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治国家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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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

目录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效力 (1)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分类 (3)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渊源 (3)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要素 (5)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价值 (8)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作用 (9)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特征 (9)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本质 (11)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 (12)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实施 (13)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立法 (15)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律关系 (20)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治 (21)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现代化 (22)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西方国家的两大法系 (23)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传统 (24)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移植 (25)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继承 (25)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历史发展 (26)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起源 (26)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律推理 (28)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律解释 (30)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与宗教 (31)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与道德 (32)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与政治 (33)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34)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治理念 (35)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效力(一)法的效力概念1.所谓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来行为,必须予以服从的一种法律之力。

一般而言,法的效力来自于制定它的合法程序和国家强制力。

法律有效力,意味着人们应当遵守、执行和适用法律,不得违反。

2.法的效力分类(1)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的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

这里所讲的法的效力,是狭义的法的效力。

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由“法制”概念向“法治”概念的过渡

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由“法制”概念向“法治”概念的过渡

/ 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由“法制”概念向“法治”概念的过渡。

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重视。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1.“法制”一词在中国古代就已经出现:“法治”概念中国古代似未使用。

先秦法家提出“以法治国”、“任法而治”的思想,但并未形成法治概念。

我国最早宣传并明确提出法治概念的是梁启超。

2.1994年,在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法制建设首次作为相对独立的主要问题予以阐述,其中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和法律服务等多方面。

3.1996年,《中国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口号。

4.1997年,中共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问题。

5.1999年,宪法第三次修正,“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写入宪法。

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导航,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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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导航,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考友们还有哪些2016年司考法理学的考点没有背熟呢?详情请看本文“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导航”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一、从法本体到法价值法律是什么,法律栖身何处,人类为什么需要法律,为什么在现代社会如此地依赖法律,这个希腊式的本体论命题,是作为法哲学的法理学必须面对和回应的前提性问题,它构成了法理学考核的第一条主线。

(一)法律规范1.法的概念(1)自然法学派:国家的制定法必须符合更高的自然法,自然法代表了公平、自由和正义,邪恶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人民没有义务去遵守。

(2)分析法学派:法律就是国家的一种命令,法律和道德在逻辑上没有必然联系,因此,法学应当关注制定法,研究其规则、语言、结构,而不是空洞地讨论法律的公平正义。

(3)社会法学派:社会法学关心的是法律的作用,而不是法律抽象的内容,与此相对应,社会法学强调法律的目的是促进和保障社会利益,而不在于制裁。

2.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5)法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程序保证其实现(6)法具有可诉性,法的可诉性使公力救济成为可能3.法律要素(1)法律规则:具有严格的逻辑结构,捍卫法律的安定性(2)法律原则:法律价值的承担者,维护法律的正当性和合法性(3)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规则具体,原则抽象;原则的适用范围广于规则;法律规则具有排他性,而法律原则不具有排他性。

经典案例:美国里格斯诉帕尔默遗产继承案(二)法律渊源1.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行政规章、国际条约与惯例2.非正式渊源:国家政策、习惯、判例、法理学说、正义准则3.非正式法渊源在审判中的适用条件(1)正式渊源出现漏洞及缺陷(2)不违反法律原则和基本精神经典案例:二战后的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三)法律价值1.法的秩序价值(1)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2)秩序是法律所要保护和实现的其他价值的基础2.法的自由价值(1)自由是现代法的最高价值和根本目的(2)自由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自由的行使不得侵害他人权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

2016年如何背诵司法考试讲义完美解析

2016年如何背诵司法考试讲义完美解析

1、甲县宋某到乙县访亲,因醉酒被乙县公安局扣留24小时。

宋某认为乙县公安局的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扣留宋某的行为为行政处罚B.甲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C.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D.宋某的亲戚为本案的第三人【答案】BC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国”。

关于“依法治国”,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依法治国以国家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规范、系统、协调为必要条件B. 依法治国依赖于法制完备,法律健全完备了,法治就实现了C. 依法治国应当树立宪法法律的权威D. 依法治国的实现,必须以规范和制约公权力为前提,做到职权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

(1)坚持科学立法,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拖的必要前提。

(2)坚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行敢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关键环节,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

一是要求合法行政。

二是要求合理行政。

三是要求程序正当。

四是要求高效便民。

五是要求诚实守信。

六是要求权责统一。

(3)坚持公正司沫,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发挥着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社会成员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等重要作用。

第一,要坚持司法公正。

第二,要实现司法高效。

第三,要树立司法权威。

(4)坚持全民守法,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

社会成员知法、信法、仔法、用法,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社会基础。

(5)强化监督制缃,构建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

社会主义法治是“治官之治”和“治权之治”。

要从法律上构建起“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以保证执政党的权力阳立法、执法、司法等各种权力的设置和行使始终不偏离我国民主政治的正确轨道。

法理学第十讲法治与法治国家

法理学第十讲法治与法治国家

• 诉讼的来源有两个:一是政府(即执法机 关),二是私人(例如受害者或其他相关 人)。政府起诉的范围通常局限于公法的 一部分,而且政府通常不会告自己(除非 是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权力机关之间的 纠纷),再加上政府资源有限,私人起诉 对很多法律的有效性是非常重要的。
• 事实上,广泛的私人起诉权可以说是美国 法律如此有效的最重要原因之一,而且这 种起诉权在美国还常常带有一些激励机制 (例如在政府合同欺诈性案件中给私人原 告的奖金,集团诉讼机制等等)。广泛的 受害者(或其他相关人)起诉的权力和激 励有效地保证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从而 维护了法律的至上性。
• 关于对受害者的补偿机制,很重要的一部 分是受害者(或其他相关人)起诉的权力 和激励。在一个法治国,法官虽然有司法 权(包括司法审查的权力),但法官并不 能随意行使这一权力。只有在有人(例如 受害者、检察官或其他相关人)起诉后, 法官才有机会审查被告(包括政府)的行 为。没有人起诉,即使是独立的法官也没 有机会维护宪法和法律的至上性。
• 法官的这样的权威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法 官的公正和人们对法官权威的普遍认同, 而并非来源于国家的暴力机器,因为法官 并不控制国家的暴力机器。 • 这一意义上讲,"法治"不仅仅需要一系列的 制度安排,而且也需要一厚层相应的文化 底蕴。没有公民对法律和法官权威的普遍 的认同,也很难想象法的至上性和法治的 建立。
法律的至上性
• 当我们在今天谈"法治",我们是在描绘美国 等现代自由民主国家宪政秩序的一个重要 构成因素。换言之,"法治"是一种西方传统, 它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共和国,但成 熟于现代自由宪政国家。
"法治"和"法制"
• 在"法制"(即"用法治理")的国家中,法律 成为政府的工具,政府凌驾于法律之上。 与此相反,在"法治"(即法律统治)的国家 中,包括政府在内的任何人和单位皆不得 超越法律。换句话说,在一个法治国中, 法律是"至上的" 。

2016司法考试《卷一》考点完全背诵版

2016司法考试《卷一》考点完全背诵版

2016司法考试《卷一》考点完全背诵版2016司法考试《卷一》考点完全背诵版司法考试专栏整理了司法考试卷一所有知识点完全背诵版,欢迎参阅,希望对广大考生记忆和理解卷一知识点能有所帮助。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基本内涵。

这五个方面,是一个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完整理论体系。

(一支功夫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种科学先进的理念,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的内在本质与规律;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一)鲜明的政治性;(二)彻底的人民性;(三)系统的科学性;(四)充分的开放性 (证人开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二)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的必然要求(三)切实把“三个至上”的要求落实到社会主义法治的各个方面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高度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

党的事业是关键,人民利益是根本,宪法法律是保障。

党的事业归根到底,也是为了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人民利益,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的法治保障。

因此,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实质上是一致的。

作为有机统一体的“三个至上”紧密相连,相辅相成,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鲜明标志,共同反映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社会主义法治政府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社会主义法治政府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涵与特征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要求和重要特征。

它是以社会主义制度为基础,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准绳,以法治为方式,实现国家治理的一种方式和手段。

1. 内涵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是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它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在这样的国家制度下,通过法治的方式实现国家治理。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是法治。

法治是一种国家治理方式,它要求国家的一切行为都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政,依法裁判,依法治理。

2. 特征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人民当家作主。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特征。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宪法法律至上。

宪法法律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和核心,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

(3)权力制约与监督。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国家权力的制约与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4)公平正义。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5)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和道德素质。

二、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内涵与特征社会主义法治政府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框架下,依据宪法和法律,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保障人民权益的政府。

1. 内涵社会主义法治政府,首先是社会主义政府。

社会主义政府的根本属性是人民性质,它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它的目标是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

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核心是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它要求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司法考试】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与政治

【司法考试】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与政治2016年司法考试迫在眉睫,那么法理学中有哪些重点知识你都记住了吗?详情请看本文“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与政治”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一.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1.政治影响法的产生发展和变化。

政治和法都属于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但政治在上层建筑中居于主导地位,从总体而言,法要服务于一定的政治,其产生、发展和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受政治的影响。

2.法对政治影响(1)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政治体制的架构和国家权力的配置和行使均要依法进行。

(2)法贯穿于国家政治关系的形成过程,并将政治关系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

(3)为政治活动的参加者制定了规范。

(4)政治运行的规范化、民主化等均须法的配合与保障。

二.法与政策的关系1.联系:经济基础相同、阶级本质相同、指导思想和根本原则、目标相同,执政党为法的制定、实施和发展提供政治支持和保障。

2.区别:三.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1.法与国家权力相互依存、相互支撑:首先,法表述和确认国家权力,以赋予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形式强化和维护国家权力;其次,法如此对待国家权力因为其不可缺少:(1)国家义务实现需要权力;(2)个体权利保护需要权力;(3)社会整合需要权力;(4)法的创设和实施需要权力。

2.法与国家权力之间也存在着紧张或冲突关系:法要对权力进行约束和限制。

近代法治的实质和精义在于控制权力,法律对权力的制约是一种权限、程序和责任的制约。

但权力凌驾于法之上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

因为权力制约机制的运用也是有限的,主要表现在于:(1)所谓权力制约,是在权力存在之必要的前提下操作的,因此权力制约从根本上不能妨碍权力的效能为限;(2)法的至上性只意味着法相对于任何一个被具体化的国家权力有至上地位,并不意味着法在总体上高于或脱离国家权力而存在;(3)法自身存在局限,且权力因情势而动的本性使其经常处于一种扩张或裁量的可能状态。

法理学课件:法与法治国家


法治国家的构成要件
一、法治的精神要件 (一)善法、恶法价值标准的确立 (二)法律至上地位的认同
法律意识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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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实体要件(制度层面)
(一)控权制度的存在和权力制衡原则被遵守
(二)国家责任的无可逃避和权力与责任相统一制度的 建立
(三)权利受到制度保障和社会自由原则的确立 (四)公民义务的法律化和相对化
14
第二十九章 法与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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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及其比较
民主是法治的前提 民主是法治的目的
民主既作为价值目标也作为工具存在。
民主(多数决原则) 1、多数决原则不能废除多数决原则。
希特勒
2、多数不得使基本权利以及人权失其 效力。
消极自由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共和)
多数人的暴政
第二节 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形成与发展
二、法治与人治
法治的优越性 第一,法律是集体智慧和审慎考虑的产物; 第二,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 第三,法律不会说话,不能象人那样信口开河; 第四,法律借助规范形式,具有明确性; 第五,实行人治容易贻误国家大事,特别是世袭制 更是如此; 第六,时代要求实行法治,不能实行人治; 第七,实行一人之治较为困难,君主的能力和精力 毕竟有限; 第八,一人之治剥夺了大家轮流执政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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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基本国情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国策要 求法治服务大局。
第二十九章 法与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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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时代特征决定 了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第二十九章 法与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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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法治即是,政府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 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 殊情况而有出入”。这一观点是下列哪一位思想家提出的? ( )。

2016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解析:法与国家

2016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解析:法与国家或许你的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复习之战已经打响,那么你对司法考试法理学中法与国家的相关知识点是否有复习到了?那么这些考点及知识点你是否掌握了。

如果仍旧觉得很模糊就快看看吧!详情请看司法考试网为您提供的“2016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归纳:法与国家”。

法与国家“国家”一词有多重含义,此处主要指国家政权或国家权力意义上的国家。

国家权力指国家凭借其特殊地位和对资源的控制,使个人和组织服从其意志以实现一定目的的支配、控制和影响能力。

一般来说,国家权力具有公共性、单方面性、强制性、物质性、组织性、自行进行性、价值性、扩张性、侵犯性和腐蚀性等特点。

在最一般的意义上,法与国家权力构成相互依存、相互支撑的关系。

首先,法表述和确认国家权力,以赋予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形式强化和维护国家权力。

特别是法所具有的形式化和程序性特征,易于使国家权力获得形式上共同认同的正统性和正当性。

其次,法之所以如此对待国家权力,是因为其必要和不可或缺。

(1)国家义务的实现需要权力。

“按照政治的平衡原则,国家义务是与国家完成这种义务的能力相互并存的。

”(2)个体权利的保护需要权力。

“国家权力是保护个****利的最有效的工具……国家的出现及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正是为了保护个****利和节约交易费用之需要。

”(3)社会整合需要权力。

国家权力是维系社会共同体、维护公共秩序的力量,还是参与甚至主导社会变革进程的力量,从而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行新的社会整合。

(4)法的创设和实施需要权力。

权力是法的必要支持、背后力量和效力基础。

但法与国家权力也存在紧张或冲突关系。

法以形式合理性和程序设置为主,其对权力合法性的确认是以制度、规范和程序的方式进行的,因而同时也就是对权力的约束和限制。

而国家权力总要追求和实现一定的目的,凭借其对资源的控制及物质强制,可自行进行,加之权力的扩张性质,使得权力凌驾于法乃至摆脱法的倾向是可能存在的,或者法只是在有助于强化权力的意义上被强调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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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治国家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1.法治国家的含义
法治国家或法治国是一个德语中最先使用的概念。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是德国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产物,其基本含义是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事。

2.法治国的条件和标准主要有
(1)通过法律保障人权,限制公共权力的滥用;
(2)良法的治理;
(3)通过宪法确立分权与权力制约的国家权力机关;
(4)赋予广泛的公民权利;
(5)确立普遍的司法原则,司法独立等。

3.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1)制度条件
①完备的法律和系统的法律体系;
②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的符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权力运行的法律机制;
③一个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
④必须有健全的律师制度。

(2)思想条件
①法律至上:法律在社会规范中具有最高权威;
②权利平等:所有的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
③权力制约:所有的公共权力的运行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的制约;
④权利本位:在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利的关系中人民权利是决定性的,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中权利是决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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