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正义价值
法律规避与法的正义价值——论法律规避的效力

一
、
传统 法律 规避 效 力观 点 的分 析
法律规避的效力 , 是指基于规避行为导致适用的准据法究竟是有效还是无 效 的 问题 。各 国的理 论和 立法 实践 对待 这个 问题 的态 度大 致有 三种 : 一是 规 避
内 国法 、 国法一 概无 效 ; 外 二是 规 避 内 国法 无 效 , 避外 国法 有 效 ; 是仅 仅 规 规 三 定规避 内国法无 效 。但 多数 学者 倾 向于第 一 种 观 点 。这 里 就针 对 这 一 观 点进 行分 析 。这种 观 点认 为 当事 人 规 避 法 律 是 一 种 不 道 德 行 为 , 欺 诈 行 为 , 是 而 “ 欺使一 切 归于无 效 ” 诈 。他们 认 为法 律 规避 损 害 了 冲突法 及 其 指 定 的准 据法 的威信 , 属一 种欺 诈行 为 , 际私法上 只要不存 在 作 出任 何 相反解 释 的事 实 , 国 就
年法国最高法院关于“ 鲍富莱 蒙诉 比别斯克” 这一判决后, 国际法律规避 问题
得 到广 泛关 注 , 开始 对其 进行 研究 。形 成 的观点 以 当事人所 规 避的是 内国法 并 还是外 国法 为基 点来判 定 规避行 为 是否有 效 。总 的说来 , 这种 传统 的观点 有 三 种 : 避 内 国法 、 国法一 概无效 ; 避 内 国法 无效 , 避外 国法有 效 ; 规 外 规 规 规避 内国 法无效 。尽 管在 这方 面 国际上 已有立 法 和司 法 实践 的佐证 , 我认 为 , 种 观 但 这
点还是过于简单 , 对实际生活 中大量存在的法律规避行为缺乏具体而理性 的分
析, 忽视 了法 律所 真正追 求 的正 义价值 目标 。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人文学院讲 师。
法的价值:法理考研简答题4-11

4.简述法的自由价值法的自由,用孟德斯鸠的话来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会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即自由是法律上的权利,其边界就是不能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自由对于人的价值意义深重:自由是人的属性,是人的主体性的表现。
卢梭曾说:“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
”;自由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人在生存和发展中离不开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而人的自由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人发挥主观能动性的表现;自由是人类发展的助动力。
人对自由的追求,以及社会自由程度的提高既是人类发展的表征,也是人类向新的自由迈进,获得新的发展的保证。
法对自由的保障:以权利义务方式设定自由的范围及其实现方式。
权利确认和描述了主体的自由,义务的禁止表达了对他人自由的不得妨碍;义务中的积极作为,对应了权利人自由的要求,以作为的方式构成权利人自由实现的条件;将责任与自由联结自由主体应当且必须对于自己的出于自由意志和自由选择、妨碍他人自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设置国家权力及正当程序以提供救济,自由受侵害,不可能由个体自行强制违法者去承担责任,而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去行使5.试论法的正义价值观从各种不同的正义论出发,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正义定义。
(1)正义意味着各得其所,正义就在于根据每个人的品质、才能、地位、身份、贡献等,使人各得其所;(2)正义意味着一种对等的回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3)正义意味着一种形式上的平等;(4)法治或合法性,消除任意性……正义在不同时空会改变其内容,但其存在不变的内容,即正义的底线,而现代正义的底线是建在尊重人的尊严之上的,即人权。
法对正义具有实现的作用:(1)法促进和保障分配正义,人类社会即存在利益的一致性,也存在着利益的冲突,每个社会都需要一套原则指导社会适当分配利益和负担,这套原则就是正义原则。
论法律正义与法律价值的辩证关系

“ 正 ’ 更 高层次 的价值 。 是 法学界 通 常把 法律 的正 义价 值 与作 为法 律正 义标 准 的各个 法律 价值 作 同位概 念看 待, 一种 这是
概念使 用 上 的逻辑 错误 . 平” “ “ 公 与 正 ’ 用就是 如此 。 并
关键 词 法律 正 义 法律价 值 关系辨 正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 0 9 0 9 (0 o 1 一9 — l 10 —5 22 1)o 2 30 弗企 I 通过 法律 来实现 这种 理想 状态 时 , 们就要 使法 律 自身具 刘 我 有正 义 、 等 的性状 、 平 属性 。这 个 定义 虽然没 有 完全 揭示法 律价 值 的特 点或 规 定性 , 它可 以使 我们进 一步 来 认识 和 了解 法律 价 但 中图 分类 号 : 0 D9
以成 型 的制度 形 式表 现 出来 的法 律规 范 的正 义 方便传 递 人们 的 意志 、 人所理解 , 为 更便 F 取实效 的正义 , 获 是正义 中的有形 正义 。
—
抽象 性价 值 。各种 法律 价值 的总 体, 被抽 象为 所谓 的 “ 又 正义 ’” 。
—
川 岛武宜 。因此, 法律 的正 义价 值 与作 为正义 标准 的法 律价
义 是社会 正义 的前提 和保 障 , 定化 正义 则是法 和 义相容 和 的 抽 象 。 法
对其 有包 容性 。这 足 因为 , 以上 所有 的正 义理 沦都足摧 于“ 正 和 精神 品格 便 也因之 而升华 。人 们 在 日常 ,活 t也 就有 了一 个 值, 上 l 一 3 法律 义 与 正义 的区分 其 实就 是法 定化 正义 与纯 粹 正义 准 , 据 的价值 便 足 自由、 . 依 公平 、 平等 、 安全 、 效率等 。所 以, 正义 公 平等 、 安全 、 率等 具体 价值 之 间的关 系 问题 都足 效 的区分 。 律正 义 就足法 律 认可和 保 障的 法定 化 的正义 , 律l 与 自山、 平 、 法 法 E
论正义和法律正义

论正义和法律正义正义和法律正义是两个相互关联的概念,它们是人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价值观念。
正义强调的是基于道德和伦理标准的公正和合理性,而法律正义则强调的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和实现公正。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正义和法律正义的定义、价值、关系以及法律正义的重要性。
正义是一种普遍的道德观念,是指人们在处理事情时应该遵循公正、公平、平等和合理的原则。
正义不仅是一种个人的品质,也是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
在现实生活中,正义体现在很多方面,比如尊重人权、平等对待、扶危济困等等。
正义的价值观可以引导人们积极向上、无私奉献,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律正义是指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和实现公正,它强调的是法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法律正义是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基石。
法律正义能够确保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受任何不公正的待遇。
为了保证法律正义的实现,我们需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和严格的法律执行。
正义和法律正义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
首先,正义是法律正义的基石,法律正义则是正义的体现。
法律正义是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实现正义,它保障了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使人们能够在一个公平、合理的社会环境中生存和发展。
其次,正义和法律正义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两者之间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比如,在某些文化或政治背景下,人们对于某些行为的看法可能存在分歧,这时就需要借助法律来判断和解决分歧。
总的来说,法律正义对于一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在一个充满不正义的社会中,人们会感到失望和无助,从而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矛盾的激化。
因此,我们需要借助法律的力量来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确保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都得到充分的保障。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不断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我们也需要不断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素养,让人们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地实现社会公正和稳定,让每个人都能够在和谐、幸福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
论正义和法律正义

论正义和法律正义一、本文概述《论正义和法律正义》这篇文章旨在探讨正义的本质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体现。
正义作为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追求,是道德和法律领域的核心议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正义进行解析,同时分析法律如何保障和实现正义,以期为构建更加公正、和谐的社会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文章首先将对正义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正义的内涵和外延。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正义在不同领域、不同文化背景下的表现形态,分析正义观念的多样性和普适性。
随后,文章将重点讨论法律正义的内涵与要求,阐述法律如何体现正义原则、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的问题。
通过对正义和法律正义的分析,本文旨在揭示正义与法律之间的内在联系,探讨如何在法治框架下实现正义的最大化。
文章还将对现实中的法律实践进行反思,指出法律在实现正义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总体而言,本文旨在通过对正义和法律正义的研究,为深化对正义的理解、推动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公正提供有益的思考和启示。
二、正义的内涵及其特征正义,这一人类社会的核心价值,深深植根于人类的历史、文化和思想之中。
它既是道德规范,也是法律原则,是评价社会行为和个人行为的重要标准。
然而,正义并非一个固定不变的概念,它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化的演变而不断发展和变化。
正义的内涵丰富多样,它涵盖了公平、公正、平等、权利、义务等多个方面。
正义要求社会公平分配资源和机会,确保每个人都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与社会生活。
正义要求法律制度公正无私,不偏袒任何一方,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正义还体现了人类对于道德和伦理的追求,要求人们以诚信、善良、尊重他人的态度去处理人际关系。
正义的特征也十分鲜明。
正义具有普遍性,它适用于所有社会成员,不受身份、地位、财富等因素的影响。
正义具有客观性,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受主观情感和个人意志的左右。
再次,正义具有相对性,它在不同的社会、文化和历史背景下可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论法的价值

浅论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是古今中外法学家理论研究不可回避的课题。
法的价值是法的灵魂和根基。
法律自被人类创设开始就是具有一定的价值的,是为了满足人类的某种特殊目的的有意义的活动。
千百年来,思想家们、法学家们从未停止过对法的价值的探索和思考。
罗斯科·庞德指出:“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是古代或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的主要活动。
”一、法的多元化价值及法的价值冲突虽然古今中外众多法学家对法的价值有诸多的研究,但是因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国家、不同个体之间的价值追求是不同的,造就了法的价值的多元化。
至今,被广泛认可的法的价值有自由、平等、秩序、效率、公正等。
法的众多价值构成了一个多元化、多维度、多层次的价值体系,包括各种不同的价值观念和价值准则。
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以及不同性质的法律之间,法的价值是各不相同的,即使是同属同一性质的法律,甚至是同一部法律,在不同的情形下亦会体现出各自不同的价值特征。
这种法的价值的不同表现形式或者说法在具体环境中体现出的不同的价值,就称之为法的价值冲突。
法的价值冲突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有时候表现的相当激烈。
最常见的法律的价值冲突表现为,“自由与平等的价值冲突”、“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冲突”等等,不能一一而尽。
当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选择其一,必然意味着放弃另外一种价值。
当法的众多价值发生冲突时,究竟如何取舍,何种价值才是法的最高价值,古今中外的法学家并没有统一的观点。
博登海默认为:“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
在这些价值中,较为重要的有自由、安全和平等。
”霍布斯说:“人民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
”古希腊著名思想家苏格拉底认为,法是“正义”的化身,公民遵守法律就是“正义”。
笔者亦认为,法律所追求的最高价值是正义。
二、正义的界定什么是正义?古往今来的思想家有不同的定义。
正义一词在西方出现于古老的拉丁语justitia,由拉丁语中jus演化而来。
论法的正义价值
论法的正义价值作者:王苹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18期【摘要】自从法产生以来,关于法的价值问题法学界从来没有停止过争论。
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卢梭、孟德斯鸠至近代的罗尔斯都提出了自己对法的价值的追求与探索。
法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阶级、私有制、国家产生的必然结果。
不论是雅典的城邦、古埃及、罗马,还是有着两千多年历史的中国,无一例外的都有自己自成体系的法律。
从法的发展历史来看,毫无疑问,法是有价值的,但究竟什么是法的价值,法又有哪些价值呢?这困扰着我们无数的法学研究者。
法的价值是法产生的动因,人类对法律不懈的探索究竟在追求什么?古往今来,人来一直在追求正义,希望受到正义的对待,社会公平,人人平等。
正义为什么一直受到人类的追捧,法的价值是否也在于实现正义。
【关键词】法的价值;正义价值;分配正义“任何值得被称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法的价值体现法的精神,法的精神决定法的价值,进而影响立法,影响着整个法律体系的运行。
但凡民主文明讲究平等和谐的国家法律发达,对法的价值问题研究深入,成果丰硕。
而统治者根据自身好恶无视社会承受能力,肆意订立法律的国家,命运无不是被人民推翻或遭外敌入侵而覆灭。
法的价值是一个抽象而复杂的概念,也是法学研究不能回避的难题。
一、法的价值含义价值是一个哲学范畴,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的众多领域,政治、经济、文化无不广泛使用价值。
国内法学界对价值定义时多从主客体的关系出发,既强调价值客体的属性,又认为不能忽视主体的需要,认为价值是客体的属性对主体的需要的满足关系。
“‘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也许我们应该从更为朴实的角度来探讨“价值”,从而揭示价值的本质。
可以这样认为,“价值”是一种特定的关系背景下的事物的存在、属性、作用等。
法的价值依据价值的概念是指,与主体的需要、诉求具有相洽互适性的,从而受到主体的珍视、重视的事物的存在、属性或作用。
(完整版)罗尔斯的正义论
罗尔斯的正义论法学正义的至上性:罗尔斯认为,正义是至高无上的。
它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如同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任何一种理论,法律或制度,不管怎样有用和巧妙,但只要它是不正义的,就一定要被抛弃和消灭。
每个人都具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即使为了全社会利益也不能加以侵犯。
正义所保障的各种权利,不受政治交易或社会利益的考虑所左右。
罗尔斯所讲的正义指社会正义,即社会制度的正义。
一个良好社会的条件:第一,在这一社会中,每个人都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并且知道其他人也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
第二,各种基本的社会制度普遍地符合这些原则,而且一般人也知道它们符合这些原则。
社会正义的首要目标:罗尔斯认为,社会正义的首要对象是把社会制度安排成为一种合作体制。
具体说就是,一个是社会基本制度怎样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另一个是怎样规定社会合作利益的分配和负担方式。
何谓制度?制度是一种公共规则体系,这些规则规定了职务、地位以及它们的权利、义务、权力和豁免权等,规定了某种行为方式,是可以容许的或被制止的,并规定了在违反情况下如何惩罚和辩护等等。
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第一,每个人都具有这样一种平等权利,即和所有人的同样自由相并存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
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将安排的: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2、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对所有人开放。
上述第一个原则又称“平等自由原则”,即社会制度规定和保障公民的各种基本的平等自由。
也即社会基本制度如何分配权利和义务。
所谓基本自由包括政治自由;言论、集会、信仰、思想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法治概念中所规定的不受专横逮捕和搜查的自由,等等。
这个原则要求人们平等地享有这种自由,正义社会的公民拥有同样的基本权利。
第二个基本原则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另一部分,即社会制度规定和建立社会、经济不平等的方面,也即社会合作中利益和负担的分配。
具体地说,它适用于人们在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以及在适用权力方面的不平等。
论刑法的公平正义价值与罪刑相适应原则
作者: 刘邦明
作者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31
出版物刊名: 社科纵横
页码: 70-72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4期
主题词: 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的价值 公平正义
摘要:价值是作为人主观世界以外的客观实在对于人或其延伸与结合的主体需要。
公平正义作为法的正义价值,是刑法永恒的价值追求。
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刑法的公平正义价值实现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刑法的内在精神。
无论是同态复仇的原始、朴素公平正义观探源,还是报应刑、功利刑中的法律与社会正义实现,都揭示着罪刑相适应原则这一刑法核心原则不容替代的刑法基本原则作用。
论法的精神主要观点
论法的精神主要观点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而论法的精神则是法律体系中的核心价值观。
论法的精神包含了法治、公正、公平、人权等多个方面,下面将就这些观点进行详细阐述。
论法的精神强调法治。
法治是指在社会各个领域中,通过法律来规范行为、维护秩序、保障权益的原则和实践。
法治的核心是以法律为准绳,使国家和社会的一切行为都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制约。
法治的实施需要依靠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以保证法律的公信力和有效性。
只有在法治的基础上,社会秩序才能得到有效维护,人民的权益才能得到平等保障。
论法的精神追求公正。
公正是指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公正的原则。
在法律的面前,人人平等,不分贵贱,不论地位,无论贫富。
法律要求裁判者在审判过程中保持中立,不偏不倚,不受任何外部因素干扰,以确保公正的判决结果。
此外,公正还要求法律的实施过程透明,让公众能够了解和监督司法活动,以确保司法公正。
论法的精神追求公平。
公平是指法律在对待个体和团体时要做到公平合理,不偏不倚。
法律要求在处理争议和纠纷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对各方进行公平的判断和处理。
公平的原则要求法律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保护,在分配资源和权益方面实现公平公正。
公平不仅体现在判决结果上,还包括诉讼程序的公平和公正。
论法的精神强调人权。
人权是指人作为人类的基本权利和尊严所享有的权利。
法律应当保护人权,不论是公民的政治权利,还是个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法律要确保人民能够享有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同时也要保护人民免受歧视、虐待和迫害。
论法的精神主要观点包括法治、公正、公平和人权等。
这些观点都是法律体系的核心价值观,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
在推动法律发展和实施过程中,我们应当始终遵循这些观点,坚持法治,追求公正公平,在保护人权的同时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的幸福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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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正义价值作者:梁明志来源:《西部论丛》2020年第08期摘要:法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对法的价值研究是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
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卢梭、孟德斯鸠至近代的罗尔斯都提出了自己对法的价值的追求与探索。
不论是雅典的城邦、古埃及、罗马,还是有着两千多年历史的中国,无一例外的都发展成一套与自身历史发展密切联系的社会治理体系。
从西方法的发展历史来看,法不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的发展进步,毫无疑问,法的价值是法产生的动因。
其存在怎样的内在价值,能够使其可以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产生并持续地不断发展?从哲学的视觉可以判断,其必定存在其产生和发展的内因。
该内因其实早已在人类的思想当中已经不自觉地固化。
关键词:正义;价值;原则;形态一、法的价值意义法的价值是法发展的内因。
“任何值得被称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法的价值体现法的精神,法的精神决定法的价值,不但影响立法,而且影响着整个法律体系的运行。
如果立法者根据自身好恶,不考虑法律的价值意义,违背法律的价值导向立法,其结果可能就是恶政、暴政。
善法恶法由此而来。
二、法的价值含义价值是一个哲学范畴,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的众多领域,政治、经济、文化无不广泛使用价值。
国内法学界对价值定义时多从主客体的关系出发,既强调价值客体的属性,又认为不能忽视主体的需要,认为价值是客体的属性对主体的需要的满足关系。
“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
也许我们应该从更为朴实的角度来探讨“价值”,从而揭示价值的本质。
可以这样认为,“价值”是一种特定的关系背景下的事物的存在、属性、作用等。
法的价值依据价值的概念是指,与主体的需要、诉求具有相洽互适性的,从而受到主体的珍视、重视的事物的存在、属性或作用。
根据使用的情况不同,法的价值可以有以下三种含义。
第一,目的价值,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助长那些值得希冀、追求或美好的东西。
“法律的重要价值就是保护人权”,“程序法具有确保司法公正的价值”,等等。
在此种情形下,法的价值更多的体现为对人们追求的美好事物的保护作用,是法对社会的作用,存在于法的自身之外。
第二,形式价值,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
如,法应该逻辑严谨,应当简明扼要,而不是自相矛盾、含混繁琐。
此种意义的法的价值更强调法的自身,形式上的法应该具有的被人们追求和珍惜的东西。
第三,评价标准,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这更多的受到西方影响,是以法的价值评价标准去评价社会上与法有关的现象,如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三、法的首要价值(一)法的三种基本价值形态1、正义。
“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在社会生活中,正义有多种不同的含义。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一种正义;“以其人之道还其人之身”是一种正义;在早期资产阶级革命中,“自由、平等、博爱”也被视为一种正义。
决定法的价值中的正义,是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
社会基本结构指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生产的利益划分方式。
“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
”这些对于社会个人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根本性的影响。
作为社会主要制度,社会基本结构影响着人们的基本前景,即他们可能希望达到的状态和成就。
对法律的正义价值也有决定性的影响。
可以说,法的正义价值在于保障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让人们享有正义的权利,承担正义的义务,正义地分配社会财富、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
2、秩序。
“制度论”和“结果说”是西方学人对法律秩序的两种重要界说。
“制度论” 把法律秩序等同于法、法制或法的体系。
“ 结果说”则视法律秩序为法作用于社会所形成的一种社会结果。
法律秩序是一种社会状态,一种由实体性的制度和观念化的意志所合成的社会状态。
实体性的制度是说法律秩序是以法的形式存在的社会规则,为实现这些规则还存在着一定的物质设施如法庭、监狱、警察等等。
法律秩序价值也是法的其他价值得以实现的前提环节。
法的价值诚然远不止确认和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
但所有法的其他价值都离不开秩序价值。
任何法都会体现一定的社会秩序、利益、正义,但一定的利益、正义的确立和实现,都离不开一定社会秩序的确立和实现。
3、自由。
个体可以是自由的、独立的,但仍然是全人类整体的一分子;不但每个人的自由能依据普遍的自由规范而与他人的自由相协调,而且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个人自由主要表现在人格独立、人格尊严、抉择自由、自我实現等方面。
人是社会中的人,自由的实现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法律保障人的自由,便成为法的重要价值形态之一。
(二)正义乃为法的首要价值“法的目的价值构成了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反应着法律创制和实施的宗旨,它是关于社会关系的理想状态是什么的权威性蓝图,也是关于权利义务的分配格局应当怎样的权威性宣告,无疑法的目的价值是整个法的价值体系的基础……”法的目的价值是法产生的动力也是法实施的宗旨,形式价值和评价标准都是为一定的目的价值服务的。
而在法的目的价值中,秩序,自由,正义是其基本的价值形态。
所谓基本是指法的目的价值最重要,最根本的价值目标。
然而由于人类生活需求的多样性,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便产生了发的价值冲突。
即在有限的社会资源中满足人类众多不同的价值追求时产生的竞合状态。
秩序与自由的冲突,正义与秩序的冲突,秩序与自由的冲突常常出现在我们生活中,这时便需要法律的协调整合。
法的价值都是值得希求和珍视的美好之物,如何协调整合法的价值冲突谋求价值总量最大化呢?首先,应该坚持兼顾协调的原则,因为法的价值都是值得希求和珍视的美好之物,应该最大限度地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尽可能的避免、化解或弱化价值冲突。
然而,当协调兼顾已无法达到化解价值冲突时,应遵循“两善相权取其重”的标准。
而正义价值则是我们应该首要保护的价值,是法的首要价值。
亚里士多德曾经提出“正义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的命题。
可以说,自由与秩序是手段价值,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正义才是法律追求的最终价值目标。
“法律或成例就是正义的一种衍生物”要使事物合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
法律恰恰正是这样的一个中道的权衡。
正义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和重要美德,亦是衡量法律之善的首要尺度。
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正义一直是引导法律产生、完善和不断发展的重要力量。
在法的诸价值之中,法律与正义价值的关系最为密切,亦是法的价值理论体系中的核心论题。
人们在论及法律或对法律制度进行评价时最常使用的是“正义”这一词汇。
正义在法的诸价值之中具有优先性地位,法律的有效性亦取决于法律自身的正义程度,对正义价值的追求亦是法律产生的社会根基和根本前提。
正义是法的首要价值,法律需要正义价值之引导,亦必须体现正义之精神。
正义作为一种伦理观念和价值准则十分广泛而深刻地存在社会生活之中,并一直引导并推动着法的生成、发展和不断完善。
一般来说,符合人们普遍的道德观念或价值准则即是正义的。
反之,不正义则是指不符合或者违背人们普遍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准则。
四、法的正义价值的两种基本形态(一)分配正义亚里士多德提出了正义价值的两种基本形态,即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
分配正义是根据接受者的功绩来分发荣誉和奖励。
即正义等于平等。
“相等的人分享了不相等的事物,不相等的人反而分配到了相等的事物,就是不正义。
”分配正义是关于对权力、产品等社会资源在社会主体间进行正常配置的规则设计,满足主体生存的基本需要。
可以说分配正义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
保障分配正义要求在立法等领域作出合理的制度安排,合理配置有限的社会资源,使人人各得其所,各取所需,从而实现社会的正义。
(二)矫正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矫正正义是指在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中,一个人对另一个人造成了损害,使其遭受到了损失时,就应该从损害方的好处中拿出来一些,加到蒙受损失的人那里,以补偿其损失。
从现代社会来看,矫正正义是针对资源配置过程中出现的动荡与矛盾而设计的救济性措施。
与分配正义相比,矫正正义是一种程序正义是对失衡的分配正义进行纠错,从而实现实体正义,矫正正义主要体现在司法中。
(三)分配正义的法律体现分配正义解决的是社会资源的计划与分配问题,因而需要通过资源分配方案、模式等形式表现出来,而法律文本因其强制性、稳定性则成为分配正义实现的主要工具。
而另一方面,法律的終极价值就是实质正义,正义体现在法律的权利义务分配方面。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没权利的义务”,法律在权利与义务方面坚持了对等原则,是分配正义的体现。
权利是法律赋予人满足其利益的手段,义务是承担者负担的不利益。
法律在给公民分配权利义务时也应坚持分配正义,而这又具体体现在三个基本原则中,贡献原则、平等原则和不平等原则,分别对应不同性质的权利义务。
第一,平等原则。
每个人不论贡献如何,都应该完全平等地分有基本权利(人权)。
这就是权利与义务分配的“平等原则”。
平等分配人权就是按基本需要分配人权。
人权就是满足每个人的基本生存和发展需要的权利。
每个人的基本需要是完全一样的、完全相同、完全平等的。
人权仅仅能满足人的基本需要,而不可能满足人的非基本需要。
第二,贡献原则。
如所周知,应该按照贡献分配权利,即按一个人给予社会和他人的利益(贡献)来分配社会和他人必须且应该给予他的利益(权利)。
这就是权利与义务分配的“贡献原则”。
按照贡献分配权利,按照权利分配义务。
但是按照贡献分配权利,并不意味着贡献越多权利也越多,相反权利应少于贡献,与贡献相等的是索取。
权利是一种强制的索取,如果权利与贡献相等必会导致强者更强而弱者更弱。
因此,贡献应多于权利,多于义务。
这从另一个方面体现了分配正义。
第三,不平等原则。
每个人因其贡献(才能和品德)不平等而应分有相应不平等的非基本权利和非基本义务。
但是,在这种不平等的分配中,获利多者如果较多地利用了社会合作,便应该补偿给获利少者以相应的权利。
获利越少者,对社会合作的利用往往便越少,因而所得到的补偿权利便应该越多。
于是,获利最少者,所得到的补偿权利便应该最多。
这就是权利与义务分配的“不平等原则”。
这个原则表明,社会应该不平等地分配每个人的非基本权利,因为每个人对社会和他人的非基本贡献是不相等的。
能力较强、品德较高的人,对社会和他人的贡献便较大,因而应该分有较大的权利。
能力较弱,品德较低的人,对社会和他人的贡献便较小,因而应该分有较小的权利。
法的正义价值是法的生命力,法能在人类历史发展中产生并发展,证明人类对正义的追求从未停步。
法的正义的价值的内涵也在不同时期的法中得以体现。
从人类对身份平等的追求到生存权(人权)的基本保障诉求,都是对正义价值的追求,反映了法的正义价值内涵并非一成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