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冒充客户签居间,佣金未得反失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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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居间合同中介虚假承诺

购房居间合同中介虚假承诺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购房者选择通过中介机构来完成购房交易。

然而,一些中介机构为了获取利益,常常存在虚假承诺的现象,给购房者带来诸多困扰。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购房居间合同中介虚假承诺案例的分析,揭示中介虚假承诺的危害,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案例背景2019年5月,张先生通过某中介机构购买了一套位于上海市的二手房。

在签订购房居间合同时,中介机构承诺该房屋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贷款抵押等问题,且过户手续可以顺利办理。

然而,在张先生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后,中介机构却告知他房屋存在抵押贷款,需要解除抵押才能过户。

此时,张先生才发现中介机构在签订合同时存在虚假承诺的行为。

二、案例分析1. 中介机构虚假承诺的表现本案中,中介机构在签订购房居间合同时,故意隐瞒房屋存在抵押贷款的事实,承诺房屋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贷款抵押等问题,属于虚假承诺。

2. 中介机构虚假承诺的危害中介机构的虚假承诺给购房者带来了以下危害:(1)经济损失:购房者因中介机构的虚假承诺而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导致经济损失。

(2)时间损失:购房者需要花费更多时间和精力来处理房屋过户问题,耽误了购房计划。

(3)心理压力:购房者因中介机构的虚假承诺而产生心理压力,对房地产市场产生不信任。

3. 中介机构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中介机构的虚假承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防范措施1. 购房者应提高警惕,仔细审查中介机构的资质和信誉。

2.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居间合同时,应详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真实、合法。

3. 购房者可要求中介机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贷款抵押证明等相关材料,以核实房屋的真实情况。

4. 购房者可寻求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帮助,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避免上当受骗。

总之,购房者在选择中介机构时,应提高警惕,避免中介虚假承诺带来的损失。

中介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中介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中介纠纷典型案例分析中介纠纷应该怎样处理,在处理的过程中应该怎样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权益?店铺⼩编在这⾥为⼤家找到⼏件⾮常典型的中介纠纷案例,作了详细的分析,希望对您处理中介纠纷问题有帮助。

中介纠纷意向⾦不是定⾦是否可退案情:秦某通过中介看中定西路上⼀套⼆⼿房,并在《承购意向书》中同意房屋总价为36万元,⼀周后签订买卖合同。

按意向书约定,秦某当天付了1万元意向⾦。

⼀周后,秦某反悔,要中介退回意向⾦,遭到中介拒绝。

为此,秦某把中介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秦某根据意向书付了1万元意向⾦,意向书对意向⾦的⽤途及处理⽅法作出明确约定:“议价成功后,意向⾦转为购房定⾦,如承购⽅违约不买或不依约履⾏,则意向⾦由出售⽅没收”。

庭审中,中介出⽰证据证明,在收到意向⾦次⽇,上家张某在承购意向书上签字确认并收取定⾦⼈民币1万元。

据此,⼀审法院驳回了秦某的请求。

秦某未上诉。

点评:意向⾦的处理不同于定⾦,其遵循“合同⾃由”原则,根据双⽅的约定处理。

在实践中,按照法院判决及⾏业惯例,意向书中对意向⾦的约定及上下家议价是否成功是意向⾦能否返还的关键。

在议价成功前,按照规定,上下家均有权单⽅⾯终⽌对中介的委托,因此意向⾦应当返还。

不过,上下家撤销委托给中介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议价成功以上下家就买卖主要条款达成⼀致或定⾦⽀付为准。

⼀般来说,上家收到中介转付的意向⾦后,上下家产⽣定⾦法律关系。

这意味着任何⼀⽅拒绝交易,都要按“定⾦罚则”处理,即上家不卖房需双倍返还,下家不买房不能拿回意向⾦。

在此,有两点需要说明:⼀是意向⾦的处理应当有明确的书⾯约定;⼆是中介⽅应当履⾏告知义务并遵守诚信原则,否则不能擅⾃把意向⾦转为定⾦。

中介居间不成下家不能获赔案情:张某通过中介看到⼴元路上⼀套⼆⼿房挂牌出售,觉得⽐较合适,随即通过中介联系看房并达成购买意向,当天向中介付了意向⾦1万元。

但是,当中介联系到上家,确认房屋买卖事宜并转付意向⾦时,上家反悔,以家庭意见不统⼀为由拒绝卖房。

融资居间合同陷阱

融资居间合同陷阱

融资居间合同陷阱《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居间合同就是中介合同。

1、居间人往往利用公众认知度较高的媒体发布虚假信息,诱使委托人上当。

一些中介机构利用大众熟知的媒体发布虚假的信息,如转让技术、寻求技术合作、加工承揽等,而事实上中介机构发布的只是一种广告,并不是合同,也不是合同的要约,只是一种要约的邀请。

看到了广告的公众找到广告的发布者并与之商谈才能提出要约,直至承诺。

因此受欺诈方与中介方在刊登广告的条款或文字表达方面发生关于违约责任的争论时,受欺诈方往往很难取胜。

2、居间人与第三人进行恶意串通,获得委托人的预付款、定金及服务费。

居间合同欺诈多以无偿获得或不平等获得委托方的中介费为目的,所以居间人提供的信息必然是虚假的,否则也就不构成合同欺诈。

居间人惯用的手段就是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共同设置陷阱,使受欺诈方甘心上当付出预付款及中介费。

一旦第三人不履约或逃之夭夭,居间人也不会因提供居间服务而受到法律的追究。

而受欺诈人要找居间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证据是非常困难的。

3、居间人故意夸大第三人的履约能力,促成委托方与第三人签约以获取中介服务费。

这种欺诈行为主要表现为居间人夸大第三人的履约能力,没有把与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告诉委托方,致使委托方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在履行了一部分后不得不终止,而委托方则因要求返还中介费没有合法依据而不得不承受损失中介费的后果。

4、居间人和第三人串通在合同履行中以种种借口解除合同,使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居间人和第三人串通,在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履行中以种种借口解除合同,不但赚取了中介费,而且使委托人有苦说不出。

咨询服务合同诈骗案例

咨询服务合同诈骗案例

咨询服务合同诈骗案例
服务合同诈骗是一种常见的诈骗手段,通常涉及虚假的服务合
同或者服务承诺。

以下是一些关于服务合同诈骗的案例和相关信息:
1. 虚假服务承诺,诈骗者通过电话、邮件或者其他方式联系受
害人,声称提供各种服务,比如投资、贷款、保险等,然后要求受
害人签署虚假的合同或者支付一定的费用。

一旦受害人签署了合同
或者支付了费用,诈骗者就会消失,留下受害人无法实现的承诺。

2. 虚假服务合同,诈骗者制作虚假的服务合同,声称能够提供
高额回报的投资、房地产交易或者其他服务,诱使受害人签署合同
并支付定金或者费用。

然而,一旦受害人支付了费用或者签署了合同,诈骗者就会消失或者以各种理由拖延实际服务的提供。

3. 虚假服务公司,诈骗者伪装成正规的服务公司,通过虚假的
宣传、网站或者其他渠道吸引受害人,然后以提供各种服务为名义
骗取受害人的钱财。

一旦受害人支付了费用或者签署了合同,诈骗
者往往会消失或者以各种理由拖延服务的提供。

针对服务合同诈骗,我们建议大家保持警惕,谨慎对待来历不
明的服务承诺或者合同,避免随意签署合同或者支付费用。

在面临类似情况时,应当尽量核实对方的身份和资质,可以咨询专业人士或者相关部门,避免成为诈骗的受害者。

同时,如果已经成为了诈骗的受害者,应当及时报警并寻求法律援助,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工程居间合同骗局

工程居间合同骗局

工程居间合同骗局
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某建筑公司A因承建一项大型工程项目而急需寻找合作伙伴提供建材供应。

此时,居间人出现,声称自己拥有广泛的行业联系和资源,能够为A公司引荐优质的供应商。

在几轮谈判后,双方签订了居间合同,A公司支付了一笔不菲的居间费用。

并未履行合同中的承诺,所引荐的供应商要么不存在,要么无法满足A公司的需求。

最终,A公司发现实际上是个骗子,而自己已经落入了精心设计的骗局之中。

这类骗局通常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夸大其词:骗子往往宣称自己拥有丰富的资源和人脉,能够为企业提供难以拒绝的合作
机会。

2. 高额费用:居间费用往往异常高昂,骗子以此作为主要的经济来源。

3. 缺乏实质内容:虽然合同看起来规范,但实际上缺乏具体的履约条款和责任追究机制。

4. 逃避责任:一旦企业要求履行合同或退款,骗子会以各种理由推脱,甚至消失不见。

为了避免上述骗局,企业在签订居间合同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 审慎选择居间人:对居间人的资质、信誉和过往业绩进行全面调查,避免与不可靠的个
人或机构合作。

- 明确合同条款:确保合同中的条款具体明确,包括服务内容、费用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不留模糊空间。

- 保留证据:在交流过程中保留所有书面文件和通信记录,以便在发生争议时作为证据使用。

- 法律咨询:在签订合同前,最好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自身权益的保护。

被房产中介误导房地产行起诉状为你讨回公道

被房产中介误导房地产行起诉状为你讨回公道

被房产中介误导房地产行起诉状为你讨回公道尊敬的法官:我是原告,代表自己,因房产中介误导行为,特向贵庭提起诉讼,希望能够得到您的公正裁决并讨回公道。

一、案情回顾我于去年10月份有意购买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为了更好地了解市场情况和找到合适的房源,我决定委托一家房产中介公司进行房屋搜索和交易代理。

与该房产中介公司进行初步沟通后,他们自称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知识,承诺能够帮助我顺利购得满意的房产。

在他们的引荐下,我选定了一处房产,并决定与卖方签订购房合同。

然而,在签署合同之前,我开始逐渐发现房产中介公司已故意隐瞒了一些重要信息。

他们没有向我提供准确的房产信息,包括土地使用权、房产权属证明等关键文件。

同时,他们还故意夸大了房产价值和潜在升值空间,对于房产的交易风险和潜在问题轻描淡写。

这种误导行为明显损害了我的权益和合法权益,使我陷入了一系列困境和纠纷。

二、误导行为的影响1. 财产损失:由于房产中介公司的误导,我不得不支付高昂的购房定金和中介费用,而最终购房交易无法完成,定金和费用无法退还给我。

2. 法律纠纷:由于购房交易受阻,我不得不与卖方房产所有人及房产中介公司进行法律纠纷,寻求赔偿和保护自己的权益。

这不仅耗费了我的时间和精力,还给我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不便和困扰。

3. 信任破裂:房产中介公司作为专业机构,承担了信任的责任。

然而,他们的误导行为导致我对整个行业产生了怀疑和不信任感,对于以后进行房产交易或委托中介代理的决心大幅下降。

三、权益诉求鉴于以上情况,我特向贵庭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 要求房产中介公司退还我支付的全部定金和中介费用,并承担相关违约赔偿责任。

2. 要求房产中介公司向我公开道歉,恢复我个人的声誉,并赔偿因其误导行为引发的精神损失。

3. 要求房产中介公司赔偿因其误导行为引发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合理费用。

四、法律支持1. 民法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他人侵害民事主体权益,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险销售员虚报保单骗取佣金案例分析与法律防范策略

保险销售员虚报保单骗取佣金案例分析与法律防范策略保险行业作为金融行业中的一员,起到了保护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以及一些不良从业人员的存在,一些不法销售员往往利用虚报保单骗取高额佣金。

本文将分析一个具体案例,并提出法律防范策略,以帮助消费者和从业人员更好地了解保险销售行为,并保护自身权益。

案例分析在某市场营销公司,一名销售员小明是其中一位保险销售员,他负责销售人寿保险产品。

然而,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小明为了获得更高的佣金,采取了虚报保单的手段。

他在一年内连续提交了大量虚假保单,通过虚构客户资料和伪造签名等手法,从保险公司骗取巨额佣金。

这一案例中,小明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保险行业的道德规范,也涉嫌欺诈行为。

虚报保单不仅损害了客户的利益,也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声誉,同时对整个行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法律防范策略为了防范和打击保险销售员虚报保单骗取佣金的行为,保险行业和立法机构应采取以下法律防范措施:1.制定严格的监管制度:保险监管机构应建立严格的保险销售员从业准入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和培训,并建立健全投诉和举报机制,及时处理涉及保险欺诈的投诉举报案件。

2.加强信息共享和风险排查:保险公司之间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保险销售数据的实时共享,通过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分析,及时发现异常保单和虚报保单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调查和处罚措施。

3.加大打击力度:法律部门应采取更加严厉的打击手段,加大对保险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虚报保单、伪造客户资料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加大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加强对保险销售行为的稽查和惩处。

4.加强行业自律:保险行业应加强自身的行业自律,建立行业协会和行业组织,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管,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同时加强行业内部的交流和沟通,共同防范保险销售员虚报保单骗取佣金的行为。

总结保险销售员虚报保单骗取佣金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客户权益,也破坏了整个保险行业的形象和信誉。

房产中介冒充买家,串通欺诈签订合同,诉讼解决最终合同撤销,房主多卖100万

房产中介冒充买家,串通欺诈签订合同,诉讼解决最终合同撤销,房主多卖100万(共5页)-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房产中介冒充买家,串通欺诈签订合同,诉讼解决最终合同撤销,房主多卖100万张女士在上海工作,为了在上海买房省吃俭用租住在虹桥区一个很小的一室一厅,张女士早些年没去上海的时候在石家庄裕华区九里庭院买了一套三室的房子,因为上海房价涨的太快再不买真的连首付都付不出来了,她于是在58同城上发了个出售九里庭院三室房屋的帖子,结果发完帖子没三秒就有一家叫佳友中介公司打过来电话说,说自己有客户看上了这个房子,然而张女士万万没想到买房人竟是中介人员冒充的,草率之下张女士就签订了买卖合同,把房产证交给了中介,同时办理了全权公证委托证书,然而这样做的结果让张女士后悔莫及,如果不是经过司法程序,张女士可能会永远都收不到房款,也卖不了房子,具体的案情是这样会的:张女士和老公都在上海上班,石家庄的房子装修后,放了几年了,今年3月份开始,张女士有准备在上海买房子,决定将石家庄裕华区的小三房卖掉凑首付款,而且是越快卖掉越好,因为上海房价真的是涨的太厉害了,早下手是最保险的,所以就在网上挂起来了,标价120万,从在58同城发布消息之后,每天都接二连三的接到各种中介的电话,最多的就是就是那个才发完帖子3秒钟就打进电话的那个佳友中介,开始就是石家庄的房子不好卖,说客户看中了就赶紧出手。

几天之后一个晚上,有一个姓赵的女中介跟急的打电话跟张女士说,张女士的房子有一个赵县的客户决定要买了,价钱就115万,而且买家有60多万,可以马上付首付款,张女士当时很开心就答应了,第二天一大早7点那个中介就给张女士打电话,说客户急买房子,想今天就订下来,把合同签了,让张女士和老公马上回石家庄,张女士也很着急卖,所以赶紧都给公司请了假,买了当天下班最晚的一趟高铁,连夜赶回石家庄。

第二天到了佳友中介,那个中介赵小姐非常的热情,检查张女士带来的所有证件,房产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后来发现张女士身份证刚刚过期几天,让张女士去户口所在地换个新身份证,再领个临时身份证就行。

贷款中介诈骗案例

贷款中介诈骗案例在当今社会,贷款中介诈骗案件屡见不鲜,给许多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心理压力。

贷款中介诈骗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贷款资金,并以高额利息或其他手段向借款人索取利益的行为。

以下,我们将介绍一些贷款中介诈骗的案例,希望可以引起大家的警惕,避免成为诈骗的受害者。

案例一,某贷款中介公司以低利率吸引客户,但在签订合同后突然提高利率,并以各种理由拖延放款时间。

最终,客户在等待中发现中介公司已经消失,无法联系。

案例二,一名借款人在贷款中介处办理贷款时,被告知需要提前支付一定的手续费用。

借款人按照要求支付了手续费用,但之后发现中介公司已经关闭,无法取得贷款。

案例三,某贷款中介公司以“信用贷款”为名义,向客户收取高额的“信用评估费”和“保证金”,并承诺可以办理贷款。

然而,客户支付完费用后,发现根本无法取得贷款,中介公司也不退还所收取的费用。

这些案例都是真实发生的,贷款中介诈骗的手法多种多样,但核心目的都是为了骗取客户的财产。

为了避免成为贷款中介诈骗的受害者,我们需要提高警惕,注意以下几点:首先,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办理贷款,避免通过中介公司办理贷款。

正规的金融机构有完善的监管制度,可以保障客户的权益。

其次,警惕那些承诺高额贷款额度、低利率的中介公司,如果条件过于优惠,很可能是诈骗。

另外,不要轻信中介公司的“信用贷款”、“无抵押贷款”等承诺,这些往往是诈骗手法的一部分。

在办理贷款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具体内容,避免被陷害。

最后,如果发现自己已经成为贷款中介诈骗的受害者,应及时报警并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贷款中介诈骗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损失,我们要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避免上当受骗。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介绍,可以让更多的人认识到贷款中介诈骗的危害,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中介冒充个人签购房合同

一、中介冒充个人签购房合同的现象中介冒充个人签购房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 中介冒充房东:不法中介利用购房者对房源信息不熟悉,冒充房东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收取定金或房款。

2. 中介冒充开发商:一些中介机构以开发商的名义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收取定金或房款,实际并未取得开发商的授权。

3. 中介伪造房产证:不法中介伪造房产证,以虚假的房源信息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骗取定金或房款。

二、中介冒充个人签购房合同的原因1. 利益驱动:不法中介为了获取高额佣金,不惜采取欺诈手段,冒充个人签购房合同。

2. 行业监管不力:部分中介机构存在监管漏洞,导致不法中介有机可乘。

3. 购房者缺乏防范意识:一些购房者对房地产交易流程不熟悉,缺乏防范意识,容易上当受骗。

三、中介冒充个人签购房合同的危害1. 购房者权益受损:不法中介冒充个人签购房合同,导致购房者无法享受到应有的权益,甚至血本无归。

2. 房地产市场秩序混乱:中介冒充个人签购房合同,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市场的公平、公正。

3. 社会诚信度下降:中介冒充个人签购房合同,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防范中介冒充个人签购房合同的措施1. 购房者应提高防范意识,详细了解房源信息,核实中介机构的合法性。

2.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要求对方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如房产证、身份证等。

3. 购房者可以咨询专业人士,如律师、房地产专家等,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4. 加强行业监管,加大对不法中介的打击力度,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

总之,中介冒充个人签购房合同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购房者应提高警惕,防范此类事件的发生。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大监管力度,切实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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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冒充客户签居间,佣金未得反失定金
案情介绍
2009年5月10日,出售方林某委托某中介公司对外出售房屋。

因该房屋价格偏低,该店决定由该店一业务员李某以买受方名义先行与出售方林某签订居间协议以防止该房屋被其他公司出售。

5月12日,业务员李某和出售方林某签订了居间协议并支付了定金人民币贰万元整,双方约定30日内签订买卖合同,如任何一方未按时签约,将根据定金罚则承担相应责任。

令中介方没有想到的是,自认为可立即出手的房屋却始终无人购买,眼见签约日期快到了,出售方林某不断催促签订买卖合同。

6月15日,三方会面,出售方林某告知因“买受方”李某违约,定金作为违约金归出售方林某所有,并不再出售该房屋给李某,当天经“买受方”李某与中介方经理不断沟通,出售方林某答应可以在6月30日前以原价出售给“买受方”李某,但是如果在此之前有人出高价购买,他将另售他人。

此事实并未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

6月20日,该中介找到意向客户,遂希望与出售方林某签约,但因已经有他人愿意高价购买该房屋,遂出售方林某告知不再出售给“买受方”李某,并最终高价将房屋售予他人。

同时也不愿意退还定金给“买受方”李某。

“买受方”李某认为双方已经确定了6月30日签约的最终期限,遂起诉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但是最后法院驳回了“买受方”李某的诉请。

案情分析:
1、关于定金的归属
买卖双方未能按时签订买卖合同系“买受方”李某原因导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约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自2009年6月12日,出售方林某有权向“买受方”李某主张定金归
其所有。

6月15日,出售方林某明确表示了该主张,因此,2万元定金归出售方林某所有。

2、关于6月30日前签约的约定
买卖双方在6月15日达成了6月30日前以原价签订买卖合同的一致意见,但是出售方附加了一个条件:如果有人愿意以高价购买,就立即售予他人。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出售方的条件事实上对合同附了解除条件,即一旦有人愿意以高价出售,合同立即解除。

所以,出售方在6月30日前告知出售方林某有人愿意高价购买,并不再将房屋售予“买受方”李某并不违约。

3、如果就6月30日签约的约定没有附解除条件,“买受方”李某能否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从法律上讲,如果双方达成了6月30日签约的约定且未附加任何条件,出售方在此期限内未签约,应构成违约,但是首先需要出售方林某能够有效证明该事实,如果无书面证据证明,很可能“买受方”李某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另外,即使能够证明出售方林某违约,出售方林某并不必然需要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居间合同约定,“如任何一方未按时签约,将根据定金罚则承担相应责任。

”,该笔定金的性质可理解为违约定金,期限届满后“买受方”李某已经构成违约,因此定金归出售方林某所有。

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以当日重新约定的最后签约日期作为判定2万元定金归属的依据,则可以理解为定金已经归出售方林某所有,同时双方就合同履行期限再次进行约定,但并未就违约责任进行约定。

此种理解下,即使出售方林某违约,“买受方”李某也只能追究违约责任,并且需要举证因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

4、如果6月12日前中介找到了意向客户,出售方林某是否有义务将房屋售予该新的意向客户。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买受方”李某与出售方林某的合同仅约束其双方,因此即使该中介在期限内找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客户,出售方林某也没有与其签约的义务,换句话说,该中介仍然面临丧失两万元的风险。

方法提示:
1、切莫因房屋价格便宜便采取先利用员工签协议转定,然后找客户的方式,因为将面临无论是否找到意向客户,均丧失定金的不利境地。

2、一旦双方就居间协议的变更达成一致,必须用书面方式固定下来,防止日后双方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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