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撤诉制度中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合集下载

论民事撤诉制度

论民事撤诉制度

论民事撤诉制度作者:李慧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1期【摘要】撤诉是指原告主动收回起诉请求,或者由于原告的某种原因,法院按撤诉处理其起诉的诉讼行为。

撤诉制度是每个国家民事诉讼制度中必设的制度之一,它不但是当事人处置自身诉讼权利的有效实现方式,也是法院结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在民事诉讼法中对民事撤诉制度做了一些规定,但是根据条文的分析仍然有很多的缺陷,根据这些不足提出一些建议,为以后立法的完善做准备。

【关键词】撤诉;处分权;合意权;证据一、民事撤诉制度的概述撤诉在民事诉讼中,又叫诉之撤回,严格来说,应仅指原告撤回起诉,但稍宽泛的讲,它不仅是当事人撤回诉之请求,还有不再要求法院审理此案件的含义在内。

撤诉是一个程序事项,具有微观而综合的特征,它可以发生在起诉受理后至判决确定前的任何阶段,造成该诉讼程序终结。

从本质上说,它与实体权利并无关系,但在实际操作中确实又与处分实体权利的很多诉讼活动诸如诉讼请求的放弃与承认、法院调解、诉讼和解等有着万千关联。

在民事诉讼中,它是以一种类似于纯技术性操作手段的形式出现的,因此,在司法运作和制度设置时,把程序正义理念纳入其中,便能体现其应有的价值。

立法对撤诉的态度与撤诉的性质有很大关系,而且也直接关涉到对撤诉这一概念的界定。

根据现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当事人撤诉时拥有否决权,撤诉的性质决定了这种情况的存在。

学界对撤诉的性质也存在一些分歧,有的学者将撤诉看作是“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后宣判以前,要求撤回自己的诉讼请求的行为”;其他一些人则认为撤诉是“一种放弃或丧失诉讼请求的权利”,而诉讼请求则被认为是原告一方在程序上对被告一方提出的实体权利方面的请求;也有人认为撤诉是诉讼当事人出于停止审判的目的向人民法院表示撤回诉讼,结束诉讼程序的诉讼行为,会产生诉讼终结的效果,其本身并没有对实体权利进行处分的意思。

我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基于当事人的处分原则,有权在法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进行处分,撤诉就是他们在行使处分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的表现。

民事诉讼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对被告有影响么?

民事诉讼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对被告有影响么?

Full and warm will make you faint and lazy, while hunger and cold will tighten your bone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对被告有影响么?一、撤诉申请被法庭裁定准许后,诉讼即告终结,亦即终结审判程序。

二、在诉讼程序上视为从未起诉,只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则原告仍有权再次起诉或者上诉。

三、诉讼时效期间中断。

民事诉讼在生活中也经常遇见,通常是原告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而申请法律制裁的行为。

然而当原告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而准备取消诉讼时。

那么,大家不禁想问,民事诉讼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对被告有影响么?接下来就请跟着一起来进行了解吧。

撤诉,又叫诉的撤回,或者撤回诉讼,包括一审撤回起诉,也包括二审撤回上诉等。

其涵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案件立案受理后至法院宣判前这一期间内,撤回起诉或者上诉,从而终结审判程序的一种诉讼行为,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

另外,根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故中途退庭的,亦按撤诉处理。

撤诉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后果,一般认为有如下几点:一、撤诉申请被法庭裁定准许后,诉讼即告终结,亦即终结审判程序。

撤诉本身也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中的一种重要的结案方式。

而且从服判息讼,构建社会和谐的视角来看,撤诉的社会效果似乎仅次于调解。

二、在诉讼程序上视为从未起诉,只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则原告仍有权再次起诉或者上诉。

因为撤诉仅仅是在程序上予以终结,对原、被告、第三人,或者上诉人、被上诉人之间所诉争事实的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并未作实质性处理,故原告或上诉人所撤回的也只是起诉或上诉的的诉讼权利而已,并不是放弃其实体权利,原告在撤诉后一定期间内可以随时起诉(婚姻案件法律规定如无特别情况,原告撤诉后在六个月内不得重新起诉,属于例外),亦不违反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2024年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该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当事人未来能够获得有利的判决结果,防止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而造成损失或影响判决的执行,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保全措施。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期更好地理解其内在含义和实际运作。

二、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定义和内涵民事诉讼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法院为防止因对方当事人行为或其他原因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影响未来判决的执行,而对有关财产或行为采取的临时性保全措施。

其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

三、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必要性行为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法律保障,它的存在有以下几点必要性:1. 防止当事人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通过行为保全,可以在对方当事人在进行侵害行为前进行阻止,防止因侵害行为而导致的损失。

2. 保障判决的执行:通过行为保全,可以确保在判决生效后,能够顺利执行判决结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维护社会公正:行为保全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维护社会公正,保障社会的稳定和谐。

四、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运作机制民事诉讼行为保全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的申请,说明申请的理由和依据。

2. 法院审查: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审查申请的理由、依据以及是否符合保全的条件等。

3. 作出决定:法院在审查后,将根据情况作出是否同意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决定。

4. 执行措施:如果法院同意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将由执行法官负责执行。

五、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完善建议虽然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已经相对完善,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为了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立法: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为保全的条件、程序和执行措施等,为行为保全制度的实施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论民事诉讼中的撤诉

论民事诉讼中的撤诉

论民事诉讼中的撤诉摘要:撤诉,是在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位置的一项诉讼活动,是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结的一种方式,也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体现。

在两大法系的主要国家中,各个国家的民事撤诉制度都对当事人平等、自由处分、主体地位等诉讼理念作出了规定。

而在我国,由于立法基础薄弱,法律规范不够细致,导致民事撤诉制度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种种弊端。

本文根据我国现行撤诉制度,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弊端,与两大法系国家的现行撤诉制度进行比较,浅谈我国撤诉制度的现状和撤诉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撤诉,撤诉制度,比较,弊端,完善一、前言作为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项诉讼活动,撤诉,在民事诉讼中也称为诉之撤回,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至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撤回诉讼或由于当事人的某种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对其起诉按撤诉处理的诉讼行为。

撤诉制度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有效手段之一,也是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结的重要方式,撤诉制度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施,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在我国,撤诉分为广义上的撤诉与狭义上的撤诉,广义上:撤诉是指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撤回被告对原告的反诉,第三方当事人撤回与案件有关的诉讼请求,而根据诉讼请求的内容,撤诉分为部分撤诉和全部撤诉;根据诉讼程序,撤诉分为起诉后撤诉和上诉后撤诉。

狭义上:撤诉是指原告或上诉人申请撤回对被告或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意愿,终结诉讼活动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由该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撤诉制度在立法上体现出来的是法院的职权主义,呈现出法官控制诉讼进程、当事人地位客体化的职权主义民事诉讼结构的特征,不符合尊重当事人人格的要求,这和现代民法领域的当事人主义是完全相违背的的。

民事撤诉制度研究

民事撤诉制度研究

民事撤诉制度研究摘要:民事撤诉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是当事人处分权原则和程序性主体理念的重要体现。

当前民事诉讼法即将全面修改,保护当事人权利的呼声日益高涨,其中,撤诉制度也应该作出一定的修改。

本文以撤诉制度的法理基础为切入口,探讨了我国撤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撤诉制度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民事撤诉;处分权;程序主体一、民事撤诉制度的法理基础(一)处分权原则在私法领域,意思自治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原则之一,体现在民事诉讼方面,自然就表现为处分权原则。

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纠纷的解决方式;而且,当事人在选择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时,也有权决定程序的开始、终结,而不受他人的干涉。

当事人这种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而享有的处分权,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

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活动的始终。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处分权的的实施是通过处分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来体现出来的,往往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会交织在一起。

撤诉制度是民事诉讼中处分权的一个典型表现。

它是原告选择终结程序的一种方式,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主动处分,属于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范畴,尽管原告撤诉不一定处分了自己的实体权利。

作为充分体现民事诉讼特质--处分权原则--撤诉制度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二)程序主体性原则民事诉讼从本质上是当事人利用”公法”保护”私法”的活动,只有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民事纠纷,法院才得以介入当事人的私权纠纷。

由此,当事人是诉讼程序的发动者,是诉讼程序进行的主要推动者,也是诉讼结果的承担者。

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正是”指当事人在国家创设的并由审判权运作的纠纷解决的法的空间内所具有的能够受到尊重,并享有权利保障其自我决定的自由的原则。

”[1]当事人作为程序主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及在诉讼过程中选择有关程序或程序有关事项的权利。

当事人对于程序的启动、推进、终了都具有主导作用,应使当事人能够充分有效地参与到裁判制作过程中来。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撤诉制度中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撤诉制度中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撤诉制度中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摘要]民事撤诉是各国民事诉讼立法中体现当事人处分权原则的一项诉讼制度,其制度安排体现了司法公正与效率、当事人诉权保护与程序公正等一系列价值的冲突和平衡。

由于理论支持不充分,法律规定不完善,造成我国现行的民事撤诉制度设计中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还存在着诸多疏漏。

文章从撤诉制度的概念、理论基础入手,分析了撤诉制度中对当事人权利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革构想。

[关键词]民事诉讼;撤诉;诉讼权利平等;国家干预一、我国现行撤诉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一)限制性处分原则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所谓处分,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由当事人自己自由支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一方面原告在宣判前可以申请撤诉,赋予了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当事人给予程序关怀,集中体现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

但是当事人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实质上是对当事人处分权进行限制,所以我国民事撤诉制度是限制性处分原则的典型体现。

在撤诉制度中,对当事人撤诉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其实质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限制,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国家干预。

我国撤诉制度对当事人处分权进行抽象肯定的同时,又要求当事人的处分行为接受法院的职权干预。

从性质上来说,撤诉权是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不具有实体性,所以在撤诉制度中应当坚持当事人主义,在国家干预和处分原则的关系上,应当将国家干预作为处分原则的例外和补充,而不能将权力置于优于权利的地位,否则撤诉制度中的当事人处分原则就会变得空洞。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准则。

这一原则贯穿民事诉讼的始终,作为民事诉讼的一个环节,撤诉中自然也要体现该原则的精神。

民诉条文梳理:案外人权益保护及第三人撤销之诉

民诉条文梳理:案外人权益保护及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根据《民诉法》及《民诉解释》的规定,包括四部分:一是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二是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三是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四是第三人撤销之诉。

本文重点介绍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一、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1、民诉法第56条的规定第1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有独三:只能当事人自己参加,不能依职权追加)第2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无独三:既可当事人自己参加,也可依职权追加)第3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人撤销之诉)2、民诉解释第81条的规定第1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2款: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具体操作需结合民诉解释327条之规定)3、民诉解释第327条的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可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民诉解释,放宽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以避免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二,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民诉法第227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民事诉讼法维护公民权益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维护公民权益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法律,其主要目的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解决民事纠纷。

本文将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诉讼程序和判决执行等方面,介绍民事诉讼法对于公民权益的保护和民事纠纷的解决规定。

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对于维护公民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平等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平等原则,无论当事人的身份、财产状况、职业等情况如何,他们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诉讼权利。

其次,公平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根据公平原则,法院应当在审理案件时,公正、公平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偏袒任何一方。

此外,合法原则、合理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也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我国民事诉讼的法律基础。

二、民事诉讼的程序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通过一系列的诉讼阶段进行案件的处理和解决的过程。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的程序主要包括起诉、受理、调解、审理和判决执行等环节。

起诉阶段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解决纠纷的过程。

受理阶段是指法院对起诉案件进行受理,决定是否受理案件的过程。

调解阶段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过程中,通过调解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的过程。

审理阶段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获取案件事实和证据,最终作出判决的过程。

判决执行阶段是指法院根据判决结果,对判决事项进行强制执行,保障判决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的过程。

三、民事诉讼的判决执行判决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终阶段,也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判决执行主要包括财产执行和强制执行两个方面。

财产执行是指法院对判决中涉及财产关系的事项,通过执行手段强制执行的过程。

这主要包括查封、扣押、拍卖等手段。

而强制执行是指对判决中的其他事项,如停止侵权行为、履行合同等进行强制执行的过程。

判决执行的目的是保障判决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民事诉讼中如何处理当事人的撤诉或撤回起诉

民事诉讼中如何处理当事人的撤诉或撤回起诉在民事诉讼的进程中,当事人撤诉或撤回起诉是较为常见的现象。

这一行为不仅关乎当事人自身的权利行使,也对诉讼程序的推进和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产生重要影响。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撤诉和撤回起诉的概念。

撤诉,通常指的是原告在案件受理后、宣判前,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其起诉的行为。

而撤回起诉,在一些特定的程序中,比如再审程序,也可能出现。

那么,当事人为什么会选择撤诉或撤回起诉呢?原因多种多样。

有时,当事人可能在起诉后通过协商等方式与对方达成了和解,从而觉得没有继续诉讼的必要。

或者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自己的证据不够充分,胜诉的可能性较小,为避免败诉的风险而选择撤诉。

此外,也可能是因为诉讼成本过高、时间过长等因素,使得当事人重新权衡利弊后决定撤诉。

当当事人决定撤诉或撤回起诉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

一般来说,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或者撤回起诉申请。

在申请中,应当表明撤诉或撤回起诉的意愿,并说明理由。

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

法院审查的重点通常包括撤诉或撤回起诉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是否存在恶意撤诉以规避法律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以及案件的审理进程等。

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撤诉或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通常会裁定准许撤诉或撤回起诉。

然而,如果撤诉或撤回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则可能不予准许。

比如,在公益诉讼中,原告的撤诉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查同意,不能随意撤诉。

又如,在一些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中,法院也会谨慎审查撤诉申请。

撤诉或撤回起诉对于诉讼程序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

一旦撤诉或撤回起诉得到准许,诉讼程序就会终止。

已经进行的诉讼活动,如证据交换、庭审等,都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但需要注意的是,撤诉或撤回起诉后,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仍然可以再次起诉。

不过,再次起诉也并非毫无限制。

例如,对于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中诉权理论


诉讼代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诉讼代理制度,为当事 人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充分行使 诉权。
举证责任分配
明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确保当事 人能够充分展示证据和主张。
保障制度
上诉制度
建立上诉制度,为当事人提供对 一审判决不服时的上诉渠道。
再审制度
建立再审制度,对确有错误的判 决进行纠正,确保当事人获得公
正的审判结果。
原告应当引用相关法律法 规作为起诉的依据,为法 院提供裁判的法律依据。
诉讼证据
证据种类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包括书 证、物证、视听资料、电 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 意见等。
证据效力
不同类型的证据具有不同 的证明效力,法院会根据 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 关联性进行认定。
举证责任
原告和被告应当分别承担 各自的举证责任,证明案 件事实和法律依据。
审查并作出裁定。
申请执行人代位申请执行权
03
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时,申请执行人可以
代位申请执行,以保障自身权益。
06
诉权理论的发展趋势和展望
诉权理论的发展趋势
01
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转变
诉权理论在实践中逐渐从注重程序公正的形式正义向强调结果公正的实
质正义转变,即关注如何实现诉讼结果的公正,而不仅仅是程序的正当
诉权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司法制度公正、公平、公开的重要保 障。
02
诉权的行使
起诉条件
原告适格
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
能力。
被告明确
被告应当是本案的当事人,身 份明确,能够被送达和传唤。
诉讼请求具体
原告应当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 ,以便法院明确审理和判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撤诉制度中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作者:黄德春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2年第12期[摘要]民事撤诉是各国民事诉讼立法中体现当事人处分权原则的一项诉讼制度,其制度安排体现了司法公正与效率、当事人诉权保护与程序公正等一系列价值的冲突和平衡。

由于理论支持不充分,法律规定不完善,造成我国现行的民事撤诉制度设计中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还存在着诸多疏漏。

文章从撤诉制度的概念、理论基础入手,分析了撤诉制度中对当事人权利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革构想。

[关键词]民事诉讼;撤诉;诉讼权利平等;国家干预一、我国现行撤诉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一)限制性处分原则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所谓处分,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由当事人自己自由支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一方面原告在宣判前可以申请撤诉,赋予了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当事人给予程序关怀,集中体现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

但是当事人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实质上是对当事人处分权进行限制,所以我国民事撤诉制度是限制性处分原则的典型体现。

在撤诉制度中,对当事人撤诉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其实质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限制,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国家干预。

我国撤诉制度对当事人处分权进行抽象肯定的同时,又要求当事人的处分行为接受法院的职权干预。

从性质上来说,撤诉权是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不具有实体性,所以在撤诉制度中应当坚持当事人主义,在国家干预和处分原则的关系上,应当将国家干预作为处分原则的例外和补充,而不能将权力置于优于权利的地位,否则撤诉制度中的当事人处分原则就会变得空洞。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准则。

这一原则贯穿民事诉讼的始终,作为民事诉讼的一个环节,撤诉中自然也要体现该原则的精神。

原告享有起诉权,被告则享有反诉权,原告享有撤回起诉的权利,那么被告也就有撤回反诉的权利。

原告撤回起诉,并不影响反诉的进行,本诉和反诉并行不悖,各自的撤回与否并不相互牵连。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9条第1款规定:“原告只能在被告未就本案开始言词辩论前,可以不经被告同意撤回起诉。

”[1]目前学界对被告应诉答辩是权利还是义务存在争论。

笔者认为,原告的撤诉权和被告的撤诉同意权是互相掣肘,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对应性配置。

(三)程序安定原则民事诉讼是解决当事人之间民商事纠纷的一种程序,这个程序的运作应当具有安定性。

程序安定是指“民事诉讼的运作应依法定的时间先后和空间结构展开并最终做出终局决定,从而使诉讼保持有条不紊的稳定状态。

”[2]程序安定是法律基本价值的体现,秩序是法律追求的价值之一,要实现秩序,必须要求法律秩序保持安定,民事诉讼中的撤诉自然也不例外。

而撤诉就是将程序回到开始的状态,这是违背程序安定原则的。

但是民事诉讼又要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保护原告的诉权,允许其对程序进行与否进行选择,所以在撤诉制度中必须要实现诉权保护和程序安定的整合,一方面要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同时对撤诉后再次起诉进行限制,可以促使原告行使权利时经过慎重考虑,实现在保证程序安定的基础上保障当事人的处分权。

二、我国现行撤诉制度对当事人权利保护的疏漏(一)不准撤诉制度有违处分权原则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以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撤诉可能损害国家、集体、社会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为由限制当事人的撤诉权,这一方面违背了处分权原则,造成了对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损害,同时在法理上也毫无道理。

法院以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需要处理或者损害国家、集体、社会或他人的合法利益等情形为依据,断然否决当事人的撤诉权,显然混淆了审判权和行政权的界限,法院在民事审判中应该是中立、消极和被动的。

在违法行为的受害者或者控告者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要求司法途径解决前,法院不能过于主动干涉当事人的撤诉权,否则法院的审判权将取代积极的行政权和检察权。

(二)非自愿撤诉有违当事人意思自治和真实原则撤诉权是当事人诉权的一种,当事人撤诉是处分自己程序权利的行为,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志。

然而司法实践中,有些法官为了使得案件尽快结案或者出于其他目的,强行动员原告撤诉,附条件动员原告撤诉,或者采取欺骗、强迫的方法迫使当事人撤诉,这些做法是对当事人撤诉权的任意践踏,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和真实原则。

它不仅损害诉讼程序的实践功能,更为严重的是在某种程度上动摇了社会成员通过诉讼途径寻求公正的信心,造成司法机构受信任度下降,导致诉讼的低社会收益。

(三)无撤诉异议制度有违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我国民诉法将诉讼权利平等定义为一项基本原则,因此整个民事诉讼程序都要体现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精神。

而在撤诉制度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有失平等。

主要体现在被告对原告撤诉没有防御进攻手段,没有建立撤诉异议制度。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撤诉只需经过法院审查批准即可,被告只能消极地接受撤诉带来的一切后果。

从原告撤诉受法院制约的角度看,我国民事撤诉制度是典型的原告和法院之间的“单边游戏”,因为现行的撤诉制度没有考虑被告的程序利益,对于被告程序利益而言没有丝毫程序保障。

[3]从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角度出发,被告一旦花费资源进行应诉,无视他已经付出的成本而允许原告在可能重新起诉的前提下自由撤诉有悖于公正。

如果原告的撤诉过于自由,没有对立方制约,被告的程序利益极有可能受到原告任意行为的侵害。

三、撤诉制度中对当事人权利保护的改革构想(一)保障当事人的撤诉权,取消法院对撤诉行使的实质否决权在法的社会本位要求下,法院基于国家干预的原则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

但在市场经济的体制下,民事主体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市场经济赖以发展的基础,这种处分既包括在实体权利上的处分,也体现在程序权利的处分上。

撤诉仅仅是程序性问题,为了充分保证当事人在诉讼的自由意志,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就应当取消法院对等当事人撤诉的实质否决权。

《民诉法若干意见》第161条和第19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时,如果法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有违反法律的行为或者可能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法院就应当不准予当事人撤回起诉。

而判断是否存在违反法律的行为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这完全属于实质性审查的内容,而且法官还要依据自己的知识和自由裁量权进行判断,这完全属于实质性的审查权。

法律的这种制度设计,不但增加了法院的工作负担,而且导致对当事人撤诉权的旁置,说通俗点这是费力不讨好的规定。

笔者认为,法院对撤诉的实质性审查,容易剥夺当事人的撤诉权,也容易导致个别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因此要充分保证当事人的撤诉权,就必须改变现有的立法制度,将法院实质审查权改为形式审查权。

(二)充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意思自治,确保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包括两层意思,一是撤诉必须由当事人所为,二是撤诉必须出于当事人的自愿。

撤诉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诉讼行为,当然必须是他们的自愿,这一点本来是不言而喻的。

但由于撤诉权是当事人重要的诉讼权利,撤诉生效将导致诉讼终结,对于已宣告的判决或上诉撤诉后,可能出现不能重新起诉等一系列严重后果,同时,实践中也常出现迫于被告或他人的压力而非自愿撤诉的情况,有违当事人意思自治和自愿原则。

因此,在一方当事人提出撤诉申请时,法院应当告知其撤诉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且不能以职权干预当事人的撤诉行为。

笔者认为,民诉法应当对受强制或压迫而为的撤诉的效力做出规定。

(三)明确撤诉的法律后果撤诉后,诉讼消灭,原告仍享有实体权利,对此并不分歧,问题的关键是撤诉后再次起诉的问题。

撤诉后原告仍然享有实体权利,因此,只要在诉讼时效内,原告可以再次提起诉讼。

但是为了避免原告滥用撤诉权,督促其谨慎行使权利,减少对被告的侵扰,有必要对撤诉后再次起诉进行一定的限制。

在被告对案件未进行答辩前撤诉的,允许原告就同一诉讼标的,提起同样的诉讼请求,但应以一次为限,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的损失可以忽略不计的,允许原告再次起诉,也不为过分。

对于被告对案件进行了实质性的准备,进行了答辩,以及二审中撤诉的,禁止原告基于同样的诉讼标的提起相同的诉讼请求。

但是原告基于同样的诉讼标的,提起不同的诉讼请求,笔者认为法院应当受理。

现行民诉法对于当事人撤诉后再次起诉的时间和次数没有限制,应加以限制,首先对于撤诉后再起诉的时间进行限制,从法律理念上说,撤诉是当事人的权利,法院不应过多干预,“比较各国的法律,美国允许撤诉后再起诉,但从次数上加以限制,若原告对同一案件再起诉后又自愿撤销的,就不能再次起诉,英国则要求当事人在撤诉时做出以后不再起诉的允诺,对撤诉后再起诉采取以当事人同意为依据的限制。

”[4]可借鉴美国的立法经验,即原告撤诉后,并不影响再次起诉,如果原告此后又提起同样的诉讼,且有一次行使了撤诉的权利并得以同意,那么法院应做出不得再次起诉的登记,以阻止原告对同一诉讼第三次提起。

[参考文献][1]谢怀轼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7):64.[2]陈桂明.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10):2.[3]王福华.民事诉讼专题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4):277.[4]杨莹.撤诉后的在反思一种新的路径(法律教育网),网址:/news,2008-7-25.[作者简介]黄德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科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