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要求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要求

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2. 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技术。

3.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此外,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野生动物得到适宜的驯养繁殖,同时保护野外种群资源,促进物种保护和科学研究的进行。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审核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审核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二、申报材料(一式四份) 1.申请单位或个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3.《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4.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5.野生动物来源证明材料(双方供货协议); 6.供货方在有效内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利用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并经该单位加盖公章确认; 7.供货方企业营业执照(附企业法人身份证明); 8.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场所的基本情况及设施的报告(包括驯养繁殖的固定场所、笼舍、隔离墙、隔离网等面积、规格及安全性说明和照片); 9.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及资金、人员、技术保证、饲料来源等情况; 10.驯养繁殖场所的土地使用权或租赁合同证明(房产证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1.资金储备证明(如:银行存款复印件等); 12.如申请单位尚未在工商局登记注册(没有公章),以上材料需要申请单位盖章的,由申请单位负责人亲笔签名; 13.《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 54种名录》以外的物种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办理程序 申请——林业站受理——审核材料——现场核实情况——上报省林业局 四、市本级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的审核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二、申报材料(一式四份) 1.欲从事上述活动单位的申请文件和正确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或“国家濒管办ΧΧ办事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审批表”,同时附具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贸合同和报关单复印件;以及进出口目的的书面说明材料; 2.CITES证明或产地证明(进口、再出口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需提交原出口国CITES部门核发的出口许可证或相关文件;进口、再出口《公约》附录Ⅰ所列物种 [不含人工繁殖(培植)所获以及《公约》规定予以豁免的标本],还需提交原出口国《公约》管理机构出具的同意出口(再出口)的函件;出口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需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地证明书;引进国外种源的,需提交由省级或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引种审批单》和《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出口含野生动植物成份的中成药或保健品的,需提交省级以上医药主管部门批准的中成药成份表和外包装说明); 3.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个人携带进出口者提供个人申请、身份证、护照、购物凭证。 4.申请“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许可的必须提供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关于申请该许可必须提供的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林业站受理——审核材料——现场核实情况——核发产地证明书(上报省林业局) 四、市本级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1991年1月9日林业部公布根据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根据2015年4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修改) 第一条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加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工作,维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以下简称《驯养繁殖许可证》)。没有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所称驯养繁殖,是指在人为控制条件下,为保护、研究、科学实验、展览及其他经济目的而进行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 (一)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二)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技术; (三)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批准发放《驯养繁殖许可证》: (一)野生动物资源不清; (二)驯养繁殖尚未成功或技术尚未过关; (三)野生动物资源极少,不能满足驯养繁殖种源要求。 第五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由林业部统一印制。 第六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政策和法规,关心和支持野生动物保护事业; (二)用于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来源符合国家规定; (三)接受野生动物的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建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档案和统计制度; (五)按有关规定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第七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进行驯养繁殖活动。需要变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应当比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2个月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需要终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活动的,应当在2个月内向原批准机关办理终止手续,并交回原《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八条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需要从野外获得种源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林业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利用其驯养繁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湖北省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鄂林护驯繁字号 经审核,允许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特发此证。 (准许驯养繁殖种类见副本)发证机关 年月日

湖北省 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鄂林护经字号 经审核,允许经营——————————————————野 生动物。特发此证。 (准许经营动物种类见副本)发证机关 年月日

湖北省 森林植物检疫登记证 鄂森检字第()号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符合检疫签证条件,特发此证。 报检单位(个人): 经营地址: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称: 有效期: 发证机关: 年月日

湖北省 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 鄂森检字第()号 受检单位(个人)——————————检疫结果: 经检疫检验,上列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中未发现发现森林植通讯地址———————————— 物检疫对象、补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森林病、虫,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称————————— 数量————————————检疫合格。 产地检疫地点:———————————— 预定起运时间:————————————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发证机关: 年月日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许可证号:()第号 经营者负责人 地址:经营地点 有效区域经营方式 经营种类 有效期至年月日 发证机关签章 发证日期年月日

湖北省木材加工许可证 鄂林资木加证字第号 企业名称:加工产品: 企业地址:木材来源: 法定代表人:年木材用量: 经济性质:有效期限: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 印制机关钢印:发证机关(盖章): 发证日期:年月日 湖北省林业局印制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及其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完整版

玉溪市江川区林业局 2017年7月30日发布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及其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完整版) BSZN-014700—2016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及其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玉溪市江川区区域内需要驯养繁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 (2)有适宜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设施; (3)具备与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4)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 (2)没有适宜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设施; (3)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没有合法来源渠道的。 二、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2次修正)第十七条:“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第二十二条:“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3、《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1996年11月19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扶持办法,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须按下列规定申请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由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野生动物谱系档案。”第十三条:“经营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凭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经营驯养繁殖的其他野生动物的,必须经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缴纳资源保护管理费。” 4、《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七轮取消和调整市级部门行政审批管理项目的决定》(玉政发〔2012〕166号)附件2第3项:“项目名称: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项目类别:行政许可,下放后实施主体: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玉溪市江川区林业局。 四、审批条件 1.准予批准条件: (1)遵守《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列》相关规定。 (2)有适宜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设施; (3)具备与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4)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材料不齐全; (1)违反《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列》相关规定的; (2)没有适宜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设施; (3)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没有合法来源渠道的。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江川区林业局林政股 地址:江川区大街街道文祥街1号 六、申请材料

内蒙古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管理,积极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内蒙古自治区重点(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回养繁殖许可证(以下简称(驯养繁殖许可证))。本办法所称驯养繁殖,是指在人为控制条件下,为保护、医研究、科学实验、观赏及其他经济目的而进行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第二条申请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资金、固定场所以及相应的设备; 2.具有与所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相适应的饲养人员、技术工管理人员和兽医等条件; 3.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第三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的旗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附件一)或《内蒙古自治区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许可证申请表》(附件二),并互提供有关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场所、设施、种类、数量、资金、人员和技术等的情况报告。 第四条申请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旗县、盟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自治区林业厅审核后,报林业部审批;申请驯养繁殖国家二级、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旗县、盟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自治区林业厅审批;申请驯养繁殖国家和自治区公布保护的有益的、有重要科研和经济价值的以及其它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旗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盟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林业厅备案。 第五条(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由林业部统一印制。《内蒙古自治区。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内蒙古自治区。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由自治区林业厅统一印制;有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第四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审核填制后,交最初接受申请的旗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旗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每年六月十五日到三十日主动到盟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年检一次。逾期不检的除罚款外,按规定收缴滞纳金,超过一个月不检的,《驯养繁殖许可证)自动失效,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条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同时申请办理(内蒙古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第七条因教育、科研、展览等需要而建立的非经营性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或动物园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一般不得出售、转让或用于动物交换,确因疾病、伤残、自然淘汰、种源交换、更换血统或其它特殊情况,需屠宰、出售。赠送、交换的。按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对应上报旗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进行繁殖活动,需要变更驯养繁殖种类的,须向原批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严格的驯养繁殖档案,新增的(经批准捕捉、购买或繁殖等)要建档;淘汰的(自然死亡、意外死亡或经批准宰杀出售等)要注销档案,并附淘汰原因和有关情况报告。除意外

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随着人类对自然环境的不断影响和破坏,许多水生野生动物面临着生存的威胁。为了保护这些珍贵的生物资源,并促进其可持续发展,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应运而生。本文将探讨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重要性。 一、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水生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受到环境变化、气候变化、人类活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它们的生存环境受到了极大的威胁。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实施,使得合法的人工繁育机构可以获得许可,对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合理的繁育、保护和管理。通过人工繁育技术,可以增加水生野生动物的数量,扩大其分布范围,为其提供更好的生存环境。 二、规范人工繁育行为 在没有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情况下,一些非法机构可能会利用水生野生动物进行非法繁育和交易,这不仅会对这些动物造成伤害,也会破坏生态平衡。而有了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合法的人工繁育机构就可以得到认可和监管,从而规范了人工繁育行为。

这不仅可以保障水生野生动物的权利,也可以防止非法交易的发生。 三、促进可持续发展 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实施,不仅有利于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也有利于促进可持续发展。通过人工繁育技术,可以增加水生野生动物的数量和分布范围,为生态系统的平衡和发展做出贡献。同时,合法的人工繁育机构也可以通过技术转让、产品销售等方式获得经济收益,从而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四、结论 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通过许可证的实施,可以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规范人工繁育行为,促进可持续发展。为了更好地发挥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作用,我们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加强监管力度、提高技术水平等措施,确保许可证的实施效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这些珍贵的生物资源,为生态系统的平衡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长江流域,这片广袤的土地孕育了丰富的生物多样性,为无数水生野生动物提供了家园。然而,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张,许多珍稀物种正面临严重的生存威胁。本文将探讨长江流域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保

鹦鹉驯养繁殖许可证流程

鹦鹉驯养繁殖许可证流程 鹦鹉驯养繁殖许可证流程详解 1. 引言 鹦鹉作为一种受人们喜爱的宠物,其驯养繁殖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本文将详细介绍鹦鹉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流程及注意事项,以帮助读者全面了解申请这一许可证的过程。 2. 什么是鹦鹉驯养繁殖许可证 鹦鹉驯养繁殖许可证是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的,用于监管鹦鹉驯养繁殖活动的许可证件。申请该许可证的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在一定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3. 申请条件及流程 3.1 申请条件 在申请鹦鹉驯养繁殖许可证前,申请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申请人应当具备相应的鹦鹉驯养知识和技术,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申请人

需要有一定的场地和设施,以确保鹦鹉得到适宜的生活环境;申请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能够承担养殖所需的成本和风险;申请人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当地环境保护和动物保护的要求。 3.2 申请流程 申请鹦鹉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第一步,准备申请材料。申请人需要准备唯一识别信息明、鹦鹉驯养知识和技术证明、场地和设施证明、经济实力证明等相关材料。这些材料需要真实有效,以确保申请的可信度。 第二步,填写申请表格。申请人需要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申请表格,按照要求填写申请信息,并附上相应的材料。 第三步,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需要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和相关材料提交给相关管理部门或指定的办事处。 第四步,等待审批。相关管理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一般情况下,审批时间在一个月左右。期间,申请人需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并及时提供所需的补充材料。 第五步,领取许可证。如果申请获批,申请人需要到相关管理部门办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 育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林业局 •【公布日期】2019.05.21 •【字号】林法〔2019〕51号 •【施行日期】2019.05.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 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林业主管部门: 《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省林业局2019年第1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林业局 2019年5月21日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加强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内从事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单位和个人,除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以外,应当依法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没有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活动。

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人工繁育许可证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和《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分别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林业局统一印制。 人工繁育许可证由作出行政许可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领取人工繁育许可证: (一)野生动物的种源来源合法; (二)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 (三)有与野生动物习性相适应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 (四)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五)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按下列规定,申请领取人工繁育许可证:(一)人工繁育国家重点和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人工繁育省二级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县(市、区)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对申请的材料进行审核、勘验。

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需要提供的材料

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需要提供的材料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办理过程 一、许可证核发单位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由国家林业局核发。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由省林业厅核发。 二、许可证申领需提交的材料(一式八份) 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3、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者材料; 4、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包含引种协议书或者意向书、有效批准文件、进出口证明书、收容救护处理文书等; 5、证明其对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者材料; 6、驯养繁殖所需资金来源证明; 7、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 8、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总体规划,及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材料; 9、申请驯养繁殖的各类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 10、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原有驯养繁

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与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与有关批准文件。 三、呈报材料程序 申请人务必向所在农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农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实,提出书面意见后报分局林业局,分局林业局对所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书面意见报给总局林业局,最后由总局林业局上报省级林业厅进行审核、报批。 四、养殖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为配合《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实施,我国还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要紧包含:《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林业部关于实行特许猎捕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林业部关于加强鸵鸟养殖业管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等等。 此外,我国还加入或者签订了一些有关的国际公约与协定。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林业局 •【公布日期】2013.03.28 •【字号】苏林规[2013]1号 •【施行日期】2013.03.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 正文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林规〔2013〕1号) 各市林业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林业局(农委): 根据《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规定,经研究,我局制定了《江苏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办法》,明确专人负责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审批、核发及各项管理工作。 二、坚持依法行政,充分运用听证、专家评审、检验、检测、现场核查等手段把好审批关。要将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各项办理情况以一定形式向社会公示。 三、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各项申报程序和所需要的材料按现有规定执行。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年检时间和所需要的材料参照《办法》执行。

四、请各地在核发、补办、变更驯养繁殖许可证后一周内将驯养繁殖批准文件和有关申请表复印件报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备案。次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年检及注销情况报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请各地在开展今年年检工作时,将原有我局核发的省重点、“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进行统一换发。许可证年检专用章由我局制订统一格式,各地自行刻制。 江苏省林业局 2013年3月28日附件 江苏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规范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行为,维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驯养繁殖江苏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申领江苏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以下简称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三条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其目的可以分为下列类别:保护拯救、科学研究、观赏展览、马戏表演、生产经营和其它。持证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其所持证件规定的类别开展驯养繁殖活动。 第四条申领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备或有能力提供适宜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固定场所、设施、资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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