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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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三年行动方案

地质灾害防治三年行动方案

地质灾害防治三年行动方案地质灾害是一种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自然灾害。

为了有效预防和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地质灾害防治三年行动方案。

一、现状与问题我国地域辽阔,地质条件复杂多样,地质灾害频发。

目前,在地质灾害防治方面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首先,部分地区对地质灾害的认识不足,风险意识淡薄,存在麻痹大意思想。

一些群众对地质灾害的危害缺乏足够的了解,在灾害面前缺乏自我保护能力。

其次,监测预警体系还不够完善。

一些地区的监测设备老化、精度不高,预警信息传递不够及时准确,导致在灾害发生时不能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再者,治理工程存在短板。

部分已实施的治理工程标准不高,质量参差不齐,难以有效抵御地质灾害的侵袭。

此外,应急救援能力有待提高。

应急救援队伍的装备和技术水平有限,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不强,在灾害发生时不能迅速、高效地开展救援工作。

二、目标与原则(一)总体目标通过三年的努力,显著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有效降低地质灾害风险,最大限度减少因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具体目标1、提高地质灾害风险识别和评估能力,完成重点区域的地质灾害风险调查和评价。

2、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实现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全覆盖,预警信息及时准确发布。

3、加大治理工程力度,完成一批威胁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治理工作。

4、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快速响应、高效救援的应急救援机制。

(三)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

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预防为主,综合防治。

加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监测预警,采取工程治理、搬迁避让等多种措施进行综合防治。

3、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根据地质灾害的分布和危害程度,统筹安排防治工作,分阶段、有重点地推进。

4、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第三次土壤普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第三次土壤普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第三次土壤普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19•【字号】内政发〔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第三次土壤普查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事业单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土壤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4号)要求,为全面掌握全区土壤资源状况和土壤质量变化趋势等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22年起组织开展全区第三次土壤普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普查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遵循全面性、科学性、专业性原则,衔接已有成果,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要求,全面查明查清我区土壤类型及分布规律、土壤资源现状及变化趋势,真实准确掌握土壤质量、性状和利用状况等,全面提升土壤资源保护和利用水平,为守住耕地红线、优化农牧业生产布局、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奠定坚实基础,为加快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现代化、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普查对象与内容普查对象为全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和部分未利用地的土壤。

其中,林地、草地重点调查与食物生产相关的土地,未利用地重点调查与可开垦耕地资源相关的土地,如盐碱地等。

普查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土壤性状普查,包括野外土壤表层样品采集和土壤理化性状、生物性状指标分析化验等;二是土壤类型普查,包括对主要土壤类型的剖面挖掘观测、采样化验等,补充完善土壤类型;三是土壤立地条件普查,包括地形地貌、植被类型、气候、水文地质等;四是土壤利用状况普查,包括基础设施条件、种植制度、农牧业生产水平等。

三、普查时间安排2022年,制定全区土壤普查实施方案、年度试点方案和盐碱地普查方案;组织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赤峰市巴林右旗、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完成试点普查任务;启动并完成全区盐碱地普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受理新设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丙级资质业务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受理新设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丙级资质业务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受理新设地质灾害防治
单位丙级资质业务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1.01.29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地质灾害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受理新设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丙
级资质业务的公告
2020年3月3日我厅发布了《关于暂停受理新设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丙级资质业务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8号),暂停受理新设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丙级资质业务。

公告发布以来,我厅共清理过期未延续、不符合条件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丙级资质111个,现清查工作基本结束。

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开始受理新设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丙级资质业务。

联系人及电话: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地质勘查管理处
刘鹏************,刘会臣************,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
朱玮柯************
自治区地质环境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学会
胡宇************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1年1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05•【字号】内政办发〔2023〕74号•【施行日期】2023.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厅字〔2019〕48号)、《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要求,加强全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牢固树立底线思维,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禁止不合理的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以生态高水平保护助推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二、明确有限人为活动类型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以下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一)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科学研究、调查监测、测绘导航、防灾减灾救灾、军事国防、疫情防控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

包括修筑管护巡护的管理用房和巡护道、森林步道、野生动植物保护设施、执法设施、科学研究设施、气象监测设施、地震监测设施、环境监测设施、测绘导航设施、防灾减灾救灾设施、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设施、森林草原防火设施、军事国防设施、防疫设施等。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各盟市国土资源局,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编制工作,经研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采矿权新立或采矿权变更(指变更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或者扩大开采规模的,矿业权人应当委托符合规定要求的单位编制或重新编制治理方案。

闭坑矿山距最新治理方案编制或修编时间不足三年(即法规规定的一个治理周期。

规定调整后,依新规定。

以下同)的,期间各年度保证金制度执行情况均通过年检的,可依据最新治理方案治理;达三年以上的,应重新编制治理方案,作为闭坑治理的依据,并重新签订治理责任书。

二、治理方案编制单位,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应符合国土资厅发﹝2009﹞61号文件相关规定要求。

治理方案编制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编写人应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和治理方案培训证书。

由两个(含)以上有相应资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以其中一个最高级别资质单位为承担单位,其他单位为协作单位。

治理方案编制合同或委托书中,应明确各自工作任务及其应承担的责任。

区外从事我区治理方案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具有甲级以上资质。

承担项目(及区外协作单位)的资质单位,应在签订编制合同后十日内到矿山所在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

资质和项目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1、承担项目资质单位的资质和项目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资质证复印件(验原件);3、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5、项目主要工作人员身份证及相应资格证复印件(验原件);6、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运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运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运作机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8.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运作机制(试行)》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审计厅、林业和草原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运作机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2022年8月10日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运作机制(试行)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内党发〔2022〕1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22〕51号)要求,加强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的统筹管理,高效服务投资项目落地,激活土地资源资产价值,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建立本运作机制。

一、组织机构(一)管理机构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是自治区级土地储备业务监督和管理机构。

负责审核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计划、自治区级储备土地供应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统筹年度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解决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工作中的问题。

自治区财政厅是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资金及形成土地储备资产的监督管理机构。

负责统筹安排自治区级土地储备资金;会同审核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计划、自治区级储备土地收益分配方案;审定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监督管理资金支付收缴及自治区级储备土地出让收益分配等工作。

(二)配合机构自治区审计厅根据职责,依法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14•【字号】内政发〔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7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快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见效,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通过土地综合整治、存量资源盘活、强化地价调控等措施,推动全区土地资源价值提升、价格提高,价值实现路径进一步明晰,资源要素活性持续增强,跨省域交易路径全面打通,多元化交易模式形成并有效实施,地方财力稳步增加;土地综合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存量土地资源有效盘活,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不断提升,保障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工作措施(一)完成调查摸底,开展政策调研。

1.结合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等工作,摸清耕地后备资源潜力和未利用地等情况;结合村庄分类及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摸清农村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宅基地等情况。

结合土地审批及开发区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摸清城镇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土地及开发区低效用地等情况。

结合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摸清矿山用地及复垦情况。

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开展调查研究,学习借鉴山东、河南、河北等省(区、市)先进经验做法,结合自治区实际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6.06.15
•【字号】内国土资字〔2016〕349号
•【施行日期】2016.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地质灾害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
案》的通知
内国土资字〔2016〕349号
各盟(市)国土资源局:
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强化国土资源系统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的减少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

结合近年来自治区地质灾害调查及防治工作取得的经验,对《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应急体系总体要求和本地实际,制定和修订好本地的地质灾害防治理应急预案。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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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5.20•【字号】•【施行日期】2022.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2022年5月20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提升全区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2年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点》《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21-2025)》,结合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2021年地质灾害发育现状截止2021年末,全区共发育地质灾害隐患点2575处。

按地质灾害类型划分,崩塌1338处,滑坡85处,泥石流717条,地面塌陷432处,地裂缝3处。

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口79939人,潜在经济损失57.54亿元。

地质灾害隐患点在全区12盟(市)均有分布,主要分布在赤峰市、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和乌兰察布市。

2021年全年共发生2起小型泥石流地质灾害:2021年7月6日,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先锋乡广义村发生1起泥石流灾害。

由于汛期制定了详细的防灾方案,加强监测预警,台风“烟花”来临之前,迅速组织受威胁群众26户62人撤离避险,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2021年7月30日,呼伦贝尔牙克石牧原镇卓山村发生1起小型泥石流灾害。

由于前期排查到位、监测到位,提前紧急转移受威胁居民10人,没有造成人员伤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4万元。

二、2022年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及防范区域根据自治区气象局预测,2022年春季(3-5月)全区降水量在4.9~85.9毫米之间。

其中,呼伦贝尔市东北部、乌兰察布市南部、呼和浩特市中部和南部、包头市南部、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和阿拉善盟东部降水量在16.9~85.9毫米之间,较常年多0~2成;其余地区降水量在4.9~77.2毫米之间,较常年少0~2成。

夏季(6-8月)全区降水量在18.9~578.7毫米之间。

其中,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北部、赤峰市东北部较常年多2~5成;通辽市南部、赤峰市南部、锡林郭勒盟南部、乌兰察布市南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南部、鄂尔多斯市和乌海市较常年多0~2成;其余地区降水量较常年少2成以内。

境内嫩江流域较常年多3成,黄河流域、海河流域、西辽河流域降水量较常年多2成以内,发生汛情的可能性较大,东部和中西部偏南地区降水量较常年偏多。

我区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时段为汛期,即5月1日至9月30日。

根据我区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发育分布特征,结合2022年气象趋势预测,在充分考虑工程建设活动分布范围及影响区域等因素基础上,对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主要区域预测如下:(一)大兴安岭山地南段中低山、低山丘陵区分布于扎兰屯—乌兰浩特一线以南、克什克腾旗以北地区,属于崩塌、滑坡、泥石流高易发区。

主要分布在呼伦贝尔扎兰屯市,兴安盟扎赉特旗、科尔沁右翼前旗、突泉县和科尔沁右翼中旗,通辽市扎鲁特旗,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巴林左旗、巴林右旗、林西县、克什克腾旗和翁牛特旗。

重点防范范围:1.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兴华办事处北窑沟泥石流,铁东办事处五里小站泥石流威胁居民及滨洲铁路。

莫力达瓦达斡尔自治旗塔温敖宝镇塔温敖宝村滑坡,威胁基站及通讯线路设施。

2.兴安盟扎赉特旗宝力根花苏木西胡力宝力高村东沟泥石流、胜利屯南沟泥石流、新林镇周边泥石流和科尔沁右翼前旗阿力得尔苏木水泉沟泥石流威胁居民、房屋、农田和道路。

3.通辽市扎鲁特旗巴雅尔吐胡硕镇巴雅尔吐胡硕村泥石流威胁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霍林郭勒市古城露天煤矿、华兴露天煤矿、宝发煤矿采场边坡发生崩塌的风险性较大,威胁矿区人员、设备。

4.赤峰市赤峰市巴林左旗十三敖包镇、隆昌镇泥石流,巴林右旗查干诺尔镇申加力嘎、查干花村胡苏台、幸福之路苏木敖尔盖泥石流,克什克腾旗万和永镇、芝瑞镇、土城子镇泥石流,阿鲁科尔沁旗巴彦温都尔苏木、巴彦花镇宝力格村泥石流,翁牛特旗亿合公镇泥石流威胁居民、房屋和农田。

(二)阴山山地东段低中山区分布于燕山北麓,属于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高易发区。

主要分布在赤峰市元宝山区、喀喇沁旗、宁城县和松山区。

重点防范范围:平庄矿区六家煤矿、风水沟煤矿,古山镇一矿、老公营煤矿、建昌营煤矿地面塌陷威胁居民、房屋、农田、林地。

喀喇沁旗王爷府镇、西桥镇泥石流、崩塌威胁居民、房屋和农田。

宁城县必斯营子镇泥石流,松山区上官地镇、大夫营子乡城子乡、老府镇泥石流威胁居民。

(三)阴山山地中西段低中山区分布于丰镇—集宁以西以及狼山一线,属于崩塌、滑坡、泥石流高易发区。

主要分布在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察哈尔右翼中旗、察哈尔右翼后旗、卓资县、兴和县、凉城县,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土默特左旗北部大青山山前地带、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固阳县、九原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乌拉山山前地带、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狼山山前地带。

重点防范范围:1.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土贵乌拉镇沟口子泥石流威胁居民、房屋和农田,G208、S24兴巴高速、京包铁路(土贵乌拉镇段、三岔口段)沿线崩塌威胁公路、铁路。

察哈尔右翼中旗乌兰哈页苏木泥石流威胁居民、房屋和G5511集阿高速。

察哈尔右翼后旗锡勒乡泥石流威胁居民、房屋和道路,锡勒乡胜利村南滑坡威胁过往车辆及行人;S24兴巴高速沿线崩塌威胁公路。

兴和县大同夭乡泥石流、崩塌威胁居民、房屋、农田和道路,X575店子镇段沿线崩塌威胁公路。

卓资县旗下营镇、梨花镇、大榆树乡泥石流威胁居民、房屋和农田。

凉城县岱海镇、厂汉营乡泥石流威胁居民、房屋和农田。

2.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哈乐镇、哈拉哈少乡泥石流威胁沟谷下游居民、房屋。

土默特左旗喇嘛洞西沟泥石流威胁寺庙、桥梁,小万家沟泥石流威胁下游村庄、农田和道路。

和林格尔县G241新店子镇、城关镇沿线崩塌威胁公路。

3.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大青山山前黑拉沟、纳太沟、霍洞沟、干沟泥石流威胁高速公路和沟谷下游居民,九峰山管委会新生公路运煤专线沿线崩塌威胁公路。

固阳县金山镇泥石流威胁居民、农田和公路。

九原区阿嘎如泰苏木哈德门沟泥石流、梅力更沟泥石流威胁居民、房屋和公路、铁路。

4.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巴彦花镇小西沟泥石流威胁沟谷下游居民、房屋、农田和公路。

乌拉特中旗呼勒斯太苏木哈拉图嘎查呼勒斯太沟泥石流、德岭山镇兴丰村姚亮湾沟泥石流威胁居民、房屋、农田和公路。

乌拉特后旗内蒙古东升庙矿业矿区地面塌陷威胁周边牧民和矿山职工。

(四)鄂尔多斯高原丘陵区分布于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东胜区,杭锦旗与东胜一线以北及南部乌兰木伦河一带丘陵区,属于崩塌、滑坡、地面塌陷高易发区。

主要分布在鄂尔多斯市的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东胜区、达拉特旗。

重点防范范围:准格尔旗境内伊东集团沙咀子煤矿、唐公塔煤矿、国源矿业龙王沟煤矿、亿利集团黄玉川煤矿,伊泰集团宏景塔二矿、云飞矿业串草圪旦、荣祥煤焦化山不拉煤矿地面塌陷破坏草地、林地。

友谊街道唐公塔村张家圪旦社官板乌素煤矿滑坡威胁附近居民和房屋。

伊金霍洛旗境内国能集团布尔台煤矿、金烽寸草塔煤矿、补连塔煤矿,蒙泰集团满来梁煤矿、昊华精煤公司铜匠川矿区高家梁一号矿、鑫泰公司文玉煤矿、蒙发公司呼和乌素煤矿、李家塔煤矿地面塌陷破坏草地。

东胜区境内蒙泰集团范家村煤矿、国能集团万利一矿、国能集团包头矿业李家豪煤矿,双欣矿业杨家村煤矿、内蒙古同煤鄂尔多斯矿业色连一号煤矿、鄂尔多斯中北煤化工色连二号煤矿破坏矿区土地。

(五)鄂尔多斯高原低中山区分布于鄂尔多斯高原西部的桌子山一带,属于崩塌、地面塌陷中易发区。

主要分布在乌海市的海南区和海勃湾区。

重点防范范围:海南区国能乌海能源老石旦煤矿、乌海市乌化矿业一矿、内蒙古维维能源白云乌素煤矿地面塌陷威胁矿区人员、设备和道路。

鄂尔多斯市蒙泰骆驼山煤业骆驼山煤矿矿区道路滑坡、乌海市隆昌工贸骆驼山煤矿南滑坡,威胁矿区人员、采矿设备、周围生产设施。

(六)阴山山地北部低山丘陵区分布于西辽河平原南部及西部,属于崩塌、泥石流中易发区。

主要分布在敖汉旗、库伦旗和奈曼旗。

重点防范范围:敖汉旗内蒙古金陶股份金厂沟梁金矿,矿区内地面塌陷威胁周围居民、房屋、道路和农田。

贝子府镇G305沿线崩塌威胁国道。

奈曼旗青龙山镇沙子梁村,新镇北大营子村、后班鸠沟村,土城子乡杏树园子村一带黄土崩塌发育,威胁居民;青龙山镇青龙山洼旅游景区崩塌威胁景区和游客。

库伦旗白音华镇、扣河子镇泥石流威胁居民、房屋和农田。

(七)阿拉善高原中山区分布于贺兰山西麓,属于崩塌、地面塌陷中易发区。

主要在阿拉善左旗。

重点防范范围:巴润别立镇广宗寺泥石流、巴彦浩特镇北寺旅游区泥石流威胁旅游区、公路。

南寺至悬空寺道路沿线局部地段崩塌隐患威胁景区、公路及过往行人、车辆。

营盘山景观公园南边坡滑坡威胁景区及过往行人、车辆安全。

(八)河套平原黄河沿岸分布于乌海市—呼和浩特市喇嘛湾镇黄河沿岸地带,属于崩塌中易发区。

重点防范范围:磴口县、临河区、五原县、乌拉特前旗、土默特右旗、托克托县黄河沿岸地带崩塌(塌岸)威胁黄河护堤及农田。

托克托县引黄供水工程岸边泵站蒲滩拐滑坡威胁取水泵站。

(九)内蒙古波状高平原分布于呼伦贝尔市高原中部,属于地面塌陷中易发区。

重点防范范围:呼伦贝尔呼盛煤矿、鄂温克旗大雁煤业集团三矿、陈巴尔虎旗天顺煤矿、特莫呼珠煤矿、通大五牧场煤矿、伊敏河东矿区第一煤矿以及扎赉诺尔矿区地面塌陷毁坏草地。

东明煤矿、宝日希勒露天矿、伊敏露天矿、扎泥河露天矿工作帮滑坡威胁矿区。

三、2022年主要工作任务(一)持续开展地质灾害风险调查全面完成63个旗县(市、区)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评估与区划工作,按照《2022年自治区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完成数据的审核与汇交工作。

(二)推进监测预警建设加大汛期地质灾害排查巡查力度,及时动态更新隐患点数据库,进一步完善群测群防体系,保持隐患点群测群防全覆盖,落实防治责任。

选取26处地质灾害隐患较重的危险点(见附表)布设监测预警设备。

加强与气象部门信息合作,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平台功能建设,提升预报预警能力。

(三)实施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工程对风险等级较高、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宜搬迁避让的隐患点实施工程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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