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抢劫罪加重的类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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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两抢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

最高院关于两抢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抢劫、抢夺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犯罪。

1997年刑法修订后,为了更好地指导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夺解释》)。

但是,抢劫、抢夺犯罪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现对审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如下: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

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

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西南大学-《刑法分论》在线作业答案

西南大学-《刑法分论》在线作业答案

1、下列犯罪中,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是()2、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经过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3、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第三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的这一条规定属于()4、被判处()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每月可以回家1至2天。

5、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构成()6、狗蛋预谋抢劫,见狗剩一个人,遂持刀朝狗剩头部连砍数刀,拿走其身上财物。

其的行为成立()7、敲诈勒索罪的多次敲诈勒索是指()8、我国故意伤害罪的最高法定刑是()9、非法拘禁他人,同时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成立()我国故意杀人罪的最低法定刑是()11、刑法358条规定:强迫他人卖淫并有强奸行为的,应当以( )论处12、故意杀人既遂与故意伤害致死、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区别关键在于()13、不构成受贿罪的行为方式的有( )14、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构成( )下列罪名中,法定最高刑没有死刑的是()16、行贿罪的主观目的是()17、绑架罪的最低法定刑是()18、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论处。

19、绑架罪的最低法定刑为()有期徒刑20、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下列罪名中,法定最高刑没有死刑的是()21、下列行为中,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行为有( )22、乙在一饭馆喝酒。

乙自斟自饮,喝得酩酊大醉。

甲见乙身边有一部手机(价值2100元),乃趁机取走,据为己有。

甲的行为构成()。

23、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是()24、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应当以( )论处25、甲夜入乙家,盗走现金200元,正欲离去,被乙发现。

甲为逃走而将乙打成重伤。

甲的行为构成()26、故意杀人既遂与故意伤害致死、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区别关键在于()27、抢劫金融机构,是指抢劫( )28、绑架他人的,下列可以判处死刑的是()29、某晚,崔某身穿警服,冒充交通民警,骗租到个体女司机何某的夏利出租车。

刑法中几种常见的升格法定刑

刑法中几种常见的升格法定刑

一、抢劫罪升格法定刑犯抢劫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7日《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小型出租车不应视为公共交通工具。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根据司法解释,“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多次抢劫”应指三次以上抢劫;“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对抢劫博物馆、重要文物的,应作为抢劫数额巨大处理。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既包括行为人的暴力等行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也包括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是指冒充军人或警察抢劫。

(7)持枪抢劫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

这里的“枪”仅限于能发射子弹的真枪,不包括仿真手枪与其他假枪;但不要求枪中装有子弹。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入户盗窃与入户抢劫的界定

入户盗窃与入户抢劫的界定

⼊户盗窃与⼊户抢劫的界定2019-10-14摘要:《刑法修正案(⼋)》中盗窃罪将“⼊户盗窃”新增为盗窃类型之⼀,将之前的两类增加到如今的五类;抢劫罪中的“⼊户抢劫”成为该罪加重情节之⼀。

对于这两个罪名的界定问题本⽂将结合司法实践给予分析。

关键词:⼊户;⼊户盗窃;⼊户抢劫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中,关于盗窃罪和抢劫罪都有⼀定的修改。

其中⽐较值得⼀提的是这两个罪名中都出现了以“⼊户”为⾸的两个概念,即“⼊户盗窃”和“⼊户抢劫”。

⽬前有很多⼈将此⼆者混为⼀谈,如何更好的理解这两个概念,如何对其进⾏合理适当的解释、理解及应⽤就变得特别重要,否则会违反罪责刑相适应的规定。

因此要从它们的正确全⾯理解展开:(1)“户”的界定,(2)⼊户盗窃的界定(3)⼊户抢劫的界定。

下⾯试对这三⽅⾯的问题分别作论述。

⼀、⼊户的“户”的界定⼊户的“户”具有以下⼏个特征:第⼀是主⼈对户具有最⾼的⽀配性;第⼆是户具有安宁性;第三是户具有相对封闭性;第四是户具有最弱的社会救助性。

2000年司法解释对“户”的解释是“他⼈⽣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活场所的渔船、为⽣活租⽤的房屋等。

”由此“⼊户”就是⾮法进⼊以上场所的⾏为,这是通说的观点。

⽽⼊户盗窃与⼊户抢劫是否包括合法⼊户后的盗窃和抢劫⾏为呢?这在学术界尚有争议。

笔者认为刑法应当缩⼩解释,仅指⾮法⼊户。

合法⼊户仅成⽴⼀般的盗窃罪和抢劫罪。

下⾯仅对⼏个容易引起分歧的概念作⼀简单剖析:(⼀)宿舍。

宿舍是学⽣和职⼯群体长期居住的处所,因此会有⼈很⾃然的把宿舍归⼊“户”的⾏列。

由于户要求是家庭⽣活⽬的,仅此⼀点就可以否定宿舍作为户是不对的。

另外,因为宿舍是集体居住的,宿舍的封闭性和⽀配性较弱,在受到侵⼊后宿舍的众多成员包括其他宿舍和宿舍管理员值班室都可以作为援助的对象,若有⼈在宿舍中进⾏盗窃⾏为将不能被认定为是“⼊室盗窃”,⽽只能说是⼀般的盗窃罪;同样,若有⼈在宿舍进⾏抢劫时,也不能以“⼊户盗窃”来加重犯罪者的罪刑,否则会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原则。

抢劫、抢夺刑事意见

抢劫、抢夺刑事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6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供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五年六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抢劫、抢夺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犯罪。

1997年刑法修订后,为了更好地指导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夺解释》)。

但是,抢劫、抢夺犯罪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现对审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如下: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

刑法修正案(九)逐条解析

刑法修正案(九)逐条解析

刑法修正案(九)逐条解析刑法成为日益膨胀的法律。

备受社会关注的刑法修正案(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该修正案涉及刑法总则部分共4条,涉及分则部分共47条。

修正案(九)废除9个罪名的死刑,使死刑罪名减少为46个,在减少乃至废除死刑之路上又前进了一步。

同时,修正案(九)废除了部分罪名(嫖宿幼女罪),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如涉及恐怖主义犯罪、虐待弱势人群的犯罪),修改了原来的部分罪名,包括危害公安安全罪(恐怖主义犯罪、危险驾驶罪)、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罪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扰乱国家机关秩序罪、盗窃、侮辱尸体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等),也包括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涉及侵害公民信息犯罪)、侵犯财产罪(抢夺罪)、贪污贿赂罪(贪污罪、受贿罪)。

总体而言是扩大了犯罪圈,加大了刑罚的处罚力度。

法门君添加章节,逐条解析,将法条中废除、修改或增加的部分用红字显著标出,对修正案每条后面附加简要解析,仅供参考。

不妥之处,望批评指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编总则第三章刑罚(第1-3条)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析】对利用职业便利犯罪等增加“职业禁止或限制”的内容,其实,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甚至内部规定对职业限制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

二、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解与运用

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解与运用

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解与运用
刑法修正案(九)是指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也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九)修正案》。

该修正案对现行刑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主要目的是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保护人民群众的权益,加强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几个重要的修改和变化值得关注和理解。

首先,修正案增加了一些新的犯罪行为,以应对社会上出现的新型犯罪形式。

例如,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交通设施罪、非法获取、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惩处。

其次,修正案对部分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处罚力度进行了调整。

例如,修正案将盗窃罪的刑罚幅度从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扩大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加大了对盗窃犯罪的打击力度。

并对醉酒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等犯罪行为的处罚标准进行了提高。

此外,修正案还进一步明确了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护和取证程序的规范。

例如,在确保确凿证据的基础上,对刑事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进行了保护,规定了必要的取证程序。

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解与运用,需要我们根据具体的法律条文
进行分析和判断,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实际操作。

同时,也要加强对刑法修正案的宣传和普及,以提高广大群众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运用能力。

只有依法正确理解和运用刑法修正案,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1997年刑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了有关抢劫的司法解释,对于指导审判实践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但是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司法实务界对刑法及司法解释相应条款的理解和适用产生歧异,产生了适用法律的不统一,导致定性不当和量刑失衡,有碍司法公正。

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于2005年6月8日颁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

《两抢意见》的出台,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好抢劫、抢夺刑事案件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本文拟结合对《两抢意见》的理解,就司法实践中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刑法对人户抢劫配臵了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相同的法定刑幅度,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说明立法者认为抢劫特定场所“户”的行为具有超出一般抢劫行为的危害性,值得刑法给予特殊的保护。

为了与抢劫罪的其他加重处罚情节相平衡,突出打击的重点,做到罪刑均衡,有必要对于人户抢劫行为给予规范。

司法实践中,这种规范是从三个方面进行的:第一个方面是关于“户”的范围应如何界定。

刑法实施后,为了避免对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入户抢劫中的“户”的范围做扩大理解,不适当地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将“户”界定为“供他人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从而将营业场所或对公众开放的其他场所排除在“户”的范围之外。

但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集体宿舍、宾馆客房临时搭建的工棚等是否属于“户”的范围仍存在分歧。

有的观点认为它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户”的特征,应属于“户”的范围。

笔者认为,“户”的范围应限于家庭住宅。

理由在子,刑罚量的多少取决于刑事责任的大小,而刑事责任的评价既是规范性的,也与社会普遍认同的道德伦理观念密不可分。

对于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基本价值观念一一家庭生活的安全性、私密性的侵犯应承担更大的道义责任,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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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抢劫罪加重的类
型有哪些?
涉嫌抢劫罪,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抢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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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法修正案关于抢劫罪有了新的规定,近年来虽然我国的经济不断的增长,但是国内的抢劫案件也时有发生,为了有效的控制抢劫案件的发生,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抢劫罪有着几种加重的类型,对于情节严重的情节犯罪的形式案件会进行加重处罚,下面的小编就来为大家整理一下。

1、入户抢劫。

对于“户”的理解。

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认为所谓“户”是指公民私人住宅;其二,认为所谓“户”除公民私人住宅外,还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办公场所,供公众生产、生活的封闭性场所。

后一观点主要认为进入其他公共建筑物抢劫,其危害性更为严重,因此应予处罚。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供公众使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

所谓公共,即指该交通工具是供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使用。

对此,有些人认为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供公众(不特定的多数人)使用的交通工具,因而供单位内部使用的交通工具如工厂学校班车并非是公共交通工具。

这一定义来源于对“公共”的不同理解,它实际将特定的多数人和不特定的少数人均排除于公共之外。

对于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抢劫行为作加重处理,是由于在此交通工具上所实施的抢劫对于社会的危害更大,对于社会秩序的侵害也更加严重。

在刑法将个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抽象为社会利益予以保护时,应当重视其社会性,即重视量的多数性。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所谓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以及除银行以外的其他依法参加金融活动、开展金融业务的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信用社和保险公司。

有的学者将该种情形解释为抢劫金库,人为地将上
述规定限定过窄的范围,并不符台立法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17日施行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这实际是将同种数罪作为加重情节处理的典型。

多次抢劫是指抢劫次数在三次或者三次以上。

“多次抢劫”的适用,并不以每次抢劫行为已经既遂为前提,并且只要多次抢劫行为是在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内即可。

所谓数额巨大应当认为是指从客观而言其既遂后的实际所得数额,不应当包括所谓以主客观原则认定数额巨大。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这一情节在1979年刑法中就已存在,但至今对此仍然存有争论。

作为结果加重犯,上述规定包括过失致人重伤或者过失致人死亡情形,在理论和实务中均受到认可;同时,由于存在着暴力的手段行为,因此,故意重伤也允许被包容其中。

对于抢劫案件中的情况严重的情节案件就需要加重案件的惩罚,这样不仅严惩了犯罪的抢劫犯,也有效的预防了抢劫罪的
发生,所以抢劫罪会根据犯罪人当时犯事的情节可以加重罪行,以上为具体的抢劫罪加重的类型,仅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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