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一审裁判文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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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判文书制作的常见问题及破解之道

行政裁判文书制作的常见问题及破解之道

行政裁判文书制作的常见问题及破解之道1.文书格式不规范行政裁判文书作为一种正式的文书形式,其格式要求严格。

然而,许多人在书写行政裁判文书时存在格式不规范的问题,如错用标题、段落缩进不一致等。

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学习规范的文书格式,建立起一套自己的行政裁判文书模板。

2.表述不准确行政裁判文书需要精确表述法律事实和适用法律条文,以便使当事人清晰地了解法院的认定和裁决。

但是,由于许多行政案件较为复杂,文书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容易导致表述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情况发生。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行政裁判人员应该在撰写文书之前充分研究案件材料,准确把握案件关键事实和法律问题,确保对案件的客观准确的认定。

3.文书语言晦涩难懂行政裁判文书作为一种专业文书,需要使用专业术语和法律语言。

然而,许多行政裁判文书存在使用晦涩难懂的语言表达的问题,导致当事人难以理解。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行政裁判人员应该尽量用简明扼要的语言表达,避免使用过多的法律术语,并在遇到复杂概念时进行解释和说明。

4.判断不公正行政裁判文书的最终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判断必须公正、客观。

然而,由于主观认识和价值观的差异,有时候行政裁判人员容易出现主观偏见,导致判断不公正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行政裁判人员应该坚持法律原则,严格依法处理案件,避免个人主观情绪的干扰。

5.处理速度慢行政裁判文书制作通常涉及大量文书的起草、审查和修改,如果处理速度慢,容易造成案件拖延和当事人权益的损害。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行政裁判机关可以采用提高效率的方法,例如建立健全文书制作流程,统一标准,实施文书质量和数量的双保障,以及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等。

总之,行政裁判文书制作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需要行政裁判人员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扎实的法律基础。

通过加强培训和学习,规范操作流程,确保文书的准确性和合法性,才能提高行政裁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司法文书编号格式汇总

司法文书编号格式汇总
X检刑不诉(年份)号
113
刑事抗诉书
检X刑抗(年份)X号
117
民事行政检查提请抗诉报告书
X检民行提抗(年份)号
121
民事抗诉书
X检民抗(年份)X号
125
行政抗诉书
X检发民行抗字(年份)X号
128
纠正违法通知书
X检刑纠违(年份)X号
131
检查意见书
X检刑意(年份)X号
133
检查建议书
X检X建(年份)X号
214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XX行复字(年份)第X号
218
行政复议决定书
XX行复字(年份)第X号
220
处分决定书
XX(年份)X号
238
公证书
(年份)XX字第X号
291
仲裁调解书
(年份)X仲字第X号
315
目前为止我就找到这些,如有遗漏,欢迎补充!!
司法文书编号格式汇总
文书类型
编号格式
备注(所在页码)
第一审刑事裁判文书
(年份)X刑初字第X号
23
第二审刑事裁判文书
(年份)X刑终字第X号
37
核准死刑用刑事裁定书
(年份)刑X复X号
(刑X——审判庭简称)
43
改判的刑事判决书
用第一审程序:(审终字第X号
50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层法院:(年份)X民初字第X号
中级法院:(年份)X中民初字第X号
高级法院:(年份)X高民初字第X号
54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
(年份)X终字第X号
60
再审民事判决书
按第一审程序:
基层法院:(年份)X民再初字第X号
中级法院:(年份)X中民再初字第X号

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及样式

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及样式

最高法发布:最新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及样式(权威解读+ 规范原文)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全国法院目前适用的主要诉讼文书样式颁布于24 年前。

1992 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文书在内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实现了诉讼文书规范化、统一化。

此后,又相继出台民事诉讼证据、简易程序、申请再审、执行以及破产、涉外海事诉讼等其他民事类诉讼文书样式。

92 年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颁布,对人民法院规范裁判文书制作,引导当事人制作民事诉讼文书,规范人民法院、当事人、诉讼参加人的诉讼行为,促进公正司法,提高审判效率,维护当事人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次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修订具有重要意义。

诉讼文书包括法院制作和当事人参考使用两大类。

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执行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规范诉讼活动,分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反映诉讼结果的最重要载体; 是法官公正审理案件、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体现; 是展示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弘扬法治精神、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司法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作裁判文书样式,为全国四级法院和广大法官提供一体遵行的标准化文本,既是严格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活动、司法行为规范化、公开化的最好体现。

当事人参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行使或处分民事实体权利、程序权利以及认可、负担或履行民事义务的重要凭证。

法院提供给当事人参考诉讼文书样式,帮助当事人解决了制作诉讼文书困难,是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重要举措,而且通过引导当事人正确选择并适用诉讼过程中所需文书,客观上起到释明作用,有利于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为民事诉讼程序依法、有序、规范进行创造良好条件。

二民事裁判文书样式的主要特点和内容就民事裁判文书的功能和定位而言,它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回应,对诉讼争议作出判断并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进行分配,为当事人实现其实体利益提供依据,是法官对民事案件审判的最终结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案件文书制作和卷宗装订的实施细则-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案件文书制作和卷宗装订的实施细则-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案件文书制作和卷宗装订的实施细则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案件文书制作和卷宗装订的实施细则为切实提高行政裁判文书质量、规范卷宗装订、明确责任分配,在总结过去案件质评中显现的经验教训基础上,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部分法律文书的要求及责任分配一、法律文书要求案件承办人应按照最高法院《一审行政判决书》(试行)及苏高法[2000]418号有关行政裁判文书样式的总体要求,认真制作法律文书。

保证文书能反映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防止在案件定性、适用法律、文字表述等方面发生原则性差错。

同时,应注意程式化行文的准确性。

1、法律文书的首部正确(包括文书名称、法院名称表述规范);2、诉讼参加人基本情况表述规范(参见行政法苑[指导与参考]第7期《裁判文书新样式写作的指导意见》);3、案由确定规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执行);4、写明诉讼费用的具体承担数额;5、字体、字号、数字、符号、计量单位的使用规范(按照本院《关于制作裁判文书有关技术的规定》执行);6、法律文书落款日期为讨论定案日期,且该日期不得迟于审判长或庭长签发日期;7、法律文书改动部分应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校对章”。

二审、再审案件判决书或裁定书、提起再审裁定书,尾部应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章。

二、责任承担法律文书的拟稿者对法律文书中出现的定性、规范化、语言文字表述等问题,负主要责任,法律文书的签发者负次要责任。

在法律文书签发后、发送文印前,拟稿者应与该案书记员共同校对法律文书并签名,保证正本与原稿无异,并保证法律文书中不出现文字、标点、格式方面的问题。

行政公文的格式规范

行政公文的格式规范

行政公文的格式规范
行政公文的格式规范包括文种、标题、正文、署名、日期等要素,这些要素的
规范使用能够保证公文的规范性和统一性,有利于信息的传达和管理的规范。

下面就行政公文的格式规范进行详细说明。

首先,行政公文的文种有很多种类,如公函、通知、请示、报告等,每种文种
都有其特定的格式要求和使用场合。

在起草行政公文时,首先要确定所使用的文种,然后根据该文种的格式规范来进行书写。

其次,行政公文的标题应简明扼要,体现公文内容的主题和重点,避免出现歧义。

标题应置于文种名称之后,一般采用宋体小三号字体,居中书写,可以适当加粗或加大字体突出重点。

再次,行政公文的正文内容应分为前言、正文、结语三部分。

前言部分主要介
绍公文的缘起和目的,正文部分详细阐述事由和要求,结语部分总结全文内容,表示期待和祝愿。

正文内容要求言简意赅,信息准确清晰,避免使用口头语和方言,确保表达准确。

此外,行政公文的署名是达成公文正式性和可控性的标志,署名须注明主办单
位的名称和标志,以及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署名位置一般置于正文下方右侧,排列整齐,字迹工整。

日期应置于署名之下,一般使用国际标准格式“年-月-日”,表
达清晰准确。

总的来说,行政公文的格式规范对于提高公文的规范性和统一性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遵循规范的格式要求,才能使公文内容得到及时、准确地传达,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因此,在起草、审核和签发行政公文时,务必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确保文风规范、内容真实可靠。

希望各级单位能够重视行政公文的格式规范,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中国裁判文书格式

中国裁判文书格式

中国的裁判文书格式通常遵循国家规定的标准结构,以确保法律判决的正式性和统一性。

以下是中国裁判文书的基本格式:
1. 标题:包括法院名称、文书种类(如判决书、裁定书等)、案件编号和案由。

2. 当事人信息:列出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信息,并指明各自的诉讼地位。

3. 审理经过:简要介绍案件的受理时间、开庭审理情况以及审判组织成员等。

4. 案件事实:详细叙述双方争议的事实、各自的主张和证据。

5. 理由: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以及判决的理由进行说明。

6. 判决结果:明确判决主文,包括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支持与否、具体的决定内容等。

7. 告知事项:告知当事人有关上诉权利、期限和上诉法院的名称。

8. 签字盖章:由审判员、书记员签名,并加盖法院印章。

9. 日期:最后注明裁判文书的制作日期。

以上是中国裁判文书的基本组成部分,实际文书可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有所调整。

此外,随着电子诉讼服务的推广,电子版的裁判文书也逐渐普及,但基本格式与传统纸质文书保持一致。

行政一审裁判文书格式

行政一审裁判文书格式

行政一审裁判文书格式行政判决书(一审作为类行政案件用)(××××)×行初字第××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差不多情形)。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性别和职务)。

托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差不多情形)。

被告……(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性别和职务)。

托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差不多情形)。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差不多情形)。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性别和职务)。

托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差不多情形)。

原告×××不服××××(行政主体名称)××××(具体行政行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于××××年××月××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布(或不公布)开庭审理了本案。

……(写明到庭参加庭审活动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

……(写明发生的其他重要程序活动,如:被批准延长本案审理期限等情形)。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行政主体名称)(写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程序)于××××年××月××日对原告作出×××号××××决定(或其他名称),……(详细写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处理的内容)。

行政裁定书(补正裁判文书笔误用)——文书格式资料文档

行政裁定书(补正裁判文书笔误用)——文书格式资料文档

行政裁定书(补正裁判文书笔误用)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补正裁判文书笔误用)
(××××) ×××字第××号
本院××××年××月××日对原告×××诉被告×××……(写明案由)一案作出的(××××)×行×字第××号行政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中,文字上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行政××书……(写明错、漏的字句及其所在页次和行数),现更正为……(写明改正、补充的字句)。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说明】
一、本样式供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在本院发出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或者行政调解书中,发现有个别文字上的错误或者遗漏,予以改正、补充时使用。

二、本裁定书的案号应当与被补正的裁判文书相一致。

本裁定书改正、补充的内容,仅限于裁判文书中的文字校对等技术上的失误,不涉及对实体(包括金额或者数额)和程序问题的处理。

三、补正二审和再审裁判文书笔误时参照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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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一审作为类行政案件用)(xxxx)x行初字第xx 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 (写明姓名、性别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 (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 (写明姓名、性别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性别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原告xxx不服xxxx(行政主体名称)xxxx(具体行政行为),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受理后,于xxxx年xx月xx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xx年xx月xx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写明到庭参加庭审活动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

……(写明发生的其他重要程序活动,如:被批准延长本案审理期限等情况)。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xxxx(行政主体名称)(写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程序)于xxxx年xx月xx日对原告作出xxx号xxxx决定(或其他名称),…… (详细写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处理的内容)。

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若有经法院批准延期提供证据的情况,应当予以说明):1、……(证据的名称及内容等),证明……(写明证据的证明目的。

可以按被告举证顺序,归类概括证明目的);2、……(可以根据案情,从法定职权、执法程序、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分类列举有关证据和依据;或者综合列举证据,略写无争议部分)原告XXX诉称,……(概括写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原告提供的证据)。

被告XXX辩称,……(概括写明被告答辩的主要理由和要求)。

第三人XXX述称,……(概括写明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第三人提供的证据)。

本院依法(或依原告、第三人的申请)调取了以下证据:……经庭审质证(或交换证据),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经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内容)。

本院认为……(运用行政实体及程序法律规范,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分析论证,对各方当事人的诉讼理由逐一分析,论证是否成立,表明是否予以支持或采纳,并说明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之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

分以下九种情况:第一、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写:维持XXXX (行政主体名称)XX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X)XXX字第XX 号……(具体行政行为名称)。

第二、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写:一、撤销XXXX (行政主体名称)XX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X)XXX字第XX号……(具体行政行为名称);二、责令XXXX(行政主体名称)在XX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需要重作的,此项不写;不宜限定期限的,期限不写)。

第三、部分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写:一、维持XXXX (行政主体名称)XX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X)XXX字第XX号……(具体行政行为名称)的第X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二、撤销XXXX(行政主体名称)XXXX年XX月XX日(XXXX) XXX字第XX号(具体行政行为名称)的第X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三、责令XXXX(行政主体名称)在XX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需要重作的,此项不写;不宜限定期限的,期限不写)。

第四、判决变更行政处罚的,写:变更XXXX (行政主体名称)XX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X)XXX字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复议决定、或属行政处罚性质的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改为……(写明变更内容)。

第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写:驳回原告要求撤销(或变更、确认违法等)XXXX(行政主体名称)XX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X)XXX字第XX号……(具体行政行为名称)的诉讼请求。

第六、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有效的,写:确认XXXX (行政主体名称) XXXX 年XX 月XX 日作出的(XXXX)XXX字第XX号……(具体行政行为名称)合法(或有效)。

第七、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写:一、确认XXXX (行政主体名称) XXXX 年XX 月XX 日作出的(XXXX)XXX字第XX号……(具体行政行为名称)违法(或无效)。

二、责令XXXX在(限定的期限)内,(写明米取的补救措施。

不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此项不写)。

第八、驳回原告赔偿请求的,写:驳回原告XXX关于……(赔偿请求事项)的赔偿请求。

第九、判决被告予以赔偿的,写:XXXX (行政主体名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XX 日内赔偿原告XXX……(写明赔偿的金额)。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XXXX人民法院。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XXXX 年XX月XX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XXX附录:(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通过附录形式载明判决书中的有关内容)样式说明一、首部首部应依次写明标题、案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案件由来、审判组织和开庭审理过程等。

1 、标题中的法院名称,一般应与院印的文字一致,但基层法院应冠以省、市、自治区的名称。

2 、案号是不同案件的序列编号,应贯彻一案一号的原则。

案号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的代字和案件顺序号组成。

例如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2年第一号一审行政案件,表述为“(2002)黄行初字第1 号”。

3 、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原告是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和住址。

公民的住址应写住所地,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

原告是法人的,写明法人的名称和所在地址,并另起一行列项写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性别和职务等。

原告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名称或字号和所在地址,并另起一行写明诉讼代表人及其姓名、性别和职务。

原告是个体工商户的,写明业主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住址;起有字号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系……(字号)业主”。

原告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除写明原告本人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列项写明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住址,及其与被代理人的关系,并在姓名后括注其与原告的关系。

群体诉讼案件,推选或指定诉讼代表人的,在原告身份事项之后写明“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并写明诉讼代表人身份的基本情况,格式同原告基本情况相同。

如涉及原告人数众多的,可在首部仅列明诉讼代表人基本情况,原告名单及其基本身份情况可列入判决书附录部分。

4、行政判决书中的被告,应写明被诉的行政主体名称、所在地址;另起一行列项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诉讼代表人姓名、性别和职务;再另起一行列项写委托代理人的基本事项。

5 、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列在被告之后,第三人基本情况的写法同上。

6、书写案件由来、审判组织、被告与第三人的应诉、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情况及开庭审理过程,是为了表明法院的审判活动公开和透明。

如有第三人参加诉讼,可选择使用:“因XXX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写:因XXX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XXX申请,本院依法准许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格式。

如当事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应当写明:“X告XXX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进行证据交换的应写明:“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组织原、被告及第三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送达了证据清单副本。

”如果有被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情况,应写明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批复的文号。

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写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有关程序活动可根据时间节点的先后顺序表明。

二、事实事实部分应写明当事人行政争议的内容,以及经法院审理确认的事实和证据。

这一部分的操作方法是:1、详细叙述被告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程序和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包括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处理结果),使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事实”得到充分展示。

如被诉行政行为系非要式行为,可结合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的内部报告或庭审中双方认可的结论确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2、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为了突出体现这一原则,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得到展示之后,随之需将被告主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一一列举在后。

列举的证据应写明证据的名称及内容,写明证据的证明目的(可以按被告举证顺序,归类概括证明目的;也可以根据案情,从法定职权、执法程序、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分类列举有关证据和依据;还可以综合列举证据,略写无争议部分)。

为体现被告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要求,应当写明被告提供证据的时间。

对于经法院批准延期提供证据的,应当予以说明。

3、简明扼要地写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避免照抄起诉状或者详细叙述诉讼请求中的具体理由。

在原告诉讼请求之后,写明原告提供的证据。

如有第三人参加诉讼,概括写明第三人的意见和其提供的证据。

4、概述被告的答辩理由和要求,注意避免与已有内容的重复。

5、对法院依职权或者原告、第三人的申请而调取证据的,应当予以说明。

6、在事实部分需要注意的是:(1)判决书应反映出当事人的法庭质辩意见和法院认证的动态过程。

(2)制作判决书时,案件在实体上已经审理终结,法官应做到心中有数,合理确定写作章法,对庭审过程的表述切忌事无巨细,要做到有所侧重。

拟判决撤销的案件,可在事实及理由中重点表述违法部分,其余部分可简略或省略。

如审查的结果是被告缺乏职权依据的情况,可考虑只写明对法定职权的审查,并辅以相关的法理论证,而对被诉行政行为执法程序、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的问题不必再赘述。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法院的认证应从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来阐述说明。

对争议的问题,应当遵循法官职业道德,根据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4)通过庭审质证或交换证据,如果被告对原告诉讼理由中予以认可的部分与法院审查的事实相一致,则只须说明即可;如果不一致,且影响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成立的,应当在质证后,再对这一部分事实的合法性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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