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与运输法规案例分析
运输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与某制造商(以下简称“制造商”)于2021年6月签订了一份货运合同,约定由物流公司负责将制造商生产的1000吨货物从制造商的工厂运输至目的地的仓库。
合同中明确了运输时间、运输费用、货物保险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物流公司按照约定安排了运输车辆和人员,于2021年7月1日开始运输。
二、纠纷起因2021年7月5日,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遭遇了一次突如其来的暴雨,导致部分货物在运输途中受到损坏。
由于货物损坏严重,制造商认为物流公司的运输服务存在重大过失,导致货物价值损失。
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进而引发了法律纠纷。
三、纠纷焦点1. 物流公司的运输责任:制造商认为,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谨慎义务,导致货物损坏,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货物损坏的原因:物流公司认为,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暴雨)造成的,不属于其责任范围。
3. 赔偿金额的确定:双方对于赔偿金额存在争议,制造商认为应按照货物原价进行赔偿,而物流公司认为应按照货物实际损失价值进行赔偿。
四、案例分析1. 物流公司的运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安全负有责任。
在本案中,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暴雨,虽然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但物流公司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货物损坏。
例如,在暴雨天气来临前,物流公司本应选择合适的运输路线,或者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尽快卸载,以减少货物受损的可能性。
因此,物流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过失。
2. 货物损坏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本案中,暴雨确实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但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损坏,因此不能完全免除其责任。
3. 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多式联运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被告:某货运公司(以下简称“货运公司”)2019年6月,物流公司与货运公司签订了一份多式联运合同,约定物流公司委托货运公司负责将一批货物从A地运往B地,运输方式为公路+铁路。
合同约定,货物由物流公司负责包装、标识,货运公司负责运输。
合同还约定了货物损失、延误、运输费用等条款。
2019年7月,货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货物从A地到B地的运输。
但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货运公司司机操作不当,导致货物部分损坏。
物流公司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损失严重,遂与货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
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物流公司遂将货运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货物损失责任应由谁承担?2. 货运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货物损失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运输方式、运输时间、运输路线、运输工具等安全、及时、准确地运输货物。
本案中,货运公司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司机操作不当导致货物部分损坏,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对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关于货运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承运人未按照约定履行运输义务,致使货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货运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安全、及时、准确地运输货物,且造成货物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多式联运合同的法律性质本案涉及的多式联运合同,是指承运人使用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地运至另一地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多式联运合同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多式联运合同属于运输合同,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运输义务。
(2)多式联运合同具有独立性,各运输区段的合同相对独立,但共同构成多式联运合同的整体。
(3)多式联运合同中,承运人应当对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货物损失责任的承担本案中,货物损失是由于货运公司司机操作不当造成的。
物流法律法规小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甲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某市乙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甲公司负责将乙公司的一批货物从某市运送到某省外的一个城市。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运输方式、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甲公司司机操作不当,导致货物在途中丢失。
乙公司遂向甲公司索赔,双方就货物丢失的责任产生了纠纷。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货物丢失的责任?2. 甲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三、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流业管理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流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物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流服务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等制度,保障物流服务的安全、及时、准确、经济。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损失、延误等责任。
”四、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货物丢失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作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负有将货物安全、及时、准确送达目的地的义务。
然而,由于甲公司司机操作不当导致货物丢失,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因此,甲公司应当承担货物丢失的责任。
2. 甲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因违反合同约定导致乙公司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五、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甲公司赔偿乙公司货物损失及相应的违约金。
六、案例启示1. 物流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物流服务管理制度,确保物流服务的安全、及时、准确、经济。
2. 物流企业应当加强对司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司机的操作技能和职业道德,减少因人为因素导致的货物损失。
物流管理相关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从事货物运输、仓储、配送等业务的综合性物流企业。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物流行业得到了迅猛增长。
然而,在物流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一些物流企业因管理不善、违规操作等问题导致货物损坏、延误等纠纷案件也时有发生。
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某知名电子产品生产商(以下简称“生产商”)委托物流公司运输一批价值1000万元的电子产品至我国西南地区。
双方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物流公司负责将货物从北京运至目的地,并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安全、及时到达。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由于物流公司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导致货物在途中发生损坏。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生产商发现部分电子产品外观受损,无法正常销售。
经双方协商,物流公司同意赔偿生产商损失,但双方对赔偿金额存在争议。
三、争议焦点1. 物流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货物损坏的责任?2. 物流公司应当赔偿生产商多少损失?四、法院审理1. 关于物流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货物损坏的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物流公司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导致货物损坏,并非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造成的,因此物流公司应当承担货物损坏的责任。
2. 关于物流公司应当赔偿生产商多少损失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物流公司因自身原因导致货物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应包括货物的实际损失、合理费用及生产商因此遭受的间接损失。
经法院审理,认定物流公司应赔偿生产商损失人民币300万元。
物流运输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与某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制造企业”)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物流公司负责将制造企业生产的电子产品从工厂运送到全国各地的销售点。
合同中明确了运输方式、费用、时间、责任划分等内容。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物流公司的过失,导致一批电子产品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坏。
制造企业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遂向物流公司提出索赔。
案例分析:一、法律关系分析1. 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物流公司与制造企业之间签订的运输合同属于货运合同。
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承担将货物安全、及时、准确地运送到指定地点的义务;制造企业作为托运人,承担支付运费的义务。
2. 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在运输过程中,由于物流公司的过失导致货物损坏,制造企业遭受经济损失,形成了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物流公司作为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法律依据分析1. 运输合同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运输工具运输货物,保证货物安全、及时、准确地到达目的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因运输过程中的过错,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损害赔偿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结果1. 运输合同履行情况根据合同约定,物流公司应保证货物安全、及时、准确地运送到指定地点。
然而,由于物流公司的过失,导致一批电子产品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坏。
因此,物流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因运输过程中的过错造成货物损坏,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物流法律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物流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在物流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物流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物流合同纠纷展开,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货物运输的物流公司,乙公司是一家生产电子产品的企业。
2018年5月,乙公司因扩大生产规模,需要将一批电子产品从产地运往销地。
甲公司作为承运人,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负责将乙公司的电子产品从产地运往销地,运输费用为人民币10万元,运输时间为10天。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将电子产品运往销地。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由于甲公司司机操作失误,导致电子产品在途中损坏。
乙公司发现货物损坏后,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甲公司认为,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三、案例分析1. 约定事项的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承运人,未按照约定将乙公司的电子产品安全、及时地运往销地,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货物损坏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司机操作失误导致货物损坏,并非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造成的,也不是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
因此,甲公司应当承担货物损坏的赔偿责任。
3. 赔偿数额的确定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物流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货物运输、仓储、配送等服务。
近年来,随着业务量的不断扩大,甲公司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采取了压缩成本、提高效率的策略。
然而,在追求效率的过程中,甲公司忽视了对物流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遵守,导致一系列纠纷事件的发生。
二、案例经过2019年6月,甲公司承接了一项货物从A地运往B地的运输任务。
甲公司指派司机张某驾驶货车负责运输。
在运输过程中,张某为了赶时间,在超速行驶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货物损失严重。
事故发生后,甲公司未能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也未按照规定保存相关证据。
受害者(以下简称乙公司)在得知事故后,向甲公司提出了索赔要求。
甲公司认为,事故是由于司机张某的违规操作所致,与公司无关,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乙公司不服,将甲公司告上法庭。
三、案例分析1. 违规操作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超速行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货车的所有人,未能对司机张某进行有效管理,导致其违规操作,最终引发事故。
因此,甲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证据保存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能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也未按照规定保存相关证据,导致在诉讼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
因此,甲公司应当承担因证据不足而带来的不利后果。
3. 物流合同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完成货物运输任务,给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因此,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启示1. 物流企业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
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学习物流法律法规,确保员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提高遵法意识。
关于物流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与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物流公司为商贸公司提供货物从甲地至乙地的运输服务。
合同约定运输费用为每吨货物1000元,运输时间为合同签订后30天内完成。
合同中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即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金额的10%。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物流公司由于内部管理不善,未能按时完成运输任务。
商贸公司要求物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物流公司认为,虽然未能按时完成运输任务,但并非完全由于自身原因,而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
因此,物流公司拒绝支付违约金。
双方协商不成,商贸公司遂将物流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物流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物流公司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责任?3.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及合理性。
三、案例分析1. 物流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物流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运输任务,已构成违约。
2. 物流公司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本案中,物流公司声称未能按时完成运输任务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
然而,经过调查,法院认为物流公司未能按时完成运输任务并非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而是由于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导致的。
因此,物流公司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责任。
3.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及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按照对方的要求支付违约金。
在本案中,合同约定违约金为合同总金额的10%。
根据合同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是合理的。
四、法院判决根据以上分析,法院认为物流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物流公司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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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习]被告是一种名为石炭酸烟丸的药品的制造商,曾刊登一则广告,声称任何人根据指定方法和在特定的的期间内服用一颗药丸后,如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可获被告赔付100英镑,被告在广告里还声称已将1000英镑存入银行,以示诚意.原告看到这则广告后,信以为真,购买被告的药丸,并按照说明书的指示服用,但结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于是向被告追讨100英镑.问:(1)要约的构成要件有几项?1.要约必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3、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4、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2)该广告是否是一项要约?是要约(3)原告的索赔是否成立?为什么?[豪威尔诉证券公司案]2001年10月,被告答应卖给原告一庄财产,并说原告须在6个月内以书面方式把通知送达,在6个月内,原告写了封回信表示同意,但信件遗失了。
被告把财产卖给了别人,双方在法庭上争议的焦点是邮政规则是否在此案适用,法院认为,被告在要约中注明原告应把通知送达,因此投邮规则在此案不适用,原告败诉。
解析: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人的要求。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木材合同,合同约定买方甲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向卖方乙公司支付40%的预付款,乙公司收到预付款后3日内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验收后即结清余款。
乙公司收到甲公司40%预付款后的2日即发货至甲公司。
甲公司收到货物后经验收发现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及时通知乙公司并拒绝支付余款。
试分析:(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案例: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
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
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
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
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
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
试分析:(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
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供销社在1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应黄豆30吨,每吨单价1000元。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愿意以每吨1500元的单价购买20吨黄豆,供销社见其出价高,就将20吨本来准备运给甲油料厂的黄豆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10吨黄豆给甲油料厂。
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黄豆,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
甲油料厂不同意,坚持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
试分析:(1)甲油料厂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2)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油料厂如果要求供销社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3)供销社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上海一家出口公司(以下称为第一方)将一批茶叶交由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安排装运。
该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和第一方签订物流服务总合同。
然后,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将茶叶交由另一家仓储公司(以下称为第二方)装箱。
第二方在装箱时将茶叶和丁香配装在同一集装箱内。
收货人收到茶叶后对茶叶做质检.质检报告认为茶叶与了香串味,已经无法饮用。
该批茶叶成交价为CIF,并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为“人保”)承保。
第一方凭保险单向人保提出赔偿要求,人保在赔付之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进而向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追偿。
问题:1、第一方的经济损失应该由谁承担?为什么?2、人保补偿第一方经济损失后,可以向谁行使代位求偿权?解析:1、第一方经济损失应由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承担,由保险公司承保赔付。
第一方与第三方签订正式合同,对合同当事人都产生法律效力,结合案情,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第三方物流公司应对承运的茶叶安全及质量负全责。
当然,这里第一方与第三方按CIF成交,第一方经济损失应先行由保险公司承保赔付。
CIF(指定目的港,原文为COST,INSURANCE AHD FREIGHT)术语中译名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
按此术语成交,货物的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运港到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为买家办理货运保险,交付保险费。
这里,上海一家出口公司(以下称为第一方)通过合法渠道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为“人保”)对茶叶进行投保,投保行为具有法律效益。
当第一方茶叶受到非自身因素导致的损失时,第一方有权凭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
第一方可向保险公司即人保提出赔偿要求,补偿第一方经济损失。
2、应向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追偿。
保险代为求偿权又名为保险代为权,是指保险公司享有的,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的索赔求偿权的权利。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47、394条规定,保险合同和仓储合同都采取的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本案例,保险公司应当向第三方(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行使代为求偿权,即按照责任代替第一方追究第三方责任,向第三方追讨赔偿,同时第三方与第二方有合同效应关系,第二方为直接责任人,第三方可向第二方追讨赔偿。
甲原是一名公务员,后留职停薪。
2008年8月,甲为做生意向邻居乙借款50万,并以其去年新建的临街2层小楼为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并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物登记手续。
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月息1.5%。
如2年期满甲不能清偿借款,乙可以把作为抵押物的楼房卖掉,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年,甲由于生意顺利,在原来的2层楼上又加盖一间阁楼,并把楼房一层的一部分出租给丙,租期3年,租金为3000元/月。
2010年8月,借款合同期满,甲无力偿还借款。
乙多次催要未果,向所在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依照抵押合同拍卖甲的楼房,并代甲向丙收租直至借款还清为止。
但是甲就新建的楼阁是否为抵押物,以及乙提出的代收租金的要求提出了异议。
1.乙的要求是否合理?2.新建的楼阁是否应作为抵押物?3.收取租金的权利到底属于谁?乙的请求基本合理。
新建的阁楼不属于抵押物。
收取的租金的权利在产权转让前仍应当由甲收取,但乙可就协议向丙代收,甲乙纠纷应当不影响丙的合同效力。
育明中学向某服装厂定做了360套校服,并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
服装厂在合同签订之后,便将这批加工任务转包给某街道被服厂。
在合同交货之日,育明中学发现有1/3的校服不符合所定规格,要求服装厂重做或赔偿损失。
但服装厂以不是他们所制作的为由,不予理睬。
双方发生了纠纷。
解析:本案中,育明中学与服装厂之间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
根据合同,服装厂有义务提供符合合同质量规定的校服,不得因第三人(街道被服厂)原因而提出免责。
服装厂在根据加工承揽合同提供赔偿后,再根据其与被服厂签订的加工合同向街道被服厂追偿。
原告刘某家住仁和镇中学旁,2010年3月23日,仁和中学请刘某挖土,每天付给50元工资。
原告在挖土时为了省力,从地埂脚将土挖空,使土自行塌落,以减少劳动时间(俗称“挖神仙土”),该校教师和管理人员均提醒刘某这样做不安全,刘某置之不理。
3月27日,不幸的事情终于发生了,刘某被“神仙土”砸伤,住进医院,共花去医疗费用15920元。
2010年底,仁和中学并入坡头中学,领导随之调动,刘某受伤一事经多次反映,却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无奈之下,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坡头中学赔偿医疗等费用70080元。
审理中,原告刘某坚持认为,其与坡头中学之间属于雇佣合同关系,被告则认为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刘某受伤与其无关,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坡头中学之间不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要件,原告刘某与被告坡头中学之间的关系为临时雇佣合同关系;坡头中学对其雇佣人员在作业时受到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刘某在作业中违规操作,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刘某承担40%的次要责任,由坡头中学承担60%的主要赔偿责任。
2005年7月12日,星日光学仪器厂与无线电厂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
合同规定,仪器厂为无线电厂加工220块红外线测距仪,由无线电厂提供原材料,仪器厂收取加工费1570元,并于12月30日前交货。
在合同交货期限内无线电厂对仪器厂所加工的测距仪进行了质量检验,发现有1/4不合乎要求,请求仪器厂予以赔偿,否则不给加工费;而仪器厂以无线电厂提供的原材料质量等级不一,不完全符合标准为由,拒绝对方的请求,并索要加工费。
双方为此诉至法院。
2010年3月7日,某市水泥制品雨季(下称甲方)与本市宏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乙方)签了一份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方供给乙方4米以内的预制板12000立方米,每立方米由乙方提供钢筋20千克,所需水泥由甲方筹集,费用凭发票向乙方结算。
每立方米单价145元,甲方交付预制板时由乙方分次结算。
预制板由甲方运送,装车费、运费均由甲方负责。
违约责任为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货款总额20%的违约金。
合同订立后,甲方按约运去预制板8500立方米,但乙方却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货款545000元,欠付钢筋3425千克。
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甲方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乙方支付货款及偿付违约金。
该案应如何处理?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合同的性质,亦即双方当事人所签的合同究竟为买卖合同,还是加工合同。
虽双方当事人所签的合同写明是买卖合同,乙方所交的金额注明的是货款而非加工费,但合同却明确规定,由乙方提供钢筋等原材料,所需水泥虽由甲方筹集,但费用单独结算,且产品规格按乙方要求制定。
这些合同的本质内容,完全说明该合同性质属于加工合同,而非买卖合同。
乙方未按期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支付甲方加工费并承担违约金。
该案给我们两点启发:一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将合同条款尽量明确,并一定要写在台同文本中。
二是当事人在签承揽合同之前,要弄清自己要签订什么种类的承揽合同。
甲公司为某商贸公司,乙公司为某物流配送服务公司。
2008年6月,乙为甲向其用户配送自行车零件150套,价值21,400元。
双方签订配送合同后,甲办理了托运单,交纳了运费1,420元。
2008年6月18日,乙用自有车队开始进行运输,汽车刚刚驶离甲处5公里时突然起火,将大部分自行车零件烧毁。
后证实起火事由与乙无关,但甲遂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赔偿损失,并退回运费。
问题:乙公司是否应该赔偿甲公司的经济损失? 为什么?不应当由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的经济损失,而应由甲公司自行承担。
理由是,汽车燃火属于意外事件,乙公司对此无过错,配送服务合同中又对该风险责任的负担无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