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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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反担保合同

什么是反担保合同

什么是反担保合同什么是反担保合同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同时,又反过来要求债务人(借款人)对自己(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可称为担保之担保,即是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

其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

我国《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按照我国《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反担保的成立须具备4个要件:一是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二是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三是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四是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

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

反担保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为一民营企业,甲方、乙方与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下简称“a银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了一份《人民币保证贷款合同》(合同编号:]____贷字第____号)。

依该合同约定,甲方就乙方据该合同向a银行贷款提供保证,当乙方在还款期限届满而不履行还款义务时,a银行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即甲方清偿该项债务。

甲方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可向乙方追偿上述债务。

现甲方为确保上述代位求偿权的实现,特要求乙方向其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的经典案例反担保书

反担保的经典案例反担保书

反担保的经典案例反担保书
反担保是指债权人为了确保债务得到履行,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拍卖等处置,以获取债权的一种安全措施。

以下是一些经典的反担保案例和反担保书的例子:
1. 案例一:某公司向银行贷款,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其中约定了一栋房产作为担保物。

该房产为债务人的个人财产,一旦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银行可以通过仲裁或诉
讼程序,将该房产查封并拍卖,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

反担保书的例子:
本人(债务人)同意将位于XXX地的房产作为本次借款的反担保物,一旦本人无法按
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同意银行以查封、拍卖等方式处置该房产。

本人保证该
房产的所有权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

2. 案例二: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货物采购合同,并以该合同为基础向银行申请
了信用额度。

为了确保供应商在交付货物后能够按时收到款项,公司同意将公司名下
的银行存款作为担保物,一旦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供应商可以要求银行
冻结公司的银行账户,并从中提取款项。

反担保书的例子:
本公司同意将名下位于XXX银行的账户作为本次采购合同的反担保物。

一旦本公司无
法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同意供应商要求银行冻结账户,并提取款项以弥补损失。

同时,本公司保证账户内资金来源合法、有效,并不存在任何纠纷。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反担保情况下,反担保书的具体内容和格式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与相关专业人士(如律师、银行业务人员等)进行咨询和讨论,以确保反担保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反担保名词解释

反担保名词解释

反担保名词解释:
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

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权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

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能提供反担保:
一是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二是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三是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四是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适用于反担保。

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

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
【反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担保中的反担保条款有何作用

担保中的反担保条款有何作用

担保中的反担保条款有何作用在经济活动中,担保是一种常见的增信手段,旨在保障债权人的权益,降低信用风险。

而反担保条款作为担保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不容忽视。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反担保。

简单来说,反担保是指为保障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能够实现对被担保人的追偿权,而由被担保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提供的担保。

反担保条款的第一个重要作用是保护担保人的利益。

当担保人愿意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实际上是承担了一定的风险。

如果被担保人无法履行债务,担保人就需要代为偿还。

有了反担保条款,担保人在履行担保责任后,可以依据反担保条款向反担保人主张权利,从而降低自身的损失风险。

举个例子,A 企业向银行贷款,B 为 A 企业提供担保。

为了保障 B 的权益,A 企业以其名下的房产向 B 提供反担保。

若 A 企业无法偿还贷款,B 代为偿还后,可以通过处置 A 企业提供的反担保房产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其次,反担保条款有助于提高担保的可行性和可接受性。

在一些情况下,被担保人可能难以直接获得担保,因为担保人可能对被担保人的信用状况或偿债能力存在疑虑。

而通过提供反担保,被担保人向担保人展示了其对债务履行的诚意和一定的保障措施,增加了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意愿。

比如,一家初创企业 C 寻求融资,需要 D 提供担保。

D 对 C 的前景不太确定,但 C 愿意以其核心技术专利作为反担保。

这种情况下,D 可能会更愿意为C 提供担保,因为反担保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风险。

反担保条款还能够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在市场经济中,资金和信用资源是有限的。

通过反担保机制,可以使那些有潜力但暂时缺乏信用的主体获得所需的资金或信用支持,从而实现资源的更有效利用。

假设 E 项目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但由于缺乏足够的资产抵押难以获得贷款。

此时,F 愿意为其提供担保,而 E 项目以未来的收益权作为反担保。

这样,资金得以流向有价值的项目,推动了经济的发展。

再者,反担保条款有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和诚信。

担保和反担保是什么意思

担保和反担保是什么意思

Whenever you do something, think about it.(页眉可删)担保和反担保是什么意思担保是为了保证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同时,又反过来要求债务人(借款人)对自己(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可称为担保之担保,即是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

担保和反担保,是我国担保法中的重要内容。

那么,什么是担保和反担保?我国担保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现在,将在下文就以上问题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关地法律问题。

一、担保的概述:担保是为了保证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担保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和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

通俗来讲就是债权人为了能够保证按时收回或实现自己的债权而让债务人提供一定的钱和物作保的方式。

担保并不是债务人一方就能决定的,而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满足债权人的合理要求才能成立。

它是一种双方或多方的活动。

担保具有从属性,它依附于主债务的存在,随着主债务无效与消灭而无效与消灭。

担保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政策,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有害社会利益,它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与违约金等六种方式。

担保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等,绝对禁止以人身作为标的物的担保。

二、反担保的概述: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同时,又反过来要求债务人(借款人)对自己(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可称为担保之担保,即是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

反担保是对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所取得求偿权的担保。

只要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即可向反担保人求偿,而不问担保人履行的对与不对,反担保在性质上属于间接担保,因为它并非直接担保主债务,而是对担保人所负的债务担保进行担保。

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这为担保人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最大限度地降低担保人的风险和损失提供了法律依据,反担保之债除因一般担保消灭原因而消灭外,当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消灭或其中之一消灭,反担保也随之消灭。

反担保是什么意思-两篇

反担保是什么意思-两篇

反担保是什么意思合同编号:[合同编号]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签订日期]签订:甲方(担保人):[甲方全称]地址:[甲方地址]联系人:[甲方联系人]联系电话:[甲方联系电话]乙方(被担保人):[乙方全称]地址:[乙方地址]联系人:[乙方联系人]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鉴于:1. 甲方愿意为乙方提供担保,确保乙方履行其与第三方(以下简称“债权人”)签订的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2. 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反担保,以确保甲方在履行担保责任后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

现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1.1 反担保:指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担保,以确保甲方在履行担保责任后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

1.2 主合同:指甲方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乙方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人。

1.3 担保责任:指甲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对乙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的保证责任。

第二条反担保的范围2.1 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反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甲方在履行担保责任后所产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2 反担保的方式:乙方应以甲方认可的方式提供反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保证金、抵押、质押、保证人等。

第三条反担保的效力3.1 乙方应确保反担保的效力不亚于甲方对债权人的担保。

3.2 在甲方履行担保责任后,乙方应立即履行反担保责任,确保甲方得到相应的赔偿。

第四条反担保的解除4.1 在乙方履行完毕其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后,甲方应立即解除反担保。

4.2 在甲方履行完毕其在主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后,乙方应立即解除反担保。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反担保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5.2 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要求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解决。

个人反担保是什么意思

个人反担保是什么意思

个人反担保是什么意思在债务关系中,一般是要有人来担保的,担保可以确保债务的实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而担保的第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可以进行反担保。

那么个人反担保是什么意思呢?下面的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反担保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的担保。

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向担保人作出清偿。

反担保是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的担保叫反担保。

反担保的意义一、反担保是维护担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实现的有效措施。

这是其最直接的作用;二、反担保有助于本担保关系的设立。

谨慎的第三人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担保时,尤其是在担保人与债务并无紧密的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且对其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权能否实现怀有疑虑的情况下,往往会要求债务人反担保。

这时,有无反担保措施,即直接影响到本担保的设定,若无反担保,第三人可能因虑及自身利益而拒绝为债务人担保。

现实生活中,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为债务人保证担保时,几乎无例外地要求有反担保,其他担保人为减免风险而要求债务人反担保的情况也日渐增多。

三、反担保能够作为一种调济手段,根据情况和需要与本担保精微地结合,为复杂情况下担保关系的建立便宜。

现实生活中,时常会因某种特殊情况或出于特殊的考虑,使得某一担保的直接设定遇到一些困难或障碍,这时,即可利用反担保方式以作迂回,并使其与适当的本担保相联结,从而化解困难、克服障碍。

反担保的设定,固然为本不算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关系又增加了若干链条与环节,使得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但反担保决非主观臆造的徒劳无益的繁琐机制,而是现实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在法律上的反映。

反担保的内容有哪些

反担保的内容有哪些

反担保的内容有哪些担保的问题在房屋买卖或者是借贷的时候是比较常见的,一般来说,担保人要为债务人作为担保,但是如果债务人不按照合约履行偿还的义务怎么办呢?这就出现了反担保的问题的,这是债务人和担保人之间一种约定担保。

那么反担保法律法规有哪些呢?我为你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得到您。

反担保的内容有哪些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

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反担保的作用担保中心作为保证人,要求借款人相应的反担保,其目的是为确保担保债权能够顺利实现,担保中心通过对抵押物的权利主张,保证担保中心资金的安全,从而保证更广大贷款购房人的担保需求。

如果没有反担保,担保中心就无法对抵押物主张权利,担保中心认可的反担保抵押物的范围:反担保抵押物可以是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也可以是借款人其他自有住房或第三人合法房产。

反担保时,担保中心要求借款人申请贷款担保所需的抵押物就是其申请贷款所需购买的房屋。

所谓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所的担保。

其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

反担保有效成立的条件反担保的成立须具备下列几个条件:1第三人向债权人了担保。

因反担保依附于担保而存在。

因此,只有第三人向债权人了担保,方有权要求债务人反担保,反担保方能成立;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担保;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反担保;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当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2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反担保的担保方式有求偿保证、求偿抵押、求偿质押三种:1求偿保证,是指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和信誉确保第三人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所的担保;2求偿抵押,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一种担保;3求偿质押,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给第三人占有,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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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反担保?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同时,又反过来要求债务人(借款人)对自己(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可称为担保之担保,即是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

其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

我国《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本公司主要接受以下资产提供的反担保抵押:不动产、动产质押:动产权利:汇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股份、股票对绩优、诚信客户,本公司可考虑以下辅助反担保方式:(1)应收账款质押(2)财务监控(3)个人连带责任保证、第三方信用保证(4)合同权利转让——附条件的(收益权、经营权、期权)反担保介绍1、房产抵押反担保房产抵押反担保是借款人或第三人即抵押人以其合法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方式抵押给担保中心以取得贷款的一种反担保方式。

就长春市的房产而言,商品房即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可以依法办理反担保抵押;在集体土地上兴建的乡(镇)、村企业的房产,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该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可以依法办理反担保抵押。

2、土地使用权抵押反担保土地使用权反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其取得相应权利证书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抵押给担保中心以取得贷款的一种反担保方式。

3、设备抵押反担保设备抵押反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其合法所有的设备依法抵押给担保中心以取得贷款的一种反担保方式。

抵押设备必须权属清晰,有较高价值,易变现,购进的发票等票据齐全且与设备型号相符。

一般设备抵押应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

海关监管设备应经海关批准后抵押给特定的抵押权人并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

4、自然人保证保证反担保自然人保证反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反担保方式。

自然人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及连带责任保证,用于反担保的自然人保证限于连带责任保证。

作为反担保的保证人应是具有清偿债务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主要为借款人的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或其他与借款人有密切关系的个人。

5、企业保证反担保企业保证反担保是指借款人的相关联企业即保证人和担保中心约定,当借款企业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反担保方式。

作为保证人的相关联企业应经审核并具有较好的债务清偿能力。

6、存单质押反担保存单质押反担保是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存单质押给担保中心以取得贷款的一种反担保方式。

存单质押应在存单所在银行办理核押手续。

7、存货、仓单质押反担保存货质押及仓单质押反担保是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合法所有的存货或仓单依法质押给担保中心以取得贷款的一种反担保方式。

8、股权质押反担保股权质押反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企业的股权依法质押给担保中心以取得贷款的一种反担保方式。

9、专利权质押反担保专利权质押是指借款或第三人将其合法所有的专利权质押给担保中心以取得贷款的一种反担保方式。

专利权质押应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

10、股票质押及证券帐户监管反担保股票质押及证券帐户反担保是指是指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其合法所有的股票依法作质押反担保或其与担保中心、证券公司就股票证券帐户签定监管协议从而取得贷款的一种反担保方式。

该类反担保要求证券帐户所有人与担保中心、证券公司对证券帐户实行封闭式监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加入时间:10-05-24 来源:百度百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资金。

第三条担保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担保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确定担保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财政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额度第五条担保资金采取以下几种支持方式:(一)业务补助,鼓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服务。

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担保额的2%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再担保额的0.5%给予补助。

(二)保费补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

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三)资本金投入,鼓励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强业务能力。

特殊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新增出资额的30%给予注资支持。

(四)其他。

用于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享受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但单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当年获得担保资金的资助额,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3000万元。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要件第七条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下同)担保业务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担保业务额在3亿元以上。

(四)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五)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3%。

(六)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八)其他。

第八条申请担保资金的再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以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

(三)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业务额在20亿元以上。

(四)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5倍以上。

(五)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六)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七)其他。

第九条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三)经注册会计师专项审计的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

(四)担保业务收费凭证复印件。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每年按照本办法规定,联合下发申报通知,明确当年担保资金支持重点、资助比例、具体条件、申报组织等内容。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担保资金的申请工作。

第十三条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专家评审制度,依据本办法规定和当年申报通知的要求,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的项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担保资金申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底稿和其他相关资料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及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财政部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计划,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审定资金使用计划,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并根据预算管理规定及时拨付担保资金。

第十七条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收到担保资金后,应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担保资金申报、审核及使用共同实施管理和监督。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担保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获得担保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

对各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获得担保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有关资产财务、担保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的材料,同时将以上材料的电子文档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建立担保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上报资金使用汇总报告及本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报告。

第二十二条担保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担保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担保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加入时间:10-05-10 来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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