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与运输法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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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供销社在 1 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 应黄豆 30 吨,每吨单价 1000 元。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愿意以每吨 1500 元 的单价购买 20 吨黄豆,供销社见其出价高,就将 20 吨本来准备运给甲油料厂的黄豆卖给了乙 公司,致使只能供应 10 吨黄豆给甲油料厂。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 20 吨黄豆,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甲油料厂不同意,坚持 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 试分析: (1)甲油料厂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2)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油料厂如果要求供销社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 (3)供销社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 上海一家出口公司(以下称为第一方)将一批茶叶交由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安排装运。该第三方物 流经营人和第一方签订物流服务总合同。然后,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将茶叶交由另一家仓储公司 (以下称为第二方)装箱。第二方在装箱时将茶叶和丁香配装在同一集装箱内。收货人收到茶叶 后对茶叶做质检.质检报告认为茶叶与了香串味,已经无法饮用。该批茶叶成交价为 CIF,并 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为“人保”)承保。 第一方凭保险单向人保提出赔偿要求, 人保在赔 付之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进而向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追偿。 问题: 1、第一方的经济损失应该由谁承担?为什么? 2、人保补偿第一方经济损失后,可以向谁行使代位求偿权? 解析: 1、第一方经济损失应由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承担,由保险公司承保赔付。第一方与第三方签订正 式合同,对合同当事人都产生法律效力,结合案情,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107 条规定,第三 方物流公司应对承运的茶叶安全及质量负全责。 当然,这里第一方与第三方按 CIF 成交,第一方经济损失应先行由保险公司承保赔付。CIF(指 定目的港,原文为 COST,INSURANCE AHD FREIGHT)术语中译名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按 此术语成交,货物的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运港到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为买 家办理货运保险,交付保险费。这里,上海一家出口公司(以下称为第一方)通过合法渠道向中 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为“人保”)对茶叶进行投保, 投保行为具有法律效益。 当第一方茶叶受 到非自身因素导致的损失时,第一方有权凭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第一方可向保险公司即 人保提出赔偿要求,补偿第一方经济损失。 2、应向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追偿。保险代为求偿权又名为保险代为权,是指保险公司享有的,代 为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的索赔求偿权的权利。 根据我国 《合 同法》第 347、394 条规定,保险合同和仓储合同都采取的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本案例,保险公 司应当向第三方(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行使代为求偿权,即按照责任代替第一方追究第三方责 任,向第三方追讨赔偿,同时第三方与第二方有合同效应关系,第二方为直接责任人,第三方 可向第二方追讨赔偿。
[豪威尔诉证券公司案] 2001 年 10 月,被告答应卖给原告一庄财产,并说原告须在 6 个月内以书面方式把 通知送达,在 6 个月内,原告写了封回信表示同意,但信件遗失了。被告把财产卖给了别人, 双方在法庭上争议的焦点是邮政规则是否在此案适用,法院认为,被告在要约中注明原告应把 通知送达,因此投邮规则在此案不适用,原告败诉。 解析: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人的要求。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木材合同,合同约定买方甲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后 15 日内向 卖方乙公司支付 40%的预付款,乙公司收到预付款后 3 日内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验 收后即结清余款。乙公司收到甲公司 40%预付款后的 2 日即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后 经验收发现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及时通知乙公司并拒绝支付余款。 试分析: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 (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 (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钢筋 20 千克,所需水泥由甲方筹集,费用凭发票向乙方结算。每立方米单价 145 元,甲方交付 预制板时由乙方分次结算。预制板由甲方运送,装车费、运费均由甲方负责。违约责任为任何 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货款总额 20%的违约金。合同订立后,甲方按约运去预制板 8500 立 方米,但乙方却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货款 545000 元,欠付钢筋 3425 千克。双方经多次协 商未果,甲方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乙方支付货款及偿付违约金。该案应如何处理?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合同的性质,亦即双方当事人所签的合同究竟为买卖合同,还是加工合 同。虽双方当事人所签的合同写明是买卖合同,乙方所交的金额注明的是货款而非加工费,但 合同却明确规定,由乙方提供钢筋等原材料,所需水泥虽由甲方筹集,但费用单独结算,且产 品规格按乙方要求制定。这些合同的本质内容,完全说明该合同性质属于加工合同,而非买卖 合同。乙方未按期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支付甲方加工费并承担违约金。 该案给我们两点启发:一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将合同条款尽量明确,并一定要 写在台同文本中。 二是当事人在签承揽合同之前,要弄清自己要签订什么种类的承揽合同。 甲公司为某商贸公司,乙公司为某物流配送服务公司。2008 年 6 月,乙为甲向其用户配送自行 车零件 150 套,价值 21,400 元。双方签订配送合同后,甲办理了托运单,交纳了运费 1,420 元。2008 年 6 月 18 日,乙用自有车队开始进行运输,汽车刚刚驶离甲处 5 公里时突然起火, 将大部分自行车零件烧毁。后证实起火事由与乙无关,但甲遂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赔 偿损失,并退回运费。 问题:乙公司是否应该赔偿甲公司的经济损失? 为什么? 不应当由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的经济损失,而应由甲公司自行承担。理由是,汽车燃火属于意外 事件,乙公司对此无过错,配送服务合同中又对该风险责任的负担无约定。因此,依据货物的 所有权关系来确定风险责任的负担。在该物流配送服务合同的履行中,所配送货物的所有权属 于甲公司。故,该经济损失由甲公司自行承担。相反,如果是因为乙公司的过失而导致燃火, 则构成侵权责任,乙公司应当赔偿甲公司的财产损失。 某储运公司与某食品加工厂签订了食品仓储合同, 约定由储运公司储存食品加工厂的生产原料。 在合同履行期间,食品厂发现从仓库提取的原材料有变质现象,致使食品厂生产原料供应不上, 影响了生产。经查,由仓库的通风设备发生故障引起的不能按时通风导致了食品原料变质。 问题: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存储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货物 的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甲为某国际综合物流服务公司。2000 年 4 月,甲公司为某市乙公司提供由中国武汉到美国纽约 的全程综合物流服务。2000 年 4 月 16 日,甲公司指示其在上海港的代理安排货物在上海港的 短期仓储,以待装船,同时对有关仓储提出了一定要求。该代理依指示而委托上海港的丙仓库 代为储存,双方签订了仓储合同,并且约定甲公司交付货物时,丙给付提货单,且凭提货单取 货。缔约后,该仓库按要求作了适当的安排。但是,2000 年 4 月 20 日,装运该批货物的船舶 在运输途中遇暴风失事,全部货物沉没。于是甲公司通知其上海港的代理解除该仓储合同,但 未提交有关机构的证明。丙仓库经营者称,其已为履行合同做好了准备,如要求解除合同,甲 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双方协调不成,诉至法院。 问题:甲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责任?为什么?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为该仓储保管合同已经成立,且保管方(仓库)已经按要求作了适 当的安排。甲作为存货方有义务提交储存货物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即使该批货物是由于不可抗 力而造成没办法及时入库存储的。 2004 年 6 月 3 日,某市盛达粮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下称盛达公司)与该市东方储运公司 签订一份仓储保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由东方储运公司为盛达公司储存保管小麦 60 万公斤,
[练习] 被告是一种名为石炭酸烟丸的药品的制造商,曾刊登一则广告,声称任何人根据指定方法和在 特定的的期间内服用一颗药丸后,如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可获被告赔付100英镑,被告在 广告里还声称已将1000英镑存入银行,以示诚意.原告看到这则广告后,信以为真,购买 被告的药丸,并按照说明书的指示服用,但结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于是向被告追讨100英 镑. 问: (1)要约的构成要件有几项? 1.要约必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3、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 效 4、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 (2)该广告是否是一项要约? 是要约 (3)原告的索赔是否成立?为什么?
甲原是一名公务员,后留职停薪。2008 年 8 月,甲为做生意向邻居乙借款 50 万,并以其去年 新建的临街 2 层小楼为抵押,双方签订了 抵押借款合同,并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物登记手续。合 同约定:借款期限为 2 年,月息 1.5%。如 2 年期满甲不能清偿借款,乙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以把作为抵押物的楼 房卖掉,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年,甲由于生意顺利,在原来的 2 层楼上又加盖一间阁 楼,并把楼房一层的一部分出租给丙,租期 3 年,租金为 3000 元/月。2010 年 8 月,借款合同 期满,甲无力偿还借款。乙多次催要未果,向所在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依照抵押合同拍卖甲 的楼房,并代甲向丙收租直至借款还清为止。但是甲就新建的楼阁是否为抵押物,以及乙提出 的代收租金的要求提出了异议。 1.乙的要求是否合理? 2.新建的楼阁是否应作为抵押物? 3.收取租金的权利到底属于谁? 乙的请求基本合理。 新建的阁楼不属于抵押物。 收取的租金的权利在产权转让前仍应当由甲收取,但乙可就协议向丙代收,甲乙纠纷应当不影 响丙的合同效力。 育明中学向某服装厂定做了 360 套校服,并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服装厂在合同签订之后,便 将这批加工任务转包给某街道被服厂。在合同交货之日,育明中学发现有 1/3 的校服不符合所 定规格,要求服装厂重做或赔偿损失。但服装厂以不是他们所制作的为由,不予理睬。双方发 生了纠纷。 解析: 本案中,育明中学与服装厂之间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根据合同,服装厂有义务提 供符合合同质量规定的校服,不得因第三人(街道被服厂)原因而提出免责。服装厂在根据加 工承揽合同提供赔偿后,再根据其与被服厂签订的加工合同向街道被服厂追偿。 原告刘某家住仁和镇中学旁,2010 年 3 月 23 日,仁和中学请刘某挖土,每天付给 50 元工资。 原告在挖土时为了省力, 从地埂脚将土挖空, 使土自行塌落, 以减少劳动时间 (俗称“挖神仙土”) , 该校教师和管理人员均提醒刘某这样做不安全,刘某置之不理。3 月 27 日,不幸的事情终于发 生了,刘某被“神仙土”砸伤,住进医院,共花去医疗费用 15920 元。2010 年底,仁和中学并入 坡头中学,领导随之调动,刘某受伤一事经多次反映,却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无奈之下,刘某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坡头中学赔偿医疗等费用 70080 元。 审理中,原告刘某坚持认为,其与坡头中学之间属于雇佣合同关系,被告则认为是一种承揽合 同关系,刘某受伤与其无关,不同意赔偿。法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坡头中学之间不符合承 揽合同的特征要件,原告刘某与被告坡头中学之间的关系为临时雇佣合同关系;坡头中学对其 雇佣人员在作业时受到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刘某在作业中违规操作,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 被告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刘某承担 40%的次要责任,由坡头中学承担 60%的主要赔偿责 任。 2005 年 7 月 12 日,星日光学仪器厂与无线电厂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合同规定,仪器厂为无 线电厂加工 220 块红外线测距仪,由无线电厂提供原材料,仪器厂收取加工费 1570 元,并于 12 月 30 日前交货。在合同交货期限内无线电厂对仪器厂所加工的测距仪进行了质量检验,发 现有 1/4 不合乎要求,请求仪器厂予以赔偿,否则不给加工费;而仪器厂以无线电厂提供的原 材料质量等级不一,不完全符合标准为由,拒绝对方的请求,并索要加工费。双方为此诉至法 院。 2010 年 3 月 7 日, 某市水泥制品雨季(下称甲方)与本市宏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乙方)签了一 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供给乙方 4 米以内的预制板 12000 立方米,每立方米由乙方提供
案例: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 年 3 月 12 日,向乙公司借钱 15 万元。双方谈妥, 乙公司借给甲公司 15 万元,借期 6 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 1.5 倍,至同年 9 月 12 日本 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 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 9 月 12 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 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 20 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 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 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 无法清偿债务。 试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 (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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