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七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3.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 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了第 二章关于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 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第2条的原则规定。
4.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 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破坏性主要体现在:危害 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技术进步和社会 生产力的发展;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 和合法权益,使守法经营者蒙受物质上和精 神上的双重损害。
第二编 市场规制 法
第七章 竞争法律制 度
第一节 竞争和竞争法概述
一、反不正竞争的定义和特征 (一)不正当竞争关系的界定 1、竞争关系的界定 狭义的竞争关系:即反垄断法上的竞争关系,仅指 同一相关市场上的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广义的竞争关系:包括直接的竞争关系与间接的竞 争关系。是经营者之间以不正当方式进行的侵害与 被侵害的关系。
(二)不正当竞争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2.目的是为了获取竞争利益 竞争利益,是指能够影响经营者的竞争能力 而为竞争者竭力争取的诸种条件。
非经营者不是竞争行为主体,所以也不能成 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但是在有些情况 下,非经营者的某些行为也会妨害经营者的 正当经营活动,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 种行为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比 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妨害经 营者的正当竞争行为就是这种类型。
2.立法宗旨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正 当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 则包括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遵守 公认商业道德以及不得滥用竞争权利等原则。
第七章 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我国消法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经营者的义务) 我国消法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经营者的义务)
– – – – – – 人身、财产安全权; 人身、财产安全权;维护尊严权 商品服务的知情权; 商品服务的知情权;获得知识权 商品服务的选择权 公平交易权 求偿权 依法结社权、 依法结社权、监督批评权
– 反垄断的适用除外:指某些特定领域或特定行业不适用反垄 反垄断的适用除外: 断法规定。一是某些领域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应避免过度竞争; 断法规定。一是某些领域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应避免过度竞争; 二是某些行业、 二是某些行业、产品或服务应以国家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公 共利益为主导目标。范围如下: 共利益为主导目标。范围如下: 特定部门和行业:如新闻、广电、出版、教育、能源、 特定部门和行业:如新闻、广电、出版、教育、能源、 邮政、军工等; 邮政、军工等; 知识产权领域: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 知识产权领域: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 特定时期或情况下的垄断和联合行动; 特定时期或情况下的垄断和联合行动; 国际贸易中的商业行为。 国际贸易中的商业行为。
消费者定义
– 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将消费者定义为:为个人 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将消费者定义为: 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 我国消法:消费者是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 我国消法:消费者是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 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农民购买、 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 产资料时, 产资料时,也属消法保护的消费者
第二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弱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弱者)
– 一 消费者
消费者保护组织及活动
– 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IOCU): 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 ):1960年由美、英、澳、比、 年由美、 ): 年由美 荷五国发起成立,现有170多成员组织分布于 多个国家和 多成员组织分布于60多个国家和 荷五国发起成立,现有 多成员组织分布于 地区,是一个独立的、非政治性的、 地区,是一个独立的、非政治性的、有影响力的世界性消费 者组织。 年该组织将3月 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者组织。1983年该组织将 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年该组织将 – 中国消费者协会:1984年12月成立,1987年9月被 中国消费者协会: 月成立, 月被IOCU接 年 月成立 年 月被 接 纳为正式会员。 纳为正式会员。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联系与区别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联系与区别(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内在联系从广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都以竞争行为或者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同属于竞争法范畴,二者有相似之处,在推动和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相互交叉、互为补充。
首先,一个国家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前提条件是这个国家的经济生活中存在着自由竞争,如果没有自由竞争,经营者就不存在自由订立合同的可能性,也不会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打破垄断和引入竞争是国家颁布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前提,可以说,反垄断法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提供了保障。
其次,反垄断法的实施也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合和补充。
如果一个国家只是反垄断,而不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就可能会滥用它们的自由竞争权利,随意侵犯其他企业的正当权益,或者侵犯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对限制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是同等重要的任务,市场经济既然会同时出现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就会成为一对双胞胎,它们的产生和发展都是市场经济本能和内在的要求。
第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不仅互为条件,很多情况下又交叉存在。
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这些行为之所以被视为不正当竞争,是因为它们具有不合理性,即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来说显得不公平,另一方面,这些行为如果真正达到损害市场竞争的程度,行为人一般都占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些行为从而也可被视为限制竞争的行为或者垄断行为,受反垄断法的制约。
我国台湾1999年修订后的《公平交易法》第18条(转售价格协议)和第19条(拒绝交易行为和歧视行为)也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即这些行为在该法中虽然被视为不公平的竞争行为,但它们同时也应被视为垄断行为。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主要区别从各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与反垄断立法规制的行为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反垄断法主要禁止垄断行为,有的国家也称之为限制竞争行为,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2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施行日期】2019.04.23•【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章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区别及其相互联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区别及其相互联系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遇到产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区别及其相互联系【反不当竞争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区别及其相互联系当前,在我国经济领域里,不正当竞争行为已具有相当普遍性,造成了一系列严重的消极后果,这些消极后果是竞争机制本身所无法克服的,这就要求国家以强制力对竞争秩序进行必要的干预,以排除妨害竞争的不正当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正是为了建立公平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利益而制订的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环境的两部法律。
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制定及其发展基本情况竞争机制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市场竞争给经营者以压力和动力,促进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经营者的不当垄断、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不仅仅损害其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正当利益,而且会导致整个市场秩序的紊乱,妨害经济的发展和技术进步。
因此,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以法律的形式,借助国家强制力来规范、引导竞争机制来发挥其积极作用。
改革开放以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企业仅是执行指令性计划的工具,企业的行为均由国家计划决定,企业之间基本不存在竞争,但是近年来,随着市场主体的多元化,经济利益的独立化,市场主体为追求自身利益而相互展开激烈的竞争也就不可避免,人们也逐渐认识到,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它普遍作用于几乎所有的经济领域和环节。
早在1987年我国就已开始准备制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但是到1993年只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当时主要考虑到两个基本点因素:一是当时虽已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限制竞争行为的出现,但是那些典型的被各国竞争立法所规范的垄断行为表现的尚不够充分,没有反垄断的急切性;二是当时中国普遍存在的是行政性垄断行为,其突出表现为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行政特权成为反垄断法出台的主要羁绊,故而推迟了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与特征不正当竞争,是与正当竞争相对称的一个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不正当竞争泛指一切有害于市场竞争的行为,包括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狭义的不正当竞争,则是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法律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采取欺诈、混淆等不正当手段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交易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不正当竞争,专指狭义的不正当竞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根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可以概括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行为主体的特定性。
不正当竞争是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实施的行为,所以,从事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只能是市场经营者。
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特定情况下,也包括不具备法定经营资格的自然人,如企业内部职工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2、行为目的的明确性。
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参与市场竞争,这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市场主体实施的一般侵权行为的重要区别。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这一特征,决定了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竞争者与受害的经营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即二者往往同为某类商品的经营者或者某类服务的提供者。
3、行为方式的不当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违法行为,而法律对这种违法性的判断,往往采用公认的道德标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特征,只要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便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禁止的行为。
4、危害后果的社会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整个市场秩序,具有了社会危害性。
知道反不正当竞争法了解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
知道反不正当竞争法了解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是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文将重点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并对其与反垄断法进行比较与对比,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的法律规定。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专门针对市场经济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定的法律。
它的核心目的是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建立健全的市场秩序。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误导性宣传、恶意比价、虚假诋毁、商业贿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一系列不诚信、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
针对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相应的禁止和打击措施,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以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措施。
二、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对比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重要法律制度,二者针对的对象和目标存在一定的区别。
1. 针对对象反垄断法主要针对市场中的垄断行为,旨在防止市场上形成垄断地位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现象。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主要针对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不真实、误导性宣传、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
2. 目标定位反垄断法重点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确保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更侧重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防止市场中的不正当行为对公众造成损害。
3. 规制手段反垄断法主要通过规定垄断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和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打击来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通过规定和打击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内容1.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虚假宣传和不实广告;(2)商业诋毁和贬低竞争对手;(3)商业贿赂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4)恶意比价和销售低劣产品。
2. 禁止和打击措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和打击措施,主要包括:(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消除影响、恢复商业信誉;(3)赔偿损失;(4)没收违法所得;(5)罚款等行政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一、引言不正当竞争是指市场经济活动中,由于参与主体之一、多个或者多方之间的行为或者交易,违反消费者利益保护、破坏市场秩序等原则和规则的行为。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二、反不正当竞争的定义与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是指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制定的法律规定和制度。
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虚假宣传:包括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等行为;2.不正当竞争手段:包括恶意扰乱市场秩序、恶意侵犯他人商业信誉等行为;3.侵犯商业秘密:包括盗窃商业秘密、非法获取商业机密等行为;4.不正当价格手段:包括恶意垄断、价格欺诈等行为;5.不正当竞争协议:包括限制竞争协议、垄断协议等行为。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竞争秩序的维护: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和界定标准,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2.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法律规定了禁止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等欺骗性行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3.商业秘密的保护:法律规定了商业秘密的界定和保护措施,防止商业机密被他人非法获取和使用;4.执法机构的设立:法律规定了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机构和职责,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5.赔偿机制的建立:法律明确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和方式,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特点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法律与经济紧密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产物,旨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2.原则灵活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所遵循的原则包括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等,这些原则的具体适用可以根据市场变化和特殊情况进行灵活调整;3.多层次的法律保障: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涵盖了不同层面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民法、经济法等,形成了多层次的法律保障体系;4.执法与司法并重: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既强调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力度,也注重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受害方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8.30•【文号】主席令第68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反垄断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垄断协议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四章经营者集中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六章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四条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五条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试论反垄断法律制度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异同1
试论反垄断法律制度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异同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许多国家已经受到应有的重视。
但是在我国竞争法制与国外相比尚属“年幼”,反垄断法却是刚制定,还未实施。
所以对二法的研究,于我国经济法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而且国内学者在二法的异同方面的比较研究较少,所以本文就针对这个问题,通过对二法在概念、特征等方面的比较,来分析二法的异同。
关键词: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都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允许的贸易补救措施。
他们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之处。
(一)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的共同点1.均是为保护国内产业而采取的行政措施;2.均是针对进口产品(过量或其倾销、补贴)而采取的行政措施;3.均是以(大部分)国内相关产业受到损害为起因而采取的一种行政措施;4.均是国内产业受到损害并与进口产品的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采取的行政措施。
保障措施的损害是由于有关进口产品的大量增加造成的;反倾销的损害是由于有关进口产品倾销造成的;反补贴的损害是由于一国给予某种产品补贴而造成的。
(二)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的不同点1.反倾销针对的是来自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存在倾销行为产品;反补贴是针对某种由一成员方境内政府或任一公共机构给予的财政支持的产品;而保障措施仅针对特定产品,而不针对具体国家、地区和公司2.当一成员方限制进口以保护其国内产业而采取保障措施时,原则上必须给予受到影响的其他成员方相应的补偿,不能达成协议时,受影响的成员方还可以采取报复措施;而当一成员方对另一成员方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时,不必给予相应的补偿。
3.一成员方若决定采取保障措施,该成员方必须与有重大出口利益的成员方进行磋商;反倾销、反补贴无此规定。
4.WTO允许成员在符合实体和程序要求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保障措施,限制产品进口,以便使其国内遭受损害和损害威胁的特定产业有一个合理的调整和适应过程,逐步恢复竞争力,或是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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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的监督检查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的 监 督 检 查
监督检查部门
(1)询问权。 (2)调查权。 (3)检查处理权。 (4)处罚权。 此外,法律还可以赋予监督检查机 构一些其他权利,如认可权、认定 权、许可权、禁止权等。
职权职责
反 垄 断 法 的 定 义 及 调 整 对 象
反垄断法的定义及调整对象
☆C
习题
2、某啤酒厂在其产品的瓶颈上挂一标签,上印有“获1 900年柏林国际啤酒博览会金奖”字样和一个带外文的 徽章。此奖项和徽章均属子虚乌有。对这一行为应当如何 认定?
☆B
商业贿赂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 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 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 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 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 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题中所说的“回扣”法律称“折扣”。 注意回扣、折扣及佣金的区别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和姓名 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 优标志等质量椟志,伪造产地,对商 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行为
题
习题
1、甲酒厂生产的“太岁康”高粱酒,在本省市场上颇有名 气。以后,乙酒厂推出“状元乐”高粱酒,其酒瓶形状和 瓶贴标签的图样、色彩与“太岁康”几近一致,但使用的 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同。对此,下列表 述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区别
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行 为,避免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 道德的行为;反垄断法则通过对垄断和限 制竞争的行为和状态的规制来防止市场出 现寡占和独占,保障公平、合法、有效的竞 争,为竞争者创造良好的外部竞争环境。
反 不 正 当 竞 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原则
引 人 误 解 的 虚 假 宣 传 行 为
方式 包括
主体
作虚假宣传的媒体主要是广告,但 也不排除其他形式。需注意的是广 告经营者也可能是该行为的主体
与虚假表示相似,但又不同
侵犯商业秘密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概念,强调三性 手段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侵权物品作如下 处理:(1)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 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 利人;(2)监督侵犯人销毁使用权利人 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 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 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五、反垄断法 (一)反垄断法的定义及调整对象 (二)垄断的表现形式 (三)最早的反垄断法 (五)垄断的成因 (四)经济学家对反垄断法的争议
习题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和 反 垄 断 法 的 关 系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关系
二者的立法宗旨相同 联系 执法机关统一 违法制裁近似
第七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律制度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西方国家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立法 《二》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立法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关系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原则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特征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
竞 争 过 度
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
强制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的条件 不正当的价格竞争 不正当招标. 公用企业和独占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限 制 竞 争 习题
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
采 用 假 冒 或 仿 冒 等 混 淆 手 段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 假冒或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
我国
调整对象
国家在反不正当竞争行为过 程中所发生的经济社会关系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
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是指商品经营者和 提供营利性服务的经营者,可统称为经营 者。
具体可以分为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 织三类.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特征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的 法 律 特 征
主体
行为违法
侵犯的客体
习题
习题
某百货公司销售空调机,在门口广告牌上写明:“凡在本 处购买空调者,惠给总价款百分之三的回扣,介绍推销者 给付总价款百分之一的佣金。”被人发现后举报到有关部 门,经调查发现该公司给付的回扣、佣金,账面上均有明 确记载。该公司给付回扣的行为是( )
☆C
☆C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 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宣传
概念 反垄断法是指调整反垄断的 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
1、在确定反垄断范围中发生的经济社 会关系; 2、在确定反垄断管理体制的过程中产 生的经济社会关系; 3、在制裁非法垄断行为过程中发生的 经济社会关系。
美国最早的反垄断法
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当时是作为对强烈反对 在石油、钢铁和铁路部门出现的行业垄断的人民运 动的一种妥协而通过的,当时,农场主、劳工和小 企业主是一个相当大的选民团体,他们对权力集中 的运输业托拉斯不满。当时经济学家反对谢尔曼法, 一位参议院当时解释说,几乎所有人都同意“必须 马上做些事情,以便安抚愤怒得民
自愿竞争 自由竞争原则 限制
充分竞争
公正竞争 平等竞争 竞争主体地位应当是合法的
公平竞争原则
合法竞争原则
竞争内容是合法的
自由竞争常受到下列要素的限制
(1)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他人利益; (3)特殊情况,如法律的特殊规定、战争等
(4)竞争者自身条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定 义 调 整 对 象 广义 (1)垄断行为 (2)限制竞争行为 (3)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市场竞争的 行为 上述(3)及部分(2)
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表现
1.是一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是一种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
3.是一种侵犯用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损人利己的行为.
4.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的 表 现 形 式 商业贿赂行为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 诋毁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