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厦门大学网络教育

厦门大学招生简章
报名:常年接收报名,每年分春季、秋季两次注册入学。
考试时间是学习点自己组织并通知学生
考试方式(机考或者笔试考试)提前40天截止报名
证书: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满学分,颁发厦门大学(网络教育)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教育部电子注册。
本科层次需通过教育部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程统考,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厦门大学成人学士学位。
三、报名条件以及所需资料以及入学方式
1、凡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品德优良,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具备相应文化程度的在职人员和社会待业青年均可报考。
2、报读高中起点专科的学生,须具有高中、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年满18 周岁。
报读专科起点本科的学生报名时必须交验经教育部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文凭原件和复印件,年满20周岁。
3、入学考试由厦门大学网院自主组织入学考试。
4、报名资料:身份证和毕业证复印件各两份,一寸和二寸蓝底彩照各4张,填写报名表。
(注明1:以上资料原件扫描一份2:2000年以前毕业的专科生需要做学历认证)。
5、a:交资料的同时需交报名费和入学测试费(具体根据院校每年收取标准)b:录取后(上网可查到,有用户名和密码)缴纳学费的一半c:第二学年开学时再交剩余学费。
福建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关于在全省高校毕业生中试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意见

福建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关于在全省高校毕业生中试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2.04•【字号】闽教高[2009]9号•【施行日期】2009.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人事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全省高校毕业生中试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意见(闽教高〔2009〕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人事局、发展改革委,各高等学校、独立学院: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9〕3号)精神,适应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及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需要,进一步推动高校整合优质教学资源,调整优化专业结构,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培养具有较宽知识面、较强社会适应能力的产业发展急需的复合型人才,不断提高我省高校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
经省政府同意,决定2009年在我省高校毕业生中试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内容和范围“双学位”是指修读本专业取得相应学位的同时,修读另一门类学位的专业所获得的学位,试行“双学位”的专业必须是已经取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
本科“双专业”是指取得本专业毕业证书的同时,修读同一门类学位跨学科的另一个本科专业。
高职高专“双专业”是指取得本专业毕业证书的同时,修读另一个高职高专专业。
本科“双专业”应主要为《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确定的信息、石化、机械等三大工业主导产业服务的工学类专业和为现代服务业发展服务的应用文科类专业,特别是为我省当前加快发展的集成电路、软件、光电子、生物技术、环保、新材料等6个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服务的相关专业。
高职高专“双专业”应主要为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实施计划》(闽政办〔2008〕50号)中确定的软件业、制造业、汽车业、电子通讯业、建筑业、物流业、护理业、旅游业、商贸业、现代农业等产业发展的十大技能型紧缺人才领域的相关专业。
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3年版)为了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全面推进大学生的素质教育,依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有关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的,视为旷课。
无特殊情况超过两周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约3个月)对新生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或属徇私舞弊者,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入学要进行体检复查。
患有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疾病者,取消入学资格;若患有不属于前述范围的疾病,但又不宜在校内过集体生活者,经校医院证明,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第二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校医院复查合格证明,向学校申请办理入学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其专业年级的缴费标准,按照一学年(只需注册一学期者按一学期)额度缴纳学费。
需重修课程的应按规定缴纳课程重修费。
未按期缴纳学费和课程重修费者,停止其修习课程。
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可另行申请补助或贷款。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日期到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
未经注册者不准参加学习。
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未经请假而未如期到校注册者视为旷课。
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达到两周仍未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学制第六条学校实行“有弹性的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厦门大学医学院

厦门大学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队伍,根据国家、地方及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综合考察应聘者的思想政治、医德医风、师德师风、医疗技术水平及教学科研能力。
第三条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遵循“坚持标准、全面考核、总量控制、按岗聘任”的原则,确保聘任工作有利于中青年医疗骨干、学术带头人的成长和我校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附属翔安医院、校医院等单位从事临床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卫生技术人员,以及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学院病理、中医、眼科、口腔等相关学科专业技术人员(仅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上述人员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已登记注册。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卫生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主任医师(主任护师、主任药师、主任技师)、副主任医师(副主任护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技师)、主治医师(主管护师、主管药师、主管技师)、医师(护师、药师、技师),职务等级分别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总体比例结构根据发展需要和我校实际确定。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六条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依据前款规定,结合岗位情况进行综合考量,择优聘任。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申报条件仅表明具备申报资格,不代表一定获得聘任。
第七条应聘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操守;能够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全面履行岗位职责;能够结合岗位需要,积极、认真地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现代医学继续教育,并运用于工作实践。
第八条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行思想政治与医德医风“一票否决制”,任现职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当年度不得申报外,还应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已聘职务:1.年度或聘期考核获得一次基本合格以下结果,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警告处分,或出现轻微医疗、教学差错等情形的,延迟1年申报。
厦门大学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厦门大学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第一篇:厦门大学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厦门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稿)第一条为贯切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保证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福建省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系指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函授、夜大学、网络教育和我校主考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达到下述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分析问题的初步能力。
(二)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成绩良好,毕业论文(毕业设计)通过答辩并获得良好以上(含良好)成绩。
各类学生的成绩具体要求如下:1、自学考试(参加由我校主考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1)参加自学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到及格以上;(2)毕业日期前三年内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笔试)三级(或三级以上)或者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成绩合格(或成绩超过厦门大学划定的合格线)。
2、网络教育、函授、夜大学:(1)在校学习期间经补考的课程学分累计,专科起点本科少于12学分,高中起点本科少于18学分;(2)非英语专业在毕业日期前三年内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笔试)三级(或三级以上)或者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成绩合格(或成绩超过厦门大学划定的合格线);英语专业在毕业日期前三年内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笔试)五级或者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合格(或成绩超过厦门大学划定的合格线)。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明确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程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
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旨在评价学生在学业、实践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的水平。
第四条学士学位分为学术学士学位和专业学士学位两类。
第五条授予学士学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取得所学专业的证书或资格。
第七条学士学位的学分要求由各专业根据本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进行制定,并经学校教务部门审定。
第八条学生应当按照培养计划,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的成绩。
第九条除了学分要求外,学生还要进行实践教学和毕业设计,并取得相应的实践成绩和毕业设计成果。
第十条学生还需具备健康的身体条件、良好的品德表现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一条各学院、学部应当结合学科特点和培养目标,制定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第十二条学生在毕业前一学年,须提出学士学位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学校教务部门根据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组织教师进行审查和评议。
第十四条审查和评议结果将由学校教务部门向学生公布,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
第十五条学生可对审查和评议结果提出申诉,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审查和评议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学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后,须参加学位授予仪式,并领取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学校将学生的学士学位信息上报到相关教育管理部门。
第四章:学位证书和学位信息管理第十九条学校负责学位证书的制作和管理,并确保学位证书有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学生必须如实填写学位证书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学士学位信息库,并定期更新学位信息。
第二十二条学士学位证书为有效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厦门大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附件厦门大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二ΟΟ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厦门大学第八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厦大研〔200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博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批准,我校有权授予硕士、博士两级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十个学科门类及各类专业学位授予。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主要负责人和教授(研究员)共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两名。
主席由学校具有高级职称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名单由研究生院提名,经主席同意,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一)做出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决定;(二)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三)做出撤销舞弊作伪或其他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四)遴选、聘任博士指导教师,认定引进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取消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五)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六)研究审议厦门大学研究生专业和学科发展规划;(七)审批自审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名单;(八)审批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名单;(九)研究、审议和处理授予学位争议和研究生教育相关事务;(十)审议制定厦门大学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方针和相关文件规定;(十一)完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原则上按一级学科设立,同时兼顾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的运作。
分委员会由七人至十五人组成,应有一定数量的、符合条件的中青年教学、科研骨干参加。
厦门大学经济学专业

中国统计出版社
1999年版
14
0141
发展经济学
6
发展经济学
于同申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0年版
6999
毕业论文
0
学分
72
加考课程
0041
基础会计学
5
基础会计学
王俊生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4年版
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4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刘文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4年版
7.新、旧考试计划过渡办法
020115经济学专业(独立本科段)
020115经济学专业(独立本科段)
1、专业代号:020115
2、学科门类:经济学经济学类
3、主考学校:厦门大学
4、学历层次和规格:本专业考试计划为独立本科段考试。符合条件报考者取得经济学专业(独立本科段)规定的13门课程合格成绩,累计达72学分;毕业论文合格、申请毕业并思想品德鉴定符合要求者,发给本科毕业证书。若申请学位考生毕业后到主考学校申请,主考学校按规定考外语、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成绩合格的本科毕业者,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由主才学校授予经济学学士学位。
AB5
4184
线性代数
4
线性代数(财经类)
刘吉佑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6年版
AB6
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3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汪星明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
7
0052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实践)
1
AB8
0138
中国近现代经济史
4
中国近现代经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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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2008年修订稿)
第一条为贯切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保证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福建省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系指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函授、夜大学、网络教育和我校主考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达到下述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分析问题的初步能力。
(二)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成绩良好,毕业论文(毕业设计)通过答辩并获得良好以上(含良好)成绩。
各类学生的成绩具体要求如下:
1、自学考试(参加由我校主考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1)参加自学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到及格以上;(2)毕业日期前三年内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笔试)三级(或三级以上)或者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成绩合格(或成绩超过厦门大学划定的合格线)。
2、网络教育、函授、夜大学:(1)在校学习期间经补考的课程学分累计,专科起点本科少于12学分,高中起点本科少于18学分;(2)非英语专业在毕业日期前三年内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笔试)三级(或三级以上)或者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成绩合格(或成绩超过厦门大学划定的合格线);英语专业在毕业日期前三年内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笔试)五级或者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合格(或成绩超过厦门大学划定的合格线)。
第四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习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二)在职学习者在学期间受到工作单位行政处分或有考试作弊行为的。
(三)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第五条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继续教育与职业教育学院主管,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
第六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学生必须在毕业后一个月内(具体时间以公告为准)向继续教育与职业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厦门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并提供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笔试)或者全国大学英语考试合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将符合学士学位授予初审条件的学生名单等材料汇总,形成审查汇报材料送主管校长审核。
3、公布本次学士学位授予初审合格的学生名单。
4、学士学位授予初审合格的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和一门专业课的学位课程抽查考试(具体考试课程、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考试不及格者不能补考,有一门不及格者即不授予学士学位。
5、继续教育与职业教育学院将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名单等材料汇总,形成审查汇报材料送主管校长审核。
6、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等材料经主管校长审核后,提交学校学位委员会,并由继续教育与职业教育学院有关负责人直接向学校学位委员会会议作汇报说明。
7、学校学位委员会根据继续教育与职业教育学院提供的名单等材料和有关汇报说明,审核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8、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毕业生应按规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未按时提出申请或申请学士学位未获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者,不再接受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第七条获得学士学位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证书应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某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厦门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厦大继教〔2005〕13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