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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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施工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施工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施工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施工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旨在规范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性,减少事故风险。

本的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安全组织与责任2.1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制度。

2.2 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应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班组长、工人等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加强对责任的考核和监督。

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培训3.1 安全教育制度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教育制度,包括安全教育的内容、时间、方式等,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

3.2 安全教育内容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知识、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内容,确保工人对安全操作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

3.3 安全培训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工艺和岗位需求开展安全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4.1 安全控制措施施工单位应制定并执行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控制措施,包括临时设施搭设、用电用气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

4.2 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管理,包括施工场地的布置、交通组织、物料堆放等,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性。

4.3 施工工艺管理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并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操作。

第五章危(wei)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5.1 危(wei)险源辨识施工单位应及时辨识出施工过程中的危(wei)险源,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以防范事故的发生。

5.2 风险评估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的各项风险进行评估,确定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第六章安全监测与检查6.1 安全监测制度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监测制度,对施工现场、施工设备、工艺流程等进行定期检查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

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

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建筑工程是指以土木、建筑、装饰、市政等工程为主体,包括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安装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

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为了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规范建筑工程的施工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强制性标准。

首先,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涵盖了建筑材料的选择和使用。

在建筑工程中,材料的选择对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因此,国家对建筑材料的性能、规格、质量等方面都制定了强制性标准,以确保建筑材料的质量达到规定的要求,从而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其次,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规定了建筑施工的技术要求。

建筑施工是建筑工程的重要环节,施工过程中的技术要求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国家对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技术要求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施工工艺、施工工序、施工设备的选择和使用等方面,以确保施工过程中能够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从而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此外,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还规定了建筑工程的验收和验收标准。

建筑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验收,以确保工程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国家对建筑工程的验收程序、验收标准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建筑工程的验收能够达到规定的要求,从而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总的来说,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是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只有严格遵守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才能有效地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可靠的建筑环境,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建筑工程的相关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为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着想。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工程建设越来越成为各个领域发展的关键。

而工程的建设标准,是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基石。

为了更好地推进工程建设和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国内制定了许多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

一、强制性标准的定义和意义强制性标准即是指在某一领域内有明确法规或政策要求之下必须遵守和执行的标准。

也就是说,对于工程建设领域,所有必须实行的标准化方法和标准化规范,都必须完全贯彻执行。

这种标准具有严格执行和强制要求的特点,是建筑领域重要且必要的一环。

在工程建设中,强制性标准的执行可以有效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建设行为、加强安全保障和环境保护,是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保障。

二、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和管理是重要的环节,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来协调和实施。

首先由相关单位进行调研和分析,参考国际标准以及国内各种标准和政策要求,制定该领域内的强制性标准;而后,向社会公布这些强制性标准,并加强市场监管,严格质量检验,对未遵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建设行为予以法律处罚。

三、强制性标准的作用1、规范建设行为通过执行强制性标准,可以强制对建设行为进行规范化和标准化,增强建筑领域内的规范和合作。

2、加强建筑安全针对建筑领域中的各种施工安全问题,强制性标准有助于规范施工工艺和使用进程,控制安全风险,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3、提升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的执行,可以强制监督和管理施工进程和质量,加强工程头和尾的排查,以确保最终建筑物的安全和完美。

总之,强制性标准对于推动和规范建筑行业发展,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等方面的管理,至关重要。

我们应该密切关注建筑领域的实际情况,并支持实施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施工安全部分)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施工安全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安全部分(通用)《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2.0.1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并应经过安全技术交底后持证上岗。

2.0.2机械必须按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超速作业或任意扩机械必须按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超速作业或扩大使用范围。

2.0.3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和保险装置及各种安全信息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2.0.21清洁、保养、维修机械或电气装置前,必须先切断电源,等机械停稳后再进行操作。

严禁带电或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检修。

4.1.11建筑起重机械的变幅限位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钢丝绳防脱装置、防脱钩装置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严禁随意调整或拆除。

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4.1.14在风速达到9.0 m/s及以上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严禁进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作业。

4.5.2桅杆式起重机专项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应经专家论证后实施。

施工单位必须指定安全技术人员对桅杆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和拆卸进行现场监督和监测。

5.1.4作业前,必须查明施工场地内明、暗铺设的各类管线等设施,并应采用明显记号标识。

严禁在离地下管线、承压管道1m距离以内进行大型机械作业。

5.1.10机械回转作业时,配合人员必须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工作。

当需在回转半径以内工作时,必须将机械停止回转并制动。

5.5.6作业中,严禁人员上下机械,传递物件,以及在铲斗内、拖把或机架上坐立。

5.10.20装载机转向架未锁闭时,严禁站在前后车架之间进行检修保养。

5.13.7夯锤下落后,在吊钩尚未降至夯锤吊环附近前,操作人员严禁提前下坑挂钩。

从坑中提锤时,严禁挂钩人员站在锤上随锤提升。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安全标准的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安全标准的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安全标准的强制性条文1:建筑工程安全施工安全标准的强制性条文第一章:安全管理组织1.1 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1.1.1 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1.1.2 安全管理部门应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章:安全教育与培训2.1 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

2.1.1 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应包括基础安全知识、操作规程、风险防控措施等内容。

2.1.2 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应定期更新,并确保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都接受培训。

第三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3.1 施工现场应设立标识牌,明确安全警示标识。

3.1.1 安全标识牌应包括施工单位名称、安全警示语、连系电.化等内容。

3.1.2 安全标识牌应放置在明显可见的位置,以提醒工人注意安全。

第四章:施工设备与工具管理4.1 施工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4.1.1 施工设备的安全检查应由专业人员进行,记录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

4.1.2 施工设备异常情况应及时报修或更换,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章:防火与消防安全5.1 施工现场应设立消防器材,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5.1.1 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栓、喷淋系统等。

5.1.2 消防器材的选择和布置应符合国家消防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六章:施工材料与施工工艺管理6.1 施工材料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得使用劣质或假冒伪劣产品。

6.1.1 施工材料应进行验收,记录验收结果和使用情况。

6.1.2 施工材料的储存和使用应按照规定进行,防止产生安全隐患。

第七章:特种作业与高风险作业管理7.1 特种作业和高风险作业应由持证人员进行,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

7.1.1 特种作业和高风险作业人员应持有效证件,并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

7.1.2 特种作业和高风险作业应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安全。

附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施工现场安全标识设计样例法律名词及注释:- 施工单位: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5.2施工安全标准的强制性条文4~10

25.2施工安全标准的强制性条文4~10
7、地基基础技术规范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序号
条号
条目
条文内容
1
6.2.13
人工挖孔桩安全措施
1.孔内须设应急软爬梯;供人员上下使用的电葫芦、吊笼等应有自动卡紧装置,不得使用麻绳和尼龙绳吊挂或脚踏井壁凸缘上下。使用前必须检验其安全起吊能力。
2.每日开工前必须检测井下的有毒有害气体,并有足够的防护措施。桩孔开挖深度超过10m时,应有专门送风设备。
9
6.3.6
起重设备下管
采用起重设备下管时应符合:
1.正式作业前应试吊,吊离地面10cm左右时,检查重物捆扎情况和制动性能,确认安全方可起吊;
2.下管时工作坑内严禁站人,当管节距导轨小于50cm时,操作人员方可近前工作;
3.严禁超负荷吊装。
10
8.2.6
爆破
岩石沟槽开挖前,应进行试爆。爆破时,应有专人指挥,并制订操作安全及保护施工机械设备的措施。
10、井下作业
《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85
序号
条号
条目
条文内容
1
2.1.1
防护
检查井井盖开启后,必须立即加盖安全网盖或设置护栏。白天应加挂三角红旗,夜间应加点红灯。
2
3.1.1
下井手续
需下井作业时,必须履行批准手续。由作业班(组)长填写“下井安全作业票”,经维护队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下井。
3.上极限限位器。吊篮升达限定高度时,限位器动作,切断电源(指可逆卷扬机)或自动报警(指磨擦式卷扬机)。吊篮的越程应≮3m。
4.紧急断电开关的设置应便于司机操作。
5
7.2.2
附墙架与建筑物连接
附墙架应用刚性连接,不得连接在脚手架上,严禁用铅丝绑扎。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强制性基本标准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强制性基本标准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强制性基本标准1 总则1.0.1 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施工过程安全监管,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制定本标准。

1.0.2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修工程、拆除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1.0.3 公司所属建安单位和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执行、遵守本标准。

2 强制性标准2.1 安全管理2.1.1 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与合同备案一致,并到岗履职,严禁人证分离、人岗分离。

10万㎡以上、3亿元以上或重点工程必须设安全总监。

2.1.2 项目部应按照公司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制定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由责任人签字确认。

2.1.3 项目部应在分包单位入场前,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分包单位协议签署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委托。

2.1.4 分包单位必须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要求配备安全员。

2.1.5 项目部必须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

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

2.1.6 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应根据施工作业安排,在作业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交底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2.1.7 项目部必须编制应急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的演练。

2.1.8 项目部必须对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进行查询验证,并报项目监理单位审批,证书复印件、查询结果等资料留存备案。

2.1.9 项目部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体验式安全教育,并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

2.1.10 项目部必须使用合格供方提供的劳保防护用品,并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2.2 安全防护2.2.1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穿好防滑鞋、衣着要灵便,定期检查劳动防护用品。

施工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脚手架工程部分

施工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脚手架工程部分

施工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脚手架工程部分 3、1、3 钢管的尺寸和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2、钢管上严禁打孔。

5、3、5 立杆稳定性计算部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2、当脚手架搭设尺寸中的步距、立杆纵距、立杆横距和连墙件间距有变化时,除计算底层立杆段外,还必须对出现最大步距或最大立杆纵距、立杆横距、连墙件间距等部位的立杆段进行验算。

6、2、2 横向水平杆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6、3、2 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

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

横向扫地杆亦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

当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

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 mm(图6、3、2)。

图6、3、2 纵、横向扫地杆构造1纵向扫地杆6、3、5 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6、4、2 连墙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4、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4 m(两步)。

6、4、4 对高度24 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

6、4、5 连墙件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2、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

6、6、2 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2、高度在24 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6、6、3 横向斜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2、一字型、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7、1、5 当脚手架基础下有设备基础、管沟时,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不应开挖,否则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7、3、1 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

7、3、4 立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严禁将外径48mm与51mm的钢管混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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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一、临时用电《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3.1.4 旋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3.1.5 施工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埋地外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

5m。

4.1.1 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也专用保护零线连接。

专用保护零线(简称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的零线或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的零线引出。

4.1.3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一供电系统,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的要求作保护接零。

或作保护接地。

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

4.1.5 在只允许做保护接地的系统中,因条件限制接地有困难时,应设置操作和维修电气装置的系统中,因条件限制接地有困难时,应设置操作和维修电气装置的绝缘台,并必须使操作人员不致偶然触及外物。

4.1.7 施工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碎线。

4.3.7 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持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5.1.8 配电屏(盘)或配电线路维修时,应悬挂停电标志牌。

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5.2。

2 电力为400/200V的自备发电机组的排烟道必须伸出室外。

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室内严禁存放贮油桶。

5.2.3 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联锁,严禁并列运行。

6.1.1 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

6.1.2 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

6.1.17 经常过负荷的线路、易燃易爆物邻近的线路、照明线路,必须有过负荷保护。

6.2.1 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6.2.4电缆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m高度至地下0。

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

6.2.7 橡皮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或电杆设置,并用绝缘子固定,严禁使用金属裸线作绑线。

固定点间距应保证橡皮电缆能承受自重所带来的荷重。

橡皮电缆的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2。

5m。

6.3.1 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

采用瓷瓶、瓷(塑料)夹等敷设,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

5m。

7.2.5 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7.2.7 开并箱中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7.2.9 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

1s。

使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

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

1s。

7.2.15 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严禁用插销连接。

7.3.4 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一、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二、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除外)。

7.3.10 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

8.2.6 需要夜间工作的塔式起重机,应设置正对工作面的投光灯。

塔身高于30m时,应在塔顶和臂;架端部装设防撞红色信号灯。

8.2.8外用电梯轿厢内、外均应安装紧急停止开关。

8.2.10 外用电梯轿厢所经过的楼层,应设置有机械或电气联锁装置的防护门或栅栏。

8.2.11每日工作前必须对外用电梯和升降机的行程开关、限位开关、紧急停止开关、驱动机构和制动器等进行空载检查,正常后方可使用。

检查时必须有防坠落的措施。

8.5.1 焊接机械应放置在防雨和通风良好的地方。

焊接现场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长度应不大于5m,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

9.1.1 停电后,操作人员需要及时撤离现场的特殊工程,必须装设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

9.2.2对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一、隧道、人防工程,有高温、导电灰尘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

4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36v;二、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三、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9.2.5 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9.3.11 对于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或机械设备,必须安装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

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电源总开关的前侧。

二、高处作业《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2.0.7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

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

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2.0.9 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

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3.1.1 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篷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三、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

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四、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

地面通道上应装设安全防护棚。

双笼井架通道中间,应予分隔封闭。

五、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3.1.3 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距地高度为1。

0~1。

2m,下杆离地高度为0。

5~0。

6m。

坡度大于1:2。

2的屋面,防护栏杆应高1。

5m,并加挂安全网。

除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 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三、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杆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

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载面或加密柱距。

四、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0mm的挡脚扳或400mm的挡脚笆。

挡脚板与挡脚笆上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mm。

板与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mm。

接料平台两侧的栏杆,必须自上而下加挂安全立网或满扎竹笆。

五、当临边的两侧面临街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安全网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闭处理。

3.2.1 进行洞口作业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的,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设施:一、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

二、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

三、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杯形、条形基础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

四、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3.2.2 洞口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件、张挂安全网与装栅门等措施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四、边长在1500mm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六、位于车辆行驶道旁的洞口、深沟与管道坑、槽,所加盖应能承受不小于当地额定卡车后轮有效承载力2倍的荷载。

八、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0mm的窗台等竖向洞口,如侧边落差大于2m时,应加设1。

2m高的临时护栏。

九、对邻近的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性的其他竖向的孔、洞口,均应予以盖设或加以防护,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4.1.5 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

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

立梯不得有缺档。

4.1.6 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

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4.1.8 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

梯宽不应大于500mm,支撑应采用不小于∟70×6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

梯子顶端的踏棍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1。

5m高的扶手。

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超过8m,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4.1.9 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登,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

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4.2.1 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4.2.3 构件吊装和管道安装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二、悬空安装大模板、吊装第一块预制构件、吊装单独的大中型预制构件时,必须站在操作平台上操作。

吊装中的大模板和预制构件以及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严禁站人和行走。

三、安装管道时必须有已完结构或操作平台为立足点,严禁在安装中的管道上站立和行走。

4.2.4 模板支撑和拆卸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支模应按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并严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

结构复杂的模板,装、拆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进行。

三、支悬挑形式的模板时,应有稳定的立足点。

支设临空构筑物模板时,应搭设支架或脚手架。

模板上有预留洞时,应在安装后将洞盖没。

混凝土板上拆模板后形成的临边或洞口,应进行防护。

拆模高处作业,应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设支架。

4.2.5钢筋绑扎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二、绑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墙和边柱等钢筋时,应搭设操作台架和张挂安全网。

悬空大梁钢筋的绑扎,必须满铺脚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台上操作架。

4.2.6 混凝土烧筑时的悬空作业。

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浇筑离地2m以上框架、过梁、雨篷和小平台,应设操作平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件上操作。

二、浇筑拱型结构,应自两边拱脚对称地相向进行。

浇筑储仓,下口应先行封闭,并搭设脚手架以防人员坠落。

三、特殊情况下如无可靠的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并架设安全网。

4.2.8 悬空进行门窗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安装门、窗,油漆及玻璃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樘子、阳台栏板上操作。

门、窗临时固定,封填材料未达到强度,以及电焊,严禁手拉门、窗进行攀登。

二、在高处外墙安装门、窗,无外脚手时,应张挂安全网。

无安全网时,操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其保险钩应挂在操作人员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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