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我省道路运输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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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30•【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4号•【施行日期】2022.03.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2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第三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第四节出租汽车客运第五节货运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第三节机动车维修经营第四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四章道路运输安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务实创新,推动道路运输业又快又好发展——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运管所

务实创新,推动道路运输业又快又好发展——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运管所

L I L U N Y A N J I U一、道路运输生产持续增长,运输结构不断优化从运输生产增长状况看,全区道路运输市场发展状况良好。

道路运输业为社会提供的运输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有明显提高。

在运力结构调整方面,车辆的技术性能和档次得到明显提升,全区所有营运班车达到中高级;普通客车已淘汰完毕,农村班线快速增加;货运企业中,部分已具备了物流企业之功能,一运、二运,客运中心和各联合体车队已逐步走上健康发展之道路;辖区维修企业以一、二类企业为骨干,三类企业补充的维修市场格局也明显提升。

二、运输管理力度增大,运输市场秩序有所好转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

综合运用年度审验质量信誉考核、违规记分等手段,加大运输市场管理力度,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在客运市场管理上,一是重点治理客运班车绕圈慢行揽客、私自涨价、站外经营等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黑车”的非法营运;二是运用综合管理手段,不断提高客运服务质量,对全体乘务人员进行培训,强制更新班车,使全区所有的营运客车全部达到中高级档次;三是充分发挥驻站监督室作用,加强对客运站的行业管理,通过督促,提高了客运站的服务水平,确保了客运安全。

在货运管理上,切实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引导企业和业户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发展高效节能、环保安全型的车辆,指导货运企业扩大经营范围。

与此同时,让联合体车队与所里彻底脱钩,确立联合体车队的市场主体地位。

三、规费、征收任务完成,行风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在规费征收工作中,坚持目标管理、奖罚兑现的方法。

同海关部门和兄弟单位进行沟通协调,创造良好的收费环境,保证征费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行风建设上,从教育和监督两方面入手,全面提高队伍素质,努力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一是充分利用学习和例会,学习党的大政方针和业务知识;二是认真落实省厅、省纠风办及市、区两级纠风、交通部门制订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和违规处理办法,所监察室和机关两个检查所负责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格处理并及时纠正;三是积极做好行风评议工作,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征求意见、自查自纠和社会评议等阶段工作,促进运政执法水平和运输服务能力的提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12.26•【文号】国办发[2011]63号•【施行日期】2011.12.2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妥善应对成品油价格大幅波动对道路运输行业的影响,合理调控运力增长,维护市场正常竞争秩序,减轻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负担,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道路运输(包括道路客货运输、城市公交和出租汽车等)是现代综合运输体系的基础,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也是重要的服务行业,在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满足城乡客货运输需求、方便人民群众便捷出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为社会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

维护正常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研究解决行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统筹道路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完善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建立健全运输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加强市场监管,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清理和规范收费,减轻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对涉及道路运输的各类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

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凡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

对按规定程序审批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过高的要适当降低。

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公平、自愿原则,并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要全面清理港口、船公司、船舶代理、货运代理、道路客货运站场、货运配载中心等针对道路客货运输司机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推进我省道路客运行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推进我省道路客运行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推进我省道路客运行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8.04.24•【字号】黑交发[2008]120号•【施行日期】2008.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推进我省道路客运行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黑交发〔2008〕120号)各市(地)交通局、省农垦总局交通局:现将《关于推进我省道路客运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关于推进我省道路客运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道路客运市场管理和经营行为,充分发挥道路客运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比较优势,促进道路客运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努力做好“三个服务”为宗旨,以规范、调整、发展为主题,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调整结构、规范市场,提高运输效率和服务水平,保持运输能力适度超前,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体系,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畅通、更安全、更便捷、更优质的道路旅客运输环境。

二、发展目标(一)总体目标到2010年,我省道路旅客运输行业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运输供给能力进一步增强,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运输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

到2015年,我省道路旅客运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公路路网建设的速度和水平相适应,逐步从数量扩张向质量提高,从粗放发展向质量效益、环保节约方向转变,使我省道路旅客运输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主导作用和衔接作用进一步增强,与其它运输方式共同构筑布局协调、衔接顺畅、优势互补、快捷方便的现代化综合运输体系。

(二)具体目标1、道路旅客运输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

修订《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出台与之相配套的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制定《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工作规范》、《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招投标管理办法》、《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市场信息采集及市场供求状况公布制度》、《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关于推进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规范化管理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

2024年道路运输工作计划

2024年道路运输工作计划

2024年道路运输工作计划一、总体目标2024年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四五”规划启动的重要一年,道路运输作为我国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继续承担着推动经济发展、服务民生的重要使命。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立足新发展阶段,围绕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的目标,制定以下2024年道路运输工作计划。

二、发展规划1. 推进运输体系建设。

加快公路、城市道路、乡村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优化道路网络结构,提升交通运输的便捷性和高效性。

2. 提升运输服务质量。

加强运输安全管理,加强道路运输和物流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加强运输市场监管,防止恶意竞争和价格垄断行为,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和合理收益。

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运输服务的数字化和智能化。

3. 推动绿色发展。

加强道路运输的节能减排工作,促进清洁能源在运输领域的应用。

加大对新能源汽车的支持力度,推动电动汽车的普及和推广。

加强环境保护和治理,减少道路运输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重点任务1. 加强运输安全管理。

加强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加强驾驶员培训和安全教育,减少交通事故发生。

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2. 提升运输服务水平。

推动实施“一路畅通”行动计划,优化运输组织和运输流程,提高运输效率和服务质量。

加强运输服务的信息化建设,提供实时、准确的运输信息,方便用户查询和交流。

3. 推动运输绿色发展。

加大对清洁能源汽车的支持力度,推动电动汽车的发展和推广。

加强能源管理和节能减排工作,推广绿色运输方式,减少运输碳排放。

4. 加强道路运输人才培养。

推动运输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道路运输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加大对优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推动道路运输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四、工作措施1. 完善政策法规。

加快道路运输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推动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交通物流降本提质增效行动计划》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交通物流降本提质增效行动计划》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交通物流降本提质增效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1.09•【文号】交运发〔2024〕135号•【施行日期】2024.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交通物流降本提质增效行动计划》的通知交运发〔2024〕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交通物流降本提质增效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11月9日交通物流降本提质增效行动计划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交通物流先导性、基础性、保障性作用,促进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经国务院同意,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系统谋划、重点施策,市场为主、政府引导,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扎实推进、务求实效,加快推进交通物流结构性、系统性、制度性、技术性、综合性、经营性降本提质增效,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到2027年,交通物流降本提质增效取得显著成效,社会物流总费用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力争降低至13.5%左右。

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主骨架更加完善,基础设施联网补网强链深入推进,运输结构持续优化,全国铁路货物运输周转量较2023年增长10%左右,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15%左右,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改革等取得重大突破,多式联运“一单制”、“一箱制”加快推广,货运组织效率大幅提升,培育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领军企业,交通物流对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支撑作用更加突显。

二、提升与产业发展适配性,推进结构性降本提质增效1.加快建设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

以联网补网强链为重点,适度超前加快规划建设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主骨架。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航运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航运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航运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01•【字号】泉政办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航运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办规〔202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2号)、《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大力推进海运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交水发〔2020〕18号)和《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交水发〔2023〕173号)要求,持续推动我市航运业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鼓励新增优质运力(一)新增自有运力奖励。

航运企业新增(不含省内过户)船龄在10年以内、自有并合法经营的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船舶,且该船舶落户前未被列入海事部门“重点跟踪船舶”和“协查船舶”的,承诺在企业连续运营5年以上,按每载重吨分层级给予奖励。

其中,5万载重吨以上的,每载重吨奖励110元;2万至5万载重吨(含)的,每载重吨奖励105元;5000至2万载重吨(含)的,每载重吨奖励100元。

新增船舶取得船检机构绿色生态船舶附加标志的,每载重吨奖励标准增加5元。

船龄在6个月(含)至5年以内的,每载重吨奖励标准降低5元;船龄在5年(含)至10年以内的,每载重吨奖励标准降低10元。

(二)新增光租运力奖励。

从省外(含境外)光租的船舶,且落户前未被列入海事部门“重点跟踪船舶”和“协查船舶”的,船龄在5年以内的船舶按每月每载重吨1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船龄在5年(含)至10年以内的船舶按每月每载重吨0.5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吉林省道路客运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吉林省道路客运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吉林省道路客运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25•【字号】吉政办发〔2021〕2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吉林省道路客运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吉政办发〔2021〕2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交通强国建设纲要》(中发〔2019〕39号)和《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中发〔2021〕5号)精神,紧紧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动乡村振兴,构建人民满意的道路客运出行服务体系,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全省道路客运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交通强国战略、东北振兴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以创新为手段,以改革为动力,以发展为目标,以满足道路客运市场需求为切入点,不断激发市场活力,不断提升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服务水平,建设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道路客运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按照“市场运作、政府主导、部门推动、机制保障”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道路客运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优化运输组织结构,大力推进道路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和定制客运服务,持续提升道路客运服务水平,强化事前准入和事中事后监管,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

(三)发展目标。

城乡客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持续提高,道路客运服务质量显著改善,基本建成安全、可靠、经济、高效、衔接顺畅、服务优质的道路客运服务体系,形成公交化运营为主、定制客运为辅、班车客运为补充的多元化服务方式;客运站转型升级为集客运站服务、旅游服务、物流服务、商业服务等多元经营的服务平台;推进传统燃油客车向绿色低碳装备转变,助力实现2030年碳达峰和2060年碳中和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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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我省道路运输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讨论稿)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根据省委开展“思想大解放、促进大发展”的部署,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交通部《关于促进道路运输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交通业的若干意见》,促进我省道路运输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当前我省道路运输市场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坚持以“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总揽全局,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战略部署,坚持路运并举方针,加快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充分发挥道路运输业的比较优势,进一步提高我省道路运输业的运输供给能力、安全监管能力、农村道路运输发展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市场监管能力。

不断完善与其它运输方式的有效衔接,努力构建多层次和普遍服务的城乡一体化道路运输网络,促进综合运输体系形成,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于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推进道路运输业实现结构合理、安全高效、节能减排、科技先导、市场规范、诚信优质和路站运协调发展的总体目标。

二、发展大交通,构建一体化道路运输网络(一)加快综合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多种运输方式之间的无缝衔接。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从发展大交通的战略角度出发,将道路运输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纳入当地综合交通运输的发展规划统筹考虑。

今后一段时期要重点抓好中心城市综合换乘枢纽,以及火车站、机场和港口的配套汽车客运站建设,完善现有客运站场的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出租车和地铁等公共交通配套,方便旅客安全出行和换乘;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客运基础设施的资金扶持力度。

在“十一五”期间,省厅将汽车站场专项建设补助资金重点向农村客运站予倾斜,其中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中心镇客运站(四级以上)的补助标准由原来的60万元提高到150-200万元,普通乡镇(五级客运站)提高到100万元。

各地要切实加快偏远山区和农村客运的基础设施建设,重点突出中心乡镇客运站和行政村候车亭建设,完善农村未端客运网络,促进农村客运发展,方便农民出行;要在货运站场规划建设中积极引入现代物流理念,根据本地区的港口、铁路货运站和产业布局,打破区域限制,合理科学规划站场,在全省范围内形成布局合理、衔接顺畅的物流网点。

(二)提高运输组织水平,构建互相衔接的运输网络1、全力推进农村客运区域化经营体系建设。

(1)开展农村客运区域经营试点。

按照《广东省交通厅关于推进农村客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交运[2008]57号)的要求,初定肇庆、云浮、韶关和茂名市选择部分县(区)开展农村客运区域经营试点工作,在试点县(区)以县通镇客运班线作为发展农村客运的基础,分区域将县通镇客运班线与通村班车结合起来实施区域经营,形成一个区域一个公司经营的模式。

原县通镇客运班线经营者可优先选择开展区域经营,对现有运力进行整合;原县通镇客运班线经营者放弃从事区域经营的,可通过招投标等方式许可新的经营者从事农村客运区域经营。

引导现有农村客运个体经营业户通过股份制改造、联合、兼并和重组等多种方式积极进行公司化改造,参与农村客运区域经营。

(2)构建农村客运网络体系。

积极构建县到镇和镇到村两级农村客运网络体系。

在农村客运区域经营基础上,以乡镇农村客运站场为依托,由区域经营公司合理组织安排县通镇和镇通村班车的班次,实现县到镇和镇到村两级网络的无缝衔接;切实做好农村客运班车和干线客运班车的衔接工作。

除少数人口较多,确有需求的中心镇以外,将在乡镇发车的省际、市际客运班车尽可能集中到县(区)主枢纽站场发车,通过两级农村客运网络实现农村客流的相对集中,既提高农村客运的经营收入,又提高干线班车的经济效益。

(3)全力扶持农村客运发展。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要求,争取农村客运比照城市公交客运政策,给予规费减免、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切实减轻农村客运经营者负担。

各地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对农村客运站场的建设用地、税费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全面促进当地农村客运发展。

2、构建城乡一体化公共交通网络体系。

(1)优先发展城市公交。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先优规划、发展和布局城市公共交通,逐步形成以大运量快速交通运输为骨干,常规公共交通为主体,出租汽车等其他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

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对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扶持;对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社会福利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定期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对符合《规划用地目录》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

要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科研投入,鼓励使用绿色环保公交车和出租车。

要有序开放城市公共交通市场,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形成国有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格局,切实为人民群众出行服务。

(2)大力推动短途公路客运班车向公交化模式运行转变。

随着我省各地城市化进程加快,城乡居民通勤式出行需求不断增长,原有短途公路客运班车的运行模式已不适应社会需要。

因此,决定试行“公交化班车”。

公交化班车是指以等级客运站(含乡镇简易客运站)为起讫站点,班线距离在50公里以内,按城市公交模式运行,在城区以外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设置的专用候车亭和招呼站上下旅客的客运班车。

公交化班车可选用城市公交车型,按照公安交警部门核定的载客量配载旅客。

公交化班车首先在珠江三角洲地区试行,取得经验后再向其它地区逐步推广。

(3)理顺城市公交和短途区域客运班车的功能和运行区域分工。

在保证两者结构基本合理的基础上,引导城市公交下乡和农村客运班车进城,实现城市公交和短途客运班车无缝衔接,逐步构建城乡一体化公共交通网络。

3、完善干线客运网络体系(1)明确干线客运网和短途区域客运网的功能定位。

省际、市际和县际干线客运班线主要服务于客运班线起讫地节点之间的旅客出行,其经营模式应以直达班车为主,原有的普通班车也应逐步向直达班车过渡,班车可在节点范围内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客运站场或配客点上下旅客,并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开展高速公路服务区旅客中转业务,充分发挥干线客运班线的“大动脉”作用;短途区域客运班线主要服务于区内群众和广大农民日常出行,其经营模式应以普通班车或公交化班车为主,可在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路边候车亭或招呼站上下旅客,起到为干线客运班线聚集客源作用,体现“微循环”的作用。

(2)开展客运班线特许经营试点。

选择部分运力相对过剩,竞争激烈,而条件又相对较为成熟的干线市际客运班线,通过捆绑、股份制改造和成立独立法人线路公司等方式,减少经营主体,由交通主管部门许可实行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企业必须作出相应的特许服务承诺,并由交通主管部门监督施行。

在特许经营期内,交通主管部门将不再许可新的经营主体从事该客运班线经营。

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全面推行。

4、加快综合物流网络体系建设。

由省道路运输协会牵头,继续支持道路客运班车快件货运业务的发展,加快行业整合力度,推行专业物流公司统一经营管理;要以发展快递物流为突破口,推进全省物流业的快速发展;要依托枢纽港口、机场和火车站,加强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协调、衔接和配套服务,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多种运输方式发展综合物流,降低物流成本,为我省国民经济发展服务。

三、加快结构调整,提高道路运输可持续发展能力(一)鼓励道路运输企业进行产权结构调整和经营模式创新。

支持和引导国有、集体道路运输企业股份制改革。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政策支持,推动道路运输企业改制工作,逐步增加道路运输行业民营资本和股份制的比重;鼓励道路运输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优势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创立品牌,切实提高竞争力,支持企业通过跨地区收购、兼并和招投标等方式异地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实现地区性企业向全省性企业转变。

对通过兼并、联合、重组方式取得一条干线客运班线51%以上运力的企业,省厅将试点优先许可该企业在该客运班线上实行特许经营,企业可按规定在特许经营的客运班线上主自调节运力投放和开行班次。

(二)推进运力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1、合理调控市际客运班线运力增长。

现已开行的市际客运班线年平均实载率低于60%的,原则上不再新增运力,确需新增运力的,优先许可给运力占该班线总运力的30%以上的原主要经营者。

2、适度增加农村客运运力投入。

为基本实现2009年全省所有行政村通客车的目标,各地在坚持企业化经营和实行区域经营的前提下,对农村客运运力增长不作数量限制,农村客运经营者在区域经营范围内可自主调节增减运力;毗邻市毗邻县间农村客运线路由两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共同规划发展,实行许可报备制度。

3、合理控制旅游包车新增数量。

针对近年来旅游包车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为期2年的旅游包车专项整治工作,其间将暂停新增旅游包车,并进一步明确旅游包车的界定和调整发展规划,规范旅游包车运行管理。

整治工作完成后,再以招投标为主要方式恢复旅游包车许可。

4、应对轨道交通发展开展客运班线调整。

“十一五”期间,我省轨道交通将大发展,其中环珠三角地区轻轨和厦深铁路客运专线的建设正在抓紧进行之中。

上述轨道交通开通后,将对我省道路运输市场运力布局带来重大影响,部分市际客运班线将出现运力大量过剩情况。

为及早应对这一问题,省厅将相应开展市际客运班线跨节点调整工作:(1)优先将过剩的市际客运班线运力调整为轨道交通接驳班线;(2)市际客运班线可在原起点地级市范围内跨节点调整班线起点地,在全省范围内跨节点调整班线终点地;(3)高类别客运班线可调整为低类别客运班线,但低类别客运班线不得调整为高类别客运班线;(4)市际客运班线不得跨节点调整到省厅已通过招投标投放运力的市际客运班线或特许经营线路上;(5)市际客运班线跨节点调整的,需经调整后班线起讫地县(区)、市两级交通主管部门同意;(6)市际客运班线跨节点调整前,需在网上进行公示,对调整班线原经营者提出合理反对意见,且调查属实的,不予批准。

5、调整道路货运市场运力结构。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道路货运市场变化,推荐合理的技术装备车辆,积极鼓励道路货运车辆更新改造,引导使用集装箱车辆、箱式车辆、大运量甩挂运输车辆等,使货运车辆整体技术结构进一步优化,油耗进一步降低,排放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引导传统道路货运业向现代物流业转变。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大培育专业物流龙头企业的力度,逐步取消对物流企业经营范围的限制,鼓励运输、仓储、配送、货运代理,多式联运企业通过参股、兼并、联合、合资等多形式进行资产重组,扩大经营规模,逐步培育成服务水平高、竞争力强、跨所有制跨区域的大型专业物流企业,形成以大型企业为主导、中小企业和个体运输为补充的货运市场体系;要加大信息技术的开发利用,通过物流平台,减少货物装卸次数和配载时间,提高运输效率,降低物流成本;要按照易燃、易爆、腐蚀性强和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运输技术要求高、专业性强的特点,大力发展危险品专业运输企业,制定危险品货物分类、检测、包装标准和储运规则,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发展危险品专用设施和专用车辆,逐步建立完善的危险品货物运输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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