产评估是维护国有产权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评估结果是确定涉及到资产的基准价格的依据,也是建立保护严格的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环节。

然而,当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认识程度不全面。

一些企业和部门对资产评估工作认知度还不够全面,单纯地认为评估只是为了某种经济行为的需要,不能从履行出资人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角度去充分认识资产评估的重要性,为了达到某一特定目的,臆定评估值,致使出现了资产评估走过场。

(二)提供资料不齐全。

产权单位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的资产所需资料时,存在着资料不完备、不齐全,报告附件或缺等现象,甚至有者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难以体现评估资产的全貌,容易形成帐外资产,埋下了国有资产流失的伏笔。

(三)评估工作不深入。

有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委托范围内的资产,没有认真履行盘点清查、实地勘察等必要的核对程序,对债务债权类资产没有进行必要的函证,(四)评估方法不恰当。

评估执业师在开展评估业务时,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并恰当选择。

(五)评估内容不齐全。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形态资产。

那些以国有企业改制、国有资产转让为目的进行的资产评估,必须对企业改制、产权转让的全部资产进行评估。

(六)信息披露不充分。

评估报告应当披露必要的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正确理解评估结论。

但在有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对于不动产的总体情况、产权特点、权属关系以及资产的担保、抵押、剥离、租赁、权证变更等可能对评估资产价值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

国有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问题分析

国有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问题分析

国有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问题分析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国家将原有的国有企业进行改制,以实现企业的现代化管理和持续发展的目标。

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是一个关键环节,它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到企业改制的效果和未来的发展。

资产评估问题的分析对于国有企业改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1. 资产价格确定的问题: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资产价格的确定是一个核心问题。

由于国有企业在长期的发展中积累了大量的资产,这些资产的价值涉及到土地、房屋、设备、知识产权等多个方面,因此往往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如果价格的确定出现了偏差,就会给改制所带来的投资风险和经济损失。

2. 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资产评估方法是确定资产价值的重要手段,但不同的资产评估方法其结果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在国有企业改制中需要选择合适的资产评估方法。

目前,常见的资产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等,不同的方法适用于不同类型的资产,因此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3. 资产评估的主体选择:在国有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的主体选择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一般情况下,资产评估的主体可以是企业自身的财务部门、外部的评估机构或者是政府相关部门,不同的主体选择会对资产评估的结果产生影响。

因此在进行资产评估时,需要选取具有资质和信誉的评估主体,以确保资产评估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1. 制度不健全: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由于长期存在的体制机制问题,导致一些制度不健全,资产评估的规范化和专业化程度不高,评估结果可能存在较大的偏差。

2. 信息不对称: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较为普遍,企业内部的真实情况可能未能得到充分的披露,从而影响了资产评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1. 完善评估制度:国有企业改制需要建立健全的资产评估制度,明确资产评估的程序和方法,规范评估行为,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 加强信息披露: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需要加强信息披露,提高企业内部信息的透明度,从而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影响。

国有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问题分析

国有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问题分析

国有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问题分析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改制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

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对于企业的发展和股东权益保护都具有重大意义。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资产评估问题也非常复杂,涉及到政治、经济、法律等方方面面的因素。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资产评估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资产评估问题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 评估标准不统一。

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由于政策、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往往难以确定统一的资产评估标准。

不同的评估标准可能导致对企业价值的理解存在偏差,从而影响改制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2. 评估对象复杂。

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通常涉及到多个类型的资产,包括土地、厂房、设备、知识产权等。

这些资产的属性和价值评估均存在一定的难度,需要仔细研究和评估。

3. 评估过程不透明。

在国有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过程通常缺乏透明度,容易引发争议。

评估过程的不透明性会影响改制方案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可能导致后续的法律诉讼和风险。

针对以上问题,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和解决:1. 统一评估标准。

政府部门应该出台相应的政策和法规,明确国有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的标准和方法。

统一的评估标准可以提高评估效率,降低评估成本,确保改制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 加强评估对象的研究。

评估对象复杂的问题需要专业的评估机构和人员来进行研究和评估。

评估机构应该具备专业的技术和经验,确保对不同类型资产的准确评估,为国有企业改制提供有力的支持。

3. 提高评估过程的透明度。

政府部门应该建立完善的评估监管机制,确保评估过程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评估结果应该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除了以上三点,国有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问题还涉及到商业机密保护、信息安全等方面的问题。

政府部门应该出台相应政策和法规,规范评估机构的行为,加强对评估过程的监管,确保评估的公正、客观和独立。

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的问题及对策

BUSINESS CULTUREMANAGEMENT METHOD AND ART . 管理方法与艺术2020.11NO.48554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目前省级国资委只对省政府或省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其余经济事项的资产评估工作下放到各集团公司。

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专业性,对各集团公司来说,是一种挑战。

本文旨在分析国有企业在资产评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以便优化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流程,提升资产评估管理效能。

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的现状国有企业改革已经历了17个年头,目的是做大做强国有企业,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

国有企业的业务模式类型不断增加,改制、并购重组、增减资、非货币资金偿债、产权转让等等,都涉及到国有资产的估值问题。

资产评估在各类业务中占据重要地位,其评估结果直接影响资产的定价基础。

对国有资产进行估值是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的重要手段,也是建立保护严格的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环节。

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意义重大。

随着国资“简政放权”政策的提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绝大部分内容被放权到各集团公司自行完成。

虽然各集团公司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 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3)64 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但不乏只遵守形式、不注重内涵的管理行为。

资产评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良好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是国有资产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增值保值的关键保证。

但由于部分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人员不专业等问题,导致对风险的把控并不严格,无法确保国资的安全性,从而损害国家利益,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资产评估管理制度不完善简政放权政策从2014年开始在全国推广,不少省份及时将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下放到各省管企业,省国资委负责监督管理各省管企业的执行情况。

国有企业资产评估过程问题研究及应对策略

国有企业资产评估过程问题研究及应对策略

国有企业资产评估过程问题研究及应对策略摘要: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的不断发展,资产的评估越来越多地应用于市场,评估需求逐渐加大,也随之暴露出许多领域内存在的不足与缺陷。

基于此,本文就国有企业资产评估过程问题研究及应对策略进行简要探讨。

以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资产评估行为,加强资产评估业务管理,保证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

关键词:国有企业;资产评估;问题研究;应对策略;一、国有企业资产评估问题研究1、资产评估数据获取困难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在一些国有企业中,一些管理人员对于管理制度缺乏必要的制度认识,导致了各部门分工不明,管理工作总有“灰色地带”,难以实现管理工作的全面性和宏观性。

再加上管理工作没有章法可以遵循,管理工作的职责不清使得各部门对于管理人员的依赖性太大,做事缺少知识,工作全凭经验,容易导致领导独断专行、工作片面化问题,管理人员工作没有头绪,作用难以得到完全的发挥,形同虚设。

可见,在责任不明的管理环境中,往往会造成对该国有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资产评估数据获取困难。

2、没有考虑债权资产的风险企业的资产主要是存货、房屋、土地、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其价值可以通过正常的会计核算验证、技术计量和评估确认。

但对于应收账款等非实物资产,我们无法根据其债权凭证确认其价值。

因为企业债权在企业资产中占有很大比重,尤其是建筑企业。

由于固有风险、非市场价值基础、具体判断价值内涵等。

债权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但在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仅从债权业务真实性的角度对债权资产进行评估,没有考虑债权资产的风险。

3、资产评估方法不当及评估结果不准确目前,国有企业改革中资产的主要估值方法是市场法、损益法和成本法。

具体改革中资产评估的方法应根据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合理选择,以确保这项评估工作的高效性和可靠性,并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论国有股权资产评估中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

论国有股权资产评估中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

论国有股权资产评估中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國有股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对其评估比较复杂,目前我国国有股权资产评估中存在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既有立法层面上的原因,也有实践层面上的原因。

对此,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加以完善。

标签:国有股权资产评估完善对策资产评估是对国有资产某一时点价值的评估。

由于国有股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因此,对国有股权的评估显得比较复杂,而我国对于无形资产的评估恰恰显得比较薄弱。

一、国有股权资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1.对于国有股权的评估的认识不够到位。

有时候甚至存在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补办资产评估手续的情况,使得国有股权的资产评估流于形式,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2.对国有股权评估的内容不完整、不科学。

由于无形资产的评估较为困难,在评估过程中会出现漏估、定价不准和虚假评估的现象,而使国有股权转让的实际价格远远低于现实的价值。

无形资产从形象上看它不具有实物性,一般都依附于有形财产,当被依附的有形资产发生变化时,对应的无形资产才会发生变化。

从价值上看,它具有不完全确定性,企业无形资产实际价值随时间的变化幅度要大于有形资产的变化幅度。

而且无形资产的流失具有很大隐蔽性,客观上无形资产流失了,在财务报表上却不能发现有什么对应的数字变化,也不会在管理场所发现少了什么实物。

3.资产评估机构不独立,公正性较差。

我国无形资产评估组织虽然近年来得到较大发展,但管理相对滞后,还很不完善,行政干预行为时有发生。

无形资产评估市场大,利润高,诱惑力强,一些行政部门纷纷出动,极力把无形资产评估管理的权限控制在自已手中,于是各自为政,令出多门,加剧了评估市场的混乱。

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及权威的管理部门,评估市场的混乱给评估机构可乘之机。

这些机构有的是社会中介组织,但也有的是依托其行政主管机关,,或是上级主管衍生新的所谓“中介组织”。

他们垄断某一行业的评估市场,使其他机构失去竞争机会,违背评估的市场规律,所作结论难以客观公正,从而失去其权威性。

我国国有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基于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视角

财富生活>>Wealth Life我国国有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基于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视角■ 文 / 侯桂摘要:国有资产评估监管是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资产评估是国有企业在发生资产转让、资产置换、投资、并购、抵押、担保、破产清算等经济行为时必不可少的法定程序,资产评估结果是确定交易价格的重要参考依据。

本文阐述了国有资产评估的重要性,并结合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管实践,重点分析了国有资产评估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期望通过合法合规、客观公允的评估,确保国有资产交易对价能够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不因人为原因或者技术水平有限而遭受贬损,切实维护国有股东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关键词:国有资产;评估;问题;对策一、引言我国资产评估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迄今发展了30余年,最初主要为国有企业改制服务,属政府强制要求。

因此,我国资产评估业在理论研究与制度建设方面主要借鉴西方国家的成果,仍然存在与我国实际不相符的情况,制约其发挥作用。

二、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重要性国有资产评估是国有资产交易的法定程序,是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确定资产对价的重要参考依据,其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有助于企业摸清家底,确认资产权属,在涉及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发生时,能够防止出现资产少评、漏评、低评的情形,切实维护国有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是有助于在交易双方无法就成交价格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引入独立第三方提供专业评估咨询,可以给予交易双方一个谈判的参考依据,增进双方对交易标的价值的客观认识,有利于促成交易。

三是有助于检验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通过资产评估,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考核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营业绩提供客观的咨询报告,可以有效防止财务数据造假,而且能够及时发现问题,避免股东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遭遇巨大经济损失。

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缺乏统一完善的制度体系我国资产评估业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问题突出:国资监管机构作为国有资本出资人对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核准或者备案管理,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交易的必备要件;财政部门是资产评估的行政主管部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是行业自律组织;国土部门是土地、矿权评估的主管部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是行业自律组织,分别对土地估价机构、矿权评估机构资质行使核准权;住建部门是房地产评估的主管部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是行业自律组织;商务部是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的主管部门,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是行业自律组织,还有保险公估,其主管部门是保监会。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路是什么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路是什么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资产是国家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是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有效运行的重要环节。

然而,当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并提出对策。

首先,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缺乏标准化。

由于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和方法,各类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往往相差较大,导致无法准确衡量资产的实际价值。

这种情况下,国有资产的交易和配置往往不够科学合理,容易引发资产流失和浪费。

其次,评估结果缺乏透明度和可信度。

当前,一些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过程缺乏公开透明,评估结果无法受到监督和评判。

这种情况容易引发腐败问题,损害国家和公众利益。

再次,评估体系缺乏全面性和综合性。

现行的评估方法往往只关注资产的经济价值,而忽视了资产的社会、环境和文化价值。

这种片面性导致资产评估结果的不全面,难以满足国家发展的多元需求。

如何解决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存在的问题?首先,我们应该建立统一的评估标准和方法。

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标准和方法,可以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进而改善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营效益。

同时,应当建立完善的资产评估制度,确保评估过程的公开透明。

其次,要加强评估结果的监督和评判机制。

政府监管部门应当承担起定期审计和评估的责任,确保评估结果的质量和可信度。

同时,建立公众参与机制,促进社会监督,确保评估结果的公开透明。

另外,评估体系应当全面考虑资产的各个方面价值。

除经济价值以外,还应考虑资产对于社会福利、环境和文化保护的贡献,从而保证评估结果的全面性和综合性。

政府在资产评估和配置中应当更加注重社会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最后,我们还应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专业人才的培养和管理。

只有拥有一支高素质的评估专业队伍,才能确保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政府应当加强对评估专业人才的培训和考核,制定相应的人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吸引更多人才从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综上所述,当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存在着标准不统一、透明度不足和评估体系不全面等问题。

[浅谈国企改制评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国企改制评估入账

[浅谈国企改制评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国企改制评估入账从2004年“郎顾之争国资流失”到科龙案顾雏军被抓,到最近安徽古井集团高管窝案,这些案件均为利用改制之便大量侵吞国有资产的大案要案,大部分是由于改制评估不规范引起的。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根据在评估机构和现在单位的工作经验与教训,从评估项目核准的角度分析了国有企业改制评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国企改制评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评估是指委托评估机构按照法定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被评估资产的现有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

企业改制应当对企业的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负债等进行评估,以评估确认价格作为确定整体产权转让或国有资本出资额基准价格的依据。

所以说,评估是国企改制的关键环节,是一项不可忽视的核心工作。

在涉及国家出资企业的资产流转、交易等过程中,合理评估相关资产的价值,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促进公平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的重要手段。

然而,当前国企改制评估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不根据资产类别,只笼统委托一家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所有资产的评估工作我国评估机构分为资产评估机构、土地估价机构、矿业权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机构等四类。

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

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经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采矿权评估结果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

按相关部门规定,需过户的房地产评估仍需要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因此,应根据资产的不同类别分别委托不同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不同资产的评估结果纳入改制企业整体资产评估报告中。

(二)忽视了评估基准日的选择上级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往往只重视对评估程序的审查,忽视了评估基准日的选择,由改制企业自行决定评估基准日,容易出现改制企业恶意选择评估基准日,操纵评估结果的现象。

行政诉讼案件中的国有资产评估问题

行政诉讼案件中的国有资产评估问题在行政诉讼中,国有资产评估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国家的资产属于公共财产,保护公共财产不仅对当事人有益,也对社会有益。

因此,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评估国有资产的过程应该是严格、科学、公正和透明的。

首先,国有资产评估的程序应该是规范的。

程序的规范性是资产评估的基本要求,确保评估过程的公正、合法、可信和权威。

评估程序中需要制定评估计划,进行现场勘查,收集估价信息,编制评估报告等。

评估程序中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证明,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辩护权等。

其次,国有资产评估的标准应该是统一的。

统一的标准可以增加评估的公正性和可信度,减少评估差异和评估误差。

评估标准应当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符合政策和法律的规定,体现市场化原则和公开透明要求。

评估标准还应当明确资产的权属和价值范围,避免因标准差异引起的争议和诉讼。

第三,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有资质和专业。

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相关的评估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按照评估标准和程序开展评估工作。

评估机构应当遵循职业道德和评估规范,保证评估事项的独立、客观和公正。

第四,国有资产评估的结果应当得到认可和检验。

评估结果应当可以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获得,并且可以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和接受。

评估结果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验,保证评估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最后,应当严格规范国有资产评估的责任制和追究制。

对于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违法行为,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和法律责任。

对于评估结果不当或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进行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总之,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国有资产评估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评估的程序、标准、机构、结果、监督和责任等方面都需要得到充分的重视和规范,以保证评估的公正、科学和可信度,保护国有资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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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的评估问题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郭里铮律师
国有资产相关的法律法规纷繁复杂,理论和实践中一直有很多争议。

本文试就国有资产的评估与定价所涉法律、法规,进行汇总、梳理。

一、必须评估的事项或情形
对于哪些情形必须评估,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有:
1、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第三条
2、1992年7月18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第六条则是对《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所述情形做了细化界定
3、2001年12月31日财政部公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第三条
4、2005年8月25日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第六条
5、2007年10月12日财政部公布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第六条
6、2008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四十七条
二、委托评估的主体
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委托主体的规定有: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第十七条规定:“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委托方,一般是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也可以是经占有单位同意、与被评估资产有关的其它当事人,原则上由申请立项的一方委托。

特殊情况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第十三条规定:“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第二条“资产评估项目的委托”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针对不同经济行为,资产评估工作的委托按以下情况处理: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的出资人委托。

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一般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委托。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第八条规定:“需要资产评估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委托:(一)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金融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或者金融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的,资产评估由金融企业委托;(二)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金融企业出资人权利的,资产评估由金融企业出资人或者其上级单位委托。


上述规定的脉络已经很清晰了,可以得出国资评估委托主体的基本结论:涉及物权等财产评估的,有持有该财产的企业作为委托主体,涉及股权等产权评估的,由持有该企业产权的出资人委托。

三、评估管理制度变更
1991年国务院公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确定了国有资产评估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所有国有资产评估均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则对评估立项确认审批制度的流程作了细化规定。

该细则第十条规定:“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没有进行评估,或者没有按照《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立项、确认,该经济行为无效。


但在2001
年底,延续十年了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被取
消。

2001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1〕102号),明确规定各级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不再进行立项批复和对评估报告的确认批复,取而代之的是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作为配套,财政部于同日印发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财企〔2001〕801号)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财企〔2001〕802号)两个文件,规定经国务院或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核准,此外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备案管理。

四、核准/备案管理机构
就核准或备案管理机构的具体层级而言,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第四条的规定:(1)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2)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
(3)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4)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以福建省为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资产权[2007]20号)第一条规定,省属各企业(含各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和目前暂由省直各部门管理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仍由福建省人民政府国资委负责核准或备
案;各设区市国有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工作,由各设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情况自行规定。

五、核准/备案申报主体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及《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是核准/备案的申请主体。

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则将申请主体进一步明确为“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

对于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资产评估项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
[2006]274号)第三条规定:“有多个国有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六、核准/备案流程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评估项目的核准流程为:
对于不符合核准要求的核准申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是予以退回。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评估项目的核准流程为:
七、定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第一条第(六)款“定价管理”规定,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或者以存量国有资产吸收非国有投资者投资时国有产权的折股价格,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第五条以及《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第二十一条均规定,无论协议转让或是挂牌转让,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国资问题,涉及法律法规纷繁复杂,除了国资委(局)的规定外,财政部、国土部、证监会等部委也有对国资问题作出相关规定。

实践中,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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