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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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8.28•【字号】渝府发[1997]20号•【施行日期】1997.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外资金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7〕20号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八日)重庆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8月18日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进一步理顺分配关系,健全财政职能,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预算外资金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瞀外资金的所有权归各级人民政府,由政府统筹安排,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支配。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管理预算外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管理机构,负责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预算外资金的范围和立项、收取标准的审批第六条预算外资金的范围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市政府及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基金和附加收入等;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丰缴资金;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社会保障基金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潍坊市市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潍坊市市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潍坊市市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潍坊市市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王大海一九九七年一月七日潍坊市市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提高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代市政府征收政府性资金的单位及上属驻潍单位。

第三条市财政局是市级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财政局应设立相应的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规、政策,拟定具体管理措施;(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算外资金预决算的编制和预算的组织实施;(三)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管理;(四)对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监察、审计、物价、银行、计划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财政部门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和提取的未纳入国家预算内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第五条预算外资金归政府所有,由市财政局实行第二预算管理。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支配。

第六条第二预算管理是指将预算外资金收支统一纳入地方财政收支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方式,与预算内资金相结合,统一编制计划,统筹安排使用的管理形式。

济南市人民政府实施《济南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实施《济南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实施《济南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发文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公布日期】1996.08.08【实施日期】1996.08.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济南市人民政府实施《济南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1996年8月8日)第一条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增强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发挥预算外资金的整体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济南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市、县(市)、区、乡(镇)财政部门是本级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

银行、计划、审计、物价、税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预算外资金归本级人民政府所有,预算外资金的征收单位(以下简称征收单位)必须将预算外资金全额缴存同级财政专户管理,由财政部门按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支计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预算外资金的范围包括下列内容:(一)未纳入财政预算的各项附加收入和专项资金;(二)未纳入财政预算的各项基金、专项事业性收费;(三)按规定暂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管理性、资源性、证照性等行政性收费及各项事业性收费;(四)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和收取、提取留用的资金;(五)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和党政机关兴办的经济实体向财政或主管部门上缴的税后利润及分红、分成收入;(六)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七)其他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以政府信誉强制建立的社会公积金,在国家财政没有建立相应预算管理制度以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文单位:湖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1994-11-1执行日期:1994-11-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条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为切实有效地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把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落在实处,提高预算外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经济和各项事业快速、稳定、持续发展。

根据《办法》第31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境内(含中央驻鄂)各级各类下列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不论其预算管理方式如何,均适用本细则。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职能公司、企业下同);二、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学会、协会、基金会;三、行政事业单位兴办第三产业经济实体;四、国有企业、国有民营企业;五、其它有预算外收入的单位等。

第三条预算外资金是指各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收取、或是在其经营收入中提留和安排使用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项资金。

主要包括:(一)地方财政部门按现行财政体制,纳入地方财政统收统支的各项附加收入和按规定在国家预算以外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收入等。

(二)"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收取、提留和安排使用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资金;"各项经营服务性收入"包括:"进行工商、税务登记、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部分行政事业单位从事的有偿服务性收入;"经批准设立的各种专项基金"包括各种基金、集资、附加费等;上述以外的预算外资金均为"其它各种杂项收入"。

(三)各级企业主管部门提留使用的各种专项资金,是指企业主管部门向所属企事业单位提留、集中的各种专项资金,以及收取的各种管理费。

预算外资金管理操作规程

预算外资金管理操作规程

预算外资金管理操作规程预算外资金是指不属于本年度预算,但已经获得批准的资金。

为了规范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权限预算外资金的所有权归单位所有,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预算外资金,应制定明确的管理办法并报批或备案。

一般情况下,单位的财务部门具有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权限,但具体的授权范围需与归口管理部门协商确定。

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流程1.申请预算外资金的使用需编制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预算外资金的总额和用途;(2)使用预算外资金的必要性和紧急性,所解决的问题和达到的目的;(3)使用预算外资金的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控制措施;(4)使用预算外资金的相关法规和规定。

2.审批收到预算外资金的申请书后,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

审批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确保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真实有效。

3.支付预算外资金的支付由财务部门完成。

支付时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支付标准进行,确保支付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使用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应当与申请书保持一致,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用途进行。

若需改变预算外资金的用途,需要重新申请并经过审批。

5.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对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审计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确保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真实合法,不存在任何违规行为。

三、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要求1.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用于违法违规活动。

2.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必须保证真实有效,不得出现财务风险。

3.预算外资金的申请书和审批文件应及时归档存档,建立健全使用档案。

4.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结果应及时进行评估和总结,对工作中的亮点和不足进行总结,为今后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提供参考和借鉴。

总之,预算外资金是单位重要的资金来源,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确保预算外资金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健全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制度,提高预算外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切实保护国家的财产安全。

某市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应用解决方案

某市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应用解决方案

某市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应用解决方案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涉及到外资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等方面。

为了更好地管理外资金,提高外资利用效益,下面是关于市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应用的解决方案。

一、建立外资金管理信息平台为了更好地管理外资金,可以建立一个外资金管理信息平台。

该平台可以整合各个部门的外资金管理数据,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

通过该平台,可以查看和分析外资的筹集、使用和监督情况,及时掌握外资金的动态。

二、完善外资金筹集机制首先,可以加强与外资机构的合作,吸引更多的外资进入本市。

可以通过招商引资、设立合资企业等方式,吸引外资投资。

与外资机构合作时,要注重合作伙伴的选择,同时建立健全的合作机制,确保外资的合理利用。

其次,可以加强国际金融市场的开放和创新。

通过建立离岸金融中心、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等方式,吸引更多的外资进入本市。

要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便利的金融环境,吸引外资投资。

三、加强外资金使用监督为了确保外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可以建立一个外资金使用监督机制。

该机制可以包括对外资项目进行评估、审批和监督,并建立绩效评价体系,对外资项目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

同时,要加强对外资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四、加强外资资金管理能力建设为了更好地管理外资金,需要加强外资资金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能力建设。

可以组织专门的培训班,提高外资资金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同时,要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的合作,学习先进的外资资金管理经验,提高管理水平。

五、健全外资金管理法律法规以上是关于市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应用的解决方案。

通过建立外资金管理信息平台、完善外资金筹集机制、加强外资金使用监督、加强外资资金管理能力建设和健全外资金管理法律法规,可以更好地管理外资金,提高外资利用效益,推动经济发展。

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1. 引言预算外资金是指政府部门在年度预算中未安排、缺少预算拨款的资金来源。

为了合理管理和有效使用预算外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制定本《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2. 资金来源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资金来源: - 捐赠资金:指社会各界、个人或组织自愿向政府部门捐赠的资金; - 基金收入:指政府设立的各类基金的收入,如科技基金、教育基金等; - 国际组织资金:指国际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各类援助资金;- 政府间资金:指我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之间提供的各类援助资金; - 税务调整资金:指政府对部分税收进行调整而收取的资金。

3. 资金使用管理3.1 资金使用流程•申请:资金使用单位需按照相关规定,填写《预算外资金使用申请表》,并提交给财政部门审批;•审批:财政部门根据资金使用单位的申请,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审批结果需书面通知资金使用单位;•划拨:财政部门将批准的资金划拨至资金使用单位指定的账户;•使用:资金使用单位按照批准的用途和金额使用资金;•监督: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3.2 资金使用要求•用途合规: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且用于与资金来源相关的合法用途;•经济效益:资金使用应提高经济效益,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透明度:资金使用应公开透明,及时向社会公众公示相关信息;•存续期限:资金使用单位应合理规划资金使用的时间,确保按照计划使用资金;•财务管理: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财务制度规范管理资金,做好账务核对和账目清晰。

4. 资金监督管理4.1 监督责任主体•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包括审批资金使用申请、核查资金使用情况等;•监察部门:负责对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4.2 监督措施•定期检查:财政部门定期对资金使用单位进行检查,核查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督促资金使用单位整改;•随机抽查:财政部门可随机抽查资金使用单位,核实资金使用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投诉举报:社会公众可对资金使用单位的使用行为进行投诉举报,财政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保密。

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7.06.10【实施日期】1997.06.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1997年5月21日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叶连松一九九七年六月十日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范预算外资金收支行为,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预算外资金,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

第四条预算外资金不属于部门和单位的自有资金,其收支必须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参与制定或者制定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审批本级预算外资金的年度收支计划、计划调整和决算草案;(三)监督指导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执行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的情况;(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置的预算外资金征收机构(以下简称预算外资金征收机构)负责预算外资金的具体征收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贯彻实施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负责预算外资金的财政专户管理,组织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三)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的立项审批;(四)编制本级预算外资金的年度收支计划、计划调整和决算草案;(五)负责组织实施本级预算外资金的年度收支计划,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六)监督检查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查处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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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颁布单位】财政部【颁布日期】19961118【实施日期】19961118【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下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属于预算外资金,必须依法纳税,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统一核算。

第三条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由财政部门建立统一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第四条部门和单位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时,应按隶属关系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所有部门和单位。

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社会保障基金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章名】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依照部门和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预算外资金的用途分类进行核算。

第七条财政部负责管理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上均含直属单位,下同)和企业主管部门(集团)预算外资金的收取、安排和使用,并对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进行审批。

第八条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各级地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主管部门预算外资金的收取、安排和使用,并对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进行审批。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预算级次对本级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实行统一的财政专户,建立健全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并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进行管理监督。

第十条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所在地的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来源、上缴中央财政专户、使用范围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各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中央、省两级审批制度;政府性基金按国务院规定统一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

【章名】第三章资金来源第十二条预算外资金包括以下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资金、附加收入)和凭借政府职权筹集的资金等。

(二)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和计划(物价)部门共同审批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和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三)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募集或以政府信誉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入)。

(四)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的管理费及其他资金。

主管部门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行政主管机构(含各级代行政府管理职能的总公司和行业性组织)。

(五)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资金和乡统筹资金。

乡自筹资金和乡统筹资金是指乡(镇)政府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筹集的、由乡(镇)政府用于本乡(镇)经济建设、事业发展、公共福利等方面的资金。

主要乡包括(镇)企业上缴的利润、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向个人筹集的乡统筹费等。

(六)其他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主要包括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财政拨款有偿使用回收资金中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部分,国家行政机关派住境外机构的非经营性收入,财政专户利息等。

第十三条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和提取预算外资金。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随意调整范围和标准。

第十四条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必须由本部门和本单位的财务部门集中管理,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缴付,不得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

【章名】第四章财政专户第十五条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预算外资金专门帐户,用于对预算外资金收支进行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

财政专户分为中央财政专户和地方财政专户,分别办理中央和地方预算外资金的收缴和拨付。

第十六条部门和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在指定银行设立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帐户。

收入过渡帐户只能发生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缴款项,由部门和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收入过渡帐户中的资金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逾期未缴的,由银行从部门和单位的收入过渡帐户中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部门和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设立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

支出帐户只能接纳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中拨付的预算外资金支出款项,由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八条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基金、收费,以及通过政府信誉建立的社会保障基金等结余可结转财政专户下年专项使用。

财政专户中的其他预算外资金结余,经同级政府批准,财政部门可按隶属关系统筹调剂使用。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建立财政专户管理办法,完善预算外资金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部门和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后,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情况,及时核拨资金,保证其正常用款。

【章名】第五章资金使用第二十条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合理使用,并将预算外资金的各项支出用途在有关财务报表中反映说明。

第二十一条具有专项用途的预算外资金要专款专用,财政部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用于经费支出方面的预算外资金,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超出使用范围的,须经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部门和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发放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用于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必须按财政部门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执行。

第二十三条部门和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安排基本建设投资,要先经财政部门审查其资金来源,然后按国家规定程序报计划部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按计划部门确定的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由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分期拨付资金。

第二十四条部门和单位用预算外资金购买专项控制商品,要报经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控购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对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公共事业的基金和收费以及其他专项预算外资金,部门和单位要按计划和规定用途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从财政专户中分期拨付资金。

第二十六条乡(镇)自筹和统筹资金在使用时,要按规定专款专用,经乡(镇)政府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按计划从财政专户核拨。

第二十七条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使用预算外资金,严禁将预算外资金转作部门和单位“小金库”或公款私存,更不得用预算外资金搞计划外投资、炒股票、炒房地产、进行期货交易以及投资入股等违法乱纪活动。

【章名】第六章收支计划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制度,加强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合理调控资金使用方向,统筹运用好预算内外综合财力,提高财政性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

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中,具有专项用途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要单独编列。

支出计划应以收入计划为基础,防止收支脱节,少收多支或套取资金等作法。

第三十条基层单位根据本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规模和支出需要,按财政部门规定时间编制下年度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并报送主管部门,没有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主管部门在审核汇总所属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基础上,编制本部门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批。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要根据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内资金和其他资金的安排,按照经费定额和开支标准,对主管部门上报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进行审批。

审批后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作为年度预算外资金缴拨和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在审批各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后,汇总编制本级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一般不作调整。

在年度执行中,因国家政策调整以及机构、人员发生较大变化等,需要对收支计划进行修订时,须报财政部门批准。

【章名】第七章决算第三十五条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由部门和单位在年度终了后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

会计决算必须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报送及时。

第三十六条主管部门对所属各单位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审核汇总后,编制本部门的会计决算,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各级财政部门要审批本级各部门和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应及时纠正并予以调整。

第三十七条中央级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由中央各主管部门汇总编制并报财政部审批。

各级地方财政部门汇总编制本级年度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逐级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全国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由财政部负责汇总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在汇总编制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时,要附有详细说明,正确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结果,认真总结分析预算外资金管理中的经验和问题,并提出需要改进的措施。

【章名】第八章监督与处罚第三十九条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完善本部门和本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及核算制度,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定期对预算外资金的收取、使用和帐户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进行检查。

第四十条部门和单位应当接受同级或上级财政、计划(物价)、金融、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执行有关部门提出的检查处理决定。

第四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基金的稽查制度,认真检查部门和单位执行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情况,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情况,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各级财政、计划(物价)、金融、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根据国家政策和具体管理的要求,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对各部门和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四十三条各部门和各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按违反财经纪律或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一)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二)预算外资金收入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坐收坐支;(三)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四)不按规定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五)瞒报预算外资金收入、转移资金,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预算外资金帐户和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搞计划外投资、炒股票、炒房地产、进行期货交易、投资入股以及滥发奖金、津贴和补贴;(六)基本建设投资、购置专控商品等不符合规定的预算外资金支出;(七)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八)不按要求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九)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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