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取费标准
辽宁省规费标准辽建价发[20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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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建价发 [2009]5号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造价管理站(处):为了配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 )的贯彻执行,我们对施工企业规费标准核定做了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在对本埠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时,仍按照《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辽建发 [2006]30 号)的规定执行。
二、《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第六条二款,“在工程招标投标中编制标底或拦标价时,规费应按规费标准的上限计取。
”我们对规费计取标准做了调整,在编制标底或拦标价时,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见表)规费标准序号规费名称规费费率上限(%)人工费+机械费为基数1 排污费按工程所在地市造价管理部门规定标准执行2 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16.363 失业保险 1.644 医疗保险 6.555 生育保险0.826 工伤保险0.827 住房公积金8.188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辽建发[2007]31号1.50元/平或无面积按总造价0.15%计算.工程额定测定费辽政发[2001]15 号按税前工程造价0.11%计三、《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中第九条二款,未取得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统一按人工费加机械费之和为取费基数,费率按综合系数 1.80 %计取。
四、外埠企业规费核定外埠来我省的施工企业,实行按拟建工程项目核定计取标准,不对施工企业核定。
外埠来我省的施工企业除应提交《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提交如下材料:1. 拟建工程的工程投资额;2. 拟建工程的工期;3. 拟建工程人工工资总额。
五、为更好的服务外埠企业,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应随时受理,在外埠企业资料提交完备的基础上,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核定完成提交省造价管理机构,省造价管理机构将在 3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
六、 2009 年规费核定的时间仍然是 2 月至 4 月份,其他时间原则上不予核定。
辽宁省 定额费用标准 人机取费正式 B

说明一、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标准》(以下简称本费用标准)是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是评定投标报价合理性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争议和纠纷、审计和司法鉴定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和概算定额的依据。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使用本费用标准时,应遵循本定额的规定进行工程计价。
二、本费用标准与2017年辽宁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绿色建筑工程定额》、《通用安装工程定额》、《市政工程定额》配套使用。
三、本费用标准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包含在2017年辽宁省各专业工程定额的综合费用中。
四、本费用标准中的各项费用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五、本费用标准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雨季施工费、冬季施工费、市政工程施工干扰费、企业管理费以及利润均为社会平均水平的基础费率。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或非招标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自行确定费率。
若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视为按本费用标准费率标准执行。
六、本费用标准中的安全施工费、规费,为最低费率,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可根据工程实际和企业自身情况进行上浮,但规费不得高于当地人设部门的规定。
七、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按本费用标准中的招标控制价费率标准执行。
八、本费用标准不分企业级别、工程规模与承包方式,均按本费用标准的相关规定计取相应费用。
九、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综合单价,应按本费用标准的“工程费用取费程序表”中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计算方法并考虑风险组成综合单价。
十、本费用标准中的“×××以上”,不包括×××本身,“×××以下”包括×××本身。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费用组成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住建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 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定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如下:一、建设工程费用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
辽宁省08~10结算文件及规费计取标准[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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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Array辽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辽建价发[2010] 16号关于印发《2010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各市造价管理站(处)、财政局经济建设处(科):为了做好2010年我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我们于2010年12月8日在沈阳召开了全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现将会议纪要发给你们,作为我省建设工程结算的依据,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反馈给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公室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印发打字:姜慧校对:吴宏伟(共印:80份)2010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1、为了加强补充单位估价表管理,从2011年1月1日起,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缺项项目,需做补充单位估价表。
补充单位估价表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提出,经市造价管理部门审核,报省造价管理总站审核备案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2、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文件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是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对于不属于该文件规定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如果已由承包人实际支付的,可将该费用列入其他项目费。
3、建筑物屋顶上,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装饰性结构,其脚手架费用按实际搭设计算,垂直运输费用按该部分结构的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乘以系数0.15计算。
4、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如设备管道夹层高度超过2.2m时,该夹层面积应作为计算综合脚手架、垂直运输费、水泵加压台班费的计算基数。
5、机械挖冻土工程,冻土层厚度在300mm以内时,不计算挖冻土费用;冻土层厚度超过300mm时,冻土层破碎工程量(全部冻土体积),执行2008年《市政工程计价定额》D.1土石方工程中的1-334机械破碎松石子目。
辽宁省取费标准表

辽宁省取费标准1、建筑工程(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为取费基础)2、装修工程(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为取费基础)3、安装工程(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为取费基础)1、未取得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以税费前造价为取费基数的工程,规费按综合系数0.5%计取;以人工费为取费基数的工程,规费按综合系数3.5%计取。
2、施工企业应以独立法人资格,申请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每年2月至4月施工企业将规费计取标准申报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经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对,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3、本费用标准中的规费按核定的企业规费计取4、本费用标准中的企业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投标人在报价时可根据本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工程实际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本费用标准的90%。
5、本费用中的利润属竞争性费用。
注:一.名词界定:1.跨度:指按设计图标注的相邻纵向定位轴线的距离。
2.檐高: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
3.面积:指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4.层数:指建筑物的分层数(含地下室)。
但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层和屋顶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机房不计算层数。
5.公共建筑:指医院、宾馆、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候机楼、车站、客运楼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6.特殊建筑:指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二.工程类别标准的说明:1.以上各项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划分。
内部设施如为同一企业施工应并入该单位工程一并划类。
2.住宅及公共建筑符合表中两个条件方可执行本标准,其余符合表中的任一个条件即可执行本标准。
3.室外管沟、化粪池、围墙、按四类标准执行,挡墙按市政定额的划分标准执行。
4.单层多跨厂房应以最大跨度或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与单层厂房相连的附属生活间、办公室等均随该单层厂房的标准执行。
5.单位工程檐高不同时应以其最高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6.一个单位工程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应按其主要使用功能(以建筑面积大小区分)确定取费标准。
辽宁省.定额费用标准(人机取费正式)B - 07之欧阳语创编

说明一、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标准》(以下简称本费用标准)是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是评定投标报价合理性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争议和纠纷、审计和司法欧阳语创编鉴定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和概算定额的依据。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使用本费用标准时,应遵循本定额的规定进行工程计价。
二、本费用标准与2017年辽宁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绿色建筑工程定额》、《通用安装工程定额》、《市政工程定额》欧阳语创编配套使用。
三、本费用标准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包含在2017年辽宁省各专业工程定额的综合费用中。
四、本费用标准中的各项费用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五、本费用标准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雨季施工费、冬季施工费、市政工程施工干扰费、企业管理费以及利润均为社会平均欧阳语创编水平的基础费率。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或非招标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自行确定费率。
若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视为按本费用标准费率标准执行。
六、本费用标准中的安全施工费、规费,为最低费率,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可根据工程实际和企业自身情况进行上浮,但规费不得高于当地人设部门的规定。
七、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欧阳语创编时,按本费用标准中的招标控制价费率标准执行。
八、本费用标准不分企业级别、工程规模与承包方式,均按本费用标准的相关规定计取相应费用。
九、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综合单价,应按本费用标准的“工程费用取费程序表”中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计算方法并考虑风险组成综合单价。
十、本费用标准中的“×欧阳语创编××以上”,不包括×××本身,“×××以下”包括×××本身。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费用组成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住建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 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欧阳语创编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定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如下:一、建设工程费用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
辽宁电信传输线路工程施工赔补费取费参考标准

辽宁电信传输线路工程施工赔补费取费参考标准(试行)一、总则为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赔补费的管理,压缩无效的工程成本支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实现工程建设的精细化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二、适用范围省公司招标入围的固网和无线网施工单位。
三、工程赔补费计取标准及赔付办法(一)市政路面赔补1.市政路面赔补费计取标准:参照辽宁省建设厅《关于调整辽宁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取标准的通知》(辽建发[2000]150号)执行。
辽宁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序号 赔补项目 赔补费(元/平方米)1 沥青(柏油)路面 3452 条(料)石路面 3303 水泥砼路面 3004 彩色方砖 1725 人行步道方砖 1446 边石,卧石 1387 砂石路面 528 土路 259 规划路 2510 草坪 1502.赔补费赔付办法:(1)有规划部门审批手续及图纸且有市政开具的正规行政事业收据(路面开挖赔补费收据)的项目,赔补费按国家标准1倍全额计取。
(2)对于有规划部门审批手续及图纸但没有市政开具的正规行政事业收据(路面开挖赔补费收据)的项目,开挖赔补费按标准的50%计取。
(3)对于即没有规划部门审批手续及图纸也没有市政开具的正规行政事业收据(路面开挖赔补费收据)的项目,须由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签订保证协议,赔补费按标准的30%计取。
(二)非市政路面赔补(企业园区、住宅小区等)能提供与路面产权单位签订路面开挖协议的项目,赔补费按市政路面赔补标准的50%计取;无法提供相关手续的项目,须由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签订保证协议,赔补费按上述标准30%计取;无保证协议的不计取赔补费用。
(三)公路路产赔补1.公路路产赔补费计取标准:参照辽宁省物价局和辽宁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统一全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3]56号)执行。
辽宁省公路路产主要项目赔(补)偿标准序号 赔补项目 赔补费1 水泥混凝土路面 290元/平米2 沥青混凝土路面 170元/平米3 普通沥青路面 100元/平米4 沙石路面 58元/平米5 路面基层(不含沙石路) 100元/平米7 路基内设置管线 40元/米/年8 路基外设置管线 20元/米/年9 公路控制区内立杆 120元/棵/年2.赔补费赔付办法:(1)在路基以内、以外设置管线的,按占用期限计算占用费,占用期不得超过5年(占用期如超过5年,须由工程实施部门前期同相关产权单位进行沟通,工程会审时明确赔补标准)。
辽宁省取费标准[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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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2005年市政、园林工程预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城建发[2005]121号各市政、园林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根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2005年结算会议精神,对编制工程预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执行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的工程(一)关于地区材料价差计取标准1.凡执行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1994年《全国统一市政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仿古、园林册》、1988年《全国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及其相应费用标准的,其地区材料价差规定如下:应费用标准的,其地区材料价差规定如下:和管件(阀门、管件均为Dg100以下)及其三类物资;4.红砖价差调整按实找差;5.钢材、木材、水泥及其制品(管、方砖、边石、盖板等)、沥青及其制品(混凝土、混合料等)、粉煤灰制品、厂拌水泥稳定砂砾、缸瓦管、铸铁制品(管及本身管件、井盖、井座等)、玻璃、油毡纸、空心砖、灯杆、灯具、电缆、花岗岩边石、花岗岩面砖等按实际发生价格找差;6.劳务分包工程,单独的人工、机械施工的土石方工程(挖、装、卸、运输土石方)不得计取地平材差系数,所发生的材料按实调整;7.辽中县、新民市在镇内施工的工程不计取地平材差系数,所发生的地平材差按实调整。
(二)劳动保险费1.根据我市市政、园林施工企业离退休人员及工资增长情况,凡执行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及其相应费用标准的劳动保险费计取系数仍执行沈建发[2003]194号文件规定,如下表:数增大10倍;2.凡执行1994年《全国统一市政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仿古、园林册》、1994年《全国统一市政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市政维修册》及其相应费用标准,劳动保险费按沈建发[2003]19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主、副食补贴1.根据沈城建发[2005]25号文件及沈阳市有关规定,凡执行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及其相应费用标准的综合计取主、副食补贴标准仍执行沈建委发[2003]194号规定,如下:2.凡执行1994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仿古、园林册》、1988年《全国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及其相应费用标准的,执行辽建发[2001]100号文件,其取费基数为调整后的新定额人工费,综合计取主、副食补贴标准如下:3.凡执行1994年《全国统一市政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市政维修册》及其相应费用标准的,执行辽建发[2001]100号文件,其取费基数为调整后的新定额人工费,综合计取主、副食补贴标准如下:(表六)(四)施工干扰费施工干扰费计取标准执行辽建发[2002]76号文件有关规定。
辽宁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

辽宁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
辽宁省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制定,具体标准如下:
1. 安全文明施工考核费:每年以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价款的0.1%计算,由总承包方支付。
2. 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5%计算,由总承包方支付,并在工程完工后按规定进行退还。
3.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费: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2%计算,由总承包方支付。
4. 安全文明施工罚款:对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或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罚款。
罚款标准根据违规严重程度进行确定,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5%。
以上是辽宁省目前对于安全文明施工的取费标准,具体费用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变动。
实施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费用支付和罚款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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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2005年市政、园林工程
预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城建发[2005]121号
各市政、园林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2005年结算会议精神,对编制工程预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的工程
(一)关于地区材料价差计取标准
1.凡执行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1994年《全国统一市政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仿古、园林册》、1988年《全国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及其相应费用标准的,其地区材料价差规定如下:
应费用标准的,其地区材料价差规定如下:
和管件(阀门、管件均为Dg100以下)及其三类物资;
4.红砖价差调整按实找差;
5.钢材、木材、水泥及其制品(管、方砖、边石、盖板等)、沥青及其制品(混凝土、混合料等)、粉煤灰制品、厂拌水泥稳定砂砾、缸瓦管、铸铁制品(管及本身管件、井盖、井座等)、玻璃、油毡纸、空心砖、灯杆、灯具、电缆、花岗岩边石、花岗岩面砖等按实际发生价格找差;
6.劳务分包工程,单独的人工、机械施工的土石方工程(挖、装、卸、运输土石方)不得计取地平材差系数,所发生的材料按实调整;
7.辽中县、新民市在镇内施工的工程不计取地平材差系数,所发生的地平材差按实调整。
(二)劳动保险费
1.根据我市市政、园林施工企业离退休人员及工资增长情况,凡执行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及其相应费用标准的劳动保险费计取系数仍执行沈建发[2003]194号文件规定,如下表:
数增大10倍;
2.凡执行1994年《全国统一市政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仿古、园林册》、1994年《全国统一市政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市政维修册》及其相应费用标准,劳动保险费按沈建发[2003]19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主、副食补贴
1.根据沈城建发[2005]25号文件及沈阳市有关规定,凡执行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及其相应费用标准的综合计取主、副食补贴标准仍执行沈建委发[2003]194号规定,如下:
2.凡执行1994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仿古、园林册》、1988年《全国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及其相应费用标准的,执行辽建发[2001]100号文件,其取费基数为调整后的新定额人工费,综合计取主、副食补贴标准如下:
3.凡执行1994年《全国统一市政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市政维修册》及其相应费用标准的,执行辽建发[2001]100号文件,其取费基数为调整后的新定额人工费,综合计取主、副食补贴标准如下:
(四)施工干扰费
施工干扰费计取标准执行辽建发[2002]76号文件有关规定。
(五)现场围挡费
按实结算,列入其他费用,不参与取费(税金除外)。
(六)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1.凡经市核定取费类别的施工单位,均按定额直接费计取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其中:甲类取费为0.7%,乙类取费为0.5%,丙、丁类及类别外取费为0.3%;
2.该项费用列入其他费用,不参与取费(税金除外)。
(七)关于施工用水、电问题
1.施工用水、电是按建设单位有水、电源考虑的,如无水、电源,需要其他方式供水、电时,发生的费用按实计算,并相应扣除定额中水、电费(含水、电价差部分)。
仍执行沈城建发[2005]25号文件有关规定,见下表:
年《全国统一市政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市政维修册》、1988年《全国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及其相应费用标准的,施工用水、电是按建设单位有水、电源考虑的,如无水、电源,需要其他方式供水、电时,发生的费用按实计算,并相应扣除定额中水、电费(含水、电价差部分)。
仍执行沈城建发[2005]25号文件有关规定,见下表:
1.凡企业注册所在地为市区的营业税率为3.445%;
2.凡企业注册所在地为县城(含县级市)、镇的营业税率为
3.381%;
3.凡企业注册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营业税率为3.252%;
4.营业税计算基数为:直接费+间接费+其他费用。
(九)实行市政招投标的工程或一次性包死的工程可以计取风险系数,风险系数计取标准按《辽宁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系数标准执行。
二、执行2004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的工程
(一)实施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的工程
1.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法,企业依据自身情况自主报价;
2.直接费部分,人、材、机费用可按企业定额或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3.综合费,即应计入综合单价内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可参照《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执行。
(二)采用2004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参考价目表》的工程
地平材料价差调整
1.材料价差调整可按价差系数调整或按实找差两种方法。
甲、乙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如合同中没有明确的,则视为按实找差;
2.2005年市政工程的地平材料价差系数为4.50%(包括道路、桥涵、给排水、燃气、热力工程),不分工程类别及企业级别,均按此执行;
3.《园林及仿古建筑》地平材料按实找差;
4.地平材料价差调整系数范围与执行2001年辽宁省市政工程预算实物量的工程相同。
(三)规费
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1.工程排污费:根据沈价发[2000]340号文件规定,每吨建筑垃圾及残土收取
2.00元,根据垃圾不同,参考容重为1.2~1.8吨/立方米;
2.工程定额测定费: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及辽政发[2001]15号文件规定,按建设工程造价的1.2‰计取;
3.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按照税前工程造价的2.29%计取;
4.住房公积金:按照税前工程造价的0.54%计取;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48条规定,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必须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试行)规定按工程造价的4‰计取;
6.构建增值税计取标准
根据沈国税一字[1998]127号文件精神,构件增值税计取标准调整如下:市内为7.14%,镇、县为7.00%,乡为6.72%;
7.营业税计取标准
企业注册所在地计取标准(%)
市内 3.445
县、镇 3.381
乡 3.252
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沈阳市财政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