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共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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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诚信 体系建设 工作 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


利 部



工 作 目标
2 1 年底前 , 0 1 水利工 程建设 领域项 目信 息公开 和 诚信体 系建设工作 要达到以下 目标 :
( )各 流域 机 构 , 省 级 、 市 级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一 各 地
关 于 印发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项 目信 息 公 开 和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实 施 方 案 的通 知
( )统筹规划, 一 整合 资源。因地制 宜 , 统筹 规划 ,
充 分 利 用 互 联 网 络 和 本 单 位 网 站 建 立 公 开 专 栏 , 中 集
《 关于转发 ( 程建设 领 域项 目信 息公 开 和诚 信 体 系 工
建设工作 实施 意见 ) 通知 》 中纪发 [01 1 的 ( 2 1 ] 6号 ) ,
水 建 管 [ 0 1 4 3号 2 1 ]3
部 机 关各 司 局 , 直 属 各 单 位 , 省 、 部 各 自治 区 、 辖 直 市水 利 ( 务 ) ( ) 各 计 划单 列 市 水 利 ( 务 ) , 水 厅 局 , 水 局 新
疆 生产 建 设 兵 团 水 利 局 : 为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 务 院 办 公 厅 国
建 设 实 施 方 案
二。一一年八月十 九 日
[ 0 9 5 8号 ) 20 ]1 的要 求 , 立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主体 不 良行 建 为 记 录 公 告 平 台 , 善 不 良行 为 信 息 报 送 制 度 , 水 利 完 使
为认 真贯彻落 实 中共 中央 办公厅 、 国务 院办公厅
实现全 国范 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 目信息 和信 用信息 的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12•【文号】建市[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们组织制定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贯彻,并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落实《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基础条件较好的地级城市要在2007年6月30日前,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本地区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

其他地区在2007年年底前也要全部启动这项工作,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实施。

附件: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一月十二日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共享平台建设构想

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共享平台建设构想

2 专 栏 链接 服 务 系统建 设 .
专栏 链 接服 务 子系 统 分为 国 家级 专栏 链 接服 务子 系 统和 省级 ( 副省级 城市 ) 含 专栏链 接服 务子 系统 。
息 公开 平 台 的任 务 , 明确 工程建 设项 目主 管部 门和 有关 单位 , 通 过各 级政 府 网站等渠 道 公开 工程建 设项 目的 相关信 息 , 做好
技 术 探 讨 ・ e h o o y a dS u y T c n l g n td
工程 建设 领域项 目信 息 公 开共享平 台建设 构 想
刘 会 师
( 国软 件评 测 中心 中
北京 104 ) 08 0
I 要】围绕 工程 建设 领域 项 目信 息公 开 共享 的要 求 , 究 、 摘 研 分析 工程 建设 领域 涉及 的项 目信 息 环节 . 出一 种 项 目信 息公 开共 享 提 平 台的 建设 方案 。方案 针对 专栏链 接和 信息 检 索提供 建设 模型 . 最终 实现 项 目信息 的公 开共 享和 整合发 布 。 【 键宇 】 关 工程 建设 领域 ; 目信息 公开 : 享平 台 项 共
£ uHu - h - i i i s 。
( h aS f aeTsi e tr B i g1 0 4 ) C i ot r e tgC ne e i 0 0 8 n w n j n
[ bt c] ae e e ad o cio ao bcy n ai g erg reto sute , en rao n si a e A sat Bsdh m ns fret fr tn uli d hrgn ni en o ccntcfl t fm tn d s n d en r t d op j m i p i a s n ie n i p j r dh io i a s o h b n t i e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和中央纪委•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11‟16号),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实际,现就深入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1年底前,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要达到以下目标:(一)各流域机构,各省级、地市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托门户网站,全面设立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以下简称公开专栏),集中公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并实现与本级政府网站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网站相应专栏的链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地方政府的统一要求,逐步设立公开专栏。

初步实现全国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

(二)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逐步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优化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环境。

(三)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518号)的要求,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完善不良行为信息报送制度,使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公开基本达到全覆盖。

二、工作原则(一)统筹规划,整合资源。

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充分利用互联网络和本单位网站建立公开专栏,集中公布信息,避免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要把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与治理商业贿赂、推进政务公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结合起来,相互促进。

(二)统一规范,分级实施。

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治工办《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中治工办发[2010]1号)和《四川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试点方案》,做好我厅的试点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0年6月底前,发布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目录和信用信息目录,依托政府网站建立“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加强行业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重点做好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的公开,探索建立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总结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为全面推广实施提供实践依据。

二、职责与分工(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全面工作,组织试点工作检查、交流和总结工作。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法规处、规划处、审批处、建筑管理处、勘察设计处、房地产管理处、风景园林处、对外合作交流处、建设监察总队、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造价管理总站、招投标管理总站、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省代建中心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试点工作,指导试点市、县部门做好试点工作。

制定本部门项目信息公开目录和信用信息目录,录入涉及本部门的项目公开信息数据和信用信息数据。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信息中心负责系统平台建设和与省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专栏链接的具体工作,建立全省统一的信息数据库。

协助业务处(室)做好相关数据的录入,指导试点市、县做好试点工作。

(四)成都市、自贡市、资阳市和新津县、蒲江县、富顺县、荣县、简阳市等8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本次试点工作的试点单位。

三、主要任务(一)编制和发布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目录和信用信息目录。

按照国家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的要求,编制《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目录》和《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目录》,明确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责任主体。

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共享专栏建设指南

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共享专栏建设指南

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共享专栏建设指南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共享专栏建设指南浙江省信用中心二○一一年六月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共享专栏建设指南目录一.引言 .................................................................. . (2)1.背景 .................................................................. ............................................................. 2 2.制定宗旨 .................................................................. ..................................................... 2 3.实现目标 .................................................................. ..................................................... 2 4.制订原则 .................................................................. ..................................................... 3 5.名词解释 .................................................................. ..................................................... 3 二.专栏链接及专栏首页设置 .................................................................. . (4)1.专栏链接 ....................................................................................................................... 4 2.首页设置 .................................................................. ..................................................... 4 三、专栏栏目设置 .................................................................. (5)1. 项目信息公开栏目设置 .................................................................. ........................... 5 2. 信用信息共享栏目设置 .................................................................. ........................... 6 四、规范说明 .................................................................. .. (7)1.项目信息公开栏目内容字段信息规范 .................................................................. ..... 7 2.信用信息公开栏目内容字段信息规范 .................................................................. ..... 9 3.内容字段标注规范 .................................................................. ................................... 11 4.页面属性标注规范 .................................................................. ................................... 30 5.内容变更索引发布规范 .................................................................. ........................... 32 五、指标项单位及规范格式要求 .................................................................. ...................... 34 六、附件 .................................................................. .. (35)第 1 页/共38页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共享专栏建设指南一.引言 1.背景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共享专栏(以下简称“专栏”),切实推进专栏建设工作,在《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的基础上,就专栏建设的具体规范进行细化,供各地区、各部门在建设专栏时参考。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试行)

由各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负 责 。
二 、项 目信 息 公 开 ( )项 目信 息 公 开 应 包 括 《 利 工 程 建 设 领 一 水 域 项 目信 息 公 开 基 本 指 导 目录 ( 行 ) 规 定 的 基 本 试 》
四 、信 用等级 评价 结果公 开表 示规 则
( )信用 等级 评价 结果 公 开表 示 分 为 A、 C 一 B、
负 责 。评 价 结 果 信 息 对 应 表 示 后 的 展 现 方 式 是 评
故 , 不 良行 为 记 录 。 无
目法 人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4位 年 度 和不 定 长序 列码 。 具体 表示形 式如下 图所示 。
前段码( 位) 】 9
( 四)信 用 等 级 评 价 结 果 公 开 表 示 分 为 c等
的, 表示从业 单 位 在 评 价 期 内信 用 较 差 , 营活 动 经
共 享 区。
( )收集和发 布 的信息 须及 时 、 确和完 整 。 五 准 三 、 用信 息共 享 信 (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应 包 括 《 利 工 程 建 设 领 一 水 域 信 用 信 息 基 本 指 导 目录 ( 行 ) 试 》规 定 的 基 本
内容 。
( )“ 目信 息 公 开 区 ” 设 立 项 目审 批 信 四 项 应
息 、 目建设 管理 信 息 、 目从 业 单 位 公 开 信 息 和 项 项 项 目主要 从业 人员公 开 信息等 栏 目。 ( )“ 用信 息共 享 区 ” 设 立 “ 用信 息 共 五 信 须 信
享 目录 ” 提 供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的 申请 、 理 、 取 等 , 办 获
功能。 ( )“ 栏 ” 设 置 项 目信 息 搜 索 栏 。 在 搜 索 六 专 内 栏 输 入 关 键 字 , 对 专 栏 内 公 开 的 项 目信 息 进 行 全 可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元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13•【字号】广府办发[2013]49号•【施行日期】2013.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府办发〔2013〕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5月13日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工程建设行为,促进项目监督、管理和从业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落实责任,廉洁从政、正确履职、依法建设、诚信履约,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工程建设项目规范有序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文)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和其他中介机构等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确定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设备、材料的采购,其发包行为和发包后实施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综合监督管理。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本辖区内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行政监管管理。

监察机关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相关部门在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闽政办〔2013〕81号)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经营和现场管理情况的量化评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等机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发布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探索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明确相应的机构作为评价实施单位,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配合省住建厅建立健全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应的机构作为评价实施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第四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时更新记录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网址:)是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运行平台,与工程项目建设监管、资质资格等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

附件3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根据国家《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行意见》和《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旳规定,切实推进本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现制定《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供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共享工作实行时使用。

一、项目信息公开专栏(一)省级专栏1、省级专栏旳设计开发和平常运维工作由省信用中心负责,各地区、各部门须协同配合,做好各类信息旳公开、汇集和共享等工作;2、依托政府网站开设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共享专栏,名称为“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共享专栏”,并在省政府网站首页明显位置设置专栏链接图标,点击可链接至省级专栏;3、省级专栏设置项目信息公开、信用信息共享、组织机构、工作动态、政策法规、征询投诉等栏目(一级栏目);4、依托省级专栏,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布署完毕省级目录注册管理系统和省级目录采集终端系统建设;5、开通专线实现省级目录注册管理系统与国家目录注册管理系统旳连接,实时采集全省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目录元数据,向国家传播注册目录信息;6、省级专栏内须设置项目信息搜索栏。

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可对专栏内公开旳项目信息进行全文检索。

(二)地区专栏1、杭州市和萧山辨别别制定专栏旳市、县级综合示范模板,并派出专人参与试点工作经验简介,各市、县(市、区)要参照综合示范模板完毕专栏建设;2、各地区须依托其政府门户网站开设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名称为“行政区域名称+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并在其政府门户网站首页明显位置设置专栏链接图标,点击可链接至当地区专栏;3、各地区专栏设置项目信息公开、信用信息共享、组织机构、工作动态、征询投诉等栏目(一级栏目),视情设置对应旳二级栏目;4、各地区专栏中有关项目信息公开旳栏目须根据《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指导目录及实行规定》集中公开项目审批信息、项目建设管理信息、从业单位和重要从业人员信息、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信息等内容,并开放链接端口;5、各地区专栏中有关信用信息共享旳栏目须根据《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共享指导目录及实行规定》设置当地区“信用信息共享目录”,提供信用信息共享旳获取功能,通过省公共联合征信平台获得信用信息;6、有条件旳地区可依托其专栏建立当地区目录注册管理子系统,实时采集当地区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目录元数据,向省级目录注册管理系统传播注册目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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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
公开共享规范(试行)
为规范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制定《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供各地各部门开展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工作时使用。

一、项目信息公开专栏
(一)在政府网站首页设置项目信息公开专栏,名称为“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与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以下简称“专栏”)。

(二)“专栏”首页顶部为标题区,标题内容包括专栏名称和专栏建设单位。

“专栏建设单位”用“行政区域名称+建设单位名称”表示。

(三)“专栏”设置项目信息公开区和信用信息共享区。

(四)“项目信息公开区”应设立项目审批信息、项目建设管理信息、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信息等栏目。

(五)“信用信息共享区”须设立“信用信息共享目录”,提供信用信息共享的申请、办理、获取等功能。

(六)“专栏”内设置项目信息搜索栏。

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可对专栏内公开的项目信息进行检索。

二、项目信息公开
(一)项目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应包括:项目审批信息、项目建设管理信息、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信息等。

(二)项目信息公开内容列表页须采用分页浏览方式。

列表条目内容应以“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发布日期”等标识。

点击条目进入该条目项下的详细信息。

(三)详细信息页面上方应显示项目信息标题,注明信息发布部门和日期。

(四)项目审批、核准信息由项目审批部门采集、审核和发布。

项目建设管理信息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提供,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发布。

主要从业人员行为信息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提供,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发布。

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信息由国土部门采集、审核和发布。

(五)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由部门依据职能负责信息更新、维护和服务。

(六)采集和发布的信息须及时、准确和完整。

三、信用信息共享
(一)信用信息共享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资质信息、项目业绩信息、信用评价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等;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执业资格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等。

(二)信用信息共享提供部门须提供网络在线的信息获取方式。

(三)从业单位信用档案的内容,应包括基本信息、资质
信息、业绩信息、荣誉(奖励)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等。

(四)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内容,应包括基本信息、执业资格信息、参与项目信息、荣誉(奖励)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等。

(五)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须注明发布机构和发布日期,各类信息须注明来源部门和收集日期。

(六)共享信用信息的提供、更新、维护和服务,由部门依据职能负责。

四、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公开表示规则
(一)各行业根据本行业规则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的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评价结果信息公开时应遵循公开表示规则。

(二)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公开表示分为A、B、C三等。

(三)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公开表示为A等的,表示从业单位在评价期内信用较好,投标行为规范,履行合同情况较好,工程质量优良,无不良行为记录。

(四)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公开表示为B等的,表示从业单位在评价期内信用一般,投标行为基本规范,履行合同情况一般,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无较大不良行为记录。

(五)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公开表示为C等的,表示从业单位在评价期内信用较差,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履行合同情况较差,有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记录,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六)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信息公开共享时,评价结果信息的对应表示工作由信息发布或提供部门负责。

评价结果信息对应表示后的展现方式是评价结果信息后加括号标定对应等级信息,以示区分。

如“AAA(A)”,表示原等级为AAA,对应表示后
的等级为A。

五、信息表现格式
(一)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表现形式为电子数据,包括结构化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

(二)非结构化数据包括办公文档、纯文本、表格、网页、图片、音频、视频。

(三)根据GB/T20916—2007,文本文档采用XML格式,图片采用JPEG格式,音频采用WAV格式,视频采用AVI格式。

(四)办公文档、纯文本、表格和网页中的中文采用简体中文字符。

六、项目编码规则
(一)编码对象是工程建设领域的工程项目。

(二)项目代码由项目审批单位在项目立项时负责赋码,项目代码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唯一性和不变性。

(三)项目代码是采用组合编码方式生成的特征组合码,由19位前段码和不定长序列码组成。

排列顺序从左至右依次为:6位行政区划代码,9位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4位年度和不定长序列码。

具体表示形式如下图所示。

前段码(19位)
XXXXXX X...X XXXX XX (X)
序列码(不定长)
年度(4位)
组织机构代码(9位)
行政区划代码(6位)
(四)行政区划代码:6位数字,按GB/T2260(2007)的规定执行。

中央的行政区划代码为“000000”。

(五)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9位数字。

(六)年度:4位数字,表示项目立项的年度。

(七)序列码:不定长字符的序列号,在同一前段码下应具有唯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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