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缴存财政存款管理问题不容忽视]金融机构财政性存款
财政存款缴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财政存款缴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对金融机构财政存款缴存情况的监管是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
金融机构吸收的财政存款(主要包括税款、罚没款等)于当日或次日必须全额上缴国库。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该项存款实行按旬考核,旬末日该项存款有余额的,除次日全额缴存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外,还必须在旬后5日内向人民银行会计部门的划来财政存款户全额划缴。
但笔者在对金融机构的综合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个别金融机构仍存在向国库迟缴财政存款、不向人民银行会计部门的划来财政存款户全额划缴财政存款现象,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
(一)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
个别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缺乏责任心,得过且过心理严重,不按规定办理财政存款业务,对收到的财政存款不及时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缴存,在旬末有余额的情况下,旬后5日内也不及时向人民银行会计部门的划来财政存款户全额划缴,人为造成财政存款缴存中的违规行为。
按照规定,乡镇级财政存款仅按一般存款余额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它不需要向人民银行会计部门缴存财政存款。
乡镇国库已于xx年撤销,现在根本不存在乡镇级财政存款问题,因此,但凡财政存款科目旬末有余额的,均应全额划缴到人民银行会计部门的划来财政存款户。
但个别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旬末财政存款科目有余额的情况下,仍以其是乡镇级财政存款为由,按一般性存款缴存存款准备金,不向人民银行会计部门缴存财政存款,造成违规问题产生。
(二)金融机构对财政存款管理政策认识模糊。
个别金融机构上至领导、下至工作人员,对人民银行财政存款管理相关规定根本不知道,也不明白如何操作,有关财政存款缴存的文件缺失,加之,人民银行对财政存款现场监管工作偏松,导致个别金融机构误认为“旬末财政存款虽有余额,但已于次日缴存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不需要在旬后5日内向人民银行会计部门的划来财政存款户全额划缴”,因此,这类金融机构财政存款管理出现问题在所难免,出现问题是必然,不出问题是偶然。
(三)金融机构资金缺乏造成迟缴财政存款。
浅析缴存财政性存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浅析缴存财政性存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摘要】我国财政性存款是中央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而财政性缴存款业务是金融机构日常业务中的一项。
由于财政性存款是中央银行基础货币的一部分,其日常管理及使用效率之优劣直接影响到货币政策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正确执行,因而金融宏观调控对财政资金运用的有效监督是非常必要的。
在对财政性存款缴存业务的监管过程中发现部分金融机构在办理财政性存款缴存业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值得密切关注并亟待解决。
【关键词】财政性存款问题建议一、财政性存款的历史地位和作用财政性存款是金融机构缴存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之一,是中央银行重要的资金来源。
1983年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规定:财政金库存款和机关团体、部队等财政性存款,以及建设银行的转存款,划为人民银行的信贷资金,各金融机构要全额缴存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吸收的企业存款,城镇储蓄存款和农村存款(包括信用社转存款)等,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存入人民银行,归人民银行支配使用。
而《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缴存财政性存款是为解决国家重点建设的信贷资金来源和宏观上进行资金调节需要。
而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中对财政性缴存款没有相应的补充规定。
根据这一原则,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人民银行除向商业银行提供流动性再贷款外,还根据国家重点建设的需要,将集中的部分资金,直接或间接向国家支持的产业发放部分专项贷款。
在此背景下财政性存款作为人民银行的信贷资金来源既满足宏观调控的需要,调整经济结构,又在客观上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进行调控,其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明显。
二、财政性存款缴存管理中的问题(一)制度规定相对陈旧、零散,业务人员难以掌握操作。
关于对财政性存款的管理规定,人民银行总行除在1984、1985年分别以文件对财政性缴存款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手续规定外,平时只是根据金融机构会计科目体系的变化不断对相关金融机构缴存科目范围进行相应调整,再没有下发过相关文件或进行相应的制度修订。
我国财政存款缴存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财政存款缴存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金融机构缴存的财政存款是基础货币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存款准备金一起,在理顺中央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关系、调节流动性、增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调查,目前财政存款管理中仍存在着相关制度文件散乱、管理职责划分不清、处罚依据不明及商业银行缴存积极性较低等问题,应关注解决。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财政存款范围涉及文件过多,且界定不够清晰划缴财政存款业务历史较长,有关缴存范围、缴存方式、违规处罚的规定散见于多个法规、规章和文件之中,目前尚无一套完整的关于财政存款缴存业务的管理办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核定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交存范围的通知》(银发[2008]47号)的授权,由各人民银行省级机构负责核定辖内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财政存款缴存范围。
但对财政存款范围的界定,总行仅在《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118号)中规定了金融机构财政缴存款范围的基本原则,不仅较为笼统,且已不能完全适应商业银行不断变化的会计科目设置,造成在实际核定中对有关会计科目无法准确把握。
(二)管理职责划分不明,中央银行监管职能弱化2004年新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2004]302号)中,只对有关存款准备金的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并未明确有关缴存财政存款的管理职责。
在2006年印发的《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操作规程》中,也仅有“如有迟缴、少缴或欠缴情况,提交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但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在既有文件中并未明确,职责不清弱化了人民银行对财政存款的管理,也易导致财政存款缴存管理上的“失位”。
(三)处罚规定不明晰,执行陷入尴尬境地目前,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迟缴、漏缴财政存款等行为尚无较为明晰、便于操作和执行的处罚办法。
一是对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资金的行为,虽在1999年颁布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财政存款缴存管理存在“四难”亟待解决

冲突, 造成 金融机构垫付 资金 。 根据 《 商业银行、 信用
社代理 国库业 务管理办法 》 规定 , 待报解财政款项发
生额 必 须 于 当 日 或次 日 午报 解人 民银 行 国家金 库 ; 上 而
2 资金性质难判断 , . 导致一般存款与财政存 款难
否有权对金融机构代理的其他财政存款及缴存 行为进 行检查监 督未作任何规定 。 相关法规也缺少对 缴存财 政存款业务实施检查的明确依 据, 导致 对金融机构财 政存款监督检查工作难以开展。
2 对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处 罚 规 定不 一 致 。18 年 印 . 94
克 服每月上旬 、 中旬央行 无法核对科 目余额的真实性
余额表办理 退补缴 业务, 无法审核退补缴 金额的真实
性 和准确 性 。 采取 这 种 审核 方 式 , 只能从 形 式上检 验 金
罚法》 的规定 , 明确商业银行违反财政存款管理行为的
处罚内容及具体操作标准。 ( ) 高财政存 款管理的信息化 程度 二 提 为提高规范化 管理水平 , 议开发 财政存 款缴存 建 管理 系统 , 针对交存款 机构开发数据 接 口程 序, 由系
时, 只明确缴存科 目的增加与减少, 对金 融机构应缴存
的全 部 科 目没有 明 确规 定 。 十几年 来 , 每年 调 整 缴存 范
收入不纳入 “ 待结算财政 款项 ” 目核算, 科 而是纳入一 般活期存款核算。 2 待结算财政存款纳入缴存范围存在缴存和缴库 .
围的文件不少于六七个, 使金融机构和基层央行会计人
和2 0 年印发 的 《 04 中国人 民银行关于加强存 款准备 金 管理的通知》 对不按规定 比例 缴存存 款准备 金等违规
缴存财政存款应予以关注的问题及建议

( ) 存款 范 围确 定 涉文 过多 。长 期 以来 , 民银 一 缴 人 行 只 在金 融 机 构调 整 会 计 科 目 、 算 方式 时 , 新 核 定 核 重 其 缴存款 范 围 。19 年3 , 民银行 对存 款准备 金 制度 98 月 人 实施 了改 革 , 调整 了金 融机构 缴存 款范 围 。后 来 , 民银 人 行 又多 次调 整 了部分 金 融机 构缴 存 范 围 ,但 调 整 时 , 文 件 只对所 调 整 的金融 机构 缴存 款 范 围进行 了重新 规 定 。 因此 , 目前部 分 金融 机构 缴存 款 范 围的确 定 涉及 多 个 文 件 , 民银行 在 执 行 中 , 无 遗 漏地 对 这 些 文件 进 行查 人 要 阅 , 因时 间跨度 大 , 但 涉及 文 件 较多 , 不便 于 业务 人 员对
( )管 理 部 门职 责 不清 。虽 然 相关 制度 规 定 了迟 -
罚办 法》 二十 二条 规定 了 ,金 融 机构 占压财 政 存款 或 第 “ 者 资 金 的 , 予警 告 , 收 违 法所得 , 处违 法 所得 1 给 没 并 倍
以 上 3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 5万 元 以 上 没 处
1 8 年 以来,相 关文 件 和制 度规 定 :金融 机构 财政 存 款 95 “ 按 旬调 整 , 后5日内 办理 。 ” 是利 用 缴存 时 间过 于 宽 旬 一 松 的空 子 , 赚取 人 民银 行 利息 。由于 准备 金 存款 利 率高 于 财政 存款 手续 费 率 ,部分 金 融机 构 出 于利 益驱 使 , 当 金 融机构 财 政存 款余 额 增加 时 ,补 缴 时 间选择 在 旬后4
姜
涛
[0 7 5 2 0 ]9号 ) ,
财政性存款缴存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浅析财政性存款缴存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摘要】金融机构财政存款缴存制度伴随着人民银行的业务发展已经逐步成型和完善,在执行货币政策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现行财政存款缴存模式越来越不适应财政体制和经济金融体制变化的要求。
本文系统分析了当前财政性存款缴存及管理中存在的风险,探讨了各类风险因素对现实工作的影响,进而提出了防范财政性存款缴存管理中风险要素的具体措施和做好财政存款缴存管理工作的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财政性存款缴存管理应对措施一、当前财政性存款缴存及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分析(一)财政存款资金性质认定方面的风险分析财政存款本意是指已经全部纳入国库账户的财政资金结余款,但实际核算过程中除存放在国库部门的国库存款之外,各商业银行仍有一部门财政存款通过人民银行各级会计营业部门吸纳或缴存,是游离于国库之外的财政存款。
这部分存款主要由人民银行各级营业部门依照总行下发的财政存款范围,按旬监督缴存行向人民银行当地机构划缴。
从经理国库的角度从出,上述资金也属于国库资金的范畴。
但实际情况是这些存款在财政资金多元化和利益化过程中其内涵发生变化,外延不断延伸,已经产生“财政存款”资金性质在认定方面的歧义因素。
(二)财政存款资金缴存操作方面的风险分析金融机构少缴或漏缴财政性存款的现象普遍存在。
据了解,各金融机构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少缴、漏缴财政性存款,甚至不缴、占压财政性存款现象。
金融机构往往采用故意混淆会计科目、在缴存款科目余额表中故意漏填会计科目等手段,截留应缴存的财政性存款,同时也不排除因财政性存款核算内容理解上歧义形成的漏缴财政性存款行为。
(三)财政存款缴存科目划定方面的风险分析金融机构财政存款缴存科目的划定是由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申报后,由人民银行下发缴存范围。
但从下发的财政存款范围中发现,对于这些科目的名称不同机构有不同的叫法,造成科目划定本身的矛盾。
事实上,金融机构核算的“财政存款”是代理人民银行的业务,其科目名称本应由人民银行来统一规范,核算内容也应符合人民银行的要求。
财政性存款名词解释

财政性存款名词解释
财政性存款是指政府部门向商业银行或央行存放的一种专门用于财政部门资金管理的存款形式。
它与一般商业性存款不同,主要用于政府资金的集中管理、支付和监控。
财政性存款的特点是:
1. 政府部门作为存款人,与商业银行或央行签订存款合同,约定存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事项。
2. 存款金额较大,常以亿计或更多。
3. 存款期限较长,一般在6个月以上,有的可达5年以上。
4. 存款利率较低,一般低于商业性存款的利率,通过存款类资产管理产品或财政部门直接购买国债等方式获得收益。
5. 存款资金用途固定,主要用于政府支出、支付债务、调节流动性等。
6. 存款资金受政府监控,政府能够随时查询、动用和调整存款资金。
财政性存款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资金管理:政府部门集中存放财政性存款,能够更好地管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避免闲置和滥用资金的问题。
2. 资金调节:政府可以通过存款资金的调动和利率的调整来调节经济运行,实现货币供应的稳定、经济增长的平衡。
3. 债务管理:政府部门通过存款形式存放资金,能够保持债务的稳定偿还,避免连续发行债券增加负债风险。
4. 经济发展:政府将财政性存款用于投资基础设施、扶持产业等方面,能够促进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
5. 货币政策执行:央行通过对财政性存款的管理,能够更好地
实施货币政策,控制通货膨胀和经济波动。
财政性存款在中国财政体制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财政管理和国民经济发展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实践中,政府部门需合理规划和使用财政性存款,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利用,以实现资金管理的最优化。
财政性存款缴存制度执行中的五个问题

财政性存款缴存制度执行中的五个问题财政性存款作为中央银行的基础货币,在调节、平衡国家信贷收支和贯彻执行货币政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财政性存款总量占各项存款的比例一直较低,且实际缴存量明显不足。
调查发现,其背后,有五个方面的深层次问题,影响了制度执行效率。
一、财政性存款的缴存范围界定不够清晰按规定,财政预算外存款、地方财政库款等,为财政性存款;单位活期存款或财政性一般存款,为一般性存款。
但由于这些资金均由财政部门集中管理,存款人名称均为财政部门,致使金融机构难以判别其基本属性。
由于地方财政在当地金融机构开设多个存款账户,大量资金在这些账户间频繁划转,更加大了金融机构有效区分的难度。
会计科目设置也不严谨。
金融机构往往在一级会计科目下设置待结算财政款项、地方财政库款、财政预算外存款三个科目,又在其下设置县级待结算财政款项、县级地方财政库款和县级财政预算外存款三个二级科目。
如此安排,容易造成财政性存款资金和一般性存款资金混淆,导致漏缴财政性存款。
二、受利益驱动,金融机构将财政性存款变通纳入一般性存款进行核算由于划缴财政性存款按日平均余额的万分之五获得手续费收入,难以覆盖办理此项业务的全部成本,因此为获得更多经济利益,金融机构可能采取一些“变通”的做法。
例如将财政收入中的非税收入、预算外收入不纳入“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而是纳入一般活期存款核算;将财政拨入的各种专项资金所形成的财政专项存款,纳入一般存款核算;将应全额划缴人民银行的财政性存款,使用“暂收款”、“机关团体存款”、“事业单位存款”和一些过渡性科目纳入一般性存款来核算。
以至于大量的财政性存款以一般存款的形式游离于金融机构之间,导致财政性存款总量较多而实际缴存量明显不足的状况。
三、人民银行审核金融机构是否足额缴存面临技术性难题目前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审核金融机构的报表,判断其是否足额缴存了财政性存款,但由于执行“按月报送,定期审核”的方式,会计人员日常工作中,无法对其每月中、下旬是否足额缴存进行审核,以至于无论金融机构缴存多少都视为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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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缴存财政存款管理问题不容忽视]金融机构财
政性存款
金融机构缴存财政存款,是指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将
吸收的财政存款全额划缴当地人民银行。
财政存款是各级政府保存在财政
部门的各类预算资金,是一种政府储备,与其他社会单位、个人存款的性
质有本质的不同,它是中央银行基础货币的一部分,是人民银行加强宏观
调控,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缴存财政
存款管理工作一直非常重视,下发了很多规范性文件,但在实际工作中还
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厘清思路,完善法规制度,规范运作流程,达
到加强管理、提高效率的政策目的。
存在的问题
法规制度不够完善。
金融机构缴存财政存款是中央银行的一个传统业务,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
行法》中均没有涉及财政存款业务,目前也没有一个权威的办法明确界定
财政存款的范围。
1998年以前是指所有财政性存款,包括财税部门存款、预算单位存款、机关团体存款和财政预算外存款等。
1998年3月,人民
银行下发《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18号),将
金融机构代理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中的机关团体存款和财政预算外存款划
为金融机构一般存款;将金融机构应全额缴存人民银行的存款仅限定为金
融机构代办的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金库收入和代理发行国债款项等。
其后,人民银行又多次下发调整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的通知,由于对文
件依据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偏差,在实际执行中有时难以统一。
总量与地方经济增长不同步。
近几年来,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反映
地方政府财力的财政收入和国库存款都在快速增长,但与此形成鲜明反差
的是,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缴存财政存款增长却不同步。
以黄冈市为例,
从2005年至2022年间,该市全口径财政收入年均增长26.7%。
国库存款
年均增长39.5%,金融机构存款年均增长15%。
而金融机构缴存财政存款2005年为2912万元,2007年和2022年分别降至891万元和336万元,
到2022年上升为3879万元,四年间年均增长7.4%,到2022年9月末又
降至1463万元,呈现出总量小、波动大、增幅不同步的特点。
部门之间配合不够协调。
金融机构缴存财政存款管理工作涉及人民银
行货币信贷、会计、支付结算和营业室等多个部门,但在日常运作过程中,由于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及时,配合协调不到位,容易形成监管真空。
另外,财政存款还与人民银行国库管理有着很强的关联性。
财税部门在金融
机构账户的存款资金上划国库,就变成国库存款,国库向财政及其他单位
划拨资金,国库存款就变成了金融机构存款。
于是,财政存款特别是国库
存款就成为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竞争,争夺存款资源的重要渠道。
调查发现,人民银行基层行往往忽视财政存款管理与国库监管的协调配合。
一是财政
部门账户管理与国库管理衔接不紧密,财政部门账户的开立和撤销不能及
时通报给国库部门。
二是国库对拨往金融机构财政账户的资金审核把关不严,给金融机构挤占国库存款制造了机会。
三是人民银行国库与管理财政
存款的货币信贷、会计和支付结算及前台营业部门未能建立信息共享和沟
通协调机制。
加强管理的建议
健全完善财政存款缴存管理法规制度。
适时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将财政存款管理纳入人民银行管理职责中,尽快制订出台金融机构缴存财
政存款管理办法,对财政存款性质、范围进行严格的界定。
财政部门已经
取消预算外资金管理局,设立非税资金管理局,所有财政资金全部实行预
算管理,没有预算外资金这一概念,因此,人民银行也应相应地对财政存款的界定作出制度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