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学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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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学生手册》修订-内容对照表(第1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海南大学《学生手册》修订-内容对照表(第1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海南大学《大学生手册》修订内容对照表第二十三条 学生请假须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请假手续。

学生请假须填写请假条,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一天以内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五天以内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六天以上由学院作出书面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批,请假超过学校规定的天数应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请假均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受理,并通知学生所在班级进行登记。

第二十二条 学生请假须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请假手续。

学生请假须填写请假条,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三天以内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两周以内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批;两周以上由学院作出书面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批,请假超过学校规定的天数应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请假均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受理,并通知学生所在班级进行登记。

第一条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因不符合第二条(二)至(四)款条件的学生,在毕业之前,表现较好,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中文核心期刊、专业内权威学术刊物发表论文、作品或以第一、第二作者署名论文被SCI、EI、ISTP 三大检索收录文章或出版专著;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

(二)获得省级以上表彰;获省级运动会前二名或中南区运动会前四名或全国性运动会前六名;以排名前三名的身份取得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或省部级成果奖励;参加本学科专业领域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竞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三)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或有其它立功表现,并受到学校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书面表彰;揭发、制止、协助侦破他人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并受到学校、县级或县级以上纪检、政法部门书面表彰;其它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可的突出表现。

海南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海南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海南大学学籍管理规定海南大学学籍管理规定:一、学籍常规管理:1.各个教学部门、实验室、校外实习单位等要依据学生所在教学单位的要求将招生、转入、毕业、休学及报退学等状态,及时向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报告并办理正式登记,并向学籍科报登记备案。

2.各个教学部门及工作科室要建立勤勉教学、严格管理的办学理念,严格落实考勤管理、实验室资源分配、学术讲座组织等要求,营造良好的大学氛围。

3.各类学习装备及教学设施要建立合理的使用管理制度,做到动态监控、安全可靠。

4.校办学生体检、活动等注册管理应及时开展,落实必要措施,确保学生安全有序发展。

二、补档管理:1.如遇学籍信息丢失、失效等情况,及时需采取补档管理工作,完成学籍正式登记等。

2.各教学单位须严格按质量完成补档管理,各日常补档登记要及时准确录入,使得学籍管理系统状态高度一致。

3.所有补档凭证请求需作严格审核,并且按规定有效期内保存正确历史,以更好认证学籍信息真实状态。

三、学籍信息共享:1.对外部机构出示的学籍信息应依照所需内容全面及时明确,避免出现属性错误和交叉重复信息。

2.各相关部门要依据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共同确保学生学籍真实准确,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3.各部门要及时共享学籍信息,在满足需求时灵活应用,通过实施信息管理等,更好地保护学生个人信息及学籍信息。

四、学籍管理审计:1.对各项学籍管理活动要定期进行审计,以保持学籍管理的准确性及及时性;2.学籍信息应定期向学校教务部门印发,便于各教学单位进行学籍信息核实;3.教务部门定期内按规定核实各教学单位提交学籍资料,并及时反馈学校学籍管理部门,保障学籍管理资料正确有效;4.对违反规定或管理不严格导致学籍出现丢失,报退学失联,学籍信息不够准确等问题,应以校级规定为准,依照情节按法给予警告、严重记过等处分。

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学籍管理是学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能对学生的学习资格、学习状态及结果进行认定,也对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提出具体规范和要求。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期限到学院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到学院报到,应向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学生因不可抗力原因如地震、台风、洪水等不能按期报到,学生可以在该因素消除后及时到学院报到,并向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说明理由,经核实后办理入学手续。

未请假或或请假后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学生所属系(部)根据学生的档案对其政治、思想品德及身体状况进行复查,学院医务室负责对新生进行健康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

第三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并经学院医务室复核,不宜在校学习,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医务室复核、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审核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院纪律处理。

未按学院规定交纳学费和其他核定的杂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第二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五条学生须参加学院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学籍和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学籍和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学籍和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9.09•【字号】琼教职成〔2021〕65号•【施行日期】2021.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学籍和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琼教职成〔2021〕65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防范化解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学籍和资助管理领域存在的风险,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教职成〔2014〕12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指南》(教财厅函〔2020〕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学籍和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19号)等有关精神,省教育厅现就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学籍和资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八条措施,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深入实施“阳光招生”。

海南省考试局网站(/)为省级招生信息公开官方网站。

各市县、各学校要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公开职责,建立招生信息公开制度,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秩序,强化“六个严禁”,及时向社会明确告知学校信息、招生计划、招生专业、收费标准、招生工作进展等信息。

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实行省中招录取系统录取和注册入学两种办法,中高职“3+2”连读、中高职“3+2”分段培养、五年一贯制培养试点项目统一在海南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系统录取;普通学制学生录取,按各中等职业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时间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二、清查办学资质。

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年检制度,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海口市、三亚市教育局)要通过中等职业学校管理信息系统并结合线下审查,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年检并公示。

海南全面取消普通高中“借读”学籍实行“一人一籍”

海南全面取消普通高中“借读”学籍实行“一人一籍”

海南全⾯取消普通⾼中“借读”学籍实⾏“⼀⼈⼀籍”对于海南全⾯取消普通⾼中“借读”学籍实⾏“⼀⼈⼀籍”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23⽇,海南省教育厅发布最新修订的《海南省普通⾼级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明确学籍管理实⾏“⼀⼈⼀籍、籍随⼈⾛”,不应出现“借读”⾏为导致“⼈籍分离”。

据介绍,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四项:第⼀,根据教育部⽂件要求,学籍管理实⾏“⼀⼈⼀籍、籍随⼈⾛”,不应出现“借读”⾏为导致“⼈籍分离”。

因此取消了海南原实施细则中所有允许海南学⽣到省外“借读”和省外学⽣到我省“借读”的表述,也取消“借读”⼿续的办理,《海南省普通⾼中学⽣借读联系表不再使⽤。

第⼆,鉴于建⽴及转接学籍是法定的学校管理的常规业务,不是⾏政审批和特殊许可,⽽是核实办理。

此次修订对实施细则中需要学校、教育⾏政部门核查把关的学籍管理内容均全部表述为“核办”。

第三,明确了普通⾼中学⽣跳级的具体办理条件和程序以及学校对学⽣给予处分的具体程序。

第四,进⼀步明确中等职业学校学⽣转学⾄普通⾼中的条件,与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保持衔接。

报名⼊学的新⽣,必须是按省教育厅当年普通⾼中招⽣规定统⼀录取的学⽣。

除初中阶段有突出表现的按规定直接录取的学⽣外,其他未参加海南中等学校招⽣统⼀考试的学⽣,任何学校不得录取,也不得为未参加中等学校招⽣统⼀考试的学⽣建⽴学籍。

新⽣办理⼊学⼿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学籍信息,建⽴学籍档案,通过电⼦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号,终⾝不变。

已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采集录⼊过学籍信息并建⽴学籍档案的学⽣,由学校通过电⼦学籍系统将学籍电⼦档案调⼊,学籍号保持不变。

上述内容来源于店铺⼩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店铺律师。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6.12•【字号】琼教考〔2023〕34号•【施行日期】2023.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省考试局、省教育研究培训院,厅直属中学:海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考)是我省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和教育考试规定,由我省统一组织实施的一项国家教育考试,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以下简称合格考)是学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健全合格考考务管理工作制度,保障合格考正常实施,确保合格考质量和信度,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务管理的意见》(教基〔2016〕7号)及《海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对原有的《海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2023年6月12日附件海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点设置第三章考场设置第四章考试工作人员第五章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第六章考试实施第七章考试信息管理第八章评卷第九章报告成绩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海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以下简称合格考)考务管理工作,健全我省合格考考务管理工作制度,规范考试管理,保障合格考正常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务管理的意见》《海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合格考的报名对象。

普通高中在校生均应参加合格性考试,其中参加统一高考的考生,语文、数学、外语3个科目可以用高考成绩作为相应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认定的依据。

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更好地服务全体学生,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全日制的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办理缓报到手续,缓报到期限不得超过2周;对未办理手续不按期入学或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一律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在指定时间上报教育部进行新生网络注册获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将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三级甲等医疗单位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的,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此间的医疗费和交通费均自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康复者,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经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或保留超过一年者取消入学资格,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学生应当在开学后2周内,到所在系部办理注册手续。

凡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教务处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留级与退学第七条在一年期间,学生参加课程补考后,仍有60%课程不及格,应予留级,如果没有相同的专业提供给留级学生,该生可继续跟随原班学习,或者留级到相近的专业中学习。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二)经三级甲等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四)开学后2周内未办理注册手续且无正当事由的;(五)本人申请退学的。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8•【字号】琼府办[2010]67号•【施行日期】2010.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琼府办﹝2010﹞6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市县政府在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中的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市县政府要担负起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主要责任,把规范办学行为作为“以县为主”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工作机制,依法实施管理。

根据本地中小学办学行为、学生课业负担等状况,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规范管理办法。

继续加大教育投入,逐步提高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标准,在重视校舍建设的同时,重视学校教学设备设施配置和实验室、图书室建设,重视教师队伍建设。

切实解决大班额问题。

坚持以科学严谨的标准和机制评价教育和学校的发展状况,不得向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下达升学指标和简单用升学率指标评价教育工作。

完善和强化乡镇中心学校的管理职能,健全覆盖所有学校和教学点的管理体系,为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提供基本保障。

二、着力解决当前影响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一)合理设置学校办学规模,严格控制班额。

各市、县要结合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农村初中改造工程的实施,统筹城乡学校建设和改造规划,进一步调整学校布局,推进中小学标准化建设。

小学规模一般控制在6-24个班为宜,最大不超过36个班,每班学生为20-45人,交通不便的地区可设立教学点保证适龄儿童入学;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规模控制在12-36个班,每班学生30-50人;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规模控制在12-48个班,每班学生40-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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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及《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一)省教育厅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省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二)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市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三)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县(市、区)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应对学生学籍和相关的纸质统计资料(如新生花名册、毕业生花名册等)按学年度分类整理,及时归档。

第二章入学与学籍建立第四条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公办学校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招生区域,实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和居住等证明到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居住区域对应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应当就读的学校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同时由学校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以及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居住、就业等证明,到居住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选择民办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民办学校的招生办法或招生方案办理入学手续。

民办学校的招生办法或招生方案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八条符合入学规定的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九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

除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

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十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可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打印学籍卡);(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七)省教育厅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采用由教育部统一制订的样表。

第十一条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按班级装袋建档,妥善保存。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十二条学生转学或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三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升级与毕业第十四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原则上不允许留级和跳级。

学生确因学力不足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留级的,须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学年结束前10个工作日内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经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可准予留级。

同一年级留级最多不超过2次。

义务教育阶段一、二、六和九年级不予留级。

如学生综合素质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的,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进行相应学业水平测试,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的,学校同意后报经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可准予跳级。

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始时进行。

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跳级。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留级和跳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后完成。

第十五条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可以根据其学习能力安排在相应年级学习相应科目或其他学习内容。

第十六条小学毕业班的学生,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其他方面的评价合格的,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发给小学毕业证书。

所有小学毕业生均应升入初中就读。

初中毕业班的学生,其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和参加全省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成绩,经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合格的,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发给初中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毕业(结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完成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学生,均可参加高中阶段入学考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其参加考试的权利。

第四章转学、休学与复学第十八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办理转学:(一)家长工作调动。

(二)家庭住址迁移。

(三)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学校就读者。

第十九条学生转学审批流程如下:第一步: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持加盖现就读学校公章的学籍卡(由电子学籍系统打印或学籍档案中复印)向转入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并向学生法定监护人提供《海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表》,监护人填写相关内容,学校在相应栏目上签署意见并盖章;第二步: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学校有关人员携带加盖学校公章的《海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表》和家庭住址迁移、家长工作调动等有关证明到转入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审批,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盖章;第三步:转出学校审核同意、盖章;第四步: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盖章。

转学手续一般应在寒假、暑假期间办理。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转学,但在毕业年级转回户籍地就读以便参加户籍地小学或初中毕业学业考试的学生、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等特殊群体学生,学籍主管部门可酌情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学生转学的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即可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按纸质《海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表》审核流程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二十一条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纸质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二十二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第二十三条省属学校、设区的市属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凭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它特殊情况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持有关证明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并给学生开具休学证明。

一学期内因事、因病请假时间累计超过上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学生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亦可按上述程序办理休学。

第二十五条休学期限为一年。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学生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继续休学,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六条学生因病休学期满要求复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认定治愈或者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经学校审查核准,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复学的学生由学校按其实际学力编入相应年级。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学生休学和复学情况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

擅自退学或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中途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回到境内后仍接受义务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学校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学生出国就读和回国复学情况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五章辍学第三十一条新生无故不到校报到,或在校生无故不到校学习超过一周的视为辍学。

第三十二条学校发现学生辍学后,应及时向学生法定监护人了解情况,并做说服动员工作。

说服动员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仍不返校的,学校应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告,进一步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动员返校工作。

对仍不返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章考核和评价第三十四条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机制,并将结果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生学业成绩及综合素质其他方面的评价实行等级制。

第三十五条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其他方面的评价结果记入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学校应将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告知其法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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