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2016〕9号-关于发布电力工程计价依据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过渡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营改增后取费调整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表
一、措施费费率
(一)建筑、安装、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工程
说明:
1、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房屋修缮工程措施费中人工费含量:夜间施工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及二次搬运费为20%,己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为10%。
2、安装工程措施费中人工费含量:夜间施工费为50%;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及二次搬运费为40%,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为25%。
3、装饰工程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计费基础为省价直接工程费。
(二)市政工程
(三)市政养护维修工程
单位:%
说明:市政工程、市政养护维修工程措施费中人机费含量:施工因素增加费为94%,其余按45%。
(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二、企业管理费、利润费率(一)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
(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单位:%
三、规费费率
(一)建筑、安装、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工程
说明:安装工程安全施工费费率:民用安装工程为2.37%,工业安装工程为1.17%。
(二)市政工程
(三)市政养护维修工程
(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四、仿古建筑工程费率表
说明:1、措施费中的总包服务费以专业分包工程费为计费基础。
2、总包服务费不计入计费程序中“人工费R2”,且不计取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五、税金
说明:各费用中人工费仍按原系数及所占比例计算。
《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附件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水利工程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包括工程部分和水土保持工程部分,工程部分作为水利部水总[2014]429号文发布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水土保持工程部分作为水利部水总[2003]67号文发布的《水土保持工程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
一、工程部分(一)费用构成1.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及税金组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金指增值税销项税额,间接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计入企业管理费。
2.按“价税分离”的计价规则计算建筑及安装工程费,即直接费(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增值税税金。
3.水利工程设备费用、独立费用的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暂不调整。
(二)编制方法与计算标准1.基础单价编制(1)人工预算单价人工预算单价与现行计算标准相同。
(2)材料预算价格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和采购及保管费等分别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采购及保管费,按现行计算标准乘以1.10调整系数。
主要材料基价按表1调整。
表1 主要材料基价表(3)施工用电、风、水价格1)施工用电价格电网供电价格中的基本电价应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柴油发电机供电价格中的柴油发电机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和标准不变。
2)施工用水、用风价格施工用水、用风价格中的机械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和标准不变。
营改增计价依据调整和对策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二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 3%
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
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
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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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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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16年第一季度福建省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通知 (闽建筑[2016]12号)
• 2016年第一季度福建省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说明 : • 十、本单价的停滞费指施工机械非自身原因停
滞期间所发生的费用。施工机械停滞费单列计 算,只计取税金。 • 十二、按规定应当采用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台 班单价的,其一体化台班单价按本单价相应机 械价格(含税或除税)乘以系数计算,系数分 别为:自升式塔式起重机1.15、双笼施工电梯
• 一、编制工程预算造价时,涉及我省建筑、安 装、市政、园林等专第业33页工/共3程5页定额中原材料、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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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运杂费
以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税率11%扣减。
1.3 运输损耗费
运输过程所发生损耗增加费,以运输损耗率计算,随材料 原价和运杂费扣减而扣减。
二
“一票制”材 料
材料原价、运杂费及运输损耗费按以下方法分别扣减。
2.1
材料原价+运杂 费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17%、13%)或征收率(3%)扣减。
2.2 运输损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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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营业税
定义: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大修技改及配网项目造价审计常见问题及审核依据

电力工程审计常见问题及审核依据一、结算书审核部分(一)通用项目审计1、设备费或电缆计取了税金。
设备费及电缆等属于设备购置费范畴,不计入计税营业额中,如果由乙方购买,造价计入税后造价,不计取税金。
案例:招标控制价设备费计取税金审核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可减除其价值的设备名单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720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中可减除其价值的设备名单列举如下:一、输配变电工程所使用的变电设备、电缆;二、电梯、空调设备、锅炉;三、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四、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设备。
”2、工程税率计取错误:如营改增前结算项目,工程地点在乡村、城镇的项目计取市区费率3.47%等(市区费率3.47%等;城镇3.41%;其它3.28%);营改增过度阶段的简易计税的,工程地点在乡村的计取市区或城镇税率(市区3.36%;城镇3.3%;其它3.18%),多计取工程费用审核依据:1)《粤电定[2015]6号-转发调整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社会保障费和税金的通知》:三、税金取费沿用粤电定【2011】4号文即:市区:3.47%;城镇3.41%;其他:3.28%。
2)粤电定【2016】6号《转发关于发布电力工程计价依据适应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过渡实施方案的通知》:(二)合同价调整可按税务部门规定以简易计税方式处理,税金计算公式为:综合税率=征收率*(1+城市维护建设税率+教育费附加税率+地方教育附加税率),即市区税率为3.36%,城镇税率为3.3%,其他地区税率为3.18%,......。
3、营改增前签订合同且结算时套用原营业税模式定额(取税未增加增值税调整系数)时,税金税率应采用过渡期简易计税税率,不应采用11%增值税税率营业税模式计价定额,材料、机械等单价为含税单价,增值税为价外税,计税基础为不含税金额,如采用11%增值税税率则为重复计税,应采用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过渡期间简易计税税率来计取工程税金。
电力建设工程造价控制-第三章

详细解答考试试卷1。
[单选题](4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约定:监理机构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A: 14天•B:28天•C: 7天•D: 56天正确答案:C2。
[单选题](4分)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时,按()单价计算。
•A:计日工•B: 计时工•C: 定额工•D:协议工正确答案:A3. [单选题](4分)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
•A: 7天•B:28天•C: 14天•D: 30天正确答案:B4. [单选题](4分)工程签证完成后的()内,承包人应按照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A:7天•B: 14天•C:28天•D:56天正确答案:A5。
[单选题](4分)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 )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A:14天内•B:28天内•C:7天内•D:56天内正确答案:C6。
[单选题](4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承包合同注明开工日期(以下简称“开工日期”)在()(含)后的电力工程。
•A:2016年5月1日•B:2015年5月1日•C: 2016年4月30日•D:2016年6月1日正确答案:A7. [单选题](4分)营改增后,凡以建筑安装工程费作为取费基数的其他费用及基本预备费等费用项目,其取费标准()调整.•A:必须•B: 暂不做•C: 可以•D:不再正确答案:B8. [单选题](4分)专业承包工程合同项下的材料按照()合同的计价规则执行.•A:专业承包工程•B: 专业分包工程•C:材料工程•D:总承包工程正确答案:A9。
[单选题](4分)将计算索赔款的时段局限于受到外界影响的时间,而不是整个().•A: 建设期•B: 保修期•C: 施工期•D: 运行期正确答案:C10. [单选题](4分)发包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 ).•A:补偿•B: 损失•C: 保险•D: 利息正确答案:D11。
关于发布版电力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价格水平调整的通知

附件2013年版电力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价格水平调整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价格水平的测算、发布和实施工作,科学反映不同时间和不同地区价格水平差异,合理确定工程投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2013年版)》、《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2013年版)》(以下简称“预规”)和《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定额(2013年版)》、《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13年版)》(以下简称“定额”)为计价依据,编制电力建设工程概预算时,对定额内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械费价格水平的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所在地编制基准期价格与概预算定额价格之间的时间差及地区差水平调整。
第四条电力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基准期价格水平与定额编制价格水平之间的价差计算:发电和电网工程的人工费均以系数的形式进行调整;发电安装工程和电网安装工程的材料及机械费以系数的形式进行调整;发电建筑工程和电网建筑工程按照本办法中给定的典型材料及机械种类、品种及规格等直接进行价差调整。
第二章人工费调整第五条定额人工费每年调整一次,分别按照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采用综合系数法进行调整(见附件1)。
不分工种(普通工、技术工)、安装工程不分专业(热力设备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输电线路安装工程和调试工程),计算时按照对应定额基价中人工费总额乘相应的调整系数。
第六条各地区定额人工费调整系数是参照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各地区人工信息价格,或当地定额与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本地区定额人工价格,但其组成内容要与电力建设工程预规和定额所规定的组成内容相一致,进行转化后综合取定。
第七条定额人工费综合调整系数计算公式:建筑工程定额人工费调整系数=[(转化后当地建筑工程定额人工工日单价/定额普通人工工日单价)*0.79] *100%-1 安装工程定额人工费调整系数=[(转化后当地安装工程定额人工工日单价/定额普通人工工日单价)*0.72] *100%-1 第八条定额人工费调整金额计算公式:定额人工费调整金额合计=建筑工程定额人工费调整合计 + 安装工程定额人工费调整合计建筑工程定额人工费调整合计=建筑工程定额基价人工费总额*建筑工程定额人工费调整系数安装工程定额人工费调整合计=安装工程定额基价人工费总额*安装工程定额人工费调整系数此处安装工程包括热力设备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输电线路安装工程和调试工程。
大修技改及配网项目造价审计常见问题及审核依据-讲稿版

电力工程审计常见问题及审核依据一、结算书审核部分(一)通用项目审计1、设备费或电缆计取了税金。
设备费及电缆等属于设备购置费范畴,不计入计税营业额中,如果由乙方购买,造价计入税后造价,不计取税金。
案例:招标控制价设备费计取税金审核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可减除其价值的设备名单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720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中可减除其价值的设备名单列举如下:一、输配变电工程所使用的变电设备、电缆;二、电梯、空调设备、锅炉;三、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四、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设备。
”2、工程税率计取错误:如营改增前结算项目,工程地点在乡村、城镇的项目计取市区费率3.47%等(市区费率3.47%等;城镇3.41%;其它3.28%);营改增过度阶段的简易计税的,工程地点在乡村的计取市区或城镇税率(市区3.36%;城镇3.3%;其它3.18%),多计取工程费用审核依据: 1)《粤电定[2015]6号-转发调整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社会保障费和税金的通知》:三、税金取费沿用粤电定【2011】4号文即:市区:3.47%;城镇3.41%;其他:3.28%。
2)粤电定【2016】6号《转发关于发布电力工程计价依据适应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过渡实施方案的通知》:(二)合同价调整可按税务部门规定以简易计税方式处理,税金计算公式为:综合税率=征收率*(1+城市维护建设税率+教育费附加税率+地方教育附加税率),即市区税率为3.36%,城镇税率为3.3%,其他地区税率为3.18%,......。
3、营改增前签订合同且结算时套用原营业税模式定额(取税未增加增值税调整系数)时,税金税率应采用过渡期简易计税税率,不应采用11%增值税税率营业税模式计价定额,材料、机械等单价为含税单价,增值税为价外税,计税基础为不含税金额,如采用11%增值税税率则为重复计税,应采用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过渡期间简易计税税率来计取工程税金。
营改增后,建设工程新的计价依据实施意见发布啦!

营改增后,建设工程新的计价依据实施意见发布啦!第一篇:营改增后,建设工程新的计价依据实施意见发布啦!营改增后,建设工程新的计价依据实施意见发布啦!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16]116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了《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4月6日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一、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一)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和(或)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及配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1.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以下简称“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2.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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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
定额〔2016〕9号
关于发布电力工程计价依据适应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调整过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范税制、实现结构性减税的总体战略部署,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要求,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电力工程计价中实现平稳过渡,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结合电力工程计价依据的特点,经反复研究与测算,并与
有关各方多次沟通协调,形成了电力工程计价依据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过渡实施方案。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力工程计价依据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过渡实施方案
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
2016 年 4 月 18 日
附件
电力工程计价依据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过
渡实施方案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
“营改增”)的战略部署,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结合电力工程计价依据特点,制订本实施方案。
二、本实施方案的编制依据
(一)《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 36号)。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
(四)现行电力工程计价依据,包括概预算定额及费用计算规定、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
三、本实施方案的适用范围是经国家能源局正式批准,并正在执行的各套现行电力工程计价依据,主要包括:
(一)《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架空线路工程、电缆工程、调试工程、通信及自动化工程》
(国能电力〔2009〕123号);
(二)《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建筑工程、热力设备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调试工程、通信工程》以及《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工程、热力设备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输电线路工程、调试工程、通信工程、加工配置品》(国能电力〔2013〕289号);
(三)《西藏地区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西藏
地区电网工程概算定额-变电站建筑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通信
工程》、《西藏地区电网工程预算定额-变电站建筑工程、电气设
备安装工程、输电线路工程、调试工程、通信工程》(国能电力〔2013〕
331号)。
(四)《电网技术改造工程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电网技术
改造工程概算定额-建筑修缮工程、电气工程、通信工程》、《电网技
术改造工程预算定额-建筑修缮工程、电气工程、输电线路工程、调
试工程、通信工程》、《电网拆除工程预算定额-电气工程、输电线路
工程、通信工程》,《电网检修工程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电网检修工程预算定额-电气工程、输电线路工程、调试工程、通信工程》(国能电力〔2015〕270号)。
(五)《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火力发电厂工程》、
《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变电工程》、《电力建设工程工
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输电线路工程》(国能科技〔2011〕27号)四、
凡使用上述电力工程计价依据进行计价的工程,应按以
下规定执行:(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承包合同注明开工日期(以下简称“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电力工程,应按照本方案执行。
(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含)前的电力工程,
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财税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
依据执行。
五、营改增后的费用组成说明
(一)营改增后的工程造价(建筑安装工程费)=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
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规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等费用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税金是指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税金=税前造价(不含进项税)×增值税税率(11%)
(三)营改增后各套电力工程计价依据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
组成内容除本方案另有规定外,均与原各套概预算定额配套使用的“预规”中规定的内容一致。
(四)企业管理费除包括原组成内容外,本次新增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营改增后增加的管理费等。
(五)各套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税前工程造价
组成为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的价格计算。
(六)营改增后,凡以建筑安装工程费作为取费基数的其他费
用及基本预备费等费用项目,其取费标准暂不做调整。
六、营改增后工程计价的规定
(一)本方案是基于“价税分离”的原则进行编制的,即在不改变现行计价依据体系、适用范围及其作用的前提下,分别对定额基价和建筑安装工程各项取费费率进行调整。
1、采用综合系数的方式扣除现行定额基价中材料费与施工机械使用费的进项税额,计算得出除税后定额基价。
(综合系数详见附表1~6)
2、采用调整系数方式扣除现行建筑安装工程各取费项目所包含的进项税额,计算得出增值税下各取费项目的费率。
(调整系数详见附表7~13)
(二)营改增后,工程造价按照“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具体要素价格适用增值税税率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电力建设工程装置性材料预算价格》、《电力建设工程装置性材料综合预算价格》、《西藏地区电网工程装置性材料综合预算价格及单项预算价格》(不含税版)中的价格为除税后的价格。
包括除税的原价、运输费、保险保价费、运输损耗、采购及保管费。
(四)可研估算和初设概算阶段,一般不区分材料供给方式
(甲供或乙供),所有材料均按除税价格计取。
若需区分材料供给方式,则单独将甲供材料的含税价格汇总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但甲供材料的除税价格仍是建筑安装工程各项费用的取费基数,仅不作为税金的取费基数。
建筑工程的给排水、暖气、通风、空调、照明、消防等项目中的设备费也按上述方式计列。
(五)编制基准期价差
1、价差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部分,凡以建筑安装工程费为取费基数的费用项目,计取时应将价差作为其计费的基数。
2、材料和施工机械进行价差调整时均应按除税价格计算,甲供材料除外。
现行各套定额调整办法和调整系数,均需按照扣除进项税处理:已发布各项价差调整系数暂不调整;建筑工程中材料价差根据不同材料品种的税率除税,施工机械价差按照10%的综合税率除税。
(六)营改增后电力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适用
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电力工程执行“价税分离”计价规则;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电力工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规定。
(七)总承包工程合同项下的专业分包工程、材料按照总承包
工程合同的计价规则执行。
专业承包工程合同项下的材料按照专业承包工程合同的计价规则执行。
(八)风险幅度确定原则:风险幅度均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
等对应的除税单价为计价依据。
七、现行电力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中与本方案内容不一致之处,以本方案为准。
八、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尚未开标且不能于2016 年4月30日前完成合同签订的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均应按本实施方案要求执行。
附表:1.营改增后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定额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综合调整系数表
2.营改增后电力建设工程定额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综
合调整系数表
3.营改增后西藏地区电网工程定额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
费综合调整系数表
4.营改增后电网技术改造工程定额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
费综合调整系数表
5.营改增后电网拆除工程定额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综
合调整系数表
6.营改增后电网检修工程定额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综
合调整系数表
7.营改增后 20kV 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取费系
数调整表
8.营改增后电网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取费系数调整表
9.营改增后火力发电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取费系数调整表
10.营改增后西藏地区电网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取费系数调
整表
11.营改增后电网技术改造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取费系数调
整表
12.营改增后电网拆除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取费系数调整表
13.营改增后电网检修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取费系数调整表
附表1
营改增后 20kV 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定额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综合调整系数表
附表2
营改增后电力建设工程定额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
费综合调整系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