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调解员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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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中心章程范文

调解中心章程范文

调解中心章程范文调解中心是独立第三方的商事调解机构,那么,下面是给大家分享的调解中心章程,供大家阅读参考。

调解中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调解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鼓励民众利用调解解决纠纷,促进行业自治及社会和谐。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大厦7层707-708室。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享有的权利。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80万元;出资者: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金额:80万元。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调解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二)提供与调解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三)开展与调解相关的研究、培训及宣传推广活动。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11人。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十一)制定和修改调解规则、调解案件收费办法;(十二)决定有关调解员的聘任事宜;(十三)其他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的规定应该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调解员守则

调解员守则

调解员守则
1、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调解规范,保证依法调解。

2、廉洁自律,公道正派,不徇私情,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调解公平公正。

3、掌握纠纷的基本脉络、主要事实、争执焦点和调解预案。

4、宣布有关纪律和注意事项,包括调解庭纪律、当事人规则、旁听规则及其他事项。

5、根据调处原则,在当事人陈述的基础上,劝说引导双方当事人认识各自的问题,适时指出其过错和应承担的责任。

6、在当事人双方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认识问题的情况下,适时提出调处意见,引导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7、对达成的协议,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签字盖章。

检查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协议。

8、对未达成协议的,提出下步处理方案。

调解中心调解员及仲裁员操守守则

调解中心调解员及仲裁员操守守则

附件V 调解中心《调解员及仲裁员操守守则》调解中心《调解员操守守则》一般责任1.调解员须公平地对待调解各方,对任何《经调解的和解协议》的条款不得有任何个人利益关系,也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还须在合理的情况下应当事人的要求提供调解服务,并确保当事人获告知调解程序。

对当事人的责任2.秉持公正持平/避免利益冲突调解员务须公正持平。

调解员如可能或曾与任何一方当事人有任何从属/利益关系,或有任何与调解有关的利益关系,必须向双方当事人披露。

遇有这种情况,调解员必须在展开调解之前取得所有当事人的书面同意。

3.知情同意(a)调解员须向所有当事人解释调解程序的性质、拟采用的程序和调解员的角色。

(b) 调解员须确保当事人在进行实质磋商之前已签署《职权范围》附件V I订明的《调解协议》。

4.保密规定(a)调解员须把因调解而产生或与调解有关的所有资料保密,但若藉法律或基于公共政策理由而被强制者则作别论。

(b) 未经事先准许,调解员不得把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他披露的保密资料向另一方当事人披露。

(c)如有合理理由相信,披露资料对避免或尽量减低人身伤害或儿童利益严重受损的危险属必要的,则上文第4(a)及4(b)段所述守则并不适用。

(d) 调解员须告知当事人与调解过程有关连的通讯的保密程度,包括任何与个别会面有关的特别保密原则。

(e)调解员须确保所有参与调解程序但本身并非合资格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人,包括所有法律顾问、专家及出席人士,各自签署一份调解中心《职权范围》附件V I I订明的《保密协议》。

5.终止调解(a)调解员须告知合资格申索人,他们有权退出调解。

(b) 调解员如认为再没有充分理由继续进行调解,可终止调解。

(c)调解员如认为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或不愿意积极参与调解程序,可终止调解。

(d) 调解员如相信继续进行调解会引致道德问题,可终止调解。

(e)调解员如认为没有足够资料继续进行有建设性的调解,可终止调解。

6.保险调解员须考虑购买专业弥偿保险是否适当;如属适当,须确保自己获得充分保障。

调解员工作纪律及原则

调解员工作纪律及原则

调解员工作纪律及原则调解员工作纪律及原则引言:作为一名调解员,工作纪律和原则对于保持职业操守以及提供高质量服务至关重要。

在本文中,我将介绍一些调解员应遵循的工作纪律和原则,以及这些原则的重要性和应用。

一、工作纪律:1. 保密性:调解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

他们处理的案件可能涉及敏感信息,如个人隐私或商业机密。

调解员有责任确保所有相关信息得到妥善保管,不泄露给未授权的人员。

2. 中立性:调解员必须保持中立,并不偏袒任何一方。

他们应以公正的态度对待所有参与方,并不对任何一方偏颇。

调解员应该展现出专业素养,确保所有参与者感到被尊重和被听取。

3. 尊重:尊重是调解员工作纪律的核心之一。

调解员应尊重所有参与方的意见和权益,并通过有效沟通和倾听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

他们应该以平等和理解的态度对待每个人,不管是高层管理人员,还是基层员工。

4. 公正:调解员必须始终保持公正,遵循法律和道德准则。

他们应该对个别参与方之间的权益和利益进行公正评估,并寻求平衡各方利益的最佳解决方案。

在决策过程中,调解员应依据事实、证据和合法性做出判断。

二、工作原则:1. 自决权:调解员应尊重参与方的自决权。

自决权是指每个个体自主做出决策的能力和权利。

调解员的角色是帮助参与者自我意识和自我决定,而非替代他们的决策。

通过保持中立和提供信息,调解员可以帮助参与方做出了解和满意的决策。

2. 保持中介角色:调解员应以中介者的身份进行工作。

他们应促进对话和沟通,但不应为参与方解决问题或提供解决方案。

调解员应建立一个开放、信任和合作的氛围,以帮助参与方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3. 机会平等:调解员应确保所有参与方在调解过程中享有机会平等。

他们应确保每个人都有发言权,并得到尊重和听取。

调解员不应偏袒任何一方,而是应提供一个公正和平衡的平台,以便参与者共同达成解决方案。

个人观点和理解:调解员的工作是非常具有挑战性和负责任的。

他们需要以公平、专业和客观的态度处理各种冲突和争端,并帮助参与者找到适当的解决方案。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第一条为推动仲裁事业的发展,规范仲裁员行为,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仲裁员应当公正、公平、勤勉、高效地为当事人解决争议。

第三条仲裁员应诚实信用,只有确信自己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接受当事人的选定或XX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主任的指定(以下简称接受选定或指定):(一)能够毫不偏袒地履行职责;(二)具有解决案件所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三)能够付出相应的时间、精力,并按照《仲裁规则》要求的期限审理案件;(四)参与审理且尚未审结的案件不满10件。

第四条仲裁员为谋求选定而与当事人接触的,属于不符合仲裁员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仲裁员接受选定或指定时,有义务书面披露可能引起当事人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由,包括但不限于:(一)是本案的当事人、代理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案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三)对于本案事先提供过咨询的;(四)私自与当事人、代理人讨论案件情况,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的;(五)在本案为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的;(六)担任过本案或与本案有关联的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代理人的;(七)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同事、代理、雇佣、顾问关系的;(八)与当事人或代理人为共同权利人、共同义务人或有其他共同利益的;(九)与当事人或代理人在同时期审理的其他仲裁案件中同为仲裁庭里的仲裁员,或者,首席仲裁员两年内曾在其他仲裁案件中被一方当事人指定为仲裁员的;(十)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有较为密切的交谊或嫌怨关系的;(十一)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情形。

在仲裁过程中,如果发生可能引起此类怀疑的新情况,仲裁员应继续履行披露义务;未履行披露义务,将视为该仲裁员违反本守则,即使未予披露的事由本身并不构成不宜担任仲裁员的情形。

第六条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应平等、公允地对待双方当事人,避免使人产生不公或偏袒印象的言行。

仲裁员对当事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其他仲裁参与人应当耐心有礼,言行得体,避免失当。

调解员工作守则

调解员工作守则

调解员工作守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公正、公平、公开进行调处;(二)与任何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要主动申请回避;(三)尊重双方当事人,让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四)耐心细致、态度良好,宜解不宜结,宜缓不宜急。

调解参与人须知(一)当事人、代理人经确认后参与调解,其他人员不得任意参与,中途更换当事人、代理人须经调解主持人认可;(二)调解主持人提问或讲话,其他人员不得干扰,当事人或代理人发言、申辩时须经调解主持人同意,一方发言,另一方不得插话;(三)文明用语、礼貌待人、不得争吵、打闹或发生其他不文明行为;(四)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必须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达不成协议,由公安机关研究后,在另行通知进行第二次调解,再次调解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原则上调节终止,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

可调节处理的案件1、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案件;2、侮辱、诽谤案件;3、诬告陷害案件;4、故意损毁财物案件;5、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案件;6、侵犯隐私案件;7、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不可调节处理的案件(一)雇凶伤害他人的;(二)结伙斗殴的;(三)寻衅滋事的;(四)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五)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六)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七)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

调节工作流程图受理符合现场调解符合一般调解处警、现场调查现场调解继续调查取证签订调解协议审批后通知当事人调解录入执法办案系统人员身份核查权利义务告知当事人辩论公布调查结论、说服教育分别征求当事人意见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者未履行调解协议签订调解协议执行调解协议治安管理处罚跟踪结案录入执法办案系统注:现场调解为一次为限,一般调解为两次为限,调解不成,按一般案件程序处理。

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流程

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流程

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流程《聊聊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流程那些事儿》嘿,大家好啊!今天咱来唠唠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流程这个有点专业但又挺有意思的话题。

一提到这仲裁委员会啊,可能好多人第一反应就是严肃、严谨,感觉有一丢丢的距离感。

但其实吧,真正了解了这个调解流程后,你会发现它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遥不可及,甚至还有点接地气呢!当你和别人有点纠纷,打算走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这条路的时候,就好像是进入了一个特别的“游戏场”。

首先呢,你得提交申请。

嘿,这就好比是你报名参加一场比赛,得把自己的情况清清楚楚地说出来,可不能马虎。

然后呢,仲裁委的人就会开始受理啦,他们就像是负责这场“比赛”的裁判一样,认真审查你的资料,看是不是能入局。

接下来,就进入到调解环节啦!这时候,就会有个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出现,像是个特别会和事的“老大”,来帮忙解决问题。

这调解员可厉害了,他得两边听、两边劝,让大家都能心平气和地把话说开。

有时候啊,双方当事人就像两只斗气的公鸡,互不相让,但调解员总是有办法让气氛缓和下来,让大家能好好谈。

调解过程中呢,就跟咱平常唠嗑差不多,但是又得讲规矩。

你得尊重对方,有啥说啥,可不能撒泼打滚哦!然后呢,大家就把各自的想法、要求都摆出来,看看能不能找到一个都能接受的中间点。

其实很多时候啊,大家争的就是那口气,等这气顺了,事儿也就好办了。

而且我觉得啊,这过程就跟做菜似的,各种食材(双方诉求)都准备好了,就看调解员这个大厨怎么掌勺了,能不能炒出一盘皆大欢喜的“好菜”。

要是调解成功了,那就相当于大家一起吃了顿美美的团圆饭;要是没成呢,也别灰心,毕竟试过了,后面再想别的办法呗!总之呢,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流程虽然看似有些复杂,但其实只要你去了解、去参与,就会发现它并没有那么可怕。

而且这里面还有很多有趣的人和事呢!大家都是为了解决问题,平心静气地去对待,说不定还能交几个新朋友呢!哈哈,我觉得这也是一种特别的经历啊,大家觉得呢?所以啊,别对仲裁委员会调解流程望而生畏,大胆地去尝试吧!。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年月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修订并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三)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三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当事人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即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第四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本仲裁委员会的意思表示。

第五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以及存在与否,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应当在首次提交答辩书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当事人未依照前述规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七条当事人对争议是否涉外有异议的,由仲裁庭作出决定。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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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调解员守则
【法规类别】仲裁机构调解
【发布部门】北京市仲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
【实施日期】2014.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调解员守则
(2014年)
第一条为规范调解员行为,增强当事人运用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调解程序解决纠纷的信心和促进调解中心调解服务的发展,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参加培训且具备调解经验和技能通常是调解员的必备资质。

调解员应参与调解中心要求的培训项目以及相关活动,以保持和提升与调解相关的知识与技能。

第三条调解员只有在确信自己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接受当事人的选定或调解中心的指定:
(一)具有解决案件所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二)能够付出相应的时间、精力并能够积极促进调解案件的进行。

调解员若不能保证具备上述条件,则应当拒绝接受选定或指定。

第四条调解员在调解程序正式开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调解的基本程序、调解员在调解中的作用以及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调解员在调解程序和调解结果上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并运用其创造力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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