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讲洛克纳诉纽约州 案例摘要
法律案件分析美国(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尼克斯诉麦克唐纳”案是美国历史上著名的法律案件之一,发生在1972年。
该案件的核心争议是关于版权法中“公共领域”的定义。
案件主要围绕一部名为《尼克斯》的电影展开,这部电影由美国导演斯坦利·库布里克执导,讲述了一位名叫尼克斯的拳击手的故事。
然而,由于电影中大量使用了拳击比赛的真实画面,这引发了版权问题。
二、案件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拳击比赛是否属于公共领域,以及电影中对拳击比赛画面的使用是否侵犯了版权。
具体来说,以下几个方面构成了案件的主要争议:1. 公共领域的定义根据美国版权法,版权作品在保护期结束后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
然而,对于拳击比赛这类公共表演,其是否属于公共领域存在争议。
一方面,拳击比赛是一种公共表演,观众可以自由观看;另一方面,拳击比赛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艺术价值,是否应该受到版权保护?2. 版权侵权电影《尼克斯》中大量使用了拳击比赛的真实画面,这引发了版权侵权的争议。
一方面,电影制作方认为,这些画面属于公共领域,无需获得拳击比赛组织者的许可;另一方面,拳击比赛组织者则认为,这些画面具有独创性和艺术价值,应该受到版权保护。
三、案件审理本案在美国纽约南区地方法院进行审理。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以下两个问题展开:1. 拳击比赛是否属于公共领域?法院认为,拳击比赛作为一种公共表演,其本身并不属于公共领域。
然而,对于拳击比赛中的具体画面,法院认为其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艺术价值,应该受到版权保护。
2. 电影中对拳击比赛画面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法院认为,电影中对拳击比赛画面的使用构成了侵权。
首先,这些画面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艺术价值;其次,电影制作方在未获得拳击比赛组织者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这些画面。
四、案件判决美国纽约南区地方法院判决电影《尼克斯》制作方败诉,要求其赔偿拳击比赛组织者的经济损失。
然而,该判决在上诉过程中被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推翻。
上诉法院认为,拳击比赛画面属于公共领域,电影制作方在未获得拳击比赛组织者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这些画面并不构成侵权。
美国法律著名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奥本海默诉美国案(Obergefell v. Hodges)是美国最高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做出的一项具有历史意义的裁决。
该案涉及同性婚姻在美国的合法性,最终法院裁定同性婚姻在全美合法,此举标志着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里程碑。
二、案情概述本案的原告包括14对同性伴侣和3个组织,他们分别来自不同的州。
这些原告在各自的州均遭遇了同性婚姻合法性的挑战。
他们主张,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平等保护条款,同性伴侣有权获得与异性伴侣相同的婚姻权利。
被告则是各州的州长、州务卿等官员,他们主张各州有权根据自己的法律和政策决定是否允许同性婚姻。
三、法院判决美国最高法院在2015年6月26日做出判决,支持原告的主张。
法院认为,同性伴侣有权获得与异性伴侣相同的婚姻权利,各州不能根据传统观念或宗教信仰来剥夺同性伴侣的婚姻权利。
以下是法院判决的主要内容:1. 同性伴侣有权获得婚姻权利,包括结婚、离婚、继承等。
2. 各州不能以性别、性取向等理由剥夺同性伴侣的婚姻权利。
3. 各州不能以传统观念或宗教信仰为理由来拒绝承认其他州的同性婚姻。
四、判决影响奥本海默诉美国案的判决对美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同性婚姻合法化:该判决使同性婚姻在全美范围内合法,为同性伴侣提供了与异性伴侣相同的法律地位。
2. 社会观念转变:该判决有助于改变社会对同性恋者的歧视和偏见,推动社会观念的进步。
3. 法律体系完善:该判决为同性婚姻的合法化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完善美国的法律体系。
五、案例分析1. 宪法平等保护条款:奥本海默诉美国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同性伴侣是否享有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平等保护条款所赋予的权利。
法院最终认为,同性伴侣有权获得与异性伴侣相同的婚姻权利,这体现了宪法平等保护条款的适用。
2.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本案中,被告主张各州有权根据传统观念或宗教信仰来决定是否允许同性婚姻。
然而,法院认为,这种主张与宪法平等保护条款相冲突。
洛克诉纽约州人民, 198U.S.45(1905)

美国最高法院洛克诉纽约州人民, 198U.S.45(1905)讨论在1905年2月23日, 24日。
决定在1905年4月17日。
佩卡姆法官,在听取在先的事实后,提交给法院的观点:起诉书中,在其中可以看到,指控原告错误地违反了1987年法律,被称为纽约州劳动法,的第415章的第8条的第110款,在其中,他不正当地和非法地要求并允许为他工作的雇员,一星期工作超过60多个小时。
没有什么任何意见被发表在这种情况下,不管是在最高法院或者是州上诉法院,其解释这部分,在其中使用“要求”这个词,作为有关任何体力,其被用于获得作为一名雇员的劳动。
据估计,这个词的意思无非是要求而起源于这种劳动的自愿合同,其超过法律中规定的数小时。
这里没有任何借口在任何主张中,法规的目的是为适合任何形式的非自愿劳动的情况。
所有的意见认为,这里没有真正的区别,就这个被关注的问题而言,在“需要”和“允许”这两个词之间。
法规的授权是,即“没有雇员应要求或允许的工作”,是实质上相当于一个规定,“没有雇员应该订立合同或同意的工作”,其超过10个小时每天; 并且没有规定提供对于特殊的紧急情况,法规是在所有案件具有强制性。
这不是一个法令仅仅调整小时数,其应构成法定工作日,但绝对禁止对于雇主在任何情况下允许,超过10个小时的工作在他的企业里。
这名雇员可能希望赚取外块,其将增加他的工作量超过了法定[ 198U.S.45,53]的时间,但这一法规禁止雇主允许雇员去赚外块。
法规必然地干涉了雇主和雇员间的合同的权利,其涉及到工作时间数,在其中后者可能在面包店的雇主手下劳动。
在有关他的事业中订立合同的普遍的权利是个人自由的一部分,其受联邦宪法的第14修正案所保护。
哈哥瑞诉路易斯安那州,165 U.S. 578 , 41 L. ed. 832, 17 S up. Ct. Rep. 427.根据该条规定任何州都不能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下。
洛克勒诉纽约州doc

洛克勒诉纽约州doc洛克勒诉纽约州纽约州的劳动法第110条,规定了面包店工人的最高工时:“在饼干、面包或蛋糕店,任何职员不得被要求或允许每星期工作超过60小时,或每天超过10小时”。
洛克勒因被指控违反了州劳动法,而被罚款50美元。
在州法院败诉后,他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主张纽约州的限制工时法律,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所保障的“契约自由”。
虽然法院承认州政府具有广泛的“治安权力”(police power),以保护公共健康、安全、道德或福利,它并不把纯粹调节工时的劳工法规视为健康法,因而州法超出了其治安权力的范围。
派克海姆(J. Peckham)代表最高法院的五名法官,判决州法违宪。
多数意见认为,缔结契约的权利是个人自由的一部分,受第十四修正案的保护。
当然,各州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管制权,以保护数额的安全、健康、道德和福利,并禁止缔结某些标的违法的合同。
例如在1898年的案例中,犹他州规定地下矿井劳动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而这项法律被判决合理有效。
然而,各州的治安权力是有限度的,因为任何法律都可以宣称是为了维护健康、安全和道德,从而不受宪法控制。
因此,法院有必要探询所宣称的目的和所采取的手段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
在本案,法院必须考察是否有必要规定烤面包行业的工作时间?和手工业相比,烤面包行业是否存在任何特殊性?规定工时的合法目的何在?犹他州宣称是为了面包师的健康,但是多数意见认为法案作为手段和公共健康目标只有很遥远的联系。
事实上,该法案已经规定了烤面包的卫生条件,包括水箱、排水、卫生间和烘烤房隔离,因而工时限制似乎没有必要。
况且如果允许立法保护面包师,那么也必须允许立法禁止医生、教授、律师、艺术家从事脑力劳动,而这时荒唐的。
州所提出的另一个理由是通过提高面包师的健康来提高面包的公共卫生,而多数意见认为这是无稽之谈,并因而认为法案的真实目的并不是健康或卫生。
在本案,州政府必须证明工作时间限制对于保护公众和雇员健康是必要的;假如没有这种限制,公众和雇员健康将受到严重损害,但州政府却未能提供这种证明。
美国法律案例举证(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的尼科尔·布朗和罗纳德·戈德曼被杀害。
警方调查发现,凶手使用的凶器是一把刀,而且凶手的指纹与在犯罪现场留下的指纹相吻合。
经过调查,警方将嫌疑人锁定为前橄榄球运动员奥兰多·詹姆斯·辛普森。
辛普森案成为了美国历史上最具争议的案件之一。
二、案件经过1. 辛普森被捕1994年6月17日,警方在辛普森的家中发现了作案凶器——一把刀。
随后,辛普森被捕。
在警方审讯过程中,辛普森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随后又否认。
2. 辛普森辩护辛普森的律师团队以“证据不足”和“警方审讯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为由,为辛普森进行辩护。
律师团队指出,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非法搜查等行为,导致证据存在瑕疵。
3. 法庭审理1995年1月,辛普森案在洛杉矶刑事法庭开庭审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就证据的真伪、警方调查是否存在瑕疵等问题展开辩论。
4. 辛普森被判无罪1995年10月3日,法庭宣布辛普森被判无罪。
法庭认为,虽然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存在一些瑕疵,但这些瑕疵不足以推翻辛普森的无罪辩护。
三、举证过程1. 警方证据警方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凶器、指纹、DNA等。
然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团队对这些证据进行了质疑。
(1)凶器:警方在辛普森家中发现的凶器与犯罪现场留下的凶器相似,但律师团队指出,凶器上有多个人的指纹,包括辛普森的指纹。
因此,律师团队认为凶器不能作为证明辛普森犯罪的直接证据。
(2)指纹:警方在犯罪现场留下的指纹与辛普森的指纹相吻合。
然而,律师团队指出,指纹鉴定存在误差,且警方在提取指纹时可能存在污染。
因此,指纹证据不足以证明辛普森的犯罪事实。
(3)DNA:警方在犯罪现场提取的DNA与辛普森的DNA相吻合。
然而,律师团队指出,DNA鉴定存在误差,且警方在提取DNA时可能存在污染。
因此,DNA证据不足以证明辛普森的犯罪事实。
美国法律案件故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94年,美国发生了一起震惊世界的谋杀案——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奥伦·辛普森的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和她的好友罗纳德·戈德曼被杀害。
这起案件引起了美国乃至全世界的广泛关注,最终成为了美国司法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
二、案件经过1. 起诉与审判案件发生后,洛杉矶警方迅速介入调查,并于同年6月将辛普森逮捕。
随后,洛杉矶检方以一级谋杀罪对辛普森提起公诉。
经过长达一年的审理,1995年10月3日,陪审团宣布辛普森无罪。
2. 争议与反思辛普森案件审判结束后,美国社会各界对其判决产生了巨大争议。
一方面,许多人认为辛普森作为凶手应受到法律的严惩;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审判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导致辛普森被误判。
三、案件分析1. 美国司法体系的特点(1)陪审团制度在美国,陪审团制度是其司法体系的一大特色。
陪审团由12名普通公民组成,负责对案件的事实部分进行判断。
在辛普森案件中,陪审团在审判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一定局限性,如陪审团成员可能受到媒体舆论、种族歧视等因素的影响。
(2)证据标准美国法律体系中,证据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
这意味着,在刑事案件中,检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使陪审团对被告的罪行确信无疑。
在辛普森案件中,检方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辛普森有罪,导致陪审团作出无罪判决。
2. 辛普森案件中的争议点(1)证据问题在辛普森案件中,检方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辛普森有罪。
尽管警方在现场发现了血迹和指纹,但这些证据与辛普森的关联性较弱。
此外,警方在提取指纹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导致部分证据被排除。
(2)种族歧视问题在审判过程中,辛普森的律师团队利用种族歧视问题进行辩护。
他们认为,由于辛普森是黑人,因此在审判过程中可能会受到不公平对待。
这一说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陪审团对案件的判断。
(3)媒体舆论影响在案件审理期间,媒体对辛普森案件的报道引发了广泛关注。
(完整版)洛克纳诉纽约州

洛克纳诉纽约州(Loch ner v New York)[案件背景]在十九世纪的最后三十年里,合同自由原则在州法院中发展起来了。
这种观念是作为第十四修正案所保证的自由的一部分,任何一个州都无权干预订立合法合同的权利。
它主要被应用于雇佣关系。
最高法院在1897年的一个非劳动关系(non-labor)案件中首先承认了此项原则(Allgeyer v Lousiana)。
第二年,在一个7票对2票的判决中,最高法院忽略了这个案件并且支持犹它州关于作为一种适当保护健康的手段而限定矿工每天八小时工作制的法律(Holden v Hardly)。
但是在七年后,法院在洛克纳案件中推翻了自己的观点,该矿工案例的事实和结果被证明为是一个特例。
该州已经通过了一项关于限定面包师的最长工作时间为每天十小时或每周六十小时的法律,理由即在于过长的劳动时间危害工人的身体健康。
法院对于这项法律4票赞成5票反对。
霍姆斯严责多数意见的经济偏好而强烈地反对这项司法判决,而哈兰则代表其他的异议者勇敢地以现实生活的论据向多数人提出异议。
[判决书节选]大法官佩克汉姆(Peckham )宣布法院判决如下:这个法律必然干涉了雇主和雇员之间订立合同的权利,这项权利涉及到了雇员在雇主的面包店里的工作时间。
对于自己的事务签订合同的普遍权利是由联邦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所保护的个人自由权的一部分。
(Allgeyer v Louisiana, 165, US, 578 )根据第十四条修正案,任何州非经正当法律程序都无权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购买或出卖劳动力的权利是该修正案所保护的自由权的一部分,除非存在排除该项权利的情形。
然而,在联邦各州的主权之中存在着某些也许可以模糊地称之为治安权( police powers)的权力,法院尚未试图对这些权力予以确切的描述和限定。
这些权力,(尽管)被泛泛地谈及并且目前没有任何企图对其予以更具体的限定,但这些权力涉及公众的安全、健康、道德和普遍福利。
美国关于法律的官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美国德克萨斯州农民罗伯特·威廉姆斯(Robert Williams)将农业巨头孟山都公司告上法庭,指控其生产的转基因种子导致其农作物减产,并对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此案引起了美国乃至全球的关注,成为了一个典型的法律官司案例。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转基因种子是否对农作物产量造成影响?2. 孟山都公司是否应该对其产品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三、案件经过1. 原告罗伯特·威廉姆斯(Robert Williams)是一位德克萨斯州农民,他种植了孟山都公司生产的转基因玉米种子。
然而,他在收获季节发现,他的玉米产量远低于预期,甚至有些田地几乎颗粒无收。
2. 威廉姆斯对孟山都公司提出质疑,认为其转基因种子是导致农作物减产的原因。
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威廉姆斯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包括土壤样本、作物样本以及相关农业专家的证词。
3. 孟山都公司则辩称,其转基因种子是经过严格测试的,不会对农作物产量造成影响。
同时,公司还指责威廉姆斯没有正确使用其产品,导致产量下降。
4. 在经过长时间的调查和审理后,德克萨斯州法庭于2017年做出了判决,判定孟山都公司对威廉姆斯的损失负有责任。
四、判决结果1. 法庭判决孟山都公司向威廉姆斯支付赔偿金,金额为500万美元。
2. 法庭认为,孟山都公司提供的转基因种子在实验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减产风险,且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能充分告知农民。
3. 法庭还指出,孟山都公司在推广其产品时,存在误导农民的行为,使得农民在使用过程中产生误导。
五、案件影响1. 此案引发了全球对转基因种子安全性的关注,促使各国加强对转基因作物的监管。
2. 案件结果对孟山都公司产生了负面影响,公司股价一度下跌。
3. 此案也为其他农民提供了维权依据,促使他们关注自身权益,勇敢地与农业巨头对抗。
六、总结孟山都公司诉德克萨斯州农民案是一个典型的法律官司案例,它揭示了农业巨头在推广转基因种子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洛克纳诉纽约州
(Lochner v New York)
Fact:
纽约州通过了一项关于限定面包师的最长工作时间为每天十小时或每周六十小时的法律,理由即在于过长的劳动时间危害工人的身体健康。
面包房主洛克纳认为这一法律侵犯他所享有的受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保护的合同自由(任何一个州都无权干预订立合法合同的权利),违宪,因此上诉至最高法院。
Issue:
制定法是否违反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保护的合同自由原则。
Holding:
制定法侵犯合同自由权。
Rationales:
大法官佩克汉姆(Peckham)宣布法院判决:
这个法律必然干涉了雇主和雇员之间订立合同的权利,这项权利涉及到了雇员在雇主的面包店里的工作时间。
一、劳动合同自由权与治安权
1、劳动合同自由权:根据第十四条修正案,对于自己的事务签订合同的普遍权利(包括购买或出卖劳动力的权利)是个人自由权的一部分,除非存在排除该项权利的情形。
2、州有权阻止个人签订某类合同,并且联邦宪法并未对签订这类合同提供任何保护。
治安权因涉及公众的安全、健康、道德和普遍福利而成为州在行使管理权时可以强加的限制。
合同违反联邦或州的制定法,或者一项合同是出租其财产以实现不道德的目的,或者为任何其他违法行为,则该项合同就无法归入个人自由或合同自由而获得联邦宪法的保护。
3、决定哪项权利优先极为重要——是个人自己选择劳动时间的劳动权利,还是州限制个人劳动或限制个人签订超过州定劳动时间的劳动合同的权利。
4、对州治安权的有效行使应当有所限制。
A、在诸多案件中,法院已经承认了州拥有治安权并支持其运作。
但是Holden v. Hardy(1898)案中,该法仅仅适用于特定阶层。
因此,完全没有必要讨论和决定立法机关是否能够确定其他雇用劳动中的劳动时间,Holden v. Hardy案不适用于本案。
B、立法应为州政府合理地、适当地行使其治安权,而不能是不合理地、不必要地和恣意地干涉个体对其人身自由的权利,或者干涉个体签订对供养他自己和家人所适当而必要的劳动合同的权利
二、本案中对劳动时间的限制并不在治安权的权限之内
1、本案中所涉法律仅仅影响到从事这个职业的个人,不涉及安全问题和道德问题、公共福利问题、公共利益
2、本案中,个人的人身自由与契约自由的权利优先于州制定该项法律的权力。
本案中治安权的行使已经超出其权限:这个健康法对于保护公众健康或从事面包师行业的个人健康不是必要的和适当的。
A、面包师这一行业就其本身而言,并不是对健康具有很大危害的行业,不能仅仅基于某一
职业并不绝对地和完全地有益健康这一事实而授予立法机关进行立法,其不属于治安权的范围,是无效的。
B、这种法律不属于健康法这个概念的正当含义,而是对个人缔结他们认为最好的劳动合同的权利的非法干预。
其限定了有理解力且成熟的人运用自己的劳动以维持生活的工作时间,对个人权利的干预纯属于多管闲事,除非就这些立法本身存在一些公平且合理的理由以说明如果不缩减工作时间,就会对公众或雇员的健康造成实质性的危险(material danger)。
C、对于“面包师案中对工作时间的限制是有效的”主张的反驳:发现面包师在面包店中的工作时间与由其生产的面包之卫生质量之间的关系是不可能的,即使存在,也是如此的模糊和微弱以致于无法成为立法机关干预的理由。
3、通过立法对普通行业和职业的干预的性质的法律,从其特征和立法所要规定的对象看,这种法律与公众健康或福利的关系显然相去甚远。
这些法律是否符合美国宪法取决于着法律在实际运用中所产生的自然效果而非其所宣称的目的,法院决不能仅仅关注这些法律所使用的文字。
三、总结:
这些条款对劳动时间的限制与雇员的健康没有直接的联系和实质性的效果,不是真正的健康法,其真正的目标和目的仅在于规制劳动时间,而这种劳动属于私人事务,对道德没有任何危险,对雇员的健康没有真正的实质性的危险。
在这种情形下,雇主和雇员之间签订雇佣合同的自由、界定该合同内容的自由,在不违反联邦宪法的情况下,不能被禁止或干涉。
哈兰大法官异议,怀特大法官和戴伊大法官附议。
该制定法是为了保护在面包店和糖果店中工作的工人的身体健康,表达了纽约州人民这样的信念:作为一般规则,就普通人而言,在这些店中工作的工人如果一周的劳动超过六十个小时就有害他们的身体健康。
一、本案中,法院不能确认对于每天在面包店或糖果店中工作的工人而言这种限制时间的保护手段与保护身体健康没有联系。
如果本院撤销纽约州的该项制定法,本院将会超越其职权。
二、该制定法仅适用于面包店和糖果店中的工作,在这样的场所中,文献和数据表明,工人所呼吸到的空气不如在其他场所或在户外的空气那样纯净和有益健康。
三、时间界定的合理性:
1、我们正在审查的成文法在保护劳动时间上采取相对中间的立场。
在通过立法合法地保护公众健康与保护契约自由之间,州的选择与处理本身非常困难和难以判断的。
2、基于实践与经验,综合各项情势而言,在面包店或糕饼店中周复一周地每天进行10小时以上的固定工作,将会危害工人的健康、缩短他们的寿命、减弱身体上和精神上的能力去服务于州。
四、州的制定法不受司法审查,除非该立法显而易见地、明白无误地、毫无疑问地违反合众国宪法。
我们的责任是支持和联邦宪法并不冲突的这部制定法,理由即在于它并不显而易见且明白无误地有悖宪法。
各州公民的健康及安全应主要由各州去保卫和保护。
根据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而宣告纽约州的该制定法无效的决定,必然导致无法控制的并且后患无穷的结果,因为这样的决定将会严重侵害各州保护其公民生命、健康和幸福的固有权力。
这些都属于能够由各州很好加以控制的事务保留这些正当的权力对于各州来说也是至关重要。
霍姆斯大法官发表异议:
一、规制的普遍性
本院的许多判决已经确立了这样的主张:州宪法和州法律可能用许多方法来规制其生活。
公民的自由权受到受到每个州或市的机构的干预,该机构把公民们的钱拿走服务于自己的认为更值得的目的,而不管公民们是否喜欢这样的目的。
二、宪法并不意图体现某个特定的经济学理论
本案的判决基于一个大部分人尚未接受的经济学理论。
但是一部宪法并不意图体现某个特定的经济学理论,宪法是为具有根本不同观点的人们所制定的,偶然的发现不能作为我们应当决定体现这些观点的制定法是否与合众国宪法相冲突问题的依据。
三、一般性命题不能决定具体案件
判决将依赖比任何清晰的大前提更为微妙的判断或直觉。
当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的“自由权”一词被用于阻止立法时多数人的意见形成法律的时候,对“自由权”的理解是不正常的。
没有必要去作任何调查以显示在对眼前制定法如此广泛的指责是能站得住脚的。
一个理性人将会认为该法律是一项保护身体健康的正当措施的尺度,该法律是规制工作时间的第一步。
没有必要进行讨论它在规制工作时间方面是否被指责为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