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历史与发展
中国知识产权法的历史发展

中国知识产权法的历史1、1980年3月3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递交加入书,6月3日生效,中国成为该组织正式成员2、1982年8月23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3年3月1日施行,1993年2月22日第一次修订,1993年7月1日施行,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2001年12月1日施行2002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公布,2002年9月15日施行3、1984年3月12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5年4月1日施行,1992年9月4日第一次修订,1993年1月1日施行,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订,2001年7月1日施行。
2008年12月27日第三次修正,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公布,2002年9月15日施行4、1985年3月19日,加入《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5、1989年10月4日,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6、1990年5月25日,在《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上签字,成为首批签字国之一7、1990年9月7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1年6月1日施行,2001年10月27日第一次修订,同日施行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公布,2002年9月15日施行8、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通过《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10月1日施行。
2001年12月20日重新公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2年1月1日施行。
9、1992年1月17日,中美签署《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10、1992年7月25日,《伯尔尼公约》在中国生效11、1992年10月25日,《世界版权公约》在中国生效12、1993年4月30日,《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日内瓦公约》),在中国生效13、1993年9月2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4年1月21日施行14、1993年9月13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参加专利合作条约(PCT)(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加入书,1994年1月1日,中国正式加入15、1994年5月5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参加《商标注册用商品或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尼斯协定》)的加入书,1994年8月9日,成为该协定的成员国16、1995年7月5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95年10月1日施行,2003年11月26日修订,2004年3月1日施行17、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公布,1997年10月1日施行1999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公布,同日施行1999年8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公布,同日施行18、2001年3月28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9月18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公布,2001年10月1日施行19、2002年2月4日,《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公布,2002年4月1日施行20、2004年8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公布,2005年1月1日施行21、2004年10月20日,《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公布,2004年12月1日施行22、2004年12月28日,《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公布,2005年3月1日施行23、2005年4月30日,《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公布,2005年5月30日施行24、2006年5月18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公布,2006年7月1日施行。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
3、专有性 、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权利,他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 特点。 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占有,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得到严格的保 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 产品;(主要是指仿制、假冒或剽窃)。 对同一项知识产权,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 存。
知识产权法
3、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 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 第一,权利的对象或标的不同。 第一,权利的对象或标的不同。 物权的对象是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其他实在存在的物理上的“ 物权的对象是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其他实在存在的物理上的 “物”。 知识产权的对象则是不含物质实体的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是客观 存在,却是非物理的虚拟的“ 存在,却是非物理的虚拟的“物”。 第二,物权与知识产权虽然同为绝对权利,但是在独占性、 第二,物权与知识产权虽然同为绝对权利,但是在独占性 、专有性 和排他性上,知识产权显然要弱于物权,物权人对物的占有、使用、 和排他性上,知识产权显然要弱于物权,物权人对物的占有、使用 、 收益和处分,只要不侵害他人的利益, 收益和处分,只要不侵害他人的利益,不危及社会公众和国家的利 不违反公认的社会公序良俗, 益 ,不违反公认的社会公序良俗, 其为这些行为的权利是绝对的和 排他的。 排他的。 但是知识产权人,对其智力成果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行为, 但是知识产权人,对其智力成果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行为, 除了要考虑和遵循与物权人行使物权的相同约束条件之外, 除了要考虑和遵循与物权人行使物权的相同约束条件之外,法律还 明确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制度。 明确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制度。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 知识产权的范围在《世界知 知识产权的范围在《 识产权组织公约》 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对知识产权范围的界定最有代表性:
第一章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和发展

第四节 知识产权的基础问题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 1.《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
“知识产权”包括有关下列项目的权利: -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 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 - 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 - 科学发现, - 工业品外观设计,
第四节 知识产权的基础问题
- 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 - 制止不正当竞争, - 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 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 版权和相关权利 - 商标 - 地理标识
1 第一节 知识产权制度的发生
一 、 知识产权制度在西方的发生 (一)进程 1623年,英国,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即《垄断
法规》(The Statute of Monopolies) 1709年,英国,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即《安娜
法令》(The Statute of Anne) 1857年,法国,世界上第一部商标法,即《关于
第四节 知识产权的基础问题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传统的 文学艺术产权和工业产权的两分法逐渐变得模糊, 某些处于中间状态的客体对象开始出现,如汽车的 外观设计。
新型的智力活动成果不断涌现,尤其是发生在生 物工程技术、遗传基因技术和植物新品种等领域的 科技新成果,为知识产权的基本类型的发展增添了 新的内容。
第四节 知识产权的基础问题
- 工业设计 - 专利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 - 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 - 对协议许可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第四节 知识产权的基础问题
(三)知识产权的类型 广义:上述两个国际条约所确定的知识产权的 范围可以说涵盖了目前知识产权的全部内容。 狭义:知识产权仅包括著作权(作者权或版权 )、专利权和商标权等三项内容。而根据功用标准 ,还可以再把狭义的知识产权分为两类,即文学艺术 产权和工业产权。文学艺术产权主要是满足人类的 精神需求或者审美需求;工业产权主要是满足人类 的物质需求或者说对实用的追求。
知识产权法学概述

(三)新中国知识产权法 1、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后 198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经1992年、2000,2008年三次修正; 1992年、2000,2008年三次修正; 2、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后 198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经1993年、2001年两次修正 1993年、2001年两次修正 3、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后经2001,2010年修订; 后经2001,2010年修订; 4、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 1993年 法》
(二)北洋政府与国民党时期的知识产权法 1、1944年《专利法》——我国历史上第一 1944年 专利法》——我国历史上第一 部专利法; 2、1923年《商标法》44条及细则37条—— 1923年 商标法》44条及细则37条 我国真正付诸实施的第一部商标法。 3、1915年北洋政府《著作权法》及1928年 1915年北洋政府《著作权法》 1928年 国民党政府《著作权法》 国民党政府《著作权法》。
中国
被
知识产权
悲莫悲兮生别离
乐莫乐兮新相知
(四)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趋势 1、新国际贸易体制与知识产权制度的 国际化。 2、新技术革命与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 。 3、新民事立法浪潮与知识产权制度法 典化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一、概述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是指自然人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1 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 2、对象主要是财产关系 3、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 (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 (industrial designs) ,即外观设计权; ,即外观设计权; (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 (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 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 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trademar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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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01
促进创新
保护创新者的权益,激发人们的创新热情,推动科技进 步和社会发展。
02
维护市场秩序
防止不正当竞争和侵权行为,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 者利益。
03
提高国家竞争力
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是衡量一个国家创新能力和综合 国力的重要指标。
知识产权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
知识产权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 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而逐渐完善。
著作权具有独占性、时间性和地 域性等特点。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包括文学 、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 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
成果。
著作权的取得与内容
著作权的取得方式包括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两种。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其中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 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 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商标注册人享有排他的使用权,禁止他人 未经许可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
时效性
地域性
商标权有一定的保护期限,需要定期续展 才能维持权利。
商标权只在注册国或地区有效,具有严格 的地域性。
商标权的注册与保护
申请
审查
公告
注册证颁发
商标保护范围
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 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商标局对申请进行形式 审查和实质审查。
侵权行为
救济措施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权利人可 以采取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和刑事救 济等措施进行维权,包括要求停止侵 权行为、赔偿损失等。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盗窃、利诱 、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以及违反保密义务等。
06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与变革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与变革作者:夏辰旭来源:《人民论坛》2013年第14期【摘要】知识产权制度是近代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
早在18世纪初,西方国家就有了内容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此后世界各国相继建立了各自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2008年6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颁布,标志着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迈入了战略主动的新阶段。
它是我国知识经济高速发展的客观内在需要。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历史发展变革回顾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110年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到,与欧洲发达国家的发展模式不同,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经历了由“逼我所用”到“为我所用”,由被动移植转变为主动利用的巨大转变。
结合具体的历史背景,笔者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初体验:帝国主义殖民施压,法令条文形同虚设清朝末年,清政府实施新政,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萌芽初现。
在1898年“戊戌变法”中,诞生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利法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然而其后不久便成了政治运动的殉葬品。
此后,清政府又制定了《商标注册试办章程》(1904年)和《大清著作权律》(1910年)等法令。
然而,作为帝国主义强力施压的结果,这些法令所保障的利益主体也就不言自明了,因此至民国初年这些法令也就被终止了。
①此后的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先后制定了《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等,由于是直接照搬外国的法律,因此都没有产生什么积极影响。
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方面起步时间较晚,且大多受到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外力强加的影响,其法律建设与实施的物质基础及社会环境等客观条件并不相符,因此,基于这样的前提建立的法律很难符合其自身发展的需要,其法律效用也很难体现。
萌芽:贸易合作陷僵局,知识产权显关键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曾制定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行政规章,比如,1950年政务院批准施行《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和《保障发明权和专利权暂行条例》,1963年颁布了《商标管理条例》和《发明奖励条例》等,然而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我国并没有一部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制度来保护知识产权。
从历史角度看知识产权的发展与演变

从历史角度看知识产权的发展与演变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简称IP)是指人们在知识创造、科技发明、文化创意等方面所产生的成果所享有的法律和经济权益。
知识产权的概念不是今天才出现的,它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逐渐形成并演变。
本文将从历史的角度出发,探讨知识产权在不同时期的发展与演变。
一、古代时期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在古代社会中,知识产权的概念尚未被明确界定,但人们已经开始尝试保护自己的创造成果。
在古埃及时期,法老们就设立了专门负责保护技艺的机构,他们认为技术的传承对于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
同时,在古希腊时代,有一些城邦为了鼓励科技和艺术创新,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保障了创作者的权益。
二、中世纪时期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在中世纪的封建社会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虽然欧洲某些城市开始兴起世袭商行,但仍存在违反知识产权的行为。
当时人们在学术界和商业界的创新成果并未得到充分的保护,这也限制了知识的传播和创新的推动。
三、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随着工业革命和科技进步的到来,人们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9世纪末,多个国家开始制定相关法律来保护创新成果。
1883年,巴黎公约的签署标志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立,各个国家开始形成了自己的知识产权法律。
这一时期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主要包括专利制度、商标制度、版权制度等。
四、现代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
互联网的出现使得知识的传播空前迅速,但同时也带来了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
盗版、侵犯专利权和商标权等问题成为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的焦点。
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纷纷采取行动,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推动知识产权国际合作。
五、未来知识产权的趋势与展望未来,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的不断涌现,知识产权保护将面临更多新问题。
比如,如何保护人工智能产生的创新成果,如何平衡创新和社会利益的关系等。
这些问题需要全球各方共同努力,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法力度,建立一个更加公正、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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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知识产权的性质及在民法中的地位
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对于知识产权的性质,各国 主要有下列观点: (一)无形财产权说
此理论依据自然法学说建立,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 权,因此根据“天赋人权”的思想,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二)智慧财产权说
各国专利局对申请的行政监督大体上可以分为 两种:登记制与审查制。
专利权有一定的有效期间。最通用的办法为规 定自申请之日起多少年之后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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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专利权的保护
(一)保护范围的确定 专利的权利要求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但是在确
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各国有不同的解释原则。 1.周边限定原则。 2.中心限定原则。
专利侵权的救济各国基本一致,即为申请禁令、损害赔偿、交出利 润、交出或销毁侵犯专利权的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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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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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法概述
商标是用来区别某一特定的制造商或商人的货物与其 他制造商或商人的货物的标记和符号。
在美国、英联邦国家和地区以及某些大陆法系国家, 商标法是不公平竞争法的一部分。而在绝大多数大陆法系 国家,保护商标、对付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商标的办法是遵 照法律规定申请商标注册。
对新的技术产生的权利的保护上面,大陆法系通过司 法解释完成对新的权利的保护,而英美法系则通过扩大权 利保护的目录完成,即直接通过立法完成。
表现在具体立法上,大陆法系的每一次立法可以保持 很长的时间,因为通过法律解释足以实现对新权利的保护。 而英美法系的立法对于新技术的挑战,更多的通过修订法 律或新的立法实现。
是指该权利是由创造性思维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三)顾客权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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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历史与发展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它是保护知识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以下是知识产权的历史与发展:
1. 古代:早在古代,人们就开始意识到对创作成果的保护的重要性。
例如,古埃及法律就规定了对文字、艺术品和建筑的保护。
2. 工业革命前:随着印刷术的发明和商业活动的增加,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需求进一步增强。
14世纪的英国制定了第一部版权法,用于保护书籍的作者权益。
3. 工业革命时期: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发明家们为了保护他们的创新而寻求法律保护。
最早的专利法规出现在17世纪的英国,它们通过授予专利权的方式保护发明家的创造。
4. 国际合作:20世纪初,国际社会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并出台了一系列国际公约。
其中最有影响力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立于1970年,旨在促进全球知识产权保护和合作。
5. 知识经济时代: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全球经济的转型,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变得更加突出。
知识产权不仅限于专利和版权,还包括商标、工业设计和商业秘密等。
6. 互联网时代:互联网的兴起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
新的挑战。
数字化媒体的传播使得知识产权的盗版和侵权行为变得更加普遍。
国际社会通过制定法律和技术手段来应对这些问题。
总的来说,知识产权的历史与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但在工业革命和现代化过程中得到了更加系统和完善的保护。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将继续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