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股票配资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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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配资纠纷案件案例

股票配资纠纷案件案例

股票配资纠纷案件案例
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就重庆"撮合网”股票配资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等8人因犯非法经营罪,最高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以最高400万的罚金。
法院查明,李某等8人在明知其开立的融鑫汇公司不具有经营证券业务资质的情况下,以赢利为目的,开展场外配资业务,这8名被告人分别为公司股东、总经理、副总经理、招商部主管、风控部主管等。被告人事先联系好金主提供配资资金及真实证券账户使用权,通过代理商进行客户开发。客户通过融鑫汇公司提供的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撮合网”、"撮合宝”APP、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平台(统称”撮合网”平台)开立证券子账户,交纳保证金,获得3至8倍融资,并在上述平台进行证券交易委托、查询证券交易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清算,客户交易委托等通过上述平台系统后台自动对应到金主提供的真实证券账户,并由真实证券账户向证券公委托实现证券交易。融鑫汇公司以管理费和服务费等名义收取客户配资利息和交易手续费,经营期间,共开立子账户1.7万余户,成交金额288亿余元,获取管理费、延期费用、用户服务费、出金手续费等收入共计3.5亿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等8人违法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等8人有期徒刑10年至缓刑3年不等的刑罚,并处以400万至10万不等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没收作案工具。。

江苏高院发布2024年江苏法院公司纠纷典型案例

江苏高院发布2024年江苏法院公司纠纷典型案例

江苏高院发布2024年江苏法院公司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0.16•【分类】其他正文2024年江苏法院公司纠纷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蒋某诉余某等股东出资纠纷案案例二:材料公司诉朱某、王某、刘某股东出资纠纷案案例三:种业公司诉罗某等追收抽逃出资纠纷案案例四:建设公司诉科技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案例五:文化公司诉金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案例六:建设公司诉房产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案例一蒋某诉余某等股东出资纠纷案【关键词】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股东债权出资抵销【案情简介】2014年10月,材料公司增资后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张某认缴出资550万元(实缴55万元),余某认缴出资450万元(实缴45万元),认缴期限均为2032年10月22日之前。

2020年1月,余某将所持股权转让给张某。

2022年6月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判令材料公司归还蒋某借款及利息,经强制执行材料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蒋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材料公司现任股东张某就材料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余某作为股权转让人对张某的上述责任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余某称其曾于2014年汇给材料公司100万元,材料公司也将该笔资金作为应付账款入账,故该100万元应作为其出资或至少应抵销其相应出资义务。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余某向材料公司转账100万元时并未注明“投资款”或“出资款”,且材料公司将该款作为向余某的应付账款入账,故该100万元不能认定为出资款,只能作为余某对材料公司享有的债权,但该债权与余某的出资义务在材料公司因不能清偿债务而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情形的情况下,也不能进行抵销。

据此,张某、余某应在各自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典型意义】股东向公司投入的款项并未作为“投资款”或“出资款”投入,公司账册也并未记载为出资款时,相应款项仅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债权。

该股东债权在公司丧失清偿能力(以破产条件为标准)时不能与股东尚未履行的出资义务相抵销,股东仍应承担出资责任。

私募投资基金机构借场外配资致客户资金遭受损失的性质认定

私募投资基金机构借场外配资致客户资金遭受损失的性质认定

私募投资基金机构借场外配资致客户资金遭受损失的性质认定作者:金琳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0年第06期摘要:私募投资基金机构以场外配资形式募集客户保证金及将保证金设置共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及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规定,如果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应以非法经营罪认定。

但私募投资基金机构如果是针对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且之后违背约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可能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或挪用资金罪,但若其完全是以虚构投资行为吸引客户缴纳资金造成损失的,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罪认定。

关键词:私募投资基金机构非法经营场外配资一、问题的提出[基本案情]2014年年底,吴某某作为A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成立全资子公司A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基金公司”)。

2015年3月至4月,吴某某操纵A基金公司对外开展配资业务,以该公司名义先后与赵某某、梁某某、戴某某、郑某某、林某某等人签订实质内容为配资业务的“投资咨询服务协议”,由A基金公司收取上述赵某某等人保证金共计人民币3000万余元,再将上述保证金转入深圳B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按保证金3倍至5倍数额进行配资,并提供仅具有记录和统计交易信息功能的虚拟证券账户供赵某某等人操作证券交易。

同时,吴某某通过A基金公司向B公司融资人民币数亿元用于其个人证券交易的“自营盘”,并私自设置与上述客户配资基金共用保证金。

2015年6月至9月期间,因吴某某操作证券交易亏损,使其“自营盘”与客户证券账户整体“爆仓”(即产生的盈利及用于配资的保证金全部亏损完毕)而被“平仓”(即强制出售所有持有的股票),被害人赵某某等人共损失上述保证金及盈利共计7300余万元。

此后,A 基金公司向赵某某退还人民币1550万元。

对于本案定性,有以下几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某的行为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虽然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没有明确像A基金公司这类的私募机构是否属于金融机构,但之后刑法设立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对金融机构的列举中包含了基金管理公司,故应认为A基金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吴某某行为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配资公司老板自述:曾经“躺着赚钱”现在脾气很差

配资公司老板自述:曾经“躺着赚钱”现在脾气很差

配资公司⽼板⾃述:曾经“躺着赚钱”现在脾⽓很差配资沉浮:汹涌澎湃到迅速退潮的轮回之前风风⽕⽕,如今散落⼀地鸡⽑。

券商9⽉份完成清除违法违规的配资账户的动作,引起配资公司、配资客、券商、信托各种争执扯⽪,情节跌宕起伏。

清理配资这⼀曾被认为是6⽉中旬股市巨挫的“元凶”,在监管层对于场外配资⼀次次升级的严查处置下,曾经汹涌的配资潮已快速消退。

记者多⽅采访了解到,当前市场上继续做配资⽣意已经为数很少了,⼤部分都在清算。

继9⽉初对恒⽣、铭创、同花顺因涉嫌⾮法经营证券业务处罚后,如今,证监会对配资公司亦开出了⾸批罚单。

9⽉18⽇,证监会宣布对杭州⽶云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福诚澜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家通过恒⽣Homs系统、铭创系统等第三⽅交易终端软件为客户提供账户开⽴、证券委托交易、清算、查询等证券交易服务且按证券交易量的⼀定⽐例收取费⽤的机构进⾏相应的处罚。

证监会再次重申禁⽌任何⼈未经许可⾮法从事证券。

猜不中的结尾“本来想赚点⼩钱,结果钱没赚到,还出那么多事情,每天头都特别⼤。

”马彦⽆奈地告诉经济观察报。

马彦是⼀家公司的⾼管,他所在的公司从去年7⽉就开始做股票配资,有100亿左右的规模,除了股票配资,该公司还涉⾜其他业务。

但现在,公司的股票配资业务已经停了下来。

“还有⼏个账户,准备全部清了。

再不清,吃不了兜着⾛。

”马彦称,“从熊市到⽜市,整个周期还不到⼀年,叫⼈怎么玩。

”清理账户的不⽌马彦所在的⼀家配资公司。

券商关闭了系统接⼝,从源头上制⽌那些利⽤恒⽣Homs系统等类似软件进⾏操作的配资公司,极少数转⼊线下还在做。

但如此跌跌不休的⾏情,配资需求的冰点也降低了配资公司经营配资业务的意愿。

“现在没什么⼈想配资。

”王峰告诉记者,他和马彦是朋友,在经营⼀家互联⽹⾦融机构,从今年2⽉份开始涉⾜配资业务,配资规模相较马彦⼩很多。

他们同样在和信托公司进⾏清算。

快⽜⾏情当中,配资公司和配资客都笑脸盈盈,配资机构收取⼿续费的盈利模式真可谓“躺着赚钱”,但剧情反转之后,⼀切都变了样⼉,加之监管⼀步步收紧,⿇烦接踵⽽⾄。

投资500万从事场外配资 亏损150万后起诉索赔

投资500万从事场外配资 亏损150万后起诉索赔

投资500万从事场外配资亏损150万后起诉索赔法院认定合同无效驳回索赔诉请作者:赵建荣艾家静场外配资是指融资融券以外的,股票配资公司公开的借钱炒股,高比例的融资杠杆,可谓金融市场的“鸦片”。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的场外配资合同无效,驳回原告索赔百万亏损的诉讼请求。

老手合作配资炒股一把亏掉150万原告阿胜炒股十多年,和曾在证券公司工作的大刘是老相识。

2016年12月,大刘向阿胜建议,资金放银行利息低,不如拿出来做配资。

大刘很快找到了操盘手小杰,双方签订了一份投资合作协议,由阿胜出资500万元注入其名下开设的证券账户,小杰进行交易,每月固定利息5万元。

然而,一只股票操作失误,就一下亏掉150万元。

阿胜认为损失不该自己承担,于是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大刘辩称其是居间方,在阿胜和小杰合作过程中赚取1.5万元佣金而已。

被告小杰辩称,自己通过大刘为阿胜介绍“盘方”客户,也只是中间人,真正的操盘手为高某,听大刘说有个老板有资金,刚好高某找账户,于是一拍即合。

高某打了100万元到阿胜的账户,就合作起来了。

在小杰看来,股票账户是原告阿胜自己可操作控制的,其没有责任。

经查明,协议签订后,阿胜的证券账户中买入卖出的股票有大连电瓷、华昌达、国光股份等。

2017年3月,大连电瓷临时停牌,到12月复牌后,账户亏损150余万元。

承办法官指出,这是典型的场外配资行为。

根据双方协议,原告阿胜把一个有500万元资金的证券账户提供给被告小杰操作,其每月拿1%的固定回报,操盘方还得提供100万元保证金,操盘过程中,收益超过年化12%的部分,由操盘方获得,相应亏损也由操盘方承担。

投资合作协议无效承诺书欠条为真“大连电瓷停牌期间,他给我写过承诺书,后来还写了欠条,都认了这笔亏损算他的。

”诉讼中,原告阿胜提供了一份2017年7月有被告小杰签名的承诺书,载明:“本人使用阿胜账户资金500万元做配资,账户持有大连电瓷,若开盘后造成账户本金损失,则由小杰承担”。

最高院场外配资案例

最高院场外配资案例

最高院场外配资案例介绍场外配资是指个人或机构通过与股票配资公司签订合同,将自己的资金交给配资公司,由配资公司为其代理买卖股票或其他金融产品的一种投资方式。

最高院是一个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负责解决重大法律问题,保障公平、公正的司法。

在最高院的审判案例中,出现了一些关于场外配资的案例,本文将详细探讨这些案例,分析其特点和影响。

案例一:XX公司场外配资纠纷案背景XX公司是一家创业公司,资金紧张,希望通过场外配资来获取更多的资金支持。

他们与一家配资公司签订了合同,并将一部分股权以抵押的形式提供给配资公司作为担保。

纠纷发生后来,由于市场波动和公司经营不善,XX公司无法按时归还场外配资的资金,配资公司要求追回抵押的股权。

但XX公司拒绝归还股权,并声称配资公司之前的操作导致他们蒙受了巨大损失。

法院判决最高院最终审理了该案,并作出了判决。

根据判决结果,配资公司被要求归还XX 公司的股权,并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作为赔偿,同时认定XX公司在场外配资过程中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影响与启示该案例引起了一定的社会关注,也给场外配资行业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一方面,对场外配资公司而言,他们需要加强风险控制,确保在提供配资服务时,能够充分评估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另一方面,对于企业来说,他们需要审慎选择配资公司,并在签订合同前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和风险提示。

案例二:X先生与XX配资公司纠纷案背景X先生是一位资深投资者,熟悉市场,并有自己的投资策略。

他希望通过场外配资来增加投资规模,并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获取更多收益。

于是,他选择了一家知名的配资公司进行合作。

纠纷发生然而,X先生在合作的过程中发现,配资公司在操作过程中存在操纵市场的嫌疑,导致他无法按照原有的投资策略进行操作,最终导致投资亏损。

法院判决X先生将此事告上法院,并最终由最高院审理该案。

最高院综合了相关证据,并认定配资公司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导致X先生蒙受损失。

最高院判决配资公司需支付X先生一定的赔偿金,并责令其规范业务操作。

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十大典型案例

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十大典型案例

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十大典型案例金融纠纷是指在金融交易中,由于各种原因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在金融领域,纠纷类型繁多,解决方式也多种多样。

下面列举了十个典型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案例。

一、股权纠纷:某公司股东之间发生股权纠纷,双方对公司的股权比例存在争议。

通过法律诉讼,通过证据和法律条款的解释,最终法院判决了每个股东的股权比例。

二、债权纠纷:甲公司借贷给乙公司一定金额,但乙公司未按时还款,引发债权纠纷。

通过调解和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乙公司同意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逐步偿还借款。

三、担保纠纷: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担保,但乙公司未按照约定偿还债务,导致担保纠纷。

通过法律程序,法院判决甲公司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乙公司需承担相应的债务。

四、金融诈骗纠纷:某个投资公司承诺高额回报,吸引了大量投资者进行投资,但最终发现是一场金融诈骗。

该案件由警方介入调查,投资公司负责人被判刑,受害者获得相应的赔偿。

五、保险纠纷:某人购买了人寿保险,但在保险期满后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通过法律途径,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赔付相应的保险金。

六、外汇交易纠纷:某人在外汇交易中发生亏损,怀疑交易平台存在操纵市场的行为。

通过仲裁程序,仲裁机构判决交易平台需要赔偿其亏损部分。

七、证券欺诈纠纷:某公司在上市前提供虚假信息,导致投资者蒙受损失。

证监会介入调查,最终该公司被罚款并赔偿受损的投资者。

八、信托纠纷:甲公司设立信托基金,乙公司作为受益人,但甲公司未按照约定使用信托资金。

乙公司通过法律途径,最终获得相应的赔偿。

九、资金挪用纠纷:某公司利用客户的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引发资金挪用纠纷。

警方介入调查,该公司负责人被判刑,并追回了一部分受害者的资金。

十、金融产品合同纠纷:某人购买了金融产品,但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获得相应的回报。

通过法律程序,法院判决金融机构需要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违约金。

以上是十个典型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案例,这些案例涉及了股权纠纷、债权纠纷、担保纠纷、金融诈骗纠纷、保险纠纷、外汇交易纠纷、证券欺诈纠纷、信托纠纷、资金挪用纠纷和金融产品合同纠纷等不同类型的纠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场外股票融资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场外股票融资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场外股票融资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场外股票融资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为妥善处理场外股票融资合同纠纷,统一相关案件的裁判标准,维护我市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指引:一、场外股票融资合同是指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约定融资方向配资方交纳一定现金或一定市值证券作为保证金,配资方按杠杆比例,将自有资金、信托资金或其他来源的资金出借给融资方用于买卖股票,并固定收取或按盈利比例收取利息及管理费,融资方将买入的股票及保证金让与给配资方作担保,设定警戒线和平仓线,配资方有权在资产市值达到平仓线后强行卖出股票以偿还本息的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具有上述实质内容的股票配资合同、借钱炒股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合作经营合同、信托合同等。

场外股票融资合同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具备以下两种主要法律特征:1、借贷法律关系;2、让与担保法律关系。

二、涉及场外股票融资合同纠纷的案由可以确定为场外股票融资合同纠纷,司法统计时列入其他合同纠纷。

三、场外股票融资合同纠纷案件由商事审判业务部门审理。

四、人民法院受理场外股票融资合同纠纷过程中或受理后,可以按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共同推进联调机制建设的框架协议》[深中法(2014)47号]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当事人同意,将纠纷委托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并出具民事调解书。

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

五、属于本市基层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当事人一方或多方为涉外涉港澳台主体的场外股票融资合同纠纷,由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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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股票配资合同纠纷案例
场外股票配资是一种提供杠杆资金用于股票投资的一种方式,通
常由一家金融机构向客户收取一定的费用,向客户提供一定比例的资
金用于投资,客户只需要支付所使用的资金利息和本金即可。

然而,随着股市波动的加剧,一些投资者可能会遇到场外股票配
资合同纠纷。

下面是一个例子:
案例:某客户使用某金融机构的场外股票配资服务,向该公司支
付了100万的资金,并获得了500万的股票市值。

然而,在投资过程中,该公司的股票价格迅速下跌,客户所持有的股票价值迅速下降,最终
客户无法获得足够的资本来应对市场风险,选择向金融机构主张赔偿。

金融机构认为,客户使用的资金不足100万,而且使用了500万的资金来投资,即使股票价格下跌,客户也不应该得到全额赔偿。

于是,
金融机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客户赔偿其损失,也就是400万的资
金利息和本金。

法院最终判决客户赔偿金融机构200万的资金利息和本金,客户
不服判决,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

经过上诉,法院最终维持了原判。

需要注意的是,场外股票配资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存在一定的
争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评估。

如果投资者使用场外股票
配资服务,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具体的赔偿标准和流程,避
免合同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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