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珠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1. 珠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在珠海市,消防安全一直备受重视,特别是对于重点单位而言。
为了提高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水平,珠海市积极推行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以应对各类突发火灾事件。
微型消防站的建设标准对于提高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2.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的重要性微型消防站是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改善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具有积极意义。
微型消防站的建设标准可以规范重点单位的消防设施配置,明确消防设施的种类、数量和布局,对于避免消防设施配置不足或者错位现象具有重要意义。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还可以规范重点单位的消防设施管理和维护工作,明确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制度,对于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状态良好具有重要意义。
3. 珠海市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的内容针对珠海市的实际情况,珠海市消防部门制定了针对重点单位的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其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消防设施配置标准:明确了微型消防站应该配备的消防设施种类、数量和布局要求。
(2)消防设施管理和维护标准:明确了微型消防站应该建立的消防设施管理和维护制度,包括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维护等内容。
(3)应急处置标准:明确了微型消防站应急处置预案和演练要求,包括各类火灾和突发事件的处置流程和措施。
4. 珠海市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的实施和效果珠海市对于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的实施和执行程度得到了普遍认可,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的实施,明显提高了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设施配置和管理水平,有效避免了一些因为消防设施不足或者损坏而引发的火灾事故。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的实施,加强了重点单位对于消防安全的重视和投入程度,提高了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有效减少了因为人为因素而引发的火灾事故。
5. 我对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的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个关心消防安全的公民,我对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持肯定态度的。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4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的公告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4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01•【字号】珠府办函〔2024〕35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4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的公告根据《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细则》规定以及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现将珠海市2024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予以公告,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依法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
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委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经费预算,督促单位员工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二、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
完善本单位消防安全档案,落实“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要求,加强对全体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加强灭火疏散演练;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风险隐患“自知、自查、自改”活动,认真落实“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原则;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切实做到“火情发现早、小火灭得了”;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切实做到“能火场逃生自救、会引导人员疏散”;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切实做到“消防设施标识化、消防常识普及化”。
三、火灾高危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归口部门负责人、专职消防安全人员等,切实履行岗位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自行或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每季度开展一次评估,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评估,并将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报辖区消防救援机构。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和设备每月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珠海市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珠海市消防条例珠海市消防条例(2005年12月23日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四条消防工作的发展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消防基础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消防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
第五条本市公安机关对所辖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规划、国土、建设、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交通、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各自职责内的消防工作。
森林、机场、港口(含渔业港口)及其港口范围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消防责任人和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本市电视、广播和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进行消防宣传。
各单位应当经常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主管部门对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的工作应当经常督促指导。
第八条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制止、纠正和查处消防违法行为;(二)会同规划等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城镇消防规划;(三)负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或者销毁的消防监督;(四)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五)依法负责消防产品的日常监督;(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管理或者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训练;(七)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负责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进行火灾统计;(八)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九)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珠海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珠海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3-08-25 来源:珠府[2001]22号2001年2月26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消防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县、区、镇等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居 (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职责:(一)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和组织实施消防发展规划,建立、落实、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火安全责任制;(二)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三)按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队 (站)的装备;(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组织扑救特大火灾和处理善后工作。
第五条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一)贯彻执行本规定及其他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二)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四)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五)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六)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七)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扑救;(八)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六条市、区、县公安(分)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公安派出所可实施市公安局授权的消防监督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各单位和公民都应当积极组织或者参与消防宣传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无偿开展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珠海市消防设计、验收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常见问题

珠海市消防设计、验收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常见问题汇编(2013年版)前言为了把握好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的审查,编者将消防设计、消防验收、施工图审查中发现的涉及违反国家规范和地方标准、影响施工图设计质量的常见问题进行汇总,经过各专业组的讨论和总结,将相关内容编辑成本年度《珠海市消防设计、验收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常见问题汇编》。
本汇编是对过往工程项目的部分总结分析,提供给新的工程项目以参考,关于相关内容的解释,以有关国家规范、地方标准和政策为准,如有新规范、新标准、新政策,应及时执行。
本汇编的内容有:一、消防设计、验收;二、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三、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
编者通过将本汇编反馈给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政府有关机构,以交流总结我市施工图设计的相关内容,关注新规范、新政策的落实执行,促进施工图设计水平和质量的提高,共同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符合广大公众的利益,为我市创建优质工程打下良好的基础.本汇编由珠海正青建筑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主编,珠海市公安消防局、珠海市规划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参与了编撰,并给予了宝贵意见和大力支持。
编者欢迎所有读者给予宝贵意见和进行沟通交流。
主编单位:珠海正青建筑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珠海市公安消防局珠海市规划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主编单位联系方式:网址:http://。
cn/Web_zqgs/联系电话:0756-*******传真号码:0756-*******电子邮箱:zh2230001@163。
com2013年12月一、消防设计、验收(2013)二、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2013)(一)、建筑专业(建筑工程类)(2013)(二)、节能专业(建筑工程类)(2013)(三)、结构专业(建筑工程类)(2013)(四)、给排水专业(建筑工程类)(2013)(五)、电气专业(建筑工程类)(2013)(六)、暖通专业(建筑工程类)(2013)(七)、燃气专业(建筑工程类)(2013)(八)、勘察报告(建筑工程类)(2013)三、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2013)(一)、桥涵专业(市政工程类)(2013)(二)、道路专业(市政工程类)(2013)(三)、给排水专业(市政工程类)(2013)。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市政消火栓建设三年(2008-2010年)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市政消火栓建设三年(2008-2010年)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7•【字号】珠府办[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市政消火栓建设三年(2008-2010年)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08〕24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市政消火栓建设三年(2008-2010年)规划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公安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四月十七日珠海市市政消火栓建设三年(2008-2010年)规划实施方案据统计,截止到2007年6月30日,我市实有市政消火栓3495个,按现有城市布局,市政消火栓建设率为95.96%。
但随着我市工业西进、城市西拓策略的深入推进,城乡(镇)经济的突飞猛进,镇村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各类功能区、园区的规模不断扩大,特定区域内人员日益密集、企业日益增多,我市公共基础消防设施欠账问题将日益突出。
从目前我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现状来看,仍然存在数量欠缺、损毁严重、管网不符合要求以及发展、分布不平衡的现象,已经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
为增强城市防控火灾整体能力,根据市政府七届三次常务会议精神,按照“快补旧账、不欠新账”的总体要求,结合全市消防工作实际需要,特制定我市市政消火栓建设三年规划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构建和谐平安社会的要求,以提高城市防控火灾整体能力、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认真贯彻《消防法》和《珠海市消防条例》等消防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落实各级各部门工作职责,按照“快补旧账、不欠新账”的总体要求和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协调解决、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抓紧抓好以市政消火栓建设为重点的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意见

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6.15•【字号】珠安办[2009]45号•【施行日期】2009.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意见(珠安办[2009]45号)各区、经济功能区,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2009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第一、第二季度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会议精神,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各项工作,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认清形势,切实增强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2008年以来,各区、经济功能区和有关部门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深入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促进了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但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目前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2009年1-5月份,全市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445宗,死亡60人,死亡人数比上年同期增长15.38%,占省下达我市全年控制指标(147人)的40.82%。
其中道路交通事故死亡54人,比考核指标进度控制数(50人)多4人;特别是较大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多发,1月、4月各发生1起,较大事故起数比省下达我市全年考核指标宗数(1宗)多1宗;个别区域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与去年同期相比呈大幅度上升趋势。
二是当前面临的任务非常艰巨,安全生产工作面临新的考验。
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一些企业资金不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落实,安全投入大打折扣,员工流动性增大,安全监管难度大;加之我市正处在大建设大发展阶段,市委市政府确定了珠海市2009-2010年“保增长、定格局”十大类67个重点建设项目,总投资达3000多亿元,随着一大批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全面推进,在建项目多,赶工期,抢任务,发生事故的风险大大增加。
微型消防站相关的建设标准、职责制度、管理训练、照片等等全在这里

微型消防站相关的建设标准、职责制度、管理训练、照片等等全在这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和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消〔2015〕301号关于印发《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为积极引导和规范志愿消防队伍建设,部消防局研究制定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公安部消防局2015年11月11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为积极引导和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简称“重点单位”)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推动落实单位主体责任,着力提高重点单位自查自纠、自防自救的能力,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实现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目标,特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除按照消防法规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重点单位外,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
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二、人员配备(一)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
(二)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三)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四)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三、站房器材(一)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
(二)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配置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等通信器材;有条件的站点可选配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破拆工具等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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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03-08-25 来源:
珠府[2001]22号
2001年2月26日市人民政府颁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消防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县、区、镇等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居 (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和组织实施消防发展规划,建立、落实、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火安全责任制;
(二)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按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队 (站)的装备;
(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扑救特大火灾和处理善后工作。
第五条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本规定及其他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四)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六)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七)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扑救;
(八)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六条市、区、县公安(分)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公安派出所可实施市公安局授权的消防监督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各单位和公民都应当积极组织或者参与消防宣传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无偿开展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消防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公安消防队的装备购置,应当列入当地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城镇公共消防设施维修所需的经费,在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列支。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制定城镇消防规划,将其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
第十条已列为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七)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八)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九)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十)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十一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接受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
第十二条多个单位合用或者承包、租赁、转租厂房、库房、商场、宾馆、酒店、办公楼等场所的,应当建立以产权单位为首、各使用单位或者承包、承租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协调组织,负责日常消防管理;产权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或者承包、承租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产权分属不同单位的同一建筑物,各使用单位必须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和公共安全疏散通道完整好用。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督促、指导业主或者用户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并管理、维护所管物业范围内的公共消防设施,保障居民住宅区内的消防车通道和安全疏散通道的畅通。
住宅居民应当确保居民住宅楼内的安全疏散通道的畅通,并在住宅内配置灭火器材。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协助.施工单位必须保证施工现场消防通道畅通,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铺设临时消防供水管道,设置临时消火栓,保证消防水源。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不得进行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施工。
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进行电焊、气焊等施工操作时,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操作。
电器线路和燃气管道的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队施工。
第十四条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凡是已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应当由规划部门重新审核后,再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公众聚集场所和公共娱乐场所的室内装修、装饰,应当使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不燃、难燃材料。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等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取得《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公众聚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等在营业中必须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无阻,主动接受公安消防监督人员的消防安全检查。
经检查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不得使用和营业。
第十六条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七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按规定到公安消防机构办理核准手续。
变更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种类、数量、地点、方法的,必须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没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车辆不得运载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供货单位不得发货。
第十八条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商住楼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第十九条人员密集的生产车间、员工宿舍、公众聚集场所不得安装防盗网,但符合紧急疏散要求,不影响灭火救援的除外。
第二十条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把消防安全知识纳入职工教育培训内容。
下列人员必须接受消防专项培训,并取得省公安消防机构统一制发的消防培训合格证:
(一)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职、义务消防队员;
(三)消防工程施工、维修保养、监理、自动消防系统操作的人员;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装卸的管理人员;
(五)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众聚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火灾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第二十三条发生火灾,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迅速赶赴火场,组织灭火救援,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清理或者变动火灾现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阻挠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第二十四条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可以进入厂房、车间、仓库等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需要进入的场所;火灾发生后进行凋查时,可以查阅、复制有关的发票、帐册、凭证、文件、业务函电和收集其他的证明材料,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第二十五条对经济、社会生活和政治影响较大的供水、供气、供电等企事业单位,重要的基建工程、交通、邮电通信枢纽,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停产停业应当报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七天内作出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
第二十六条有违反本规定的,依据《消防法》及《广东省实施<消防法>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消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